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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楼种子一亩地需要多少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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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重楼种子一亩地需要多少斤
发布时间: 0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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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农网农业百科:
&&& 洋葱也叫葱头、元葱、皮牙子,耐寒、喜温,适应性强,产量高,耐贮运,适于淡季供应,洋葱栽培技术较简单、省工、成本低、病虫害较少,对气侯和土壤适应性强,耐运输和贮藏。洋葱产量较高,栽培洋葱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 一、生物学特征
&& 洋葱的根是弦状浅根系,根毛极少。茎短缩成盘状茎,其上环生叶。叶片的横切面为半月形,中空,由叶鞘和管状叶片两部分组成,叶鞘套合成假茎,基部膨大形成肥厚的鳞茎。当它通过春化后能发生花薹,花薹顶端着生伞形花序,花小、白色,异花授粉。果实为蒴果,具有3个心室。种子盾形,黑色,千粒重3-4克。种子使用年限为1年。
&&& (一)形态特征
&&&& 1、根:洋葱的根为弦状须根,着生于短缩茎盘的下部,无主根,分枝力弱,无根毛。洋葱根系入土深度和横展范围仅为30&40厘米,主要根群集中在20厘米的表土层,属浅根性根群。因此,吸收肥水能力和耐旱力较弱。
&&& 2、茎:洋葱的茎在营养生长时期短缩形成扁圆形的圆锥体一茎盘,茎盘下部为盘踵,根着生在盘踵上,成熟磷茎的盘踵组织通常是衰亡和变硬,可以阻碍水分进入鳞茎盘。
&&& 3、叶:洋葱的叶由叶身和叶鞘两部分组成,由叶鞘部分形成假茎和鳞茎,叶身暗绿色,呈圆筒状,中空,腹部有凹沟(是幼苗期区别于大葱的形态标志之一)。洋葱的管状叶直立生长,具有较小的叶面积,叶表面被有较厚的蜡粉,是一种抗旱的生态特征。
&&& 叶鞘套合成假茎。生育初期,叶鞘基部不膨大,假茎上下粗细相仿。生育后朋,叶鞘基部膨大形成肉质鳞片。叶鞘是洋葱的营养物质贮藏器官,其数量多少和厚薄,直接影响鳞茎的大小。所以,要提高洋葱产量,首先,必须创造适于叶部生长的良好条件。
&&& (二)生育周期
&&& 洋葱为一年生蔬菜,其生育周期的长短,因不同栽培方式而稍有差异。整个生育周期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 1、发芽期:从种子萌动到第一片真叶长出约需15天左右。根据洋葱种皮较硬,发芽缓慢等特点,报种不宜过深,覆土不能过厚,幼苗出土前应保持土壤湿润,防止表土板结。
&&& 2、幼苗期:从第一片真叶长出至定植。我县多采用秋播冬前栽,一般需50&60天,定植后需经过120&150天的越冬期。越冬幼苗过大,易通过春化而发生未熟抽薹现象,生产中必须特别注意。越冬幼苗以具有3--4片真叶,茎粗0.6&0.9厘米,株高20厘米左右为宜,抽薹率低,产量高。栽培过程中应注意防寒保苗。
&&& 3、旺盛生长期:由幼苗返青至鳞茎开始膨大,需30--40天。此期生长特点是:根系先迅速生长,继而进入发叶盛期,叶数迅速增多,叶面积加大,同化作用加强,同时根的活动也非常旺盛,不断地更新复壮。叶鞘基部增厚,进入鳞茎膨大期。
&&& 4、鳞茎膨大期:从鳞茎膨大初期到收获。鳞茎形成时,先进行纵向生长,横向生长慢,从而形成椭圆或卵圆形的小鳞茎。随着气温的升高,日照时数加长,叶的生长受到抑制,养分开始下运,贮存于叶鞘的基部和幼芽中,使鳞片迅速增厚。当根、叶生长处于停滞状态时,进入鳞茎膨大盛期。到鳞茎膨大末期,叶身开始枯萎,假茎松软而倒伏,最外边1&3层鳞片中的养分内移干缩成膜状,便进入收获期。
&&& 5、休眠期:洋葱收获后,即进入生理休眠期。此期约需70--90天。休眠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洋葱的贮藏力,而贮藏力的强弱,又取决于洋葱的休眠深度和休眠的连续性,同时也受气温高低的影响。原基进入休眠愈早,贮藏期间萌芽愈迟,所以早收获的洋葱耐贮性强。
&&& 6、生殖生长期:从花芽分化到种子成熟。洋葱或植株通过阶段发育后,顶芽或侧芽即形成花芽而抽薹开花。每个葱头可抽出2--5个花芽,从开花到成熟需60&70天。种子千粒重3.3--3.5克。
&&& 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 1、温度:洋葱的生长适温为12--26oC。种子和鳞茎可在3--5 oC低温下缓慢发芽,温度升高到12 oC以上发芽迅速。幼苗生长适宜温度为12--20 oC,但健壮幼苗耐寒能力较强,能够忍耐0 oC以下低温,甚至短时间-6---& -7 oC低温也不至于冻死。鳞茎膨大时期要求20--26 oC的较高温度,当温度超过26 oC时,鳞茎便停止生长,进入生理休眠。
&&& 温度较低时,根系的生长发育比叶部快,当温度升高到10 oC时,叶部生长反而快于根部。因此。在春季因适当提早播种和栽植种植,以便其形成较多的根系。
&&& 2、水分:洋葱根系小,在土壤中分布浅,吸收能力弱。因此,要求经常保持较高的土壤湿度和肥料浓度,以便为根系吸收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在发芽期、幼苗生长盛期和鳞茎膨大期,供给充分的水分是夺取高产的重要手段。但洋葱地上部分较耐干旱,适宜干燥空气,因此在鳞茎采收前,要逐步减少灌水,防止含水量过多而影响储藏。
&&& 3、光照:较长光照和教高温度是鳞茎形成的必要条件。每天有12小时以上的光照时间,能加速鳞茎的形成。鳞茎是洋葱为了保护幼苗度过不良环境的一种保护组织,其膨大是植株在高温、长光照下进入休眠前进行养分积累的表现。
4、土壤营养:洋葱要求肥沃、疏松、保水保肥能力强的土壤。土壤过于粘重,会妨碍根系和鳞茎生长。洋葱对土壤营养要求较高,其中幼苗期吸收氮素较多,鳞茎膨大期极喜磷钾肥,能促使鳞茎肥大和提高品质。
&& 三、栽培技术
&&& 1、季节及方法:,洋葱只宜春播。可以直播,也可育苗移栽。目前大面积种植多用直播方式。播种时间易早不易迟,当10厘米土层的地温稳定在5 oC时,就可以播种。
&&& 2、栽培技术要点:
⑴ 易栽品种:按照鳞茎形成特性可分为普通洋葱、分蘖洋葱和顶球洋葱。分蘖洋葱每株蘖生多个或十余个鳞茎,品质差,耐贮藏。顶球洋葱通常不开花结实,仅在花茎上形成7-8个至十余个气生小鳞茎。抗寒性较强。普通洋葱,每株形成一个鳞茎,个体大,品质优良。按鳞茎皮颜色分为红皮洋葱、黄皮洋葱和白皮洋葱。它们各有所长。究竟洋葱哪一种好,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不同品种类型洋葱的主要特点
&&& 品种类型 鳞茎外皮颜色 鳞片肉质颜色 生长期 产量 品质
红皮洋葱 紫红或粉红 微红 较长(多为中晚熟) 高 含水量大,肉质粗
&&& 黄皮洋葱 铜黄或淡黄 微白 稍长(多为中熟) 次高 含水量少,肉质致密,味甜而辣
&&& 白皮洋葱 白 白 短(早熟) 低 肉质柔嫩细致
