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平台代理期间想要取消 但时间你还没有女朋友到会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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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味:这里有很多考初级时的老同学,我们一起进军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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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一 天气晴中级会计实务第一章书读一遍,课件听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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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准备制定学习计划,凡事预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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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lianzi777:呵呵,这里好多初级的同伴呀,我们一起努力吧.我有很多好资料,会贴上来和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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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二 天气阴 阵雨今天进行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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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eng:你好!我注会两法已经考完,经济法没有把握,税法觉得还可以.以我们初级的水平攀登注会的高峰一定会有困难,只要我们努力了,就无愧我心.我早就够考中级的资格了,但一直没在财务岗上,所以没有报名.今年通过了初级,又学习了注会,所以对中级考试信心百倍.如果你不能考中级,可以尝试继续注册会计师的学习,起点会更高,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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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味:你的进度如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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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工作很忙,原计划在单位利用午休时间看书,现在不能实现了.只有充分利用晚上的时间高效率的学习.儿子上小学五年级了,个性也越来越鲜明,为了能考上重点中学的英才班,我既要给他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又要辅导他学习.希望2008年我收获中级证书,宝宝考取69中英才班.为了理想,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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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囡囡如意在 17:01:00发表的内容:算我一个,一起努力.为了让人生没有遗憾,让我们为了理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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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三 天气晴经济法第一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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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一)一定要带着问题进行复习   强调要带着问题进行经济法的复习,理由有两个:一是经济法考试的题型有六大类,而这六类题要求记忆的深度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简答题、综合题往往要求大家表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定事由,故要求记忆的层次最深,判断题次之,而其它几类题又次之,因此在进行记忆时,针对不同的题型所花的精力可稍有不同,从而避免平均分配时间;二是经济法的专业性、实务性很强,要求大家记忆的数字规定、法律条文规定很多,而其本身又没有引人入胜的情节。如果不带着问题看书,我们就很有可能因为经济法内容的枯燥,而陷入昏昏欲睡的境地,造成学习效率的低下。而要做到带着问题进行复习,本人认为对历年的经济法基础考试试题及其答案进行分析非常重要。因为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把握考试出题的规律、考试的深度和层次,以及答题的要求,进而可以很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因此,大家一定不要忽视了对历年试题及其答案的分析。   (二)尽量找比较完整一些的时间来进行经济法的学习   所谓“比较完整一些的时间”,也就是连续较长的时间,如2小时、3小时等,而非零零碎碎的时间(如2O分钟、3O分钟)。人的记忆高峰存在—个进入和退出的过程。如果找30分钟的时间来学习,前15分钟刚刚静下心来进行学习,后15分钟又因准备干其他事情而分神,这样就不存在什么记忆的高峰(即最佳状态),起不到好的记忆效果。相反,如果找比较完整一些的时间,我们则会获得一段比较长的记忆高峰,在这一时间里我们可以看很多页的书、记住很多很多的内容,从而取得很好的复习效果。   (三)采取“回忆法”进行复习   所谓“回忆法”是指大家在每天看完经济法书睡觉之前,不妨躺在床上闭目回忆一下当天所学的内容:我今天看了哪些章节?都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出什么类型的题?如果能够回忆起来,说明你的记忆效果不错;如果回忆不起来的地方,那么在第二天进行新的内容的学习之前,请先把昨天记不得的地方再看一看,然后进行下一步的学习。而切忌把一本书分几等份,不管有没有记住,今天看30页,明天看新的30页,后天又再看更新的30页。这种平均分配时间,片面追求数量的完成,而忽视记忆效果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四)运用“对比法”进行复习   经济法考试中的单选、多选和判断题,主要是考大家对法律规定内容掌握的准确性,其选项或表述中常常会有一些似是而非、容易混淆的问题。如果我们针对这些问题在复习中有准备地进行了对比记忆,在考试时就不会被这些似是而非的答案所迷惑,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加快答题速度,为简答题、计算题、综合题腾出宝贵的时间。如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学习,大家应注意各类公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大不同。如注册资本额方面:生产性、批发性有限责任公司为50万元人民币,零售性有限责任公司为30万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则为5000万元;在组织机构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监事机构是监事或者监事会、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监事机构必须是监事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董事长;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3000万元等等。又譬如法人资格方面,所有公司、所有子公司、所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所有商业银行都有法人资格,而公司的分公司则没有法人资格。这样,把相同、相近或相异的东西联系起来对比记亿,记得就比较牢靠、比较准确,无论出单选、多选还是判断,答起题来都很有把握。   (五)应适当地做些习题,以加深记忆   俗语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讲动手写的重要性。对学习经济法来说,在看书时手中拿支笔涂涂写写,可帮助我们集中注意力,增强记忆的效果。而适当地做一些习题(本人建议重点做历年考题,其次是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的学习指南),可帮助我们了解《经济法基础》教材的重点、出题的角度、类型和考试层次,印证我们的记忆是否深刻、分析判断是否正确,进而可以更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六)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复习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很多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工作之余,大家不妨采取你问我答或我问你答的方式进行复习。能够提出问题,说明你对这一问题已有一定的了解,并能藉对方的回答加深自己的记忆;能够回答出问题,则验证了你对这一问题已经掌握,在以后看书之时这一内容就可一眼而过,而一旦答不出来,赶紧查书有针对性地找答案。这种方法产生的记忆,本人认为比个人埋头苦学更加牢靠。   (七)科学安排复习时间,加快看书频率,多看《经济法基础》教材几遍   人的记忆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和遗忘作斗争的过程。只有趁热打铁、多次反复,才有可能使记忆的效果牢靠。而我们有些考生在复习经济法时,时间安排不尽科学,有些人甚至计划从现在开始到考试时止只看一遍教材,每天只看几页书,希望一次性记住。这样安排,虽然每天看的几页书似乎当天记得很牢靠,但实则等到看最后的几页书的时候,前面的内容早就忘得干干净净了。对此,本人主张,除了第一遍、第二遍的复习可以相对较慢的速度比较仔细地进行外,随着考试时间的越来越邻近,我们看书的频度也应该越来越快、周期应越来越短 ,从一个月看一遍,到半个月看一遍,到—星期、半星期,其至一天就能看一遍。其方法是:运用回忆法,凡看下一遍的时候,自己看到章、节、目的标题,就能回忆起相关内容的地方,就略看、甚至不看,把记忆的重点放在那些比较陌生的地方,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书越看越“薄”、速度越来越快、记忆越来越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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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题型题量分析  单选题(25×1=25分)  多选题(20×2=40分)  判断题(10×1=10分)  简答题(3×5=15分)  综合题(1×10=10分)  客观题   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属于客观题(合计75分),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   主观题  简答题和综合题属于主观题(25分),要求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   (一)单选题(25分)   单选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1分。在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二)多选题(40分)   多选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2分。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正确答案为2-4个。 考生只有选中全部的正确答案才能得2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为0分。   (三)判断题(10分)   判断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 判断题的评分标准: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既不得分也不扣分;但判断题整个题型的最低得分为0分。   (四)简答题(15分)  简答题共3个题目,每个题目5分。每个简答题一般有2-3个小问题。   (五)综合题(10分)   三步走  1.作出明确的判断  2.引述法律条文  3.作具体分析  举例:甲是投资人,投资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对乙的职权有企业内部限制:对外签订合同时不能超过1万元。乙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和善意的第三人B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合同是成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聘任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超过了内部限制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但B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解题步骤:  1.作出简单明确判断  2.引述条文  先用过渡语句,根据(有关)规定,然后引用法律原文。  3.具体分析   在本题(本案)中 二、200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彻底删掉了"税法" 的全部内容   层次:  Ⅰ 2. 6. 7. 8 ≥55%  Ⅱ 3.4.5 ≥25%  Ⅲ 1.9 15%三、复习方法  考试大纲:命题范围   教材:复习范围  历年试题  通读:考试大纲  精读:辅导教材 80/20原则  死记硬背:60/40原则   死记硬背  1.数字  人数、时间、金额、比例  2.法律条文   3.