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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一篇文章是否原创?不是在网络上抄袭的?
羊驼先森0379
除非你看过他抄袭的文章 不然的话没办法 因为他可以把原来的文章稍微改动 或者几篇连凑 你要想判断是不是他写的可以换一个新的话题让他现场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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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家中无人将钱取出,然而已经全部发霉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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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游戏
  本文授权转自 微信公众号:文先生情报,微信ID:huanqiukanke 转载请联系作者 文先生
  所有人都以为中国是山寨大国,但是一旦外国人山寨起来,那也是要上天的。
  文先生今天得到的情报是,一家德国的公司,以抄袭为核心商业模式,不仅让三个创始人赚到了大钱,而且公司市值都超过了30亿美金。#这可是在要玩“工业4.0”的德国啊!#
  这个奇葩公司叫Rocket Internet,直译就是“火箭网络”,由三兄弟Marc Samwer、Oliver Samwer 和 Alexander Samwer创办。我们简单叫他们马克(Marc)、亚历山大(Alexander)和奥利弗(Oliver)。其中奥利弗是灵魂人物。
  (马克、亚历山大和奥利弗三兄弟,灵魂人物是中间那位)
  火箭网络定位是“投资公司+创业孵化器”。你可以把这个概念,简单地对标为德国的“创新工场”。但火箭网络要比“创新工场”要坏100倍。
  因为其核心商业模式是:孵化并投资那些抄袭硅谷优质创业公司,让他们以光速在欧洲、南美、亚洲发展。一旦这些被投资、被孵化的公司占领了一个市场之后,他们就把公司卖给原主,从而大赚一笔抽身走人。
  (创新工场在德国有个“心术不正的复制品”)
  第一次让火箭网络尝到甜头的是,抄袭eBay。当时它孵化了一个名为Alando的公司,这个公司从LOGO的颜色到网站布局,都和eBay很相似。在孵化的第100 天,就以 5000 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eBay。
  (上图是eBay,下图是抄袭者)
  但当时eBay是冤大头,在全球各地收购类似的企业。熟悉中国互联网历史的人都知道,中国也有一个复制品,叫易趣网,由帅哥兼哈佛高材生邵亦波创办。后来eBay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干脆把易趣网也收了。邵亦波大赚一笔走人。之后成了大名鼎鼎的经纬创投的合伙人。#这就是江湖#
  (邵亦波也是聪明的家伙)
  所以,火箭网络也吃不准这次被收购,是走了狗屎运还是真的商业模式奏效。直到后来,他们孵化的另一家公司同样被收购后,才确定“抄抄抄”是可以玩得转的。
  这个公司叫CityDeals,山寨的是美国团购鼻祖Groupon。仅仅孵化了5个月后,就被以Groupon以 1.7 亿美元买下。奥利弗从此就确定,一抄到底。
  (团购鼻祖Groupon在中国也有无数个山寨模仿者,但基本都死了)
  火箭网络总结出来的商业逻辑是:互联网公司如果要做大或者上市,必须要有全球化概念,而这些公司的短板恰好是很难迅速搞定美国之外的市场。火箭网络提供的正是,快速让这些互联网公司进入一个国家的解决方案。
  在商言商,这其实是很合理的商业做法。但遭人诟病的就是,抄袭的太狠了。
  比如火箭网络有个专门研究要抄袭网站的团队,都是由博士组成。每周博士们都会发一份被抄袭公司的网站研究报告。这份报告的内容,被内部形容,“简直耪ㄌ炝恕薄
  就算是亚马逊把LOGO往左挪了2个像素这么微小的细节,都能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修改。而且在每周的通话中,都会讨论如何更好地抄出一个一模一样的网站。
  (亚马逊被像素级的抄袭了)
  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价值观也有些扭曲。火箭网络投资的公司的CEO门,不以抄袭为耻辱,而是当做动力。每隔一周,这300多名CEO都会收到一封新闻邮件,然后CEO就会根据邮件内容进行修改(抄袭)。
  里面有一位CEO说,“关于抄袭,我甚至不用动脑,我只需要去执行就可以了,因为邮件上明确写了‘立刻去执行’”。
  奥利弗也变成魔鬼一样的存在。他只关心数字,以便被收购的时候能卖出好价钱,从不关心创新。据说,每次他和被投资公司的CEO开会时,会严厉的问每一项数据,只要没有达标,就会开启羞辱式的骂人模式。他的口头禅是,“要么成功,要么就别回来了。”火箭网络也因此在科技圈,变得臭名昭著。
  (奥利弗是个狠角色)
  但不是每个抄袭都能成功,火箭网络曾经对准Airbnb,搞了一个复制品叫Wimdu。Wimdu在100天内,在全球设立了15个办公室,员工膨胀到了400人。但Airbnb并没有看中。
  同样,在中国市场,火箭网络投资了“爱日租”。结果山寨大王也水土不服,“爱日租”最终裁员关门,并没有被Airbnb买下。
  (爱日租是一个失败案例)
  后来火箭网络也进行了反思,并不是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可以复制山寨的,那些粘性强、有社区概念的互联网公司,基本无法山寨。而电商公司,则是最好模仿的。据说,他们现在已经盯上了阿里巴巴。
  (谁去提醒一下马云?)