常见的品种有荸荠扁、大水桃、黄玉葱、熊岳圆葱、港葱1号、西安紫皮、紫红皮葱头、南京红皮、白皮葱头、甜西班牙葱头等。
&&& ⑵选地和整地:无论直播或育苗,都应选择地形平坦,土质为壤土或沙壤土,灌水方便,没有盐碱或盐碱很轻,前茬不是葱蒜类蔬菜的地块。精细整地是保证全苗的关键,在前作收获后就应立即耕翻晒垄,耕深25---30厘米,于冬前每亩施优质有机肥5000公斤,并加拌150公斤磷肥,再耕一遍,然后灌足冬水。第二年春播前再撒施三料磷肥50公斤、尿素50公斤,然后浅耕,将化肥埋入10---15厘米土层中,认真耙细、整平,作畦播种。畦的大小应根据地形、灌水条件灵活掌握,一般宜宽1.5---2米,长6---10米,这样畦面容易整平,便于管理。同一畦内畦面高差不的超过4---5厘米,畦内不得有2厘米以上直径的土块和前茬作物的残根,尽量做到土地平齐、细碎、底肥充足均匀。育苗地的苗床整理,更应精细。
⑶播种:直播田4月中旬播种,育种田4月初播种。在播种前,一定要检验种子发芽率。如果发芽率达到85%以上,直播田的亩播量宜为800---900克育苗地播种量宜为4- --5公斤;如果种子发芽率不到85%,则直播田的亩播量应增加到1公斤以上,育苗应增加到6---8公斤。为了使种子分布均匀,应在种子内掺入4--- 5公斤细砂,和匀后再播种。如果撒播,宜先将掺入细土的种子均匀撒于地表,用人工钉齿耙耙深2---3厘米,使种子全部埋入土中后,认真镇压。如果用条播的方式,行距以12---15厘米为宜,播深不宜超过2厘米。育苗地宜用撒播法。
&&& ⑷播后管理:洋葱播种后到出苗前,地表必须经常保持湿润状态。故播种结束,应立即灌水。以后,每当地表出现零星手掌大的干白片时,宜立即灌水。在出苗前,一般应灌3---4水。每次每亩灌水量以40---50米2为宜,而且宜小水浅灌,切勿大水入地,以免表土被冲积造成出苗困难。
&&& 由于洋葱幼苗根浅、怕旱,所以在出苗后也要轻浇、勤灌,经常保持地面湿润。一定要防止忽干忽湿。整个生育期,一般砂壤土应灌15---18次。但其育苗地在出苗后灌了第一次水后,宜适当控水蹲苗,等长出四片叶时起苗移栽。移栽的苗,以苗颈直径1厘米左右为好。移栽后要立即追肥勤灌,再后与直播田同等管理。
结合灌水,要适当追施肥料。当幼苗长到5---6厘米时,就应开始追肥。鳞茎膨大前,须追3---4次,以尿素为主,每次5---10公斤。鳞茎膨大到收获前,要追5---7次肥,每次追15---20公斤,其中磷钾肥料应占50%。洋葱幼苗生长缓慢,草害特别严重,在幼苗期必须除草2---3次。人工除草太费工,如用化学除草可提高功效30---50倍。第一次&化除&在洋葱长到4厘米高、草2---4片真叶时进行,用12.5%的拿捕净100毫升加 48%的苯达松120毫升喷雾,可同时消灭单子叶和双子叶杂草,效果一般为90%以上。如果地里只有单子叶杂草,则只喷拿捕净120毫升就可以。
&&& 第二次&化除&,在洋葱长到8厘米高时进行。用35%稳杀得乳油80毫升与48%苯达松液120毫升混合喷雾,效果也可以达90%以上。
喷雾前必须先浇水,增大田间湿度,待人能进地时立即喷药,这样才能保证喷药的效果。而且应注意选无风的天气喷药。洋葱出苗后,要及时补苗。直播的地块,定苗补苗可同步进行,在苗高10厘米时结束。一般每亩应留苗5---6万株。如果是15厘米行距条播的地块,株距可为8厘米左右。撒播的地块,株行距可为(8 &10)*(13&15)厘米。
&&& 定苗后浇水追肥一定要及时。追肥除尿素,还应适当施入少量磷肥。直至收获前7&10天停水。
⑸收获:待三分之一的植株假茎松软,地上部倒伏,下部1&2片叶枯黄,鳞茎外层鳞片变干,即可收获。
&&& ⑹、肥料的使用
据试验,盲目增施有机肥则会造成蔬菜硝酸盐超标。所以提出了优质农家肥的施用量一般应控制在公斤/亩。提出了磷肥全部作基肥,钾肥 2/3做基肥,氮肥1/3做基肥;基肥以优质农家肥为主,2/3撒施,1/3沟施。重施基肥、轻施追肥能明显控制蔬菜中硝酸盐含量,尤其是生育期短的速生叶菜。并提出,根菜类和叶菜类蔬菜生产中,最后一次追施氮肥应在采收前15--20天进行。
&&& ⑺生物农药施用
&&& 目前,我国蔬菜产品中最突出的污染物是农药残留。为此,应推广微生物、农用抗生素、植物源、昆虫生长调节剂4大类20多种生物农药。生物农药的推广,不仅防治效果良好,而且确保了蔬菜无公害生产,减轻了农药对水、土壤、空气的污染。并且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 3、选种和留种:留种用的洋葱鳞茎应在收获时细选大小适中、形状周正不分球、茎盘小、假茎细而紧实、色泽纯正、外皮光泽、无病虫害、无损伤者单另窖藏。种植窖藏至第二年春天4月中旬定植。株行距40&30厘米。6月下旬开始开花时,要追一次肥,除氮肥外,还应配合磷钾肥,做到水肥无缺,促使种子饱满。8月下旬种子成熟,应及时收获。
&& 四、病虫害防治
&&& 洋葱病虫害防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以农业防治为基础,采用天敌、生物防治,限量使用符合国家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农药。
&&& 洋葱:洋葱的病害有葱类霜霉病、紫斑病、锈病、炭疽病、黄矮病、黑斑病、疫病、灰霉病、软腐病、菌核病;葱白色斑点病、叶腐病、葱线虫病和白腐病等。
&&& 这里主要介绍葱类霜霉病、紫斑病、锈病、黑斑病和洋葱软腐病。
&&& 虫害主要有葱地种蝇,葱白潜叶蝇、葱蓟马、蝼蛄、蛴螬等。
&&& 一、病害
&&& (一)霜霉病
&&& 本病主要危害洋葱、大葱。、大蒜、韭菜等。 l、症状:主要危害葱叶,尤其是洋葱。病害先从外叶开始,由下向上发展,逐渐向内叶蔓延。发病轻的病斑呈苍白绿长椭圆型或长条型,扩大后病斑大型,叶身枯折,严重时葱叶干枯或除心叶外均发黄枯死。天干早时,病叶枯萎;潮湿时,病叶腐烂。湿度大时,病部长出白色至紫灰色霉层,即病菌的孢囊梗和孢子囊。幼苗染病常易腐烂而死。
&&& 2、病原菌发病条件:病原菌为真菌。病菌以卵孢子附着于病残体或种子或在土壤中越冬,翌年春天萌发,从植株的气孔侵入。湿度大时,病斑上产生孢子囊。孢子囊成热后借气流、风雨、昆虫等传播,进行再侵染。空气相对湿度95%以上,气温15℃左右为流行季节。一年主要有两次发病高峰以4月&5月发病最重。低温多雨和重雾天气病害加重。地势低洼,排水不良,过分密植、重茬地、植株生长不良及大水漫灌时发病也较重。
&&& 3、防治方法:
&&& (1)选择地势较高,易排水的地块种植,并与非葱类作物实行3年轮作。
&&& (2)收获后清洁田园,把病叶集中起来烧毁或带出田园深埋以减少初侵染来源。
&&& (3)加强田间管理,切忌大水漫灌,雨后及时排水,降低土壤含水量及空气湿度,以减少病害和控制病害蔓延。
&&& (4)栽洋葱时选苗,消灭苗期带病植株。
&&& (5)用种子量0.3%的35%雷多米尔拌种,或用50℃温水浸种25分钟,再浸入冷水中,捞出晾干后播种。
&&& (6)苗剂防治:
&&& 发病初期及时喷药,用75%的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液、50%甲霜铜可湿性粉剂800--1000倍液、64%杀毒矾M:可湿性粉剂500倍液、 72.2%普力克水剂800倍液、40%灭菌丹可湿性粉剂400倍液、7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58%甲霜灵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 40%的乙磷铝可湿性粉剂200~300倍液,每隔7-10天喷药一次,连喷2-3次。各种药剂轮换使用。