法律责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6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5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 2004年&&&& 2005年&&&& 2006年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2题2分多项选择题&&&& 1题2分&&&&&&&&&& 1题2分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综合题&&&&&&&&&&    2分&&&&  合计&&&& 3题4分&&&& 3题5分&&&& 4题5分  200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7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随之而来的是数不胜数的难点和重点,考生应高度重视;(2)在第四节新增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针对2007年的考试,考生注意以下问题:(1)2007年本章的题型主要是客观题;(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第三、四节。  考生应注意的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事实;(2)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委托代理;(5)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的界定;(6)《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7)行政复议的范围;(8)特殊地域管辖原则;(9)诉讼时效期间;(10)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  3.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4.熟悉经济法的渊源;  5.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6.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述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  ②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②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协定。  【例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05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例题2】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2005年)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例题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4】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政府规章。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例如:A.B两个企业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时A向B发货,B向A付款。该例中的合同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种。合同界定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客体是合同的标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权利和义务。  以上的例子中,针对发货环节,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针对付款,A是债权人,B是债务人。因此,买卖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的一种。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P5)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9)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荣誉称号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2)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2)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4)选项D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  【例题2】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商品   B.商标   C.公民   D.组织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例题3】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专利权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  【说明】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2.经济法律事实(重点)  (1)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注意判断题)。  【例题】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 )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2)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解释】本考点在最近5年的试题中多次出现,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要求考生准确区分 “行为”、“事件”的范畴。  【相关链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签订合同  C.战争  D.擅自发行股票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2004年)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战争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事件”范畴。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2007年新增)  【解释】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解释2】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解释3】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链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5)  所附条件包括:行为、事件。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3.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P15)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释1】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P16)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1】无效民事行为天生有“硬伤”,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存在一定程度的“软伤”,只是由于自己的问题,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并非对方欺诈、胁迫,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解释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②显失公平的。  【解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撤销权的时效(P16)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3)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相关链接1】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案例】A.B企业于日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B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例题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撤销之日起开始无效。( )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例题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选项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与乙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选项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不管是否有牌照,转让走私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例题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不生效,不存在民事行为无效的问题;(3)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例题6】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二者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选项A是正确的;(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二、代理(2007年新增)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解释2】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三)委托代理(重点)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举例】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如果经过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为40万元,那么不足的60万元,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举例】日甲委托A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A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A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乙可以要求代理人A支付250元的货款。A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四)滥用代理权(重点)  1.滥用代理权的界定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举例】甲授权A买入一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元),A拥有该设备,于是以80万元的设备销售给甲,这是属于代理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代理权滥用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相关链接】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举例】甲授权王某购买煤,但王某以取得回扣为目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表甲企业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乙企业提供的煤是劣质煤,此行为给甲企业造成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由王某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重点)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1】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甲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元),A作为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120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甲知道后表示同意的,A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甲公司授权A购入商品房,甲对A在出具委托书时有过失(把盖有章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和盖好合同章的空白的合同书交付给A),A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甲的名义和善意第三人乙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代理行为视同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乙银行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例题】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后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选项CD属于“表见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责令停产停业   D.