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销商5折卖车卖车和网上弄的贷款怎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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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贷款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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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银行搞这个车贷赚钱吗?
不只是银行还有一些担保公司之类的搞的50 50没有利息,怎么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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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行业水很深,明面上是没有利息。但是所谓的各种附加费是蛮高的
赚钱呀。汽车厂家或经销商会贴钱(贴息)的,就是每做一笔贷款,就给银行多少多少钱。车贷其实是一个四方(银行,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买车的人)互利互惠的事情。对于厂家:可以促进销量。经销商:其实经销商卖车有时候是亏损的,卖一台亏一台,他们要靠完成任务后,厂家给的返利来盈利(比如厂家一个月给的任务是100,完成了就每辆车给经销商5000块的返利,所以经销商可以每辆车亏3000来卖,只要完成任务就可以赚回来)。所以贷款可以帮他们把车卖出去,有助于完成销量任务,实现最后的盈利。如果亏着卖了车,但是最后没有完成任务,那就是真的亏损了。银行:可以赚利息或贴息。购车者:可以提前拿到车。利益相关: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
手续费一般是车行的利润而不是银行的。5050只是还款方式而已,关键在于零利率。这个利息实际上是车厂替你给银行了,银行才不倒贴呢。靠那些暗箱操作和各种乱收费补贴利息的情况不是没有,但绝对不是主流,银行更是不屑玩这种小把戏的,多见于金融公司。我行就有很多车型可以做到真正零利息零手续费。(不广告、不人肉,谢谢)
首先必须指定车型,收取高额手续费,车价基本不会给你太低,一半18个月或者24个月还完,比贷款3年回笼资金快。但是每个月月供压力大,还款能力强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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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小伙伴都来问葱哥关于贷款购车的事情,今天葱哥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贷款购车这些事儿。
  废话少说,直接上干货。话说贷款购车主要分为两种,一个是通过银行贷款,一个是通过品牌的金融方案。当然了,这其中无论哪种,一般都是直接通过4s店的销售人员办理。
  首先,来说说第一种银行贷款形式。
  在付完首付后(贷款购车一般都是首付30%起),需要向销售顾问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连续社保、银行卡一年流水等。
  通常而言,社保的基数和每月银行流水是有一定的要求,具体数额要根据你的贷款金额而定,只要能证明你还得起钱的资料,都能更顺利的帮你获得贷款审批。
  手续完成之后银行就会把款项直接打给4s店,今年的购车贷款利率一般是百分之6点多,但是不同的银行利率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贷款的具体花费,直接在葱哥的公众号回复“贷款计算器”就能大概计算出来啦。但是小伙伴们还是要注意一点,通过银行形式贷款的话,是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
  神马?没想到自己从银行借钱,4s店还要卡一道,为了弄明白这件事,葱哥请来了一位汽车销售界打拼多年的重要人物杨老师,给大家讲讲贷款购车里又有什么猫腻!
  葱哥:杨老师,从银行借的钱,跟又没关系,为什么还要收手续费?还没发票。
  杨老师:哥们,这个是行内规矩,只要你是贷款购车,都会收你手续费,有的是根据你贷款数收的,便宜的车1、2千,这个钱,其实就是收你一笔费用,也不是所有的店都收,有的对外都说是反给银行的。
  这个事情也有人反映和调查,但是基本上没用,要有人管早管了。如果你不想受这个气,还是全款吧。
  葱哥听到这也是尴尬了,其实像这种现象就是霸王条款了,在葱哥看来这就是托人办事的服务费了。
  而实际上这笔钱也不一定是非得花,对于部分小伙伴来说可以自己利用信用卡贷款,来进行购车。如果你是土豪额度大,可以直接刷卡。不然的话可以给自己的信用卡中心打电话,说自己要,就可以申请消费贷款,有的银行还有专门的贷款。
  银行的信用卡中心会对你的信用卡进行评估,根据你的消费偿还能力,直接把现金打到你的储蓄卡上,然后直接刷卡就成了,这样就跟4s没有关系,自己还贷就可以了。并且利息也差不多。
  在这里说个题外话,信用卡记录是重要的诚信背书。在日常的生活中诚信的使用信用卡,是可以积攒人品的,这样银行才会愿意借给你钱,因为他们相信你有消费和还款能力。
  接下来说第二种,品牌的方式。
  很多金融贷款都是汽商自己的金融机构。他们存在的目的是为品牌旗下的汽车销售提供金融贷款服务,直接点说就是促进卖车。手续方面也需要提供和银行贷款差不多的各种证明,只不过通过金融机构都能相对更容易更快速获得贷款。
  不过葱哥看很多品牌的金融机构都推出了什么第一年0首付、0利率或者0手续费这种宣传,真有这么实惠吗?再把杨老师叫来问问。
  杨老师:你说的这三项,他们通常情况下不会都同时存在一个车上的,针对不同的车型会有一个表,那个一般分得很细,不同的品牌不一样。
  这种金融购车通常没有活动的时候利息可能跟银行差不多。但是现在各个厂商的金融公司是为了促销,不为了挣钱,通常都会有一些持续的促销活动,这时候就是非常合适的,至少比银行贷款合适。不过这里说的不算那些小品牌,那些有时候还是得挣你点钱。
  葱哥:那金融购车还能砍价么。
  杨老师:能砍啊,有时候走金融贷款还可能砍的更多,有的销售会主动推荐你走贷款,还主动给出更多的优惠。
  这主要是因为金融公司通常是给补贴返点的,或者厂商对有硬性指标考核。另外就是不管你银行贷款还是品牌的这个金融,都是正常优惠和砍价。
  说到这估计小伙伴已经明白了,银行贷款和品牌金融这两种方式实际上是差不多的。以葱哥亲身体验过厂商金融贷款感受而言,服务还是非常好的,如果再赶上好的优惠,更划算。有的真心是免手续费和利息,那样的话即便有能力全款也可以选择贷款,省下的钱放银行里买个固定收益理财,纯属掉馅饼。
  最后除了刚才说的还有一块问题就是保险,通常而言会借机让你上保险,有点儿良心的要求上四项主险,正常的让上全险,黑心的让你交保证金,更黑心的让你一口气把几年的保险钱都交了。
  不过客观的讲一下,由于贷款购车存在风险,贷款还完之前要求车主上保险也是能够理解的(有些金融公司还需要把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金融公司)。怎么上保险的事不多说,直接在葱哥公众号回复“保险”,那里都讲清楚了。
  汽车是高价值的商品,贷款有时确实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多花一点利息却更早的买到了汽车时光,对人而言,没什么比时间更宝贵的了。
