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严重人品有问题,一个真话一个假话逻辑连篇,恶意克扣,不发工资,多次坑客户

[转载]强烈抗议河北省张家口市为掩盖严重的腐败问题打击报复举报者
 河北省张家口市连续出现离奇离谱破产企业。一个只有企业名称没有企业的企业和四家从未停过产的良好企业都被列入国家计划内政策性“破产”并且成功。
  几千职工一笔笔血汗钱、活命钱、养老钱等在众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不知了去向。为给领导送材料,在市委门口被自称父母官的政府工作人员殴打;去效能办送材料,又被有关部门派土匪模样特警谩骂并野蛮阻拦。在地方反映说我们是央企,中央管,到中央去反映却被当地政府派人拦截,告状无门!
  市国资委领导称:“假破产是好事,这是和国家打擦边球......”。
  举报违法、违纪、违规搞假破产,侵吞多少个亿的国有资产资金,并恶意克扣职工多项切身利益等众多腐败问题,被市委秘书长兼市信访局曹局长警告:“你上访我会找你算账的……”。
  为升官发财,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兼劳教委法人杨春光以权代法、滥用职权……合理合法的维权,正常上访被拘留、劳动教养。国家信访局司长拒绝接待称:“你们反映的问题太严重,找国务院去……”。
  河北省张家口市《探矿机械厂》和《石油机械厂》全体职工强烈抗议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以侵吞几亿国有资产为目的假破产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违反国家关于破产案件的相关文件规定,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上亿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以假破产名誉向国家骗回几个亿资金去向不明,原厂原企业领导自卖自买,在原厂新厂名的所谓新企业,持巨股,巨资继续当领导挣大钱,企业领导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注:2013年4月大连法院查封原《张家口市探矿机械总厂》,假破产后改名为《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账户,原因是两个厂名的同一个厂长的任润生等把厂子抵押给银行贷款近三个亿,并将原《张家口探矿机械总厂》改制后的买断工龄款等资金在大连、内蒙各开炼油厂一个,并有私开几个亿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出事后总公司派人接替任润生的职位.另外新厂名的职工养老保险又欠交4000万。)原所谓四家破产企业被原领导重组后的新厂名企业,目前都面临着真破产了。
  所谓的破产企业《探矿机械总厂》从始至终没有停过产,向国家申报破产是为套用国家对大、中型企业破产优惠政策。证据有《以虚假的“现实状况”以欺骗国家领导为手段成功例入国家计划内破产企业,为侵吞大型国有企业打下“良好”基础》材料一份。《张家口探矿机械总厂政策性破产清算组文件》(张探破清字【2008】33号)文和《张家口探矿机械总厂政策性破产清算组文件》(张探破清字【2008】34号)文件首先能证明2008年12月大约有150名下岗职工和80名下岗职工两次因假破产问题到企业讨要说法800名上班职工被堵在门口不能上影响了生产,造成企业半天停产或半停产。说明该企业从未停过产。因半天停产或半停产造成外贸订单不能按时履约。该文件还能证明《破产清算组综合组》为了平息讨要说法职工对其进行了威胁,并到火车、汽车站拦截准备进京上访的受害职工,企图把假破产掩盖在当地。2008年就宣布破产的《探矿机械总厂》在2010年花几百万为“破产”企业举行盛大的《张探》百年庆典并有市领导参加《张家口电视台隆重播出》。
  《张家口探矿机械总厂重组方案》证明原企业法人和所谓的重组新企业领导是同一个人现任董事长任润生等,并证明《以虚假的“现实状况”以欺骗国家领导为手段成功例入国家计划内破产企业为侵吞国有企业打下“良好”基础》材料中提到的《探矿机械总厂》几任领导变卖厂区使企业原有面积34万平方米,变为25万平方米。而且还称该企业已“停产多年”和因假破产导致上百职工到企业讨要说法造成企业半天停业或半天停产,使外贸出口订单不能按时履约成了鲜明对比,也证明了违法(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的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等规定。
  所谓的重组新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中国装备地质总公司》出资2040万元,持股比例为34%,张探厂管理层(以个人名义形成若干个人股东)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企业领导出资入股的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注:原定于职工安置费三年还清,但两年已还清职工,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所谓的重组新公司是只有《中国装备地质总公司》和原企业也就是所谓新公司的领导持股的公司《探矿机械总公司》这个百年大型企业就被这么变没了,(张探破清字【2008】33号)文中提到的3.8亿去向不明,而企业领导出资入股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百分之二十的巨额资产来路不明。
  《张家口晚报日的报纸》证明破产终结日时日,但事实上《探矿机械总厂》在大约2006年、2007年、2008年陆续与职工解除合同。2008年年底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安置费分别为几百元到一千多元,2008年所在城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是2066元(国阅【1999】33号)文规定,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等。一笔笔坑害职工利益的事件多不胜举。至今还欠原探机上百中、小学教师一年的工资。
  所谓《石油机械厂》破产就更是离奇离谱的事了,我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而就是这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特设机构,上下勾结,在得知国家给予大、中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后就上下勾结注册了一个所谓《张家口市石油化工冶金械制造总厂》企业名称套用国家给予大、中型企业的优惠政策骗取国家上亿巨资,并侵吞国有巨额资产,并且都已成功。在当地《石油机械厂》和其他两家(煤机一厂、长城机械厂)独立法人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的被捆绑在一起,当了这个所谓《张家口市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总厂》“破产”企业的假替身,但其它还是独立的,破产终结法院也是分别进行的。就是这个只有企业名称没有企业的所谓《张家口市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总厂》在2004年成功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项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4】5号)文附件:二零零四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表序号35号的项目名称。注:1、项目的银行呆账准备资金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和销数额以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确定数为准。最可笑的是这所谓的《张家口市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总厂》已列入国家计划破产被批准政策性破产后,三家被困绑在一起当替身的破产企业其中之一《煤机一厂》才开始写申请报“破产”。
  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审理终结《石油机械厂》“破产”程序,其他两家企业也被分别在不同的时间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职工安置费确是(2004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7931元)三家企业职工全部按661元标准安置。而不是(国阅【1999】33号)文中规定的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安置费,在我市2000年前后破产企业安置费基本都是661元,从这可以看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不起任何作用,有关部门毫无原则为所欲为。上坑国家下坑工人的事例多不胜举。
  这个所谓《张家口市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总厂》在“合法”破产案件因出现的公章它都没有出现过,就连《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决终结破产程序上三个独立法人企业也是以原企业名称“破产”。多份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中公章名称都是《石油机械厂》日市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也证实是《石油机械厂》职工和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其它需要公章时,统统都是《张家口市石油机械厂》的公章。
  身负重任的《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一个只有名称没有企业而拿其它三家独立法人良好企业做替身的假破产,存在巨大瑕疵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扮演了什么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文中规定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窄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把好立案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等。《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等多个文件都对审理破产案件做了详细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号)》文中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企业组织机构不变,班子不换、人员不减,仍在原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不得搞整体接收,整体收购假破产,真逃债,对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情况,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等。对于四个企业领导自己卖自己买,暗箱操作仍原厂(新厂名)原址、原领导班原地继续生产企业《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立案,审理终结了四个企业破产程序,作为依法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次审理破产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在历史和现实中,我们看惯了太多“警察和小偷的故事”“小偷”固然可恶,但那些对“小偷”行窃熟视无睹,甚而与“小偷”亲密合作的“警察”其罪行至少不在“小偷”之下,那些“零成本私吞国有企业”的“警察和小偷”们最终会不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中级人民法院【2004】张民破字第2号)裁定和日(中级人民法院【2005】)张民破字第2-15号,(2004)张民破字第2-14号,于日(2004)张民破字第2-13民事等裁定总结本案破产程序,一个所谓《张家口市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总厂》只有其企业名称没有其企业的“破产”案使得市中级人民法院连连对其进行裁定。
  《探矿机械总厂》 、《石油机械厂》全体职工请求各有关部门能严查此事,为国家、为职工挽回损失,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
  河北省张家口市《探矿机械总厂》是中央直属企业,号称地质系统全亚洲最大的厂。却以虚假的“现实状况”以欺骗国家领导为手段成功列入国家计划内破产企业,欺上瞒下,上坑国家下坑工人,目无王法、无法无天。并在部分有关部门领导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恶意扣留、侵吞职工多项费用,其中最严重的有以下几项
