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白银高承勇审判进展网穗云执字第763o号进展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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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两级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信息公开情况表(时间:2015年10月)
【发布时间: 15:46:46】 【稿件来源:】 【作者:】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表(2015年10月)
填报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填报时间: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2013)穗中法执字第1047号
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font color="#15年8月起至履行完毕止
(2011)穗中法执字第765号
恩平市华纳电声器材厂
限制高消费
<font color="#15年8月起至履行完毕止
(2011)穗中法执字第765号
限制高消费
<font color="#15年8月起至履行完毕止
(2011)穗中法执字第765号
限制高消费
<font color="#15年8月起至履行完毕止
(2015)穗越法执字第78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475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495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495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495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364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3586号&
广州市甬商投资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20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300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447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5617号&
广州正能置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135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3128号
广州市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312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140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229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229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789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789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789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964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964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433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358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31号&&&&
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21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7464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591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4184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4184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382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413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755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21号&&&&
广州市众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21号&&&&
广州市众道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2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2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52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04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8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8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88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2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3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4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6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6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2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658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68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08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08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15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22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146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146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183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866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866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216号&
广州市沃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7862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8183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5330号&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07533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84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84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51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51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76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76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85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85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83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982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23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4132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5617号&&
广州市品格服饰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561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7983号
广州市西湖天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70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6359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631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630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88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888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2564号
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2564号
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2564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2564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639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6948号
台州市龙仕翔塑胶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212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676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822号
广东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4082号
广州市华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407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872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314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07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07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1021号
广东富达利经贸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260号
广州市切尔西商贸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4357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021号
广州煜鼎茂日用品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8610号
广州香岛餐饮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7977号
广州市会东贸易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69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651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790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332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163号
广州市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16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788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788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3909号
广州葵菲商贸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0271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0271号
限制高消费
(2012)穗越法执字第03495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0286号
限制高消费
(2009)越法执字第02406号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00760号&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08777号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08777号
限制高消费
(2011)越法执字第01357号
限制高消费
(2011)越法执字第01357号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02806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8612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7796号&
限制高消费
&(2012)穗越法执字第06699号&&
限制高消费
&(2012)穗越法执字第06699号&&
限制高消费
(2014)穗越法执字第01945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0276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643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8858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313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越法执字第02313号&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广东湛大蓝科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哈尔滨市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佛山市高明湛大盈龙实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0)越法执字第02353号
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2013)穗越法执字第01970号
限制高消费
(2015)穗云法执字第1259号
广州市丰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4)穗云法民执字第6226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民执字第4895号
广州屹泰贸易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965号
浙江南溪实业有限公司、洪盈、黄益孝、张明爱、林雪真、白月娥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77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7984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798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7986号
李少峰、姜国祥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号
梁锐林、何丽梅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942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594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5306号
广州市红歌谷鞋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5613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097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4)穗云法执字第7661号
陈胜昌、陈锦财、陈碧燕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250号
陈小恒、陈小英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060号
戴立静、余晓丹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238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224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058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18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7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17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4)穗云法执字第5094号
谭东辉、谭东红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16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5097号
曾祥彬、曾锦成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36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059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7037号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752号
广州市宜达发展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465号
广州龙威纸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454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987号
广州市泰北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4)穗云法执字第4649号
邓秀丽、叶国安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5835号
梁卫彬、彭智铭、卢东阳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7154号
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3)穗云法执字第1540号
杨杰、莫娜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20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641号
江少联、李剑锋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2723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01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470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607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3667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3769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600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0860号&
韶关市德润贸易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4)穗云法执字第07463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3366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336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791号
广州市越秀区新龙车队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79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3788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44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2310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5358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1613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4)穗云法执字第07684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096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8102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8102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452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455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518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494号
