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质量的内涵电子商务的内涵和电子商务法的定义。2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简述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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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电子商务内涵:1、 广义的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之间(主要是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 to C)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对上述广义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商务方式.交易各方将自己的各类供求意愿按照一定的格式输入电子商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便会根据用户的要求寻找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用户多种交易选择.一旦用户确定了交易对象,电子商务网络就会协助完成合同的签订、分类、传递和款项收付结转等全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双赢”的最佳选择.其次,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电子商务的目标是通过互联网络这一最先进的信息技术来进行商务活动,所以它要服务于商务,满足商务活动的要求,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永恒的主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商务也是不断在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将给商务本身带来巨大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原有的商务方式,给商务活动注入全新的理念.第三,对电子商务的全面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思考.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现代信息技术”应涵盖各种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通讯方式;另一方面,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用集合论的观点来分析, 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务两个子集的交集.2、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是仅仅将通过因特网(Internet)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从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考虑电子商务的概念时,仅仅局限于利用因特网(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是远远不够.将利用各类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的广告、设计、开发、推销、采购、结算等全部贸易活动都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比较符合发展实际.正如美国学者瑞维·卡拉塔和安德鲁·B·惠斯顿所指出的: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商业方法,这种方法用来满足企业、商人和顾客的需要为目的,通过增加服务传递速度、改善服务质量,降低交易费用来达到上述目的.今天的电子商务通过少数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未来的电子商务则可以通过构成信息高速公路的无数网络中的任何一个网络进行交易.也就是说现在电子商务以Internet为主要载体不等于只能永远采用这一种载体,未来的电子商务必将采用比Internet这一现有的覆盖最为广泛的载体还要先进得多的其它网络载体.3、 IT行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IT(信息技术)行业是电子商务的直接设计者和电子商务软硬件设备的制造者.很多公司都根据自己的技术特点给出了电子商务的定义.虽然差别较大,但都认同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的方式.(1) HP公司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来完成商务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使我们能够以电子交易为手段完成产品与服务的交换,是商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它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及商家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HP公司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包括所有的贸易伙伴,用户、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承运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其他外部信息源的收益人.电子商务通过商家与其合作伙伴和用户建立不同的系统和数据库,使用客户授权和信息流授权方式,应用电子交易支付手段和机制,保证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安全性.(2) SUN公司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简单地讲,电子商务就是利用Internet网络进行的商务交易,在技术上可以给予如下三条定义:① 在现有的Web信息发布基础上,加上Java网上应用软件以完成网上公开交易.② 在现有企业内部交互网(Intranet)的基础上,开发Java的网上企业应用,达到企业应用Intranet化,进而扩展到外部Extranet,使外部客户可以使用该企业的应用软件进行商务交易.③ 商务客户将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视机机顶盒、电话、手机、个人数字助理等等Java设备进行交易.这三个方面的发展最终将殊途同归----Java电子商务的企业和跨企业应用.(3) IBM公司将电子商务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它是因特网(Internet)的广阔联系与传统信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互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这种活动在因特网(Internet)上展开,网络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因特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企业外部网(Extranet)是电子商务的三种基本模式.而这三种模式是有层次的,只有在因特网的基础上,先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网(Intranet),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标准和各种信息基础设施,才能顺利扩展到企业外部网(Extranet),最后扩展到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 ).4、 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7日,国际商会在法国首都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从商业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面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如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如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看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在标题中提到“电子商务”,在第2条中提供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定义,但《电子商务示范法》并未具体说明“电子商务”系指何物.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处理当前这一主题时须铭记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涵义,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虽然也可使用另一些说明性术语.“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通信,狭义界定为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作了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等.现代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以及电子商务对商务的作用总体会体现在很多方面,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的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我个人认为电子商务的涵义亦是如此)也可一这么说:就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和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有人说过:想钓鱼就必须知道哪里有鱼,想创造财富就必须知道财富集中在哪里;掌握知识不如掌握趋势,掌握趋势一定要掌握最大的趋势. 二十一世纪最大的趋势是什么?电子商务!为什么?因为电子商务将会推进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会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将会调整经济的结构,将会成为一个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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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微信扫码手机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 A. 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篡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由于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 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 )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A.信息的发送者&&& B.信息的接收者&&& C. 认证机构&&& D.服务器的经营者&&& 3.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 )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A. 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 B.持有特定密钥的人&&& C. 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收者&&&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A.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B.到达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C. 进入该特定系统&&& D.到达该特定系统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B.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 C.发件人的主营业地&&& D.发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 & 6.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该条款无效。&&& A. 减轻自己的责任&&& B. 免除对方的责任&&& C. 加重对方的责任&&& D.加重自己的责任& 7.在许多国家里,这样的认证机构按不同的层次构建起来,常被称作是(&&& )。&&& A. 公钥基础设施&&& B.认证机构&&& C. 公共密钥&&& D.公共密码编码&& & 8.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 A.易损耗性&&& B.不易篡改性&&& C. 易复制性&&& D.不易利用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 )。&&& A. 法律效力&&& B.有效性&&& C. 经营资格&&& D.可执行力&&& 2.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 )&&& A.技术中立&&& B.主体中立&&& C. 媒介中立&&& D.实施中立3.一项数据电文,在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时,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A. 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证&&& B.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C. 可以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记载&&& D.可以在正常的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改变4.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A.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B.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C. 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 D.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5.认证机构就是承担(&&& )的服务机构。&&& A.安全电子交易认证&&& B.签发数字证书&&& C.确认用户身份&&& D.提供商务信息6.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的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的& (&&& )等问题。&&& A. 完整性&&& B.功能性&&& C. 有效性&&& D.防抵赖性7.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A. 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 B.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C. 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 D.适用过错责任原则8.数据库特殊权利包括数据库制作者的(&&& )。&&& A. 传播权&&& B.摘录权&&& C.获得报酬权&&& D.再利用权9.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以下情况:(&&& )。&&& A. 订立合同的各项步骤&&& B.合同订立后是否存档备案以及是否可以查阅&&& C. 服务供应商设立的地址&&& D.修正人为错误的方法10.在线货物销售,又称虚拟商店,它将原来有形的店铺设在了网上,使之&虚拟化&了,而所销售的仍然是有形的货物。所以(&&& )。&&& A. 只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 B.其交易过程一般是在线订货、支付&&& C. 其交易过程一般是离线送货&&& D. 其交易过程一般是在线订货、支付和送货三、简答题(每题11分,共44分)& 1.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征?& 2.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 4.简述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四、论述题(20分)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阳光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及评分标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D&&& 2.A&&& 3.B&&& 4.C&&& 5.B&&& 6.C&&& 7.A&&& 8.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CD&&& 4.ABC&&& 5.ABC&&& 6.AD&&& 7.ABC&&& 8.BD&&& 9.ABD&&& 10.ABC三、简答题(每题11分,共44分)1.(1)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3)开放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4)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2.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 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3.在开放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认证机构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当事人出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因而,在认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买卖双方以及认证机构参与。换言之,认证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或称证书用户)和证书信赖人(或称相对方)。在有些复杂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安全电子交易协议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而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机构四方当事人之间提供认证服务。&&& 4.在著作权法中,版权的保护方式就是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赋予著作权人一种直接的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这就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给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些规定依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全新的法律术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以及多数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完全符合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立法要求。四、论述题(20分)&&&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第一,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于在其他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第二,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3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免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救济。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重要措施。第七,隐私。&&& 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犹豫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如果您觉得本文不错,欢迎分享给好朋友: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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