  —、安置费:《探矿机械总厂》在2006年前后开始陆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年底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安置费少则几百元,多则1605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文、《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号)文等等多个文件都规定: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安置费。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日以裁定终结《探矿机械总厂》破产程序。2008年所在城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是2066元,按相关文件规定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因按收入的3倍发放安置费,也就是2066乘3等于6198元。注:这不是央企收入标准。
  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间鉴定: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间界定和有关待遇的批复》(辽劳社【号)第一条: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界定问题,自地方法院下发企业关闭破产《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为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探矿机械总厂》2006年前后陆续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界定时间比有关规定在了一到三年。安置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活费等多项费用也自然少了一到三年。
  三、职工生活费期限: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3】2号)文《落实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11号文第四条:……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探矿机械总厂》下岗职工1125人,多数下岗职工多年来拿着100元左右的下岗工资艰难度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国发【2000】8号)文等多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不管夫妻双方是不是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等等多个文件都规定保障下岗职工们生活费问题。
  五、养老金
  在我市关于缴纳养老金养老问题非常严重的违反了相关文件规定,多数企业还是以60%的差额缴纳,而且有的企业连60%都不交,在短缺严重的情况下,企业领导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顺利的为退休职工办了所谓的退休,可怜的退休职工们连养老金也被吞掉了,连没有了工作能力的老人们的生活费、养老金也要恶意侵吞。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文的两个确保: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该文件第四条还规定: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
  文件明确规定了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
  六、《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文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七、《探矿机械总厂》职工在册人数3274人,其中在岗1663人,内部退养486人,下岗1125人。还有退休职工2139人,离休干部83人。以上几千号人一笔笔血汗钱、活命钱、养老钱包括原探机中、小学上百名教师部分工资等等就在众多监管部分的监督管理下不知了去向。
  在这件事上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们,你们的所作所为已引起了众怒和民愤。
  希望上级领导能重视此事,还几千号职工一个公道,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叫受害职工再次失望。
  要求:对材料中所提到的每一项问题一一做出文字性答复,并拿出处理方案。
  本人老公是国企、弟弟是央企因举报以上问题被打击报复先是老公养老保险等被私自拿走,至今去向不明。接着在我拿到有利证据证明恶意克扣职工多项切身利益等问题,是我市各有关部门所为后,为控制和报复我举报家里被众多警察围控并断水、断电两天两夜(注:有录音、录像为证)。后被拘留十五天,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兼劳教委主任、法人杨春光亲自到拘留所安排,禁止我与外界有任何联系,并禁止任何人给我送任何生活所需用品。因被拘期间没有承诺不再上告,我市为我专门成立专案组,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兼劳教委主任、法人杨春光主要负责搜集我所谓的“罪证”,我又被劳动教养一年(注:办案人员称:“我们知道你是好人,但领导叫我抓,我们没办法”)。
【此图为断水并挡住阀门】
  3在此事之前曾因老公养老保险等问题,在当地得不到解决,无奈几十名退休老人和几名职工进京反映问题,却被有关部门派上百人强行拦截……。无奈几十名受害退休职工被迫下车,高速路上走着进京,却又被警察强行带回……。市委秘书长兼信访局曹局长警告:“你上访我会找你算账的……”。(注:早在2008年因控告区领导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野蛮、暴力违法、违规强拆正常上访就被当地政府打击报复(有国家信访局转送告知单为证)以权代法被拘留十五天。理由是我上访法律依据却是给赌博的提供场所等。在证据面前此事当地政府已对我给予了经济赔偿。)
  日,拿着有力证据,此证据证明恶意克扣职工多项切身利益等问题是我市各有关部门所为,到市信访局反映(注:曾多次到市信访局反映,领导都说是央企不受理),马局长承诺下午一点半叫来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可一直等到下午五点也没任何消息,职工们都很愤怒,在信访接待室与马局长理论时却被冲进来的信访局工作人员挤碎的玻璃险些划伤,信访局一系列行为叫人很气愤。市信访局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而不作为行为没有得到惩罚,我却被以组织原探机厂十一名职工到信访局上访时大吵大闹、不听劝阻、围堵威胁市信访局接访人员、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为罪名,拘留十五天。(注:真正拘留原因是多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一直在蒙骗受害职工,却被我一一揭穿,因此对他们的利益造成威胁。)
  本人王素琴因受弟弟王素斌委托(有委托书为证)处理并解决关于弟弟王素斌所在企业《张家口市探矿机械总厂》因假破产等众多违法、违纪、违规侵吞几亿国有资产、资金和恶意侵吞克扣职工多项切身利益等问题。
  2008年《张家口市探矿机械总厂》央企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搞假破产侵吞几亿国有资产,并恶意侵吞克扣几千职工多项切身利益等问题,引起职工强烈不满,几百名受害者并有维权意识的职工多次到所在企业、当地市委、市政府、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国务院国资委等多个部门反映,在问题得不到合法、合理解决的情况下,又有多人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注:有多名受害职工的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为证,并有企业因受害职工情绪激动上百名职工到各有关部门上访,讨要说法等情况,企业向市委、市政府的汇报材料33号、34号等材料为证。)上述上访者无一被拘留或劳动教养。(注:以上行为我和弟弟都没有参加)
  2010年我和弟弟为此事第一次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正常上访反映情况。问题一直没有按相关规定得到解决。2012年我再次和弟弟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后发现我市多个企业在套用国家相关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来侵吞骗取多少个亿的国有资产、资金并恶意克扣上万职工多项切身利益等一系列严重的腐败问题,回来后开始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政策性破产文件等,并收集相关证据后写好材料和其他十几名从2008年就开始维权的受害职工结伴到国家各有关信访部门正常上访。(注:不管我们到哪个部门反映都会遭受到当地的不正常干扰。)
  我们拿着写好的材料和相关证据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反映后,国家信访局出书面《转送告知》书通知我们到国务院国资委去解决,经过几次到国资委反映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国资委信访室于处长承诺2010年7月中旬去国机集团拿我们反映四年也没能拿到的相关规定60日因拿到《答复意见》书。
  可当我们按指定地点、时间去国资委信访室于处长拍着桌子定下来能拿到的四年也没拿到的《答复意见》书时,国机集团不但不给《答复意见》书,反而叫我们在一张张白纸上签字(注:有录音为证)。因没拿到《答复意见》书一事我们又返回国资委反映,却被于处长谩骂、推诿等不良行为引起受害职工强烈不满。
  关于国务院国资委信访室于处长的不良行为和工作作风等,不作为、没诚信并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我们写材料向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反映(注:国家信访局司长拒绝接待称:“你们反映的问题太严重,找国务院去??????”。有录音为证,中纪委已受理,并告知半个月到一个月到国资委)。
  一个月后我们再次到国资委拿《答复意见》,国资委信访室工作人员却说《答复意见》已给你们??????,关于拿《答复意见》书一事到国机集团去说。无奈我们拿上材料去国资委找领导理论,但工作人员指定我们只能站到一边等着。8月份的北京炎热难熬,我们却站在太阳下苦等。过往的路人都很同情我们,有人还拍照,路人的举动激怒了国资委的工作人员,他们冲过去和路人发生了冲突,站在他们身边的从2008年就开始上访反映问题已快退休女职工罗淑娟也被他们野蛮的推倒在地,不省人事,而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却不理不睬,一同上访的原探矿机械总厂医院退休女职工为她服下救心丸后,我们集体下跪求在现场的警察和国资委工作人员救人。(注:下跪人员包括辽宁省鞍钢7名上访人员,他们反映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拿着一面写有“国资委信访室不作为”的锦旗来送国资委。有照片等为证)。在场的人员都签名来证明了此事,有联名签字一份为证。
  在我们再三请求下,警察把肇事者带走……。120把受伤职工送往医院,并由国资委信访室工作人员陪护着去医院。可是直到晚上也不见受伤女职工回来,陪护去医院的工作人员却早已回来了。(注:这是国资委信访室领导的安排),无奈再次到信访室去叫他们帮忙把人找回来。这时信访室地上还躺着一个身有残疾却又被信访室工作人员打伤的鞍钢上访职工,并且双方争吵激烈。信访室护送去医院的工作人员请示一位姓孙的女领导帮着找人一事,可这位领导却说:“扔着,不要管她……”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这就是国资委信访室的工作作风,无奈我们又求助警察帮着去医院找人。(以上有录音为证)
  我们想合理、合法的维权,却寸步难行,问题没解决我却成了“罪人”?先拘留、后劳教,以他们的话这叫杀一儆百,叫那些受害职工不敢再告,那些违法、违纪、违规者就可以逍遥法外,继续升官发财。
  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权代法,滥用职权,对影响他们升官发财的受害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而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没有对我提供的证据和我本人做过任何调查,并且在中央政法会议做出不准劳动教养上访人员的决定后,日做出对我继续劳动教养的决定。