罚金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选项D属于刑事责任。  【例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刑罚种类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罚款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罚款是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平等的主体),当出现争议时,如果双方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只能提起仲裁,对于仲裁庭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般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举例】某县工商局对甲企业作出罚款100万元(不平等的主体)的决定,如果甲企业不服,甲企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甲企业也可以先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甲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 合同纠纷   ② 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 行政争议   ③ 劳动争议   ④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本考点在最近5年的试题中多次出现,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  【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1999年)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继承纠纷  C.财产租赁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例题2】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2001年)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之间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夫妇之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例题3】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2002年)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例题4】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2004年)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①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解释】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相关链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举例】A、B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事先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A企业未告知人民法院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受理诉讼。B企业只要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B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释】注意该条款在《合同法》综合题中的应用(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例题】甲公司和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2)仲裁协议的无效  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006年)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4.仲裁程序  ① 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② 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③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  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⑤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释】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5.仲裁裁决(重点)  ①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解释】考生注意申请撤销的时间(注意单选题)、人民法院的限定条件。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B.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年内  C.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D.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④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⑤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链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1)选项B: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2)选项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3)选项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人民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一)仲裁协议  1.协议无效  2.协议本身有争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双方都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协议有效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裁决  1.裁决是否可以依法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裁决生效  ①不服:不能再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②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重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举例】县工商局对甲企业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如果企业对该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县工商局对本局的职工处以降职处分,该职工不服的,不能针对降职处分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举例】A和B签订了标的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当发生合同纠纷(民事纠纷)时,A企业和B企业向县工商局申请行政调解,县工商局作出了相应的调解,但A企业对该调解不服。在该例中,需要注意的是:A企业对该调解不服,是不允许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2001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相关资格证书不服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2年)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例题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6年)  A.某公司不服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查封财产决定  D.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单位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2.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注意单选题)内提出。  【举例】假设行政机关罚款决定作出的时间为4月1日,但当事人知道的时间为4月10日,那么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应该从“知道”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在6月10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针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考生重点记住“知道”和“60日”这两个关键点即可,考试一般不会涉及到具体日期的计算判断。  (2)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重点)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例题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3】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还款时间日,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B对A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2年将丧失胜诉权。但B作为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并没有消灭,A和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  ①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适用于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选项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A对B的权利侵害发生在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期间:①如果B于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年内(日-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尽管B丧失了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B公司仍可以请求A予以赔偿。  ②如果B于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日-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诉讼时效的中止(2007年新增)(重点)  【解释】“中止”是暂停的概念,而“终止”是结束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举例】A对B的权利侵害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日-日,如果日出现了不可抗力,那么日暂停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在不可抗力终止的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①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②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③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举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进行侵害(拒付租金),B公司于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日-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从日开始计算。  (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和结束时间都在最后6个月之前,因此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2)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后,因此应该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为日-日,顺延一个月。  (3)日发生地震,8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算,8月1日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日-日,顺延一个月。  (4)诉讼时效的中断(2007年新增)(重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日,A到期不清偿债务,B对A提起诉讼时间应当是2年。日,银行书面通知A企业还款, A仍然拒绝清偿债务,诉讼时效应该从日重新计算2年。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例题2】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月6日甲穿该服装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 )。  