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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顺风车”出事故 保险该不该赔?
长江商报消息 保险公司认为,私家车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赔偿,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通过网络叫车平台跑“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13万余元维修费赔偿,双方遂对簿公堂。通过打车软件载客究竟属于“营运”行为还是“合乘”行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昨日,武汉中院表示,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该行为属营运行为,驳回车主索赔的诉求。
车主:跑“顺风车”出事故遭保险拒赔
去年7月,在武汉某国企工作的宋某看到朋友们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叫车平台上跑“顺风车”收入不错,于是自己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并注册了某打车软件司机用户。当月底,宋某把相关资料交给一个在4S店工作的朋友,委托对方办理了该车的保险手续,便上路跑单了。随后近半个月的时间里,他一共接了10次单。
8月15日零时20分,宋某通过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其从武昌区群星城送到洪山区仁和路,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然而,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路面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出现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汽修店维修检查后,核定共需13.1万余元维修费。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各种考虑,打车软件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事发后,宋某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对陆某进行谈话笔录,确定了宋某是在跑“顺风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同年9月18日,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1005元。
保险:改变了被保车辆使用性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宋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中“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庭审中,宋某承认事发时自己是作为网络叫车平台“顺风车”司机,送乘客陆某前往目的地,但其并未向陆某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而且,投保后保单一直在朋友手中,自己并不清楚保险条款内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已载明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宋某没有及时取回保险单,搁置了自己的权利,应自负其责。
而通常所谓“使用车辆营运”,是指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货或载客并收取费用进行营利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但法院认为,打车软件是提供了一个供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由车辆所有人与乘客通过该软件平台联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该软件自动计算出行车费用,由乘客将乘车费用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其本质就是交易行为。而在购车后至事发时,宋某已通过打车软件搭载乘客10次,故法院认定,宋某驾车搭载乘客陆某,不能证实系“合乘”。
去年12月18日,汉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事发当晚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因为油耗多,想顺路带个人,并不是为了挣顺风车的收入,因此不是营运行为。
二审武汉中院认为,宋某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与动机无关。故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叫车平台不应推卸安全责任
武汉中院民二庭审判员刘阳介绍,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损失。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近年来,全国多地曝出新闻, “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软件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保监会近日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法官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私家车若要营运 应变更车辆用途参保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介绍,在这起案件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法官最终根据相关证据及法规条款,认定宋某在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是营运行为,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如果事故中发生了人员伤亡事件,无论是针对司机还是乘客,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根据该保单中“特别约定”载明的“该车出险时,若为营业性用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支付保险赔偿。因此若车主有运营需求的,建议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提出特殊要求,变更车辆用途,以营运车辆的身份参保,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出现纠纷。私家车转型专车,有专职从事营运的,也有业余营运的;拼车既有专职营运拼车的,也有兼职限于上下班参与运营的。由于缺乏转型车运营的基本数据,导致计算保费增加额困难。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关注风险并有效防范是立业之本。关注汽车产业变化,则是车险经营的基础工作。