  日我向《河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11月27日又再次委托弟弟王素斌并本人也再次申请行政复议,11月27日我弟王素斌到河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办公室,问他们收到我本人11月20日的申请行政复议了吗?他们承认收到了(注:有录音为证),而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冀劳教复字【2013】第002号)》书中却写着11月29日收到申请,而《行政复议决定书》直到日才送到我手里,因我在劳教所人生自由受限制,2月7日中午才和家里取得联系,2月8日全国放假过年,2月14日大年初五我的诉讼期限已过,为了控制我上告,他们绞尽脑汁。无奈我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二天写好诉讼材料日向女子劳教所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音信,日、13日两次打电话到法院,厅长说去信诉讼不受理。
  上级领导,我代表全体受害职工及全家恳求您们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此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负面影响极大,公正的解决并证明法律不是一纸空文,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不叫以权代法、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违规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并得到应有的惩罚。
楼主:反腐战士ABC&时间: 07:44:04
楼主:反腐战士ABC&时间: 13:31:53
  @在中国坚难活着 2楼
  黑暗的邯郸,我老父在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
被邯郸民政大厅办退休的史主仼给办退休了,并且84年到92年工龄不给算,也不让按规定补交,老父同事都补了,问史主任,答不能交,也没原因,找他们各部门领导无人管,打邯郸市长热线三年无回复,老父多次找市长不得见,市府接待对老父说,天下受怨的多着哩,多你一个不多!三年找领导与史主任不给解决,老父是邯郸峰煤四矿井下工,退休工资才7百多,一辈子血汗哬!黑暗的邯郸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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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怜的老人。在河北张家口这样的老人上千了,都是咱们的父母官做的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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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
分类号
UDC
昌葡硅“考考
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傲意掏妙协二资罪”的刑濒铐
作者姓名:王开武
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
称、学位及单位地址:.……刘麟二熟碑
贵州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申请学位级别:一题止坦-专业名称:刑法
论文提交日期:
学位授予单位:
07年4月日论文答辩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年月日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刑法思考
导师:刘鹏教授
作者:王开武
中国?重庆
二。。七年四月内容摘要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我国的一大社会顽疾,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任重道远。有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向相关部门建议通过刑法增设“故意拖
欠工资罪”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解决问题方式的提出引来众多争
议。本文针对正反双方的立论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归纳出反对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基本立论。
反对者立足于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和保障人权提出用刑罚手段解决中国
当前故意拖欠农民工资这一社会恶疾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拖欠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动用刑法来规范的程度,而这正是我国对什么是犯罪
的实质性要求;其二,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
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三,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动刑罚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
的,不能材良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其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还有
很多替代途径,用刑法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一种浪费;其五,增设“故意
拖欠民工工资罪,,违反了现代刑法谦抑性精神;其六,多此一举,因为通
过刑法中现有的侵占罪和诈骗罪为用刑罚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针对反对者的基本立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寻找其站得住脚
的理由。通过本文的分析得出反对者的基本立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
操作上都存在巨大的缺陷,于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不利。
第三和第四部分是赞成在刑法中增设该罪的理由以及对其评析。通过
对赞成者立论的分析得出赞成的理由不足以为在刑法中增设该罪提供充
足的理论支撑。
第五部分从正反双方的基本立论出发,在充分评价双方立论的尤缺点
的基础上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理由。本文是从以下方
面来论证增设该罪的正当性:其一,保护对象的正当险。主要论述了农民
工作为是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产物,从其出生就从法律上给予了严重的歧
视性待遇,从而导致在他们离开祖祖辈辈赖之以生存的土地走向城市时其
权力更是受到不能承受的侵害,特别是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直接剥夺了他
们在城市生存的权利。其二,论述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之大,无以复加。
论述这一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从政治危害、经济危害、道德
伦理危害等方面“空对空”的论证其危害足以用刑罚打击;其次采用了反证
的方法,即跟刑法典现有某些罪的危害性进行比较,如果其危害性比起大,甚至是很大,那么就不能以其危害性不大为理由而拒绝通过刑法来规范。
其三,论述“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犯罪化不违反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精
神。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对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符合怎样的
条件入罪才不违反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在立足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得出
刑法中增设该罪正是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的生动体现。其四,论证了刑法中
增设该罪对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法律的生命,如果在刑
法中增设该罪对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没有丝毫效果的话就是刑罚的浪费,本
部分从现实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其五,从刑罚效益的角度从整体上分
析了在刑法中增设该罪对社会是有效益的。因为有效和效益是两个概念,
效益有效的限制了刑罚为了追求有效性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六,采
用了比较的方法分析在刑法中增设该罪的正当性。所谓“它山之石,可以
功玉。”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相似行为用刑罚打击论证我国也应如此,
特别是同处儒家文化圈下的韩国和香港地区的规定更值得学习。
第六部分是罪名构建。该部分在辨析了“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侵害
的客体的基础上,对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的位置和法条表述作了初步的设
计。
关键词:民工、拖欠、刑罚效益、有效性 Thephenonlenonofdefau1tingtheWagesofPeasant.workersiSa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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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idity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反对者的基本立论及其理论基础...................................................……1
一、“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需要用刑法
来规范的程度......................................................................?????????????????????????????……1
二、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不具
有可操作性................................................................................................???????……2
三、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动刑罚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2
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还有很多替代途径,用刑法解决
这个问题显然是一种浪费.............................................................................……3
(一)完善《劳动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4
(二)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4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4
(四)加强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4
(五)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的力量来解决
这一社会顽疾..........................................................................??????????????????……5
五、增设“拖欠工资罪,,违反了现代刑法谦抑性精神............................……6
六、认为增设“恶意拖欠工资罪”是多此一举,因为刑法的现有
规定就能为用刑罚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找到依据...................……6
第二章对反对者立论的评价.............................................................................……8