&&& (二)紫斑病:
&&& I、症状:主要危害叶和花梗。初期呈水浸状白色小点,后变淡褐色椭圆形或纺锤形稍凹陷斑,继续扩大呈褐色或暗紫色,病部长出灰黑色具同心轮纹状排列的霉状物,病部继续扩大,致全叶变黄枯死或折断。种株花梗发病率高,使种子皱缩不能充分成熟。环境条件适宜时,病斑扩大到全叶,或环绕花梗,使叶片、花梗枯死或折断,严重影响产量、品质和种株成型。
&&& 2、病原菌及发病条件。
&&& 病原菌为真菌。以菌丝体在主体内或随病残体在土壤中越冬,翌年产生分生孢子,借气流或雨水传播,经气孔、伤口或直接穿透表皮侵入,潜育期1天---4天。发病适温为24~27℃,低于12℃则不发病。病原菌产孢需湿度高,萌发和侵入需有水滴存在,因此温暖多湿的夏季发病重(以5月&11月阴天多雨发病最重)。
&&& 3、防治方法:
&&& (1)清洁田园,实行轮作。
&&& (2)加强管理,多施基肥,增施钾肥,雨后及时排水,使植株生长健壮,增强抗病力。生长期浇水不宜过勤,发病后控制浇水。及早防治葱蓟马,以防造成伤口,随即传入病害。
&&& (3)选用无病种子,必要时种子用40%甲醛300倍液浸3小时,浸后及时洗净。
&&& (4)药剂防治:
&&& 发病初期喷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液或7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64%杀毒矾N8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58%甲霜灵锰锌可湿性粉剂 500倍液或50%扑海因可湿性粉剂1500倍液或40%的大富丹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50%托布津可湿性粉剂600倍液等,隔7-10天喷药一次,连喷3-4次。可与防治霜霉病结合,各种药剂轮换使用。
&&& (七)收获:地膜覆盖栽培的洋葱成熟期比露地提早成熟15左右,大致就在5月底6月初收获。此时正值市场洋葱供应淡季,收后可直接投放到市场销售。成熟时的标志是:基部叶开始枯黄,约有三分之二的植株假茎松软,地上部倒伏,下部1--2片叶枯黄,第3--4片叶稍带绿色,鳞茎外层鳞片变干,便是采收的时期。& 洋葱收获要选晴天进行。收获时不能用手硬拔或碰伤磷茎,晟好用小铲挖起,尽量减少折断叶片和损伤鳞茎,便于以后编辫和减轻贮藏期间因伤口感染而腐烂。收获后要就地干燥处晾晒2--3天(只晒叶不晒头),促其后热,并使表皮干燥,以利于贮藏,一般亩产公斤,高产者可达4000公斤以上。
&&& (八)贮藏:洋葱较耐贮藏,贮藏的适温为0-5℃,相对湿度为70%左右。方法主要有:①挂藏;在叶子晒至七八成干时,编成辫子,每辫以1米长,50头左右为宜,然后,挂在干燥、通风的房间或棚内,有利于撑湿,不发芽,不易腐烂。②堆藏:在通风干燥的室内或棚中,地上垫好枕木,再铺一层玉米秸,然后把编好的洋葱码穆上面,堆高以1.5米左右为宜。初期,选晴天倒垛1--2次,排除堆内的湿热空气。封垛后,只要不是漏雨不应倒垛,以防碰伤促使萌芽。⑧筐藏:从葱头颈部5&6厘米处剪断叶鞘,装筐、码垛,但前期应注意倒垛倒筐,把烂的捡出,不论采用以上哪种方法,都应贮藏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避免雨淋日晒。&
&&& 此外,为了使洋葱延长贮期并在贮藏期间不致发芽而影响质量,可在收获前1&3周,用0.25%的青鲜素水溶液喷洒叶面,以破坏植株生长点,使葱头顶芽永不萌发,但不能作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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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 09:39&&&作者:稻香村街道&&&来源:稻香村街道&&&阅读:次&&&字体:&&&&&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快资金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本着兑现资金总量控制和兑现流程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根据联合审核机制要求,严格按照每个条款既定的兑现时间,及时兑现资金。5项具体政策牵头部门要确保在7月份、9月份、11月份组织一次集中兑现,并于11月底对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合理调整政策安排。市财政局要强化指导督促。
三、发挥基金实效。市国资委会同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按照“一个产业配套一个基金”的要求,积极打造支持先进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基金丛林,撬动社会资本,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具体企业或项目,切实发挥基金实效。
四、加强配套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相应做好小额奖补政策承接等工作,形成错位扶持、协同发力的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布局。具体承接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严格绩效考评。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绩效评价要求,按时对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以后年度政策修订的依据。市财政局对政策体系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和工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撬动和激励作用,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安徽“三个强省”战略及我市创新驱动和“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战略,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结构,创新投入方式,大力提升合肥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支持方向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撬动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实体经济等领域倾斜,向创新集聚。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体系;以开放平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与融合等产业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以高科技农业、节约环保农业、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为代表的高附加值农业体系。