广州满堂红搬屋运输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397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162号
广州搏艺广告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394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104号
广州润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030号
Park Changhyun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4030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82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82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82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04578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499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499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3803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1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1号
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2号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2号
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62号
广州斯普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5)穗云法执字第1725号
广州南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限制高消费
至执行完毕前
(2013)穗南法执字第2070号
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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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号&&@copyright201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717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71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尤德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尤德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先后24次在本市白云区以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同一工程招标的方式串通投标,获取建设工程,中标金额共计3亿余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电子物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第一、二、三、七、十单工程认定被告人有参与的证据不充分,建议法庭核实;被告人徐某甲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所投中标项目质量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质量均是合格,没有给业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先后24次在本市白云区以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同一工程招标的方式串通投标,获取建设工程,中标金额共计3亿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流溪河左右干渠从化段机耕桥改建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烂桩坑(桩号0+060~2+550)整治工程,中标金额1994万余元;
(二) 2010年3月,广州市白云湖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东湖Ⅰ标),中标金额2901万余元;
(三) 2010年3月,广东国际划船中心亚运赛时截流应急工程,中标金额1159万余元;
(四)2010年9月,广州白云区石井河综合整治升级清淤工程,中标金额1289万余元;
(五)2010年12月,广州白云区石井街石门水闸改建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均和街夏新排涝站改建工程,中标金额450万余元;
(六)2011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排渠渠道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河心洲社区防洪整治工程,中标金额733万余元;
(七)2011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环湖路绿道铺设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水闸改建工程,中标金额775万余元;
(八)2011年5月,棠景街丽康居(教师新村)排水改造工程、白云大道外语学院片排水改造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神仙圳支流南岭段整治工程,中标金额2851万余元;
(九)2011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花园片区工排水改造工程和棠景街合益西街排水改造工程,中标金额4596万余元;
(十)2011年7月,李溪拦河坝加固改造工程(Ⅱ期-闸坝主体结构)施工,中标金额6588万余元;
(十一)2011年9月,白云湖全民健身设施场地项目,中标金额136万余元;
(十二)2011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广药集团首期征地涉及排涝系统临时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稔水窿水库加固达标工程,中标金额325万余元;
(十三)2012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落潭村排渠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涌河道整治工程,中标金额676万余元。
(十四)2012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解放东围榕溪排涝站改建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排涝站改建工程,中标金额744万余元;
(十五)2012年4月,广州市江高镇塘贝村霸王基地周边排渠整治工程、广州市白云区双岗排渠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灌渠整治工程,中标金额1093万余元;
(十六)2012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岗排涝站改建工程、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茅山引河支渠渠道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截洪渠广珠铁路段至泉溪整治工程,中标金额1079万余元;
(十七)2012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杨山村主排渠分支渠整治工程、广州市白云区杨山村主排渠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社岗排渠整治工程,中标金额907万余元;
(十八)2012年6月,白云区七星岗路排水改造工程和鹤边军民东路周边排水改造工程,中标金额 1230万余元;
(十九)2012年6月,白云区小石马村片区排水改造工程和白云区江高镇江同东路排水整治工程,中标金额2197万余元;
(二十)2012年8月,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一期围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承包,中标金额2188万余元;
(二十一)2013年1月,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第三跑道征地拆迁村民安置区(一期)建设项目西区污水泵站及周边附属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金额742万余元;
(二十二)2013年9月,广州市白云湖配套工程红星村西机耕路整治工程,中标金额395万余元;
(二十三)2013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排灌渠整治工程,中标金额708万余元;
(二十四)2013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新街河井岗围段治理工程,中标金额206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钟某、邓某、曹某、郑某甲、谢某、徐某乙、洪某、郑某乙、郑某丙、冷某、郑某丁、陈某甲、庄某、吴某、朱某、黄某、王某乙、郑某戊、郑某己、王某丙、陈某乙、张某甲、陈某丙、张某乙、尹某、顾某、陈某丁、张某丙、邹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同案人郑某庚的供述,广东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涉案的其他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从嘉禹公司扣押的涉案工程款划拔申请书、投标文件本、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工程结算书等书证,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广州市安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签认的书证,涉案工程的招标公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结伙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七、十单工程证据不充分的意见,经查,以上工程均有证人证言证实徐某甲要求按照不同公司对同一工程制作竞标标书进行竞标的事实,与相对应的书证予以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甲实施了以上几单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文
人民陪审员  刘莲
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
二 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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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08:32:29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云法发〔2014〕31号&&&&&&&&&&&&&&& 签发人:邓淦华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领导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st1:chsdate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7" w:st="on" year="年7月1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新闻局,
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st1:chsdate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7" w:st="on" year="年7月1日印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公开,贯彻实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确定本实施方法。
第一条 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工作信息,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
2.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5.须经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司法信息;
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司法信息;
7.其他不宜公开的。
第二条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上列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申请;但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申诉、再审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三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申请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
第四条 书面申请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授权委托书;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所需司法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
申请书样式可以在本院立案窗口免费索取,或者登录白云审判网免费下载。
依申请公开司法信息所发生的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属于个人,且承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申请免除收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由立案窗口负责审查。
第五条 对当事人、社会公众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从形式上对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形式审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退回时应一次性告知所有补正事项。
第六条 本院依托司法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办理。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录入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口职能部门办理。
第七条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立案庭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未能确定主办部门的,报请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
第八条 办理部门负责答复申请人。协办部门应按主办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
办理部门认为不应由其办理的,报请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协调确定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应指定具体经办人负责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当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成立,公开相应司法信息;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部分成立,公开可以公开的相应司法信息,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司法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办理部门应以司法信息公开决定书的形式,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直接答复申请人,但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到场领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申请人如需承担申请公开司法信息所发生的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等费用的,应先予交纳费用后才能获取相应司法信息。相关费用交纳参照本院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流程办理。
办理部门应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中录入申请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将把申请自动发送至部门领导督办;超过2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则自动发送至分管院领导督办;超过2个工作日还未回复的,则自动发送至院主要领导督办。
第十二条 办理部门具体经办人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公开内容复杂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报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是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认为本院以及本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向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接受、接收司法公开举报投诉后,应当在接受、接收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符合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责令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逾期不予答复的,责令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司法信息应当公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司法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责令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及时纠正及记录在案,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本院司法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本院的司法信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一、主动公开
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司法工作信息,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
2.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5.须经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司法信息;
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司法信息;
7.其他不宜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上列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申请;但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申诉、再审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当事人、社会公众申请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步骤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本院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院立案大厅领取,也可以在白云审判网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书面申请应写明以下信息: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授权委托书;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所需司法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
(二)登记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从形式上对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形式审查结果。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在受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口职能部门办理。
(三)答复
办理部门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成立,公开相应司法信息;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部分成立,公开可以公开的相应司法信息,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司法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司法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诉及处理
当事人、社会公众认为本院以及本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向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举报投诉。
邮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人民法院
传真: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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