一、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用刑法来规范所
要求的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8
二、增设该罪是否就完全没有可操作性................................................……n
三、用刑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13
四、反对者认为还有诸多的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的替代途径...........……14
(一)完善《劳动法》,建立相关立法是徒劳之举.................……14
(二)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的替代手段同样是不现实的……14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这一替代手段作用也
非常有限的,也是不现实的..............................................................……14
(四)加强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的替代手段也无疑是
痴人说梦.................................................................................................……巧(五)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的力量来解决
这一社会顽疾的替代措施就更不具有可现实意义......................……巧
五、增加“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是不是就一定违背了现代
刑法的谦抑性精神.......................................................................................……16
六、诈骗罪和侵占罪不能解决这一问题...............................................……16
第三章赞成者的基本立论...............................................................................……18
一、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
予以犯罪化....................................................................................................……18
二、国外的相似规定可以借鉴.................................................................……18
第四章对赞成者立论的评价..........................................................................……18
一、赞成者立论的局限..............................................................................……18
二、国外相似规定的缺憾..........................................................................……19
第五章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正当险............................................……19
一、保护对象的正当性..............................................................................……19
二、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之大无以复加................……23
(一)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23
(二)具有严重政治危害性..............................................................……24
(三)具有严重的伦理上的危害.....................................................……26
三、“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犯罪化是否违反现代刑法的
谦抑性精神....................................................................................................……28
四、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对解决这一社会顽疾是否有效...……29
五、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成本效益分析..................................……31
(一)刑罚的成本................................................................................……31
(二)刑罚的收效................................................................................……犯
六、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33
第六章罪名构建...........................................................................................……34
一、法条表述................................................................................................……34
二、法条解读................................................................................................……35
(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35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35
(三)配刑.............................................................................................……36
结语.....................................................................................................................……36
参考文献.....................................................................................................................……37
澎前.去.口
当前,拖欠工资现象比较普遍,而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据全
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
100州乙元左右。被拖欠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竟
达10年(新华社日消息)。
针对这一社会顽疾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方潮贵认为“现行法律对拖欠
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有的老板恶意欠
薪后,跑到异地同样可以办企业,实际上他完全有能力支付,只是想通过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最终占有这笔钱。如果只是罚款,甚至连罚款都
没有,他就更不怕了,最多我把工资还给你,那大家都会欠薪。”所以在
2005匀月3日他第一次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通过刑
法的震慑功能来遏制屡禁不止的欠薪现象。紧接着深圳市政府于2005年n
月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
刑事责任。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公开的方式建议‘‘国家
应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建议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立法调研,在适
当的时候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
依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恶意欠薪行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刑法
之剑跟它狭路相逢的时候是应该勇敢的砍下去,还是该羞涩的退避三舍。
对此问题,本文试图做一个粗陋的探讨。
第一章反对者的基本立论及其理论基础
一、“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需要用刑法来规
范的程度
曾粤兴教授认为,“拖欠工资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很难将纯粹的拖欠行为认定为
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明显的界限,
前者是一种必须运用国家公权强制调整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只是私权利范
畴的法律关系―它既可以申请公权调整、救济,也可以放弃或者双方当
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借了别人几百,甚至几千元无法归还,并不犯罪,而如果抢了别人几百元,却会坐牢的道
理所在。因为,欠债不还一般而言只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的事情,
而抢夺钱财则是触犯刑法”。“拖欠工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违反契约
或侵权行为,还上升不到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度。”河南世纪通
律师事务所李建立律师认为,“欠薪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不能简单地把属于
劳动法范畴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去,那样刑法就太宽泛了。通过刑法威慑
来约束人的行为,是法律的倒退。”
二、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
作性
曾粤兴教授认为,“对某一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发动刑罚,必须能
够为司法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如果对某一类危害行为在表面上确立了
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比如规定某一类危害
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客观方面不可能查明,推定故意又会冤枉好人时,
就不该规定为犯罪,’“从操作上讲,拖欠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中间可能
存在劳动力过剩、建筑行业关系错乱、三角债、层层转包问题等。这使得
对于拖欠工资主体的判断也变得非常困难。”“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
的,‘拖欠工资罪’一旦制定,受保护的显然不应该只是企业中的农民工或
其他劳工。教师、公务员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在我国很多偏远欠发达地
区,目前存在很多拖欠教师或公务员工资的情况。而拖欠主体多是政府,
拖欠原因可能是因为政绩工程,也可能是因为财政问题。’%‘这个罪名在实
践中不好操作,拖欠劳动报酬是否仅指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多少构成
罪?如何界定恶意?这都是很难把握的问题。比如,很多形象工程政府是
老板,因为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不能按期发放。在这个链条中,政府
是最终拖欠者。定罪定谁的,包工头、承建人、开发商还是政府?”
