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微信诈骗的照片骗

大学生自述遭遇诈骗经历:因恐惧乱了方寸
  新学年来临,一名大三学生刚刚返并归校,就被3名远在香港的诈骗嫌犯远程"绑架",并向其父母索要百万赎金。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警大队接警后,连续奋战20个小时,"解救"出了受害大学生小张,目前仍在追查涉案嫌儿。昨天,重新恢复平静校园生活的小张,在父亲陪同下赶到市公安局,给办案民警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并讲述了自己遭遇电信诈骗的经过,以警示更多的人提高警惕。
  接到陌生电话
  8月29日,省城某高校大三学生小张从老家赶回太原,参加学校的开学典礼。然而,谁也想不到,之后发生的事情,让他仿佛经历了一场恶梦。
  那天,典礼结束后,小张刚回到宿舍,便接到一个陌生来电。
  一名男子自称是万柏林区邮政人员,通知小张有未领取的邮政包裹。
  “从天津来的包裹?”小张正在努力回忆自己在天津的“朋友圈”,男子又提醒说,小张名下还有一个天津大港电信局的电话号码,已经欠费2680元,需要扣缴。
  小张正准备问个明白,男子又接着说,已经帮小张把电话转接到了大港公安分局。
  随后的通话中,接待他的“王警官”简单问了几句,便挂断了手机。
  这个莫明其妙的电话,令小张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卷入“涉密”案件
  大约5分钟后,“王警官”又用座机“”打来电话,通知说小张已经卷入所谓“李强”诈骗案,该案件还是什么国务院二级加密案件。
  “王警官”煞有介事地说,因为案件涉密,要求二人的所有通话内容不许告诉任何人,包括小张的父母亲友,并且通话要作为办案记录,不能私自挂断。
  “王警官”最后要求,小张要配合“警方”办案,为此需要添加他本人和分局经济犯罪科“张根大”科长为微信好友,方便随时联系。
  随后的交流中,“张根大”在微信上出示了一张针对小张的逮捕令,上面有小张的个人基本信息。
  看到这张微信照片,小张一下子被吓懵了,因为逮捕令上的内容,从自己的名字到出生年月都丝毫不差。
  不明就里犯了这么大的事儿,小张认为自己没有理由不好好配合“警方”。
  恐惧乱了方寸
  当天下午,“张根大”再次打来电话,“指示”小张买一部最便宜的新手机,再办一张新电话卡,为的是避免通话被“李强”团伙监听。“张根大”解释说,此前曾因为泄密等原因导致警方行动失败,因此小张务必服从命令听指挥,警方将于8月31日采取重要行动,一定要严格保密。
  双方通话时,小张时不时能从电话里听到“张根大”身旁有民警在用对讲机通话。小张越想越害怕,但又不敢打电话联系家人,便按照对方要求,到学校附近一家移动营业厅买了新手机、办了新电话卡,然后到一家足疗店入住。30日凌晨3时许,对方又“指挥”小张找一处隐蔽的地方配合办案,并以“震慑李强团伙”为由,“指挥”小张给父亲发微信语音求救,再换用新手机和新卡拍下自己被人绑架控制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对方。
  恐惧万分的小张便把自己转移到长治路一家 KTV 包房里,一一照办。
  整个过程,对方让小张随时保持联系,双方每半小时通一次话。
  获救如梦初醒
  小张没有想到,在他失联的这20个小时里,对方已经盗用他的手机号和微信号,与父亲老张取得联系,声称“小张被绑架,要50万元赎金。”
  而且,对方还把他的求救语音和被人控制绑架的视频转发给父亲,进一步威逼恐吓,并且把赎金涨到了100万元。8月30日下午,办案民警根据小张父亲的报警,经过多方侦查,锁定了小张的位置。
  当民警和父亲出现在面前时,小张才如梦初醒。
  民警告诉他,那个遥控“绑架”他的犯罪团伙,其实只有3个人,而且远在香港。
  “我当时怎么就晕了头,一心想着那张印有自己照片的逮捕令,为了能早点回学校,就掉进了圈套。其实,我也曾有过疑问,比如对方的南方口音,而且也知道能随意显示来电号码的手段……”
  小张回想起来特别懊恼。
  本报记者 裴怡 文/摄
  警方提示
  民警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在校学生,警方办案一定是面对面,不会通过电话办案。此外,110、955等开头的公共服务电话,没有回拨功能。接到陌生电话或短信,不要轻信、回复,遇有可疑情况,多与家人联系沟通,切莫“自我处置”。
  另外,警惕以下10种情况,可有效避免诈骗。1.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2.让汇款到“安全账户”的;3.通知中奖、领奖要你先交钱的;4.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汇款的;5.以退货款等理由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6.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7.自称领导要求汇款的;8.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9.陌生号码发来短信带链接的;10.涉及钱、密码、认证码、卡号的,都要确认、确认、再确认,谨慎、谨慎、再谨慎。
编辑:王丹蕾
关键词:足疗店;小张;大学生;警方;张根大;李强;王警官;涉密;朋友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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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央广网李强:拒加领导微信被炒,该还是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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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生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生,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生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强生伙同他人以高速铁路员工的名义,在长葛市老城镇头堡村被害人李××家,以每盘8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劣等电线30盘,骗取李××现金2400元。