A.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诉讼时效期间自日开始计算  C.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5月6日开始计算;(3)选项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  【例题3】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2)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B错误;(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错误。  【例题4】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日至日  B.自日至日  C.自日至日  D.自日至日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日-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日-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乙出差遇险发生在2001年的12月,则正确答案为B。  3.审判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1】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相关链接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的区别如下: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例题】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  B.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  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4.执行程序  (1)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相关链接】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总结】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合同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1.针对该合同,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  (1)主体:A企业和B企业;  (2)客体:100万元的合同标的;  (3)内容: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针对该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所具备的条件是行为和事件。A企业和B企业订立合同就是属于引起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  3.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外,该合同有可能依法撤销。  4.针对该合同,可能会涉及代理的情况。(假设A企业授权甲代其签订合同,甲为代理人,A企业为被代理人)。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三个具体情况:  (1)授权不明的情况;  (2)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3)无权代理的情况。(是否被追认、是否为表见代理)  5.针对该合同,可能会涉及争议,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6.针对该合同,还可能会涉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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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论  本章应关注的主要内容有:  (1)掌握会计要素概念及其确认条件;  (2)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掌握会计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4)熟悉财务报告目标;  (5)熟悉财务报告的构成;  (6)了解会计基本假设。第一节 财务报告目标  一、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二、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三、会计分期  四、货币计量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例题1】可比性要求( )。  A.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B.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C.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D.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果企业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那么就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如实反映经济现实和实际情况。  【例题2】下列各项,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有( )。(2006年考题)  A.商品售后租回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B.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C.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D.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六、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但是,谨慎性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  【例题3】下列各项中,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的有( )。(2003年考题)  A.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作自有资产核算  B.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C.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D.将长期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一、会计要素概念  会计要素,是指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分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一)资产  1.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资产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题4】下列项目中,符合资产定义的是( )。  A.购入的某项专利权  B.经营租入的设备  C.待处理的财产损失  D.计划购买的某项设备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二)负债  1.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2.负债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  2.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构成  所有者权益按其来源主要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3.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由于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剩余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三、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收入  1.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费用  1.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三)利润  1.利润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是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利润的来源构成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3.利润的确认条件  利润反映的是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因此,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入、费用、利得、损失金额的计量。     【例题5】利得和损失一定会影响当期损益。( )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第五节 会计计量  一、会计计量基本要求和会计计量属性的构成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  (二)重置成本  (三)可变现净值  (四)现值  (五)公允价值  二、会计计量属性的应用原则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财务报告目标,企业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如果这些金额无法取得或者可靠地计量的,则不允许采用其他计量属性。  【例题6】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其会计计量属性是( )。  A.现值   B.可变现净值   C.历史成本   D.公允价值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第六节 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概念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及相关概念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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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味:你也是刚刚开始呀.我考完初级备战注会了,所以中级也是刚起步.学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我是先听课件,再看书.因为是老课件,旧教材,所以只是泛泛而学,不深入,不作题,算是预习.等新教材下来,再精读教材,细听课件.在科目选择上我认为实务和财管同时学,互补又不因为只学一科感觉乏味.我经济法学过注册经济法,中级的课件看起来很轻松.你可以叫我学友,我们一起学习,本来就是一种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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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无声喇叭在 9:17:00发表的内容:我以前考过中级,三门课都听过,但是只通过了两科,后来因为其他事情就再没考。现在想重新考试,问下,不听课只做习题有希望通过吗???教材变化大,建议必须听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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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五 天气晴会计实务第二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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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近你温暖我:中级经济法相比注会经济法要简单很多,只有9章内容,如果你注会经济法学的好,可以少用点时间.如果你不报班,我有好的资料也可以发给你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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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期六 天气晴单位最近忙,不但周末无休,连十一长假都没有了,郁闷.今天进行中级财管第一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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囡囡如意: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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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椰子味在 10:00:00发表的内容:云友,在学习会计实务的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时候,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非常不理解,怎么办呢?我才学完第一章,等学到第三章再和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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