三、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动刑罚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
有效性是法律的生命,法律被制定后如果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甚
至与立法原意相悖,结果就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问题了。功利主义的
奠基人边沁,阐明了施用刑罚应坚持的原则,把四种不当刑罚排除适用的
范围。即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昂贵之刑。曾粤兴教授认为,
“用发动刑罚的方法惩罚拖欠工资者,能起到一定威吓效果和预防作用,
但由于没有对症下药,不能姗良本上解决问题。”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刑罚是无效的,可替代的,太昂贵的,这时则不应适用”。“欠薪问题归根
到底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只有通过管理机制的完善来加以解决。管理
方式的改进是欠薪问题的治本之道,而欠薪行为犯罪化只是治标之道,无
助于欠薪问题的解决。’%‘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
其他一切的制裁力量,’。据此认为,即使增设了“恶意拖欠工资罪”也不能从
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应该在探寻出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从而让这一
社会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还有很多替代途径,用刑法解决这个问题
显然是一种浪费
在整个国内法律体系中,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是统治社会的第一道
防线,绝大多数侵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是由民事、经济、行政
法律规范来调整,只有某种行为达到相当严重危害社会的的程度、采用非
刑法手段难以充分保护行为侵害法益时,才能动用刑法予以抗制。刑法是
社会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并不是某些人所创制的,而具有自身的必然性:
首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首先是由刑法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刑法的首要功
能在于对社会基本价值和基本秩序的维护,某种行为只有严重侵害社会基
本价值和基本秩序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对人进行裁判的制度是一
种‘必要的恶’为人进行裁判而制定的刑法,以及对人进行的所科出的刑罚,
同样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刑法作为“必要的恶”应当秉持不得已而为之的
理念由。当某种不法行为虽然危害了社会,但尚未达到及其严重的程度时,
就不能动用刑法予以维护。其次,刑法作用的有限性也决定刑法手段的最
后性。法律调控社会的手段是多样的,在作为社会手段的诸种法律措施中,
各种法律手段不是孤立的作用于社会。事实上,他们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
发挥作用的。在这一整体中,只有优先适用权的不是刑法,而是民法、行
政法等法律。刑法只是处于辅助地位,否则,将会导致刑法的滥用,从而
崇尚刑法万能。最后,刑法的宽容性要求刑法手段的最后性。“即使现实
生活已经发生了犯罪,但从维持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
因而不进行处罚的特性被称为宽容性。”宽容的本意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
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基于这
一原则,刑法应该更多的从日益多元化、变动化的社会价值来评价和看待
一些社会现象,对反传统的观念和行为不能动辄就使用刑法予以非难的否
定性评价。基于此,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至少还有如下手段能够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一)完善《劳动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现行《劳动法》对社会生活中一些跟劳动者有关问题的解决很难具
体实施和操作,力度也不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如针对拖欠工资的问题
《劳动法》第五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辛}偿,并可以责令
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这一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
无异于隔靴搔痒,对解决问题没有多大的益处,又如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
议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
止、中断和延长等,也无明确的规定,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
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所以,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例如:
(l)延长诉讼时效,劳动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时效为60日,而许多民
工在主张权利未果后,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这造成60
日时效转瞬就丧失。(2)废除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简化劳动争议纠纷程
序,使民工能够在不仲裁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这样既能增强法律法规的震
慑力,又能体现人文的关怀,并尽可能方便打工者,才能有效避免拖欠民
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
国家在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监管同时,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治理,加
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克扣、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严厉查
处侵害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使整个用工市场走上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
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机构。健全市场准入、逐出
机制。对进入市场的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其
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坚决逐出市场。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凡是曾经发生过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必须预交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方能承接
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也要预交相同额度的保证金,防止出现因工程款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同时,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辛卜足保证金
的,有关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施
工;对建筑业企业则不允许其进行施工或劳务分包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
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
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利泼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辛}泼。对恶意拖欠、
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
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关于解决建
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文件精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
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帮助农民工学会通过正确的方式和街去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工作者要以‘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职业道德责任,充分发挥记者“无冕
之王,,和媒体‘第四种权力”资源的监督作用,时时刻刻关心民工等社会弱势
群体,对他们的生存状况予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对拖欠公民工工资的行为
要予以无情的批露。
(五)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俐用工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社会顽疾。
“广大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从代表和维
护广大职工的经济权益的高度出发,应责无旁贷地积极推动和配合政府有
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议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
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作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
各级党委和政府下一步工作计划。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方
式,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大工会组建力度,
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为农民工合法权
益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和权益维护。政府劳动部门要帮助、督促工会与企
业经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或单项工资协议,以保证企业按时足额
发放工资。”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它能在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搭起一
座化解纠纷的桥梁。所以,当前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这个社会难题上要充
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具体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1),健全工会组织,
完善工会制度。组织制度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把解决故意拖欠
民工工资作为工会的一项日常工作,并从资金、人事等各方面予以支持。(2)、确保工资分配透明,着力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五、增设‘拖欠工资罪”违反了现代刑法谦抑性精神
王力平认为,“将欠薪行为独立定罪,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非重刑化、
非刑事化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理念。”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孟德斯鸿曾旗帜鲜明地指出:“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
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的使用”,“在共和制国
家里,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所
以,开l罚要轻,而且除非万不得已不得轻易施用刑罚。……人类应该顺从
自然,从自然给予人类的羞耻之心中受到鞭责,把不名誉作为刑罚的最重
要部分,这样各种残酷的刑罚都是多余的。”功利主义的奠基人边沁,阐
明了施用刑罚应坚持的原则,把四种不当刑罚排除适用的范围。即滥用之
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昂贵之刑。邱兴隆教授指出:“刑法是有限的,
犯罪是无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无奈选择。
因此,宽容和节俭用刑是社会最明智的选择。”
六、认为增设“恶意拖欠工资罪,堤多此一举,因为刑法的现有规定
就能为用刑罚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找到依据
这又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据不退还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东北大学
刑法学副教授高艳军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的故意,
且经他人多次催要而拒不给付的,被拖欠人告诉的,应当以侵占罪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他认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他人工资
