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如何匿名举报不被发现能查到如何匿名举报不被发现人

实名举报被泄露,网上举报同样被查询网址(ip地址),手机举报也遭查询用户,谁能保证再也没有“内鬼”、“灯下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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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中纪委公布电话网络举报受理流程 举报人可获唯一查询码
中纪委设有专门的电话、网络举报办公区,办公区外部有LOGO墙,墙面用蓝色字体标识举报电话、网络举报网址。
&您好,这里是中央纪委举报电话12388。请问您反映什么问题?&工作人员正在接听举报电话。
电话举报内容全部导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网)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登录网络举报信息处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网),阅读网络举报件。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王姝)&您好,这里是中央纪委举报电话12388。请问您反映什么问题?&拨通中纪委举报电话12388后,听筒中响起工作人员的声音。
继公开来信举报、来访举报之后,中纪委昨日又公布了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受理流程。
专人接听录入电话举报
中纪委公开的画面显示,对于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中纪委设有专门的电话网络举报办公区,如同交管部门的122、公安部门的110一样,该办公区外部也有一面LOGO墙,白色半透明墙面上用蓝色字体标识部门名称、电话网络举报办公区,以及电话举报专线12388、网络举报网址www.。
办公区内也是敞开式办公,大工作间内设置若干隔断,每个工作人员的办公桌面上都有两台电脑、一部电话,再无其他物品。
负责受理电话举报的工作人员戴着耳麦,接听举报电话,然后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内容,录入举报电话受理系统。另有专人再将电话举报内容全部导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内网。
负责受理网络举报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登录网络举报信息处理系统,阅读网络举报件,识别出其中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网络举报,全部导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举报人可获唯一查询码
举报人通过网络举报后,可获得一个唯一的查询码,输入此查询码可以及时查询举报的受理情况。
举报件全部在内网处理
中纪委官网解读上述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受理细节时特意注明:举报件全部在纪检监察机关内网处理,严格保密,我们拍下(图片中呈现的举报内容)的仅是一封虚拟的举报件。
举报按照分级负责办理
同时强调:对涉及非中央管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以及应当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的申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中纪委4种举报受理方式全公开
2015年新年伊始,新版中纪委官网改版上线,首个自主策划的报道就是去神秘化自揭面纱,推出了自主策划系列报道&&近距离:中央纪委信访室是如何受理举报的?该报道分上、中、下三部分。
本月1日、2日分别播出了前两部分&&近距离:中央纪委信访室是如何受理举报的?(上);近距离:中央纪委信访室是如何受理举报的?(中),通过系列图片让镜头说话,分别揭示了中纪委信访室受理来信举报、来访举报的细节。昨日播发了第三部分,用7张图片讲解了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受理细节。至此,中纪委信访室的秘密全部公开。职业举报人举报的企业已查无下落,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立案吗?
对已查无下落的企业,可以不立案吗?
&企业查无下落&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节选)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林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剑林举报答复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维澳佳公司违法经营的举报》,举报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为逃避履行责任,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涉嫌异地违法经营。举报要求: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经营人;2.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涉嫌异地经营的行为;3.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举报人本举报处置结果并依法奖励举报人。2016年2月16日,被告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5号1006房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巡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上述注册经营场所经营,不知去向。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机营机电设备厂机电大厦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份缴清所有费用搬离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5号1006房。”2016年2月19日,被告作出穗工商越分举复[2016]10号《关于对李剑林举报事项的答复》,复称:“……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16日对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5号1006房的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搬离该址,不知去向,无法对该公司作进一步调查。因此,我局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16年2月24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据此,被告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对辖区公司住所的登记事项具有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举报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即对公司住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举报,被告作为本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原告的举报负有调查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举报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5号1006房,根据被告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片可看出检查房屋房号为&&房,与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不一致。从本案被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来看,尽管原告提供了举报线索,但被告未积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仅靠单一的现场检查的方式确认该公司已搬离,并作出相应答复。而且,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请求查处被举报人涉嫌异地经营和依法发放举报奖金等事项,被告在收到上述投诉举报材料后,在对原告作出的答复中仅对原告举报的是否涉嫌异地经营事项进行回复,对是否予以奖励请求并未予以涉及,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本案被告在作出的穗工商越分举复[2016]10号《关于对李剑林举报事项的答复》中未引用任何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答复的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撤销后,被告应对原告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2月16日,上诉人执法人员到被上诉人举报的涉案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份搬离该经营场所,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异地经营,其存续状态不明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有擅自变更住所登记事项的行为,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处理。。(二)上诉人积极作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未积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仅靠单一的现场检查的方式确认该公司已搬离,并作出相应答复”的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悖。上诉人积极调查,一是现场检查。2016年2月16日,上诉人执法人员到被上诉人举报的涉案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查现场未发现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并且举报投诉地址的原房号1006房现已变更为&&房,上诉人在现场作了笔录及拍照。二是向举报地址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调查,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搬离。关于上诉人提供现场照片显示房号为&&房的原因是:该经营场所已不存在1006房的门牌号,&&房的地址已更改为门牌号&&房。原审法院在判决书第45页中也查明,上诉人除现场检查外,还对举报地址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调查,物业管理单位出具了《证明》,不存在仅凭“单一现场检查方式确认该公司已搬离”的事实。(三)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在现场不等于该公司存在异地经营的行为。虽然该公司不在登记的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但是不排除该公司准备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异地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擅自改变了登记事项,则不能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因此,不能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就简单认定该公司有异地经营、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四)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是否予以奖励请求并未予以涉及,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欠缺法律依据。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暂未有规定必须对是否予以奖励请求事项给予回复。二是对异地经营的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投诉奖励主要针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暂未有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对举报异地经营可以给予奖励。(五)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作出的答复中未引用任何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未有规定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必须引用法律、法规予以说明。举报事项处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回复中注明引用的法律、法规。综上,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上诉人作出的答复。
被上诉人李剑林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被上诉人举报要求上诉人查处广州维澳佳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监督上诉人履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定职责。而且,从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来看,并没有涉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及请求。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举报事项作出的查处行为及答复行为,没有为被上诉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82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李剑林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智荣君点评:
1、此案具有很强的参考性和借鉴意义,工作中经常遇到举报材料中反映的企业已搬走并查无下落,这样的案件到底要不要立案或者立案后怎么结(销)案是现实工作中一个难点,很多领导也不敢拍板!
2、此案中该局的上诉理由值得我们学习,有理有据并且最后也取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同!
3、呼吁市场监管局更多的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敢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法理分析等角度敢于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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