第四条& 原则要求
(一)我市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工业化发展、自主创新、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五大”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与省政策衔接,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联动,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市级投入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各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在履行批准程序后相互调剂使用。
(五)出台《合肥市“1+3+5”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导则》,建立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市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参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配合的政策兑现联合审核机制。
(六)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制定联合审核导则和“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督促部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产业政策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及预算安排,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按季度序时推进政策兑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本部门牵头执行政策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市国资委履行政府投资基金监管职责,负责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有关事项审议,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决策部署,每年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着力打造“基金丛林”并发挥实效。
(四)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五)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方式和比例
(一)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35%、“借转补”占比控制在30%左右、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35%以内,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注入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市属国有平台公司。
(三)根据“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方式,扶持重点产业和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四)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按照风险可控、绩效优先的原则,设计具有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的金融创新类产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
(五)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主要是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
&&&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标准确定。
&&&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兴泰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 第八条 市产投集团设立运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 第九条 市产投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套部分不在此限。
&&&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 第二十八条 市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方式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天使投资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行业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五)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 2 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三)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四)获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的项目,在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可参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 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上报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合肥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3亿)
3.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引导基金,分设传统产业改造子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信贷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0.6亿,3月份)
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三)借转补。(1.68亿)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5000万元,5月份)
6.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1500万元,5月份)
7.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服务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200万元,5月份)
8.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6000万元,5月份)
9.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600万元,5月份)
10.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3500万元,5月份)
(1)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
(2)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1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1500万元)
(四)事后奖补。(3.42亿元)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2.41亿元)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原则上与省级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补贴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1.97亿元,5月份、10月份)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和挖掘机等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500万元,10月份)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肥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工业产品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市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个企业获得的同类奖项、同类产品获得的不同奖项均只奖补一次。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1200万元,10月份)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900万元,10月份)
(5)支持采购“两创”产品。发布推广《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400万元,10月份)
(6)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10月份)
(7)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100万元,10月份)
(8)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份)
12.推动绿色生态发展。(3400万元)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800万元,10月份)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500万元,10月份)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1000万元,10月份)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200万元,10月份)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600万元,10月份)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10月份)
13.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建设。(2200万元)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800万元,10月份)
(3)加大信息化服务。鼓励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制造业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设备租赁、大数据应用以及软件运营、平台服务、基础设施等服务,按照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1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700万元,10月份)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份)
14.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900万元,10月份)
(1)鼓励大企业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300万元)
(2)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400万元)
(3)培育壮大软件企业。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1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
15.鼓励大企业发展。(1600万元)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1000万,次年3月)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300万元,10月份)
16.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预计资金需求5000万元,视工业政策专项执行情况,市财政统筹安排。暂不占工业政策资金盘子)
1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150万,2018年3月份)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按照认定时的评分由高到低优中择优。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10%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1050万元,10月份)
1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委会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1200万元,10月份)
三、建筑业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20.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PPP模式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21.按照《2017年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执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扶持:
(1)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承诺的时间内,新建、改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预拌混凝土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1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EPC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三)事后奖补。
22.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达到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求的企业,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100万元,建议12月底以前执行)
23.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次年3月底以前执行)
2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测算资金350万元,建议次年3月底以前执行)
25.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获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当年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450万元,建议12月底以前执行)
26.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省级优质工程、三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六个及以上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对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300万元,建议次年3月底以前执行)
27.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
对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100万元,建议12月底以前执行)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28.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9.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31.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2.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4.本政策自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市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三)科技金融产品
5.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6.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
7.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
(四)借转补
8.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德国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择优给予研发项目支持。对纳入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五)事后奖补
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安排3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11. 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12.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独立成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法人单位;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评估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地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或网上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本地开展大数据专业咨询、科技成果评价评估等科技咨询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3. 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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