的故意,即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谓“恶意”,是指行为人(用
人单位或包工头)应当给付劳动报酬且具有给付能力而拒不给付,而“恶
意,’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表现。现实中,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的
表现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外出逃避,拒不支付;有的是不承认拖欠了他人
的工资;有的是虽然承认了拖欠工资,但以种种理由无限期拖延支付等等。
如具有上述情形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不支付他人工资、而意
图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因此符合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次,被
恶意拖欠的工资在拖欠人与被拖欠人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保管关系。保管
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拖欠的民工工资虽不属严格意义上的被保管物,但
是由于在现实中,民工和用人单位(或称为包工头)之间并无严格的劳动
合同,有的仅仅是口头协议,当民工付出劳动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
民工一定的劳动报酬,但实际上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无故拖欠民工工
资,民工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对他们而言除了等待之外,没有什么好的办
法。在这种情况下,民工和用人单位就拖欠的工资之间已经脱离了劳动关
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管关系。用人单位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对民
工工资的持有和管理,而这一‘持有’或‘管理,正是我国刑法第 270条所规
定的侵占罪中所约束的‘代为保管’之行为,这种‘代为保管’的行为也是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之一。’,’‘最后,多次催要而拒不给付被拖欠人的工资,
且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即符合了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侵占罪客观
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
行为。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中,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往往是多次催要
工资,讨薪之路有的长达数年,尽管如此,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还是不能将
本属于自己的报酬拿到手,而其中的原因就是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称为包
工头)恶意拖欠,拒不支付民工工资。此外,被拖欠的工资虽然从民工个
体看并不多,但从所拖欠的民工整体看,数额就很大了。”因此,对恶意
拖欠工资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适用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
于了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就是一个可以提供参考~的罪名。
我们目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行为最恶劣的是那些包工头、开发商明明有
钱,但是为了自己的暴利或者多榨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隐匿自己的财产或
者逃跑、躲藏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包工头、开发商的行为与诈骗行为并
无两样,只是诈骗罪直接非法占有的是他人的钱财,而包工头、开发商直
接骗取的是农民工的劳务,但是劳务在价值上一样可以表现为金钱。因此,
诈骗劳务与诈骗钱财,只要价值相当,那么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也就相当。”
因此,“扩大诈骗罪的外延,将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劳务为目的,拒不支
付工资的行为规定在诈骗罪中去,诈骗的对象不仅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务,
这种劳务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表现形式可以是:一开始就有意
不打算支付工资,骗取他人劳务后以各种方式拒绝支付工资;也可以是在
他人提供劳务后,采取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逃跑、躲藏等方式而拒绝支付工资。’墓于此,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不用增设新罪名也能予以刑罚打击。
第二章对反对者立论的评价
反对将“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犯罪化者提出种种反对的理由来支持其结
论,这些理由到底能不能为其结论提供坚实的基础呢。
一、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用刑法来规范所要求
的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反对者的逻辑是,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属于民法
的范畴,无论怎样也不可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
为这一逻辑存在两芍蜡误:(一)某一个行为并不因为它最初发生在民法
领域,就绝对不会踏入刑法领域;(二)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底以什
么标准来判断,如果标准是错误的,结论自然就对不到哪去。对反对者的
这两大错误分述如下:
前者的逻辑前提是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
有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在履行这个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
该通过民事法律和劳动行政法律来解决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调控手段。因
此,从法律属性上讲就把刑法排除在外了。假如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我
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金。”显见,这里无论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还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占为己有都是建立在民法的法律关系,比如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形
下,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代为保管的协议,这和农民工足明
工单位的一样是建立在合同上的。根据反对者的逻辑保管人拒不退还或者
拒不交出被代管物只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对这种行为只能通过民法来调整了,原因就是委托人和保管人是民
事上的合同关系,其必然的结论就是《刑法》的第270条要么废除,要么
修改。再比如,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为:(一)司机负完全责任
与主要责任;(二)重伤一人、两人或者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下(不
包括30万)并无力赔偿的;(三)且没有以下情形:1,酒后、吸毒后驾
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严
重超载;5,肇事后逃逸。对满足以上条件的交通肇事行为按现有的法律
规定只是属于民事寝权,属于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但如果把第二个条件改
为: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直接损知O万以上并无力赔
偿的。并同时满足第1和第3个条件,这时的行为就是属于刑法调整了,构
成了交通肇事罪。按照反对者的逻辑,如何解释第一种情形下“重伤一人、
两人或者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下(不包括30万)并无力赔偿的”的行
为是民事侵权,而在第二情形下“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
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两种情形下的
行为属性截然不同是以什么为基准的,难道是因为前者是民法规定的,后
者是刑法规定。如果是这样的话,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错误的症结在于是否用刑法来调整并不是根据行为最初是否来源于民
事领域,因为几乎所有的行为最初都产生于民事领域。那为什么要对不同
的行为要不同的手段来调控呢。这是因为虽然所有的行为都产生于民事领
域,但这些行为整体上上又可以分为有益的行为和有害的行为,民事制裁、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就是针对后者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区别对待的。因
此,对什么样的行为采取何种调控手段的基本立足点只能根据其社会危害
性的大小,而不是其最初是否产生于民事领域,是否有民法上合同的存在。
“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到底有没有达到入罪的标准呢。回
答该问题的前提就是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制定一个能被普遍或者大
多数人接受的标准,这样不同的危害行为的危害度才具有可比性。如果这
一可比前提不存在,得出的结论就是不科学的。
当前有没有这样一个标准呢?遗憾的是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界都没有
给予直接的回答,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哪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取决于下列几个方面:(一)行为侵犯的
社会关系。行为具体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社会危害性自然也就有异。
(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残,是否使
用暴力,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趁自然灾害的时间犯罪,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候作案,其社会危害性也会相对增加。(三)行为人
的情况及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还是
临时起意;动机、目的的卑劣;偶犯还是累犯、惯犯;等等。’,显见,学
者的回答根本没有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危害行为的危害度的划分问
题。这就出现一个障论,刑法作为具有最大负价值的对人的基本权利可能
造成巨大威胁的管理社会的手段,在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分配刑罚时必须要
根据其危害度的不同配置相应的刑罚。但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个标准,这直
接意味着对哪些行为该犯罪化,哪些行为应该分配什么样的刑罚就变得太
随意。
之所以没有这样一个标准的症结就在于“一个行为的危害度,’是在当
前无法被量化的,理由如下:(一)构成危害度的元素是复合险的。一个
行为的危害性从对象上讲可能包括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可能是对统治者
的统治地位的危害、可能是对公民个人及特定少数人的危害、可能是对社
会习俗和道德的危害;从危害的性质上讲,可能是财产的危害、可能是
精神上的危害、可能是肉体的危害。(二)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是千差万别
的,同一个行为对他们的影响或者感受存在很大的差异;再就是同一个行
为对不同的政治体制而言其危害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评价一个行为的
危害度的时候应该选择哪些元素作为衡量其危害性的大小就因所处立场
的不同而异。(三)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当它离定量分析的距离越近的时
候其科学性就更高,反之离科学的距离就越远。而在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
方法上因为种种原因经验研究方法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导致法学研究
离定量分析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自然,其科学性的层次就比勿氏。(四)
世界是运动着的,社会观念也是运动着,此时有害的行为,彼时也许就没
有了危害,甚至可能是有益的,所以一个行为的危害度在一个比较长的时
间段来看是变化着的。基于以上原因,当前中国法学研究对如何确定一个
危害行为的危害度的还没能建立起一个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标准。其结果
就是在采取何种调控措施的时候存在如下问题:(一)分类不准。把应该
通过刑法调控的行为划归为采取民事或者行政调手段来调控,比如故意拖
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同性间的性侵犯行为(此处的陛侵犯行为导致的结果
不构成刑法上的其他罪名,比如一成年男同性恋者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