专车、拼车现象是“互联网+”派生的新兴出行模式,一经问世,改变了原有的公共交通市场格局。一是分流了原来出租车的部分消费人群,动了出租车行业的“奶酪”。对于习惯于打车的人群来说,新出现的专车拼车,相对于出租车,便捷、廉价、态度好。二是一定程度动摇了车险经营的风险基础。脱胎于私家车的专车和拼车,上路行驶的几率和行驶里程提高了,驱动交通事故的风险和风险管控难度加大。围绕这部分私家车的交通风险状况变化、保费和风控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变化开展研究,是车险经营重要课题。
为此笔者收集整理了国家权威媒体今年元月至今对广州、杭州等8个城市相关报道,实地对西部某省会城市的相关机构和驾乘人员进行非正式访谈以及收集分析当地主流媒体的相关报道,尝试分析私家车转型专车和拼车对车险经营的风险变动关系,提出建议,供业界交流参考。
出行新方式带来风险增加
私家车转型为专车和拼车,使用性质由非营运转型为全营运和半营运,风险增加是行业共识,不存在分歧。但是,在车险经营实务中,如何应对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管理规定不明朗,不利于判断转型是否合法。从报道看,相关监管部门在对专车进行了检查后,没有对经营行为进行界定,也没有采取禁止后台停止运营的具体措施。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转型非法,保险公司就不能按照变更使用性质,追加保费来处理;如果交管部门认定转型合法,保险公司才可以认定转型导致私家车使用性质变更,并据此增加保费。二是变更信息不对称,不利于识别是否转型。转型为专车、拼车的私家车,在投保时不管是否实际转型为营运,或许在转型后,均不会如实告知保险人转为运营,保险公司未能与将专车拼车经营平台数据进行对接,无法采集转型的基本信息。三是营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计算增加额度。经了解,私家车转型专车,有专职从事营运的,也有业余营运的;拼车既有专职营运拼车的,也有兼职限于上下班参与运营的。由于缺乏转型车运营的基本数据,导致计算保费增加额困难。
专车拼车的出现,对汽车市场产生了多重影响。一是分流了原有的出租车的客户群。在博弈中,出租车市场会趋于萎缩,专车蚕食了出租车的高端客户,拼车蚕食了出租车的低端客户。二是有车族改变了汽车使用方式,由原来每天驾车上班改革为“上下班拼车+节假日驾车”的模式,汽车使用时段发生了重要变化;三是无车族改变了汽车消费的概念,平时拼车、节假日租车出行的意识逐步形成,促进了汽车租赁市场的发展。现阶段,停车费、车位价格等汽车间接费用攀升,导致养车成本提高。四是筛选出专用车型。据了解,职业拼车的车主多数选择小排量、大空间、油改气的车辆。
促进车险经营精细化管理
专车拼车对于保险业经营的影响,短期看,督促企业加强风险变化研究,调整保费价格,密切跟踪风险变化。
车险经营的基础是对汽车的风险经营状况进行评估,专车和私家车的出反映的本质是私家车进入运营和半营运状态,部分或者全部改变了用途,在现有客户中进行结构性转移。从保险公司的承保系统来看,私家车转型专车和拼车仍属于非营运车辆,而在实际使用上,已经转为营运了。
为了便于对比私家车转型营运车辆的风险变化,不妨按照投入运营的程度将风险费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代表私家车转型专职专车,其风险状况最高,接近于出租车; B等级代表转型为业余的专车,其风险等级略次;C等代表转型专职的拼车,D级代表转型为业务拼车,仅在上下班进行拼车,其风险等级略微高于原来的非营运性质,甚至其风险等级不变。相对而言,重点关注的风险是前三类转型车。
对转型于私家车的专车拼车的交通风险准确性评估,需要大数据支持,现在具体评估存在困难,但是通过比对私家车和出租车的保费、行驶里程等数据,可以对两者风险状况有一个轮廓性的概念。一是从保费看,出租车年均保费是司机车年均保费的2倍以上。据测算,一般私家车年均保费在3500元左右(以转型为专车、拼车的品牌和车型为例),而出租车年均保费在6500元左右;二是从年行驶里程看,出租车年均行驶里程是私家车年均行驶里程的十倍以上,据统计,私家车一般年行驶里程为2万公里左右,而出租车年均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三是从出险频率看,出租车出险频率是私家车的2.5倍以上。据某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出租车平均出险频率是120%-130%之间,仅20%左右的出租车承保年度中不出任何事故,而私家车比例在50%左右;四是从车辆使用年限看,出租车一般更新年限是8年左右,私家车使用年限更长;五是看经营成本压力。出租车司机承担按照时间确定的固定的“份子钱”,需要辛勤工作才能消化“份子钱”,运营收入首先用来支付“份子钱”,而专车司机被分享运营收入是建立在实现了运营的基础上,没有运营收入就不用承担“份子钱”。只有通过大数据收集,才能分析更加具体的数据。
驱动车险经营进一步深化改革
专车拼车对于保险业经营的影响,长期看,倒逼保险公司车险经营根本性转折,由现在的随车定价模式,进化到随人随用模式。
相对于目前全国普遍适用的商业车险经营规则,刚刚启动的商业车险改革版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规则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为改革版的车险经营规则采取的车型定价法,仍然局限于随车占主导因素。深化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收集和分析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信息。采集车辆行驶和驾驶人的相关数据,是车险定价机制由车型定价法升华到随车随人定价法的基础工作和关键工作。
创新经营专车和拼车的运营平台,恰恰能够完成采集车辆行驶和驾驶人相关信息的工作任务。一是注册车主信息环节,需要提供车辆行驶证、驾照和注册车辆的照片。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以了解驾驶员姓名、年龄、驾龄、驾驶的车型、车龄静态信息。在申请时,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提供家乡、经常出入区域、性格爱好等信息;二是查询注册车主的交通行为规范性的信息。使用申请人提供了的证照,通过交管部门的官网,可以查询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三是利用运营平台收集的行为人数据,判断车主活动的区间、里程等。利用定位系统,运营平台可以采集到车主行驶的里程、区间等信息。四是采集车辆的保养维修情况。为了维护经营的持续性,运营平台通过收取合作单位的广告费用。例如运营平台会和一些汽车维修保养机构、汽车零配件机构和洗车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运营平台会采集到保养情况。
