嘉祥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所王允兵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志忠诉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等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全文】CLI.C.
刘志忠诉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等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嘉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刘志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红欣,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本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侯仰忠,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郭福运,该村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志忠不服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拳铺镇政府)、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庄村委会)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日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刘志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红欣、赵传学,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刘志忠,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郭福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原告申请对被拆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曾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于日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一处住宅予以强制拆除。被告陆庄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日原徐集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呈《陆庄村村庄规划方案》申请的报告;2、日梁山县人民政府梁村批050号村镇建设规划批准证书存根;3、2001年陆庄村村庄规划实施方案及规划图;4、日陆庄村群众代表讨论村庄规划名单;5、日陆庄村宅基地规划补充细则。6、日陆庄村规划实施方案;7、规划实施后的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图;8、日原告刘志忠的要宅基地申请书;9、日原告刘志忠交拆迁押金的收据;以上述1-9号证据证明在陆庄社区建设前,依照陆庄村原实施的村庄规划,原告的被拆房屋属于建新宅后本应无偿拆除,且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旧宅。10、梁政字(2009)63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整村迁建的批复》;11、鲁政土(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的批复》;12、《陆庄村整村拆迁补偿及奖励规定》。以上述10-12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存续至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期间,亦属于应无偿拆除的情形,且被拆旧宅已纳入土地复垦范围。13、鲁国土资字(2014)3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梁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抽验意见》;14、陆庄村置换挂钩旧村竣工验收图。以13-14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原址现已复垦为耕地,并于日,通过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被告拳铺镇政府未提供证据。
  原告刘志忠诉称,日,二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主房66平方米、西侧配房28平方米、东侧配房12.5平方米、大门、院墙及厕所强行拆除,其强拆行为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房屋、大门、院墙及厕所、木材、二腿耧、三腿耧、进口自行车、缸等各种损失共计185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陆庄村委会致陆庄村村民的一封信;2、(2013)梁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1-2号证据证明被告拳铺镇政府成立了陆庄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协助被告陆庄村委会搞好陆庄社区规划建设、拆迁、安置等日常工作。3、拆迁现场照片一组;4、证人袁某、王某、丁某甲的证人证言。以上述3-4号证据证明二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同时以4号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5、村镇房屋权属证,证明原告的房屋为合法建筑物。
  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拳铺镇政府在陆庄村社区建设中只是给予指导和支持,并未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3、陆庄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对原告的应拆旧宅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4、原告被拆房屋本应无偿自行拆除,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陆庄村委会提供的1-14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1-6号证据与二被告强拆原告的住宅行为的合法性不相关联,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其中4-6证据的证明内容亦不真实。7号证据标注的原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多数与实际不符,但所涉原告的住宅位置准确。对8-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10-11号证据系被告陆庄村委会通过伪造村民的签名及按印所骗取,12号证据未经过村民会议确定,因此,10-12号证据的内容均不合法。对13-14号证据认为,因土地验收时原告不在现场,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故,上述1-14号证据均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志忠诉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等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全文】CLI.C.
刘志忠诉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等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嘉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刘志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红欣,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本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侯仰忠,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郭福运,该村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志忠不服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拳铺镇政府)、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庄村委会)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日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刘志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红欣、赵传学,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刘志忠,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郭福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原告申请对被拆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曾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于日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一处住宅予以强制拆除。被告陆庄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日原徐集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呈《陆庄村村庄规划方案》申请的报告;2、日梁山县人民政府梁村批050号村镇建设规划批准证书存根;3、2001年陆庄村村庄规划实施方案及规划图;4、日陆庄村群众代表讨论村庄规划名单;5、日陆庄村宅基地规划补充细则。6、日陆庄村规划实施方案;7、规划实施后的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图;8、日原告刘志忠的要宅基地申请书;9、日原告刘志忠交拆迁押金的收据;以上述1-9号证据证明在陆庄社区建设前,依照陆庄村原实施的村庄规划,原告的被拆房屋属于建新宅后本应无偿拆除,且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旧宅。10、梁政字(2009)63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整村迁建的批复》;11、鲁政土(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的批复》;12、《陆庄村整村拆迁补偿及奖励规定》。以上述10-12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存续至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期间,亦属于应无偿拆除的情形,且被拆旧宅已纳入土地复垦范围。13、鲁国土资字(2014)3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梁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抽验意见》;14、陆庄村置换挂钩旧村竣工验收图。以13-14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原址现已复垦为耕地,并于日,通过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被告拳铺镇政府未提供证据。
  原告刘志忠诉称,日,二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主房66平方米、西侧配房28平方米、东侧配房12.5平方米、大门、院墙及厕所强行拆除,其强拆行为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房屋、大门、院墙及厕所、木材、二腿耧、三腿耧、进口自行车、缸等各种损失共计185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陆庄村委会致陆庄村村民的一封信;2、(2013)梁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1-2号证据证明被告拳铺镇政府成立了陆庄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协助被告陆庄村委会搞好陆庄社区规划建设、拆迁、安置等日常工作。3、拆迁现场照片一组;4、证人袁某、王某、丁某甲的证人证言。以上述3-4号证据证明二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同时以4号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5、村镇房屋权属证,证明原告的房屋为合法建筑物。
  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拳铺镇政府在陆庄村社区建设中只是给予指导和支持,并未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3、陆庄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对原告的应拆旧宅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4、原告被拆房屋本应无偿自行拆除,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陆庄村委会提供的1-14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1-6号证据与二被告强拆原告的住宅行为的合法性不相关联,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其中4-6证据的证明内容亦不真实。7号证据标注的原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多数与实际不符,但所涉原告的住宅位置准确。对8-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10-11号证据系被告陆庄村委会通过伪造村民的签名及按印所骗取,12号证据未经过村民会议确定,因此,10-12号证据的内容均不合法。对13-14号证据认为,因土地验收时原告不在现场,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故,上述1-14号证据均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李开成诉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等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全文】CLI.C.
