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前男友要钱和我聊天,要钱,要淫秽图片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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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进淫秽物品后获刑10年 虽未卖仍构成犯罪
  买了淫碟还没卖判了十年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张贯)一名男子在南海盐步南国小商品城购进5000多张淫秽影碟,准备用于出售时被警方抓获,最后破天荒地被佛山两级法院认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极其严重,重判十年有期徒刑。
  该男子声称,他根本没有把这些光碟卖出去,因此只能是犯罪未遂,法官则通过查阅《现代汉语词典》,认定“贩”一词为收买、买进之意,因此并不一定要售卖出去才算犯罪既遂。
  指控:
  租铺位卖黄碟两个月被捕
  23岁的陈某是广东普宁人,初中文化。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开始,陈某就在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西区55栋三楼57号铺位贩卖淫秽影碟进行非法牟利。
  7月8日10时许,陈某一人在仓库里,当时一男子熊某在仓库里只选故事片影碟,挑了三四分钟,就有警察进来将他们一起抓住。随后,警察在仓库里搜出5309张涉嫌淫秽影碟。经鉴定,其中5205张属淫秽物品。
  陈某被抓后,其供认从2009年5月中旬开始,共贩卖淫秽影碟200张,获利250元。但是他声称仓库老板是外地人,年约30多岁,他每个月领取工资1200元。与他一起在仓库工作的还有“阿龙”,不过当天“阿龙”刚好不在。
  辩解:
  黄碟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陈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该判决,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我被查获的5000多张淫秽影碟放在仓库未作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称,他实际只贩卖了200张淫秽影碟,数额不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陈某的辩护人则指出,陈某初犯,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及立功表现,请求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终审:
  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入大量淫秽影碟,无论是否售出,已经为制作、复制淫秽影碟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销售和传播的途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的健康风尚。其行为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以犯罪既遂处理。
  佛山中院还指出,陈某是在涉案铺位带客人选购影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被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不构成自首。此外,陈某所提供的同案人基本情况不足以协助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贩卖”,不是必须要有出售行为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这是佛山首例因贩卖黄碟获重刑的案件。对于这样一个重刑,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表示,为了理解“贩卖”的含义,他们还翻阅了《现代汉语词典》。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贩”为收买、买进,因此,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有买进的行为。“贩卖”为买进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意思,其实质在于行为人意图出卖后牟利,而不限于行为人必须要有出售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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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里上传淫秽图片构成犯罪
珠海市斗门法院依法判处多起传播淫秽物品案
本报讯 记者 郭晓莹 通讯员 刘洁琳 谭炜杰 车某、肖某和董某因在QQ群上发布淫秽图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珠海市斗门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车某、肖某、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及拘役四个月。据了解,2015年1月至今,珠海市斗门法院已受理了传播淫秽物品案10件22人。
日,35岁的肖某在其位于珠海斗门的住处上网,在用QQ聊天工具聊天时,以“复制-粘贴-发送”的方式发送了2张淫秽图片到QQ群“资源+总群”(该群成员共1323人)。同年11月21日,肖某再次在住处上网,用同样的方式发送了另外两张淫秽图片到QQ群(成员共495人)。
据肖某向公安机关供述称,“因为群主在群里说,群里一直不发消息的人要被他踢走,我怕被群主踢走,不能再上这两个群里面看他们发的淫秽图片及视频,所以就在这两个群里都发了淫秽图片。”经鉴定,肖某所发送的图片均为淫秽物品。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日。
另一名被告人40岁的车某,2014年10月从茂名到珠海工作,通过QQ搜索到某个QQ群并申请加入,车某加入后发现群里成员常常在群里聊天室发一些黄色淫秽图片。同时,车某也先后使用自有的QQ号在群里上传淫秽图片共3张(经鉴定,上述图片中2张系淫秽物品)。斗门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车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与车某、肖某一样因在QQ群中多次上传淫秽图片的董某,则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人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网上交流。当前网站、论坛、微博、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上黄色淫秽信息的频繁出现,让人们误以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并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则要从重处罚。而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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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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