  再来看看火箭网络抄袭的独门秘籍:
  1、比原主提供更广地理范围的服务或产品;
  2、比原主提供更多的产品;
  3、比原主提供更低价的产品。
  具体到业绩目标上,前六个月,火箭网络要求每周增长100%。当公司收入达到 100万美元之后,就将目标调低到每月20%。这样,只用36个月的时间,火箭网络就能山寨出一家10亿美元级的独角兽创业公司。
  奥利弗的思路非常明确,就是先占领市场,证明公司可以高速增长。至于赚不赚钱不重要,只要把烧钱速度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让收购方看不出什么漏洞就可以了。至于收购后公司是否可以赚钱,那就是收购方的事情,“我们不用关心这些”。他曾赤裸裸的总结说。
  (最后记住“邪恶”的三兄弟)
  一句话说“改变”:
  以后谁要说中国人山寨,拿这个案例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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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月亮之上》果然是抄袭,而且抄袭的也太厉害了吧
今早看新闻,发现《月亮之上》涉嫌抄袭英国作品被春晚拿下了。听说这歌是2005年火的,我却到现在都没听过。从上初中到现在,我大多听的是英文歌曲,很少听中文,不要骂我崇洋媚外,我只是觉得欧美的曲风旋律和歌者音色技巧比较对我胃口。
一首民歌,一首极具民族色彩的新民歌,怎么可能抄袭英国作品?那抄过来还能对味吗?更恐怖的是,被指抄袭的居然是blue的那首All
Raise!!!虽然不是很喜欢blue,但是这首All
Raise恐怕让我倒着哼出来我都不会犹豫(一首放的都快臭大街的歌了)。
怀着疑问和好奇,我在腾讯的这个网页()上听到了这两首歌。结果,吃惊的我一阵眩晕,口水差点喷了一屏幕!介不翻唱么?!!
两首歌加起来一共听了四遍。《月亮之上》第一遍,太像All
Raise,旋律完全相同,是赤裸裸的拿来照搬。第一次听中文版,居然能够把英文版哼的不离一二。好多人评论说两首歌一点都不像,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认真听。为了进一步证明《月亮之上》的抄袭事实,我把两首歌一秒一秒对比着听了一下(这是两遍了吧),我不是搞音乐专业的,只能用自己的非专业方法比对。发现开始的前奏很像,一般是在尾音的时候有所改动,前奏长度也完全一样,第9秒处完全相同。歌者都是在第19秒起唱的,一唱就都是一个调的,只不过那个女的声音要尖一些。19秒至23秒间,开头部分完全相同,尾音部分稍有修改,到28秒时完全相同。后面的说唱就完全一样了,连最后那句歌词都差不多,blue是唱的“All
Raise”,那几个小伙子唱的是“Oh
Yeah”(我听着是这个,也许是民族方言也说不定,但发的是这个音)。说唱部分应该是公认两首歌最像的部分,我就不多证明什么了。后面的比对也是两首歌大致相同。有兴趣的像我这么无聊的可以去比对的听一下。抛开歌者的演唱影响,又仔细的聆听了一下《月亮之上》的曲子,几乎是个90%的All
Raise,极具流行感,不过却也有点微微的民族味道,我想这主要是某几处尾音的修改加上民族乐器演奏的影响吧。再加上女主唱那民族的演唱嗓音和方式,乍一听确实挺民族乐的。但是,主旋律的完全一致和曲子的分无二致,怎能让我相信这不是抄袭?也许别人不认为是抄袭,但我是认定了。而且,这是我目前听到的抄袭最严重的歌曲。
借鉴,翻唱和抄袭应该不是一回事吧。个人观点,借鉴一般是借鉴风格,借鉴的是一个大体的轮廓性的概念,而不是某一个单体的具体内容,就像类和对象,借鉴应该是针对类而不是针对对象。通常,blues风格我们借鉴了,Jazz我们借鉴了,hip-hop我们更是借鉴了,形成了东方特色的音乐,没人会说周杰伦的歌是抄袭。翻唱和抄袭,针对的是一首歌的曲子,是对象不是类。区别在于翻唱的歌曲的曲作者署名仍是原曲作者,而抄袭就不是了。抄袭说难听点就是剽窃,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容忍的,要受到法律上关于盗用著作权的制裁和道德上舆论的谴责。《月亮之上》和《All
Raise》如出一辙,从时间上看,后者比前者早了四年左右,又红极一时,前者就更容易让人怀疑是抄袭。但是,有人会说,也许是写《All
Raise》那人剽窃了《月亮之上》,先发制人,先入为主。但是,《All
Raise》走红时,为什么没人指出它剽窃了自己的《月亮之上》呢?直至《月》的发行到流行,制作方作曲者都没有指责过《All
Raise》。所以说《A》抄袭《月》,更叫人无法相信。
世间有很多奇迹,历史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但是要让我相信《月亮之上》和《All
Raise》没有瓜葛纯属偶然,我不信。不管怎样,这样一首受争议的歌曲被春晚拿下,确是明智之举。
说了半天,其实没我啥事,呵呵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新京报:19个字的“抄袭”也是学术上严重失误
&&&&来源:&&&&
原标题:19个字的“抄袭”也是学术上严重失误
凡是立志搞学术的人,就必须以原创为生命。哈佛法学教授、美国宪法学头号人物、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年的恩师劳伦斯?却伯,只因二十年前的一本书里19字的抄袭,被认定严重失误,却伯自己也公开道歉。