李开成诉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等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嘉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李开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红欣,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本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侯仰忠,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郭福运,该村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开成不服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拳铺镇政府)、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庄村委会)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日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李开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红欣、赵传学,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李开成,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郭福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原告申请对被拆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曾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于日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一处住宅予以强制拆除。被告陆庄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日原徐集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呈《陆庄村村庄规划方案》申请的报告;2、日梁山县人民政府梁村批050号村镇建设规划批准证书存根;3、2001年陆庄村村庄规划实施方案及规划图;4、日陆庄村群众代表讨论村庄规划名单;5、日陆庄村宅基地规划补充细则。6、日陆庄村规划实施方案;7、规划实施后的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图;以上述1-7号证据证明在陆庄社区建设前,依照陆庄村原实施的村庄规划,原告的被拆房屋属于建新宅后本应无偿拆除,且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旧宅。8、梁政字(2009)63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整村迁建的批复》;9、鲁政土(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的批复》;10、《陆庄村整村拆迁补偿及奖励规定》。以上述8-10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存续至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期间,亦属于应无偿拆除的情形,且被拆旧宅已纳入土地复垦范围。11、鲁国土资字(2014)3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梁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抽验意见》;12、陆庄村置换挂钩旧村竣工验收图。以11-12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原址现未通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被告拳铺镇政府未提供证据。
  原告李开成诉称,日,二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主房3间53平方米、西侧配房2间26.4平方米、南侧配房3间39.6平方米强行拆除,其强拆行为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房屋、柜、床、自行车、桌椅、粮仓、银元、现金等各种损失共计280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陆庄村委会致陆庄村村民的一封信;2、(2013)梁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1-2号证据证明被告拳铺镇政府成立了陆庄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协助被告陆庄村委会搞好陆庄社区规划建设、拆迁、安置等日常工作。3、拆迁现场照片一组;4、证人信在成、丁某的证人证言。以上述3-4号证据证明二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同时以4号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5李开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权属证,证明原告的住宅为合法建造。
  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拳铺镇政府在陆庄村社区建设中只是给予指导和支持,并未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3、陆庄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对原告的应拆旧宅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4、原告被拆房屋本应无偿自行拆除,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陆庄村委会提供的1-12号证据,除11-12号证据外,均有异议。认为,1-6号证据与二被告强拆原告的住宅行为的合法性不相关联,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其中4-6证据的证明内容亦不真实。7号证据标注的原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多数与实际不相符,但所涉原告的住宅位置准确。8-9号证据系被告陆庄村委会通过伪造村民的签名及按印所骗取,10号证据未经过村民会议确定,因此,8-10号证据的内容均不合法。故,上述1-10号证据均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拳铺镇政府对被告陆庄村委会提供的1-12号证据均无异议。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5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陆庄村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 |&&|&&|&
裁判文书>&>&>&>行政判决书
字体大小:
案例标题:原告刘??不服被告梁山?????民政府、梁山县拳?????民委员会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案由: >> &&&&&&&& >>
审理机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嘉行初字第4?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高中谦;贾顺启;王继同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嘉行初字第4?号
原告刘??,农民。委托代理人邓红欣,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民政府。,住址:??????。法定代表人沈本海,镇长。委托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县拳?????民委员会。负责人侯仰忠,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郭福运,该村委会会计。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不服被告梁山?????民政府(以下简称拳铺镇政府)、梁山县拳?????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庄村委会)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日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红欣、赵传学,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刘??,被告拳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楚孔举,被告陆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允兵、郭福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原告申请对被拆房屋的损失进行鉴定,曾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拳铺镇政府、陆庄村委会于日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陆庄村的一处住宅予以强制拆除。被告陆庄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日原徐集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呈《陆庄村村庄规划方案》申请的报告;2、日梁山县人民政府梁村批050号村镇建设规划批准证书存根;3、2001年陆庄村村庄规划实施方案及规划图;4、日陆庄村群众代表讨论村庄规划名单;5、日陆庄村宅基地规划补充细则。6、日陆庄村规划实施方案;7、规划实施后的陆庄村各户宅基地位置图;8、日原告刘??的要宅基地申请书;9、日原告刘??交拆迁押金的收据;以上述1-9号证据证明在陆庄社区建设前,依照陆庄村原实施的村庄规划,原告的被拆房屋属于建新宅后本应无偿拆除,且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旧宅。10、梁政字(2009)63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整村迁建的批复》;11、鲁政土(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的批复》;12、《陆庄村整村拆迁补偿及奖励规定》。以上述10-12号证据证明原告的被拆旧宅存续至陆庄社区规划建设实施期间,亦属于应无偿拆除的情形,且被拆旧……(本文书还有509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本文书有原始文件资料,如需查看或下载请点此支付。
隐藏信息: 为了秉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同时尊重裁判文书原文的权威性,本网尽量不对所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人为改动。 但是,我们也充分尊重案件所涉当事人的意愿,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进行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如侵犯您的版权请点此 。
文档规则:
o律师上传合同和认领案例可获得经验值、信用值
相关文书ID号输入规则:
律师输入ID号并确认之后,即达成关联。
点击"",找到需要关联的文书,点击进入该文书的详情页,查看地址栏,最后几位阿拉伯数字即是。如链接“/wl/Document/DocumentShow.aspx?did=10049”,ID号为。图文解释请看。
该案例委托律师
山东省&济宁市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擅长领域:
案例:()例&合同:()个
原告刘??不服被告梁山?????民政府、梁山县拳?????民委员会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