经营平台收集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信息后,一种方案是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将采集的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帮助参加专车和拼车的车主获取最优惠的保险价格;另一种方案是直接设立保险公司进行运营车险,或者交由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例如,现有的专车拼车平台的股东也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专车拼车司机量身打造保险产品。
保险业面对新型的私家车转型现象,要高度重视,提升车险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获取资讯。与相关运营平台联系,了解专车拼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数据,为转型私家车确定合理保费提供依据,更为深化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建立“大数据”。二是改善风控。将转型为专车和拼车的私家车群体的风险管控进行专项研究,按照风险管控介乎出租车和私家车之间的标准,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三是提升能力。客观地讲,保险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中有很多经验都可以借鉴。
面对新型的专车拼车,保险行业既要服从国家相关部门的定性,也要根据风险变动适用相应的保费、风控措施,使用保费价格杠杆进行风险管控,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深化车险定价经营机制的改革,而不能仅仅静坐观变,形同局外。&主题:法官说法:私家车开“滴滴顺风车”出事为何保险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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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7年01月
荆楚网消息武汉男子宋某在使用“滴滴顺风车”软件搭载乘客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单方面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并获得法院支持,此案引发社会和媒体关注。4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此案进行了解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从本案来看,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个问题是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是否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官认为,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按照宋某所说,他自己没有及时取回保险单,搁置了自己的权利应自负其责。此外,宋某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宋某已认可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宋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法官认为,通常所谓“使用车辆营运”,是指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货或载客并收取费用进行营利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但“滴滴打车”软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其本质就是交易行为。本案宋某主张其使用“滴滴打车”平台搭载乘客陆某,却不能证实是“合乘”。
2015年,杭州等多地爆出新闻,“滴滴”“优步”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无论是专车、快车还是滴滴顺风车,目前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来界定其合法性。
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法官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法官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作者:张城 王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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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2年12月
raze911 发表于
我问过滴滴司机,说是滴滴每单向司机抽取至少0.5元的保险金,不知道保了些什么
其实完全可以放开来做,滴滴与保险公司合作,每单向乘客抽取一定的保险金,里程很远总价较高的单子,按某个公式来计算该单的保险金,保险金加在乘客的消费金额里,可以在乘客打车时就把保险金与车价分开显示给乘客,同时每单向司机也抽取一定的保险金
也就是,每单分开向乘客与司机分别抽取意外险保险金,保费定多少合理(既能让司机乘客不觉得保费太贵,又能让保险公司有钱赚)??这个可以由精算师去算
这样的话,兼职的滴滴司机就可以有动力去做兼职,从而增加了租车市场的供应,让打车不再那么难,想要做专职的滴滴司机,也可以,先由司机申请成为滴滴专职司机,然后按营运车辆缴保费,每单不再独立对司机抽取保险金,同时派单时优先派给专职司机,同一派单区间内,有专职司机空车存在时优先派单给专职司机,也就是把专职司机与兼职司机区分开来滴滴从诞生那一日到现在,让外人感觉就不是一个什么正经公司
没有行业执照就开练,练出问题就装傻
按说,你说的这些,行业内的人和保险公司能精算到毛孔;为什么到现在还没人去干?