趁另一成年男性醉酒时把其生殖器插入被害者的肛门完成性交的行为,未
造成轻微伤)。(二)在具体分配惩罚时刑罚跟行政处罚的手段存在交叉。比如((j台安处罚法》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某些行为给与六个月的劳动教养。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被劳动教养其实质就是剥夺了自由,其严厉性不亚于
刑罚的拘役和缓刑,结果就是某些行政处罚比刑罚更加严厉。换言之,在
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标准的情况下,反对者就贸然说“恶意拖
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具有的严重性程
度,不应该入罪,这是很不严谨的。
二、增设该罪是否就完全没有可操作性。
反对者认为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恶意拖
欠工资的行为”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从而在具体适用该罪名时不容易查
明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如果在主观心理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也定罪的
话就违反了主客观想统一原则。(二)政府因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经
常成为导致拖欠工资的最终主体,对政府的这种行为没法处理。(三)拖
欠工资现象在中国很多领域都存在,甚至有些地区连老师的工资也被拖欠
着,如果要通过刑法来保护被拖欠者的利益就不能只保护农民工的,否则
就违反了公平正义的要求。
当前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确实相当复杂,但并没有复杂到根本不
能用刑法来规范的程度,比如餐饮服务业、制造业的领域的拖欠民工工资
的行为很容易就能查清雇主其故意拖欠行为的主观恶性,那么对这些领域
的故意拖欠的行为就不能以此理由说明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否定设置
该罪的可能。至于发生在建筑领域的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相对而言要
复杂一点,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转包层级多,最终的承
包商可能完全没有利润空间。比如第一承包人把中标的工程转包给第二承
包人,以至最后转包到第五第六甚至更多的层次,而转包的层次越多越最
终的承包商的利润就越薄,甚至根本就没有,但商人的第一原则就是利润,
最后就可能靠故意拖欠民工资来获得利润。这就是中国出现普遍拖欠民工
工资现象的原动力,此问题不解决就不能彻底根治拖欠民工工资这个社会
顽疾。(二)由于转包的层级多了,任何一个层级的转包人都可能在经营
中存在挤占、挪用甚至占有下一层级承包商的工程款的问题。其直接后果
就是民工拿不到血汗钱。这在刑法上就可能出现一个难题,即实际占有工
程款的承包人跟民工没有直接的雇主与雇工关系,实际占有人从法律的角
度而言就没有给民工发工资的义务,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他的义务只针对
他的下一级承包人。那么该承包人故意的把该工程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予支付给他的下一级承包人,下一级承包人就必然会把这个风险的一部分
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即拖欠民工工资。在此种情形下该处罚谁,以及怎么
来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三)民工的直接雇佣主主观上具有占有民
工工资的故意,于是就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工资,直至最后把民工的工资据
为己有。
反对者认为因政府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形
无法通过刑法手段来解决,这种说法的实质就是政府能不能成为犯罪主
体。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用单位犯罪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就是个人
单独犯罪。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啥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早就为单位成为犯罪主题扫清了障碍。
政府官员作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公权力,那么在行使权利的过
程中就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典型。所以政府官员完全可以成为该罪的主
体,理由是:(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最大受益者是政府官员。这种
行为的实质是政府在财政吃紧,连老百姓最基本的社保、医疗保障都不能
满足的情况下,把大笔的财政资金拿来修建各种看起来风光的建筑,但这
些东西对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农民和下岗职工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唯一的
好处就是当权者可以向其上级部门炫耀其功绩,最后博得上级领导欢心,
就又有了提拔的资本。这是中国的一种奇怪现象,很多地方的建设搞得是
风光之极,而老百姓呢,连病都看不起,偏偏是这样的地方的官员依然能
够不断被提拔。结果就是,政府官员拿料老百姓的救命钱去换头上乌纱。
更过分的是,不仅花光财政上的钱,甚至连财政上没有的钱也敢花,在完
全没有财政预算的情况下依然上马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最后没法支
付工程款,承包商没了工程款,民工的工资就更没着落了。(二)主观恶
性很大。政府官员毫无疑问是党选出来的精英,至少从智识上来说是非常
优秀的,所以对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我们是绝对不能怀疑的。再就是政府给
各级官员的各种待遇的总合在当地绝对处于一啊良高的层次,即物质上是
很丰富的。显见,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官员的故意拖欠行为工程款的行
为比因为买不起商品房、治不起病、吃不起饭的人去坑蒙拐骗拐骗的主观
恶性更大。刑法既然能严厉的打击这些因贫穷而犯罪的人老百姓,为什么
就不能打击这种无耻的政府官员呢。(三)政府官员的这种故意拖欠工程
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危害是极其大的。体现在如下方面:1,故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一己私利而为之,这不仅
不符合中央政府的精神,而且是被中央政府严厉禁止的。2,这严重的损
害了中央政府的形象,在毁坏党的统治基础。对于政府官员的这种行为
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无论是用党的纪律,还是行政处罚都不足以惩戒。所
以,对于政府因为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就应该直接用刑
罚惩罚相应的政府官员和承包商。
“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如果把保护犯罪的对象只是限定在民工阶层是
否违背了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笔者认为不仅没有,相反是正义的真正实现。
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在正义的分配
上要结合实际,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显见,城市的人群中,最弱势的群
体就是农民工,因此他们的权利也是最容易被侵害的,对最弱势得群体给
与特别的关怀就是法的应有之义。这就和宪法要对妇女儿童给予特殊的保
护的法理是相同的,法律要给予特殊弱势的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而当前
城市的农民工跟在正是这样绝对的弱势群体,完全应该给他们更多保护。
三、用刑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
至于说刑罚只有暂时的威慑效果,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动刑罚不能达
到立法者的目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那就
意味着刑法这门学科和刑法部门法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李斯特早就说过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现代刑法学从来也没有说过刑法
是解决犯罪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只是说刑法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
起的是一种补充作用。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促使我们追求安
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
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被称
之为‘政治约束力’的刑法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
因,因为他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置言之,最后一道屏障就是社会在
犯罪面前最无奈的反击招式,既然是最无奈的招式必然就不是最有效的
招式了。当然,这也不是说刑法在控制犯罪方面一点效果都没有,只是说
效果是有限的。而我们之所以用刑法来规范这类行为就是依赖于刑法这有
限的效果,这也是刑法能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所以,反对者以刑法不能
柑良本上解决“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作为反对增设该“故意拖欠民工工
资罪”的理由就完全不能成立,否则的话刑法典早就该废除了,因为刑法
典上规定的用刑罚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为它被刑法所打击就从社会上消失,它依然存在。
四、反对者认为还有诸多的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的替代途径。
论者认为所谓的替代途径对此问题不过是隔靴搔痒,没有任何效果,
纯粹就是自慰。现分述如下:
(一)完善《劳动法》,建立相关立法是徒劳之举。
不错,《劳动法》及相关立法在面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是存在
很大的缺陷,比如设立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等。但即使是把这些漏洞都堵
上同样不能这一社会问题,理由是:1,中国的最大问题不是法律制定的不
完善,而是整个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任问题。而中国法律向来是没有多少
权威性可言的,举几个最典型的例子:(l)《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平
等的受教育的权力。现实是怎样的呢,同一张高考试卷北京、上海的毕业
生考四百分就能上重点大学,而在安徽、山东、四川等地的毕业生连专科
学校都上不了。要知道北京、上海的学生可是享受着中国最好的教育资源,
凭什么他们就能享受这一特权。这一特权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是
对《宪法》的侮辱。可笑的是这一特权得到教育部的认可,面对这一尽人
皆知的侮辱《宪法》的行为同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居
然没有任何反应。连宪法的权威都可以肆意践踏,况乎“小小的”《劳动法》。
所以,没有权威的法律再完善它也什么都不是,就象被阉割的太监一样,
无论你有多么的英俊的潇洒,多么的玉树林风,在面对女人的时候就是硬
不起来。
(二)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的替代手段同样是不现实的。
1,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编制在现行体制下是极其有限,不可能应付得
了这一庞大的工程。如果采取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社会顽疾,那么现行的
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编制至少要在现有的规模上增加十倍,这就意味着政
府的财政支出就这一块将大幅增长。2,劳动行政部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
采用这一手段解决这问题就必然涉及到部门间的权力再划分,这就是一个
更复杂的问题了。所以,劳动行政部门是无法逾越这两道障碍的。自然,
期待采用这一手段解决这问题就如天方夜谈。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这一替代手段作用也非常有限
的,也是不现实的。
1,保证金的数额该是多少。少了吧对建筑企业无关痛痒,多了吧就
必然加大企业的运作成本,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社会都巨大的负担,在建筑企业普遍资金都不雄厚,这无疑是把建筑企业往火坑里推。2、保
证金由哪个部门来收,会不会滋生新的腐败。3,建筑企业只是在众多的
故意拖欠民工工资主体的一部份,更多的是包工头,这一手段如果对建筑
企业可能起到一点作用的话,对包工头就基本没有什么作用了,特别是对
发包方和政府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就更是没有一点办法。
(四)加强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的替代手段也无疑是痴人说梦。
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功能两个:1,提高拖欠者的法律意识和被拖欠者
的维权意识。2,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拖欠者。显然,第一个功能是不必
要的,原因是拖欠者对相关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是很熟悉的,但
正因为对法律熟悉所以才“拖欠有理’,他们知道法律对他们没辙。于被拖
欠者而言,谁都知道自己的血汗钱被无故拖欠是违法的,不需要人来提醒,
但高额的维权成本令人望而却步。我们的维权成本有多高呢,“为了索要