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李强生伙同他人以高速铁路员工的名义,在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南街被害人侯××家,以每盘120元的价格向侯××出售劣等电线30盘,骗取侯××现金3600元。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强生伙同他人以高速铁路员工的名义,在新郑市龙王乡田王村被害人杨××家,以6000元的价格向杨××出售劣等电线60盘,被发现后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强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强生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强生伙同他人以高速铁路员工的名义,在长葛市老城镇头堡村被害人李××家,以每盘8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劣等电线30盘,骗取李××现金2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陈述,日上午8点多,他正在村上等人,看到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到他们村,车上下来三个人问他找车,准备施工,并称是中铁职工,其中一个人拿出工作证,他看到工作证上的名字叫张健。后来,这个叫张健的人问他是否要空调专用线,是铜线,80元一盘,他用2400元要了30盘。后来他到卖电料问了问,才知道是废铝线,根本不是国标线,才知道被骗了。听说龙王派出所抓获了一名诈骗犯,和他被骗的情况一样,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证人李××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李××陈述一致。3、被害人李××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李强生是诈骗他的人。4、物证照片,被告人诈骗时使用“张建”的工作证。二、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李强生伙同他人以高速铁路员工的名义,在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南街被害人侯××家,以每盘120元的价格向侯××出售劣等电线30盘,骗取侯××现金36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侯××陈述,日11时50分,他的邻居翟占喜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找,他到翟占喜家看到有一个50多岁的人和一个20多岁的人,那个年轻人说要用他的三轮车拉钢筋,后来又问他是否要电线,120元一盘,他回家拿了3600元,买了30盘。后来发现这些电线是假的,是废铝线。2、被害人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侯××辨认出被告人李强生是诈骗他的人。3、证人翟××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侯××陈述一致。三、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强生伙同“陈永生”、“大个”以高速铁路员工的名义,在新郑市龙王乡田王村被害人杨××家,以6000元的价格向杨××出售劣等电线60盘,被发现后逃跑,后被告人李强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强生供述,日上午9时许,伙同“陈永生”、“大个”以高速铁路员工张建的名义,在龙王乡田王村,以劣等线诈骗杨主任6000元,后被发现逃跑,被公安人员抓获。2、被害人杨××陈述,日上午9时许,在家门口碰到一个年轻人,自称是中铁职工叫张健,和一个中年人,自称是陈科长,问他是否要电线,4平方国标线,100元一盘,他要了60盘,让二人等着拿钱,他到车上看了看,发现车上有钢管,感觉不对劲,他对兄弟杨志成说这几个人好像是诈骗的,他让二人再等一回儿,叫张健的人和自称陈科长的人神色有些慌张,急忙上车跑了,他就报案了。后来张××看了看线说是假铜线,根本不能用。派出所赶到后,他们在薛店岳庄村看到那个叫张健的人,叫张健的人看到他就跑,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3、证人杨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杨××陈述一致,并证实六袋线还在杨××家放着。4、证人李某×证实,日上午9时许,一个自称是中铁集团职工叫张健的人租用他的车拉货,他到岳庄村后,碰到田王村的老杨,老杨将他叫到老杨家,到老杨家派出所的民警给他说租用他车的人是骗子,后来他配合民警在岳庄村头将自称中铁职工张健的人抓获。5、物证照片,被告人李强生诈骗时的六袋电线的照片。6、书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7、书证,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生因被判处缓刑于日释放。8、居民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强生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强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强生在最后一次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09)蓟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强生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强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三个月零八天,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勇&&&&&&&&&&&&&&&&&&&&&&&&&&&&&&&&&&&&&&&&&&&&&&&&&&人民陪审员 王艳敏&&&&&&&&&&&&&&&&&&&&&&&&&&&&&&&&&&&&&&&&&&&&&&&&&&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二○一○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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