那一定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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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还需要解释,说明了普及基础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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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0 发表于
这还用他说,不明摆着呢么,营运车辆上了非营运车险出事找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平台公司数钱玩儿,当别人都是大傻子我问过滴滴司机,说是滴滴每单向司机抽取至少0.5元的保险金,不知道保了些什么
其实完全可以放开来做,滴滴与保险公司合作,每单向乘客抽取一定的保险金,里程很远总价较高的单子,按某个公式来计算该单的保险金,保险金加在乘客的消费金额里,可以在乘客打车时就把保险金与车价分开显示给乘客,同时每单向司机也抽取一定的保险金
也就是,每单分开向乘客与司机分别抽取意外险保险金,保费定多少合理(既能让司机乘客不觉得保费太贵,又能让保险公司有钱赚)??这个可以由精算师去算
这样的话,兼职的滴滴司机就可以有动力去做兼职,从而增加了租车市场的供应,让打车不再那么难,想要做专职的滴滴司机,也可以,先由司机申请成为滴滴专职司机,然后按营运车辆缴保费,每单不再独立对司机抽取保险金,同时派单时优先派给专职司机,同一派单区间内,有专职司机空车存在时优先派单给专职司机,也就是把专职司机与兼职司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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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他说,不明摆着呢么,营运车辆上了非营运车险出事找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平台公司数钱玩儿,当别人都是大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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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不赔不等于保险不可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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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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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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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来。
法官说得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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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和体制不完全适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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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滴滴、优步、易到……如今的网络约车平台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城市出行人群的手机中。这些平台在为乘客提供方便出行选择的同时,也让不少有车族看到了“补贴油钱”的机会。不过,却很少有车主仔细斟酌,一旦“跑单”途中发生意外,会不会得到车险理赔?车主跑单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李冰(化名)刚为自己买了辆车,想着每天一个人开车从龙首村的家里去浐灞上班挺费油的,于是她便注册了某网络约车平台的司机,“想着每天上下班捎个顺路乘客,还能分担点油费。”可没想到第一天接单,她便在北二环附近追尾了。“新车撞了太心疼了,肯定想在4S店维修。”于是,李冰就给保险公司报案了,想着刚上的保险应该可以负担自己维修的费用。可没想到出险的勘察员在确定了她说的一句话后告诉她:拒绝赔付。“当时我也是吓傻了,看到保险公司来人了就老实告诉他,我刚拉了一名乘客,他就说这算我是在运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其实,随着各类网络约车平台的普及,像李冰这样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车主并不在少数,甚至双方闹上法庭。去年8月15日0时20分,武汉车主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接送一名乘客,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车辆行驶途中,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维修费高达131005元。事故发生后,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行为,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宋某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因此,宋某以拒绝理赔为由,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1005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在该保险公司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1.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且“滴滴打车”软件是提供了一个供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由乘客将乘车费用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其本质就是交易行为。宋某承认在购车至事发的20多天时间里,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认证困难“现在这类事情越来越多,虽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但认证起来真的很难。”我市某车险公司人员彭淼也对记者吐起了苦水。据他介绍,在现行的各项汽车商业险的核价过程中,保险公司都是根据投保数量及出险概率核算。因为私家车出险的情况一般要比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少,所以私家车的保险缴费才会少于出租车,“据我了解,现在西安出租车,以车价8万计算:司乘坐50万,三责50万,再加上车身和不计免赔等,基本就在一万一左右。而私家车按20万计算,即便把所有险种买齐,报价也大多在七八千而已。”彭淼说这两者之间如此大的差异,最主要的就是出险概率的不同。“但现在网络约车平台的出现,模糊了两者之间的认定标准。”他说据他们公司数据显示,从去年开始他们私家车出险的次数确实有所增加,“但像你说的(李冰)这样的情况并不多。因为网络约车隐蔽性很强,只要车主和乘客不承认他们是约车行为,甚至乘客提前离开,我们又没有权利查看车主手机获得证据。只能按照私家车事故赔付。”他说这样让保险公司的成本大为上升。对此,陕西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忠涛表示,私家车改变用途用于运营,由于风险明显提高,再要求按照私家车保费缴费及理赔,确实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但问题在于私家车通过网络约车平台接单,特别是“顺风车”,到底算“合乘拼车”还是“运营”,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他山之石如拼车合法 保险公司望订制保单其实网络约车不理赔的关键,就在于法律上并未明晰其是否属于“运营”。而据记者调查,各地对此进行的本地尝试已经开始。北京交通委就在2014年公布了《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意见》指出,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并明确,上下班通勤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这起码给网络约车类型中的“顺风车”以合法的“名分”。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加州在去年成为第一个将Uber合法化并予以规范的州。加州出台的移动出行安全法案要求所有使用Uber和Lyft的车主必须为专车购买比私家车保险更为严格的保险服务。而这在彭淼看来,也可被国内保险业所借鉴。“如果还是现在这种状况,保险公司成本上涨将会很严重,保险公司又不能全面上涨私家车车险保费,这样对并不跑单的车主不公平。而为从事专车、顺风车的私家车车主设计单独的保单,合理性和可行性就高得多。他们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也不会因为保险公司拒赔而独自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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