学界从来都不是净土。学术天地里,人人都很义愤的不端行为,就是剽窃,或曰抄袭。学术成果最难的是最初的生产,一旦被生产出来,复制和传播往往易如反掌。这一点,任何转发过他人拍的照片或者写的文字的现代人,都不难理解:鼠标一点,想跑多远跑多远。但如果没有最初的原创作品,任何复制和传播都无从谈起。
凡是立志搞学术的人,就必须以原创为生命。对学者来说,原创是基本职能,而不抄袭不剽窃则是不可逾越的职业红线。道理很简单:不原创,要学者干什么?而且,其实行内人都明白,原创也并非那么艰难。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解读、不同角度的分析、不同的方法等,任何方面的稍稍改变,都可以制造出原创的作品。天下就一本《红楼梦》,居然养殖出一门博大精深的红学,就是一个例子。哪怕是研究曹雪芹有多少根头发或者一根头发上能站几个天使这等在很多人看来完全无用的学问,你也首先得是原创,不能抄袭别人的成果。
最近国内炒得火热的一个事件,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于某的“抄袭门”。某学术期刊公告称,于发表的一篇论文大段大段翻译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后照搬为自己的论文内容,构成抄袭。北大校方雷厉风行,几个月后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了于的博士学位。
这件事让我有些吃惊的倒不是北大下的狠手,而是后来网上的一些反应。据说有一大堆法学专家集会研讨,结论是北大对于某撤销学位的处罚“量刑过重”。还有人义愤填膺地往体制问题上拉扯,说这是对学生(即对弱者)的狠毒惩罚,以及以“学生利益换取学校某一光环”云云。
这个“抄袭门”的细节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不便对个案作评论。但总体上,由于我所处的学术环境对抄袭的严防死守,个人无法对任何抄袭行为生发出一点的同情和理解。“兄弟在美国法学院读书的时候”,被时时警告就算是学生论文也不能抄袭。当然,当时也并没有人系统教我们什么是抄袭,曾经问过导师,他只是举个例子说,和别人的句子连续七个字相同(没有加引号和注明来源),就可能被认为是抄袭。后来我认识到,这个让我当时倒吸一口凉气的标准不能教条理解,而是要适用普通法上一个著名的客观标准,即该种情况下针对一个“通情达理的人”(reasonable person)应该采取的标准。
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相当严苛的标准,在学界撒下一张密密的法网,使得许多大牛中招。比较著名的一个例子是哈佛法学教授、美国宪法学头号人物、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年的恩师劳伦斯?却伯(Laurence H.Tribe)的抄袭门。2004年,却伯教授被发现他1985年出版的一本书,其中“抄袭”了弗吉尼亚大学教授 Henry Abraham出版于1974年的一本书的一点内容。是的,确实只是一点,具体而言是照搬了后者几个短语和一个整句,加起来总共19个(没错,是19个!)单词。此事一度成为美国各大报纸热议的新闻,盖因却伯教授不仅法学修养深厚,还以学问卷入政治而名满天下,比如他在著名的布什诉戈尔案中,是戈尔一方的主辩护人。哈佛大学不敢怠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最后得出一个甚为公正的结论是,却伯教授虽非故意抄袭(事实上这是他的学生助理查资料时候顺手牵羊干的),但严重违反学术纪律,因为他虽然引用了Abraham的书,但在上述短语和句子部分未直接标明出处。哈佛大学对却伯教授予以公开警告和谴责,说这是他学术工作上的严重失误(“a significant lapse in proper academic practice”),却伯自己也公开道歉。
19个字的抄袭,而且调查的是却伯二十年前出版的一本书。有好事者问,如果适用上述标准去清查我国学者,会不会出现尸横遍野、十室九空的局面?答案很可能是。我当年读研时候,读着一本某名教授的大作,看到某段论述英美法的精彩处,欲从注释寻其来源,却见注释赫然是“ibid”, 稍通英文的我也知道这是“见前注”的意思,但这个内容为ibid 的注释的前注却是一个中国法律的法条,和那段英美法的比较论述风马牛不相及。于是掩卷一笑,云淡风轻。中国的学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引介过程,学术不甚规范,也是难以避免的。
□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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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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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请问天涯上的高手们,我们导师上次发给我几篇参考论文(是上届学生的毕业论文),我觉得其中一篇跟我要写的论文差不多,我能不能套用呢,会不会算我抄袭?就是想换汤不换药了啦。。。可以么?可以么?可以么?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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