  葱哥祝愿没的小伙伴努力奋斗,早日拥有自己喜欢的车。今天的节目就到这了,别忘了关注葱哥的微信公众号,有什么疑问,直接跟葱哥交流。另外,转发本文到朋友圈,并把截图发给葱哥,还有机会获得给力的奖品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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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前沿汽车科技,剖析精密造车工艺。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与经销商合作模式的法律分析
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与经销商合作模式的法律分析
银行与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均是由借款人以所购买的车辆抵押给银行,再由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者由经销商对银行的债权进行回购,受让银行全部债权的模式。因此,当前银行与汽车销售企业关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一种是抵押加保证模式,一种是抵押加债权回购模式。下面分别就这两种模式进行法律分析:
第一、车辆抵押加经销商保证的模式
车辆抵押加经销商保证的模式,是银行较为常用的方式,法律关系明确,但是银行在实现债权时可能会遇到以下方面的问题:
1、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存在抵押物权优先于保证债权的问题。
《担保法》第28明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第1款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规定,立法的理由在于:债权人根据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债权人根据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民法原理,抵押的担保应当优先于保证担保,因此,当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这样就不需要考虑保证与物的担保设立以及实现权利的先后顺序,从而避免了履行顺序上可能产生的纠纷。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物权优先的原则是法定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变更。
鉴于汽车消费贷款,一般为借款人以所购买的车辆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经销商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人的担保应在物的担保之外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一旦产生不良贷款,我们只能先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物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抵押车辆难以找到,无法执行的情况,因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因此直接执行保证人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那么经销商提供的保证担保形同虚设,根本不能起到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作用。
2、规避《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权优先原则”的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日起开始生效,该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也就是说可约定向保证人主张还是向抵押物主张的先后顺序,那么,银行应根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及时修改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协议。通过协议的约定,赋予银行在债权实现方式上的选择权,使银行既有权向借款人主张抵押权,也有权直接要求作为保证人的经销商承担保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该法生效后的担保行为,之前发生的担保行为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车辆抵押加经销商债权回购的模式。
制定这一模式的初衷就是为规避前一种模式存在的“抵押物权优先原则”的法律风险。然而“债权回购”这一模式因为属于新生事物,此种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极少,对这一模式的合法性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认为,这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成立时当事人一方便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购买债权;一种认为,名为“债权回购”实为“独立担保”,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还有一种认为债权回购无法实际履行(车辆登记机关不受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使债权受让人无法实际取得抵押物权),因此无效。总之,在法律未对此模式作出肯定解释之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分歧,一旦诉诸法律,银行有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在物权法生效以后,根据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确立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改变“抵押物权优先”的法定原则,只要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在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先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已经完全可以最大限度保护银行的利益,今后就没有必要再采用“债权回购”这一合作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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