不足 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
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n一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一1050元;如果提供法
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
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这只是最保守的计算,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
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吃饭、交通等费用。而根据对17个案
件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10000元。”所以,维权意识越
高一分,也许痛苦更深一分。
(五)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的
替代措施就更不具有可现实意义。
理由如下:1,工会组织机能不健全和职能严重萎缩。当前有工会组织
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在广大的非公有经济领域基本没有自己
的工会组织。即使是前者,工会的力量也是非常弱的。这无论是从工会领
导的任命还是建国几十年的实际来看,工会的地位是彻底的堕落了,已无
法担负其应有的使命。我们也不可能期待工会能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因为中国当前压根就没有能让工会组织健全和强大的环境,天生就畸形
了。2,民工的身份从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呢。民工按现有的户籍制度的规
定他依然是农民,只是在城里打工过活。工会则是工人自己的组织,在中
国工人是有特殊的含义的,就是户籍在城里有自己工作单位的群体。这样
看来,农民工主体身份就不符合。如果强行把民工算作工人,就会引起法
律上更多混乱。综上,所谓的替代措施只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脱离了我国实
际情况,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好处。
五、增加“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堤不是就一定违背了现代刑法的谦抑
性精神。
笔者认为提出此种观点的论者犯了两个错误:(一)没有结合实际,
照搬理论;(二)在用理论解决具体问题时缺乏深入研究,误用理论。第
一个错误在于动辄以现代刑法的什么来唬人,因为现代刑法的某些理论固
然先进,但它有其存在的土壤,比如政治的现代化、经济的现代化、文化
的现代化,脱离了这样一个背景胡乱的拿所谓现代刑法的某些理论来解决
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无异于国家在建国初犯的错误一样,不错,共产主
义的社会是人间天堂,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拿它来管理国家那“日理论
脱离实际,不可能取得好的结果。
对第二个错误,即“故意拖欠工资行为”犯罪化是否就违背了刑法的谦
抑制精神放在后面讨论。
六、诈骗罪和侵占罪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至于赞成运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或者第270条侵占罪的规定来打击恶
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观点与前面的几种观点本质的区别就是认为对这
种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只是认为不必要再增加新的罪名。这种行为到底
是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还是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树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事先合法占有的
情况下,拒不退还的;另一种是对遗忘物和埋藏物两种物品非法占有的清
况下,拒不交出的。第一种情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代为保管’,行为的确
定方式的确认。‘代为保管”这里的“保管”,不只包括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
保管关系,还包括事实形成的保管关系。即凡是非所有的管理关系,都应
视为刑法规定的‘睬管”行为。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代为保管他人
财物”的关系。1、他人的委托。2、行为人的借用。3、行为人的租赁。4、
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5、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6、无因管理财
物。7、不当得利。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都源于上述七种情形。
“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关键就在于该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否
是侵占罪所要求的这7种情形,反对者认为“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拖欠方和被拖欠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管关系。用人单侧良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
对民工工资的持有和管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立不足脚的,首先,被拖
欠的工资不是基于双方的保管合同,而是拖欠者一方违反雇佣双方的合
约,所以,尽管侵占罪也存在违约的行为,但“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违反的
是劳动合同,后者违反的保管合同。其次,‘代为保管”前提就是被保管物
得是委托方。被拖欠的工资是以货币形式出现的,货币不同于其他的物,
在雇主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之前他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既然是雇主
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这个保管关系就不能成立。基于此,把“恶意拖欠工
资的行为”解释成特殊的“代为保管”完全脱离了语言本身所具有的含义,除
非有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认可,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理论界一舫寸诈骗罪是这样定义的:诈骗罪又称欺诈罪或诈欺罪,是
指采用欺骗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务或财产上利益,因而给他人造成财产
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
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
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第三点中
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罪的关键。处分行
为做具体解释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而失去占有的行为。这里需要把握
两点:一是受害人做出处分行为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二是受害人失去
占有的财物有经过了受害人的处分。不错,“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也采取了
各种欺骗手段,问题的关键是欺骗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一样,“恶意拖欠
工资行为”采取欺骗手段时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两种可能:1、先拖一段时
间再说,最终还是要把钱给被拖欠者。2、为了最终占为己有。而诈骗罪
的主观方面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就是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受害人被欺诈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处分受害人是有选择权
的,是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的自愿处分,而“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中被拖欠
者不是基于相信拖欠方的欺骗而处分财物,是没有选择,且这里的行为也
不是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基于此,“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不符合诈骗
罪的规定。
结论,反对者的立论脱离了我国实际情况,于解决当今甚至在未来很
长时间都存在的“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没有提出可行的措施,因而反对该行
为犯罪化的立论站不住脚。第三章赞成者的基本立论
一、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犯
罪化。
按照社会与劳动保障部的公布的数据,被拖欠的民工比例高达722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在我国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甚至成为某
些人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一种理想途径。也许每个被拖欠者被拖欠的数额
确实不大,几千甚至只有几百块钱,但这些钱是农民工的救命钱。一旦被
拖欠,一年的辛苦就化为鸟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可能采取一种暴
力或者聚众堵路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由此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成为潜
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旦在特殊的情况被引暴,对社会的危害是无法估
量的。
二、国外的相似规定可以借鉴。
从比较的角度而言,世界上经济上比我们更发达、法治化更高的一
些国家和地区对‘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或与之具有相同性质的行为也在运
用刑法来弥补其他手段的不足,比如德国刑法第266条a(截留或侵占劳动
者报酬)明确规定:(一)顾主截留应当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联邦
劳工机构交付的保险金,妇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顾主受委托代
其雇员从其工资中扣付给他人的款项,但在期限届满前未通知雇员,截留
而不给他人的,处于前款相同之刑罚,顾主在期满前有下列行为的,法院
可根据本规定免除其刑罚:(l)以书面形式通知收款机构其截留的款项
数额的,且(2)说明虽真诚努力但仍不能如期支付的理由的。德国的这
一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但毫无疑问的是对这种性质的
行为德国采用了更严厉的打击措施,因为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的对普通公
民的危害性远大于该条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对赞成者立论的评价
一、赞成者立论的局限。
最早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该罪的是广东省全国人大
代表方潮贵,随后全国政协委员张国祥、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分别在全国政协和人大会议上提出相同建议。从赞成者的身份看多是在实际工作中大
量接触到或者处理过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律师、人大代表或者相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因此他们对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措施的实际效果有深刻
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刑法上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来打击这种
行为。但也正因为身份决定的局限性在提出应该用刑罚打击这种行为时就
只是单纯的阐述了绷于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对危害性的论述以及增设该罪
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可操作性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国外相似规定的缺憾。
至于赞成者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提出德国对与之性质形同的行为
予以刑罚打击来证明我国予以刑罚打击的正当胜,这对解决我国当前拖
欠民工工资问题有积极意义。但德国无论是经济水平还是文化习惯跟我
国有很大的不同,其次德国采用的是间接的模式,所以,不可完全照搬。
总体来说,赞成者立论基础没有夯实,体现在没有针对反对者的立
论进行有深入研究,只发表了一些零星的言论,不足以为该行为犯罪化提
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且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对当前我国这一社会顽疾
的称谓“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缺乏科学性,首先,“恶意”不是法律术语,“恶
意,,肯定就是“故意”。否则就还有‘‘善意”欠薪之说法。所以

我要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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