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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发票乱象”有了“升级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_凤凰资讯
治理“发票乱象”有了“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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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新系统将开启互联网治税的新一页。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系统顺应了信息化发展的潮流,提高了税务服务的质量。 “对提升税务监管水平,尤其是对遏制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具有突出的作用。 ”
原标题:治理“发票乱象”有了“升级版”发票虚开、真票假开、克隆票、大头小尾发票……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这些违法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发票违法案件多发,管理系统亟待升级近期,合肥市国税局稽查一局破获虚开增值税大案。经调查发现,合肥市蓝奥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案涉及金额高达1亿元,犯罪嫌疑人非法牟利数百万元。无独有偶。合肥市国税局稽查二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分析比对,发现巢湖市某水泥企业涉案金额4.27亿元,最终“牵”出公安部、安徽省国税局“双督办”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税款抵扣作用,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通过各种伎俩虚开、伪造、篡改发票。虽然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时刻处于高压状态,但是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的苗头,还有待发票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为了更省时省力地办税,纳税人也期待发票系统早日能升级改造。合肥市某销售公司财务人员唐女士透露:“过去销售汽车要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修理汽车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公司使用两套发票系统多有不便。 ”“以往税收管理一直实行以票控税,增值税征管尤其如此,而现有管理系统存在一些漏洞,如未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管理,难以读取发票票面全部信息,导致不法活动多发,不仅造成税收流失,也为腐败提供滋生土壤”。税务专家介绍,今年1月1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我省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中分步推开。 4月1日起,存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开始分步纳入改革范围内。5月7日下午,记者在包河区国税局看到,近100个纳税人涌入大厅办理升级业务。 “我今天为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升级,升级后办税比原来就更方便快捷。 ”安徽华人医药公司财务人员汤女士说。为我省“升级版”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天安排16名技术人员守候在包河区国税局,为每一位来访的纳税人提供升级服务。 “截至5月5日,公司已完成40000余户系统升级,剩余的50000余户将在5月底前完成升级。 ”该公司总经理李海波介绍。不出家门就能开具发票,消费者和纳税人皆受益5月7日,唐女士缴纳了200多元的费用,置换了新的金税盘、税控盘等升级设备。她告诉记者:“购买设备的费用可以用税款全额抵扣,相当于一分钱也没有花。升级后的系统将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全覆盖,这太值了。 ”按照省国税局制定并下发的 《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方案》,全省将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的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升级;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存量户的升级。那么,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有什么变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现四类发票在一套系统内开具;支持离线和联网开具发票;增加农产品发票开具模块;变更了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发票申请,通过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红字发票的功能;在已开发票查询中增加了销项抵扣导出功能;发票认证和抄报税将逐步取消;实现增值税发票网上发售……新系统不仅对普通消费者还是对纳税人都有积极的意义。对老百姓而言,新系统实现了发票的“真票真开”,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合肥市民刘先生高兴地说道:“我以后可通过在线或手机扫描等方式实时查询发票真伪,不再担心收到假发票而无法报销了,省了不少心,也不用担心花冤枉钱了。 ”“升级后的新系统,可以在一个系统里开所有增值税发票。连手机都可以搞定,无需往返跑税务部门。”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介绍,新系统实现了一套税控系统可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功能。“只要一台电脑、一个手机,不出家门就能实现所有的开票操作,企业也避免了以前购置多套税控系统的负担。 ”新系统让企业开票更加正规,还有利于企业的品牌维护。在安徽济仁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勇看来,“升级版”减少了财务管理漏洞,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了企业的经营及诚信建设,维护了企业的品牌名誉。新系统开启治税新局面,信息化提升监管水平“税务部门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新系统将开启互联网治税的新一页。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系统顺应了信息化发展的潮流,提高了税务服务的质量。 “对提升税务监管水平,尤其是对遏制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具有突出的作用。 ”“各地税务部门的税控系统通过税务内网开票,数据即时推送至电子底账系统。电子底账系统根据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区分发票数据,并实时推送至税务总局电子底账系统,形成增值税底账数据库。 ”李海波介绍,有了数据库就能建立税务数字证书系统,对纳税人身份进行认证,对全票面数据进行签名验签,从而保障了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新系统有效防范发票虚开、真票假开、克隆票、大头小尾发票等风险,必将成为各类违法犯罪问题的‘撒手锏’。 ”合肥国税第二稽查局局长张林东认为,随着营改增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审计、会计、纪检人员能在系统中对每一张增值税发票进行实时查询,这将从根本上遏制利用发票报销私人消费的腐败行为。“新系统对铲除假发票泛滥的现象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合肥市国税局局长袁先柏看来,通过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以及对票面信息的全采集,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通过篡改商品名称、开“阴阳票”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税务服务正在拥抱互联网,新系统促进了税收的信息化,这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运用互联网思维,我省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和运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税收管理的重大创新,带来了发票管理的革命性变化。 “提高了基层税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轻了工作负担,有利于基层税局减员增效,进而提升纳税人服务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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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网上领购发票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1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过程中新增了网上领票功能,便利了纳税人领购发票。  以前,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一些纳税人介绍,领购发票时,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录入发票信息,这段时间经营场所没有税控设备开票,成了纳税人经营开票的“空档期”,给企业正常经营、消费者实时获取发票带来了不便。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今后,增值税纳税人只需在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领票”,回到家中通过网络下载发票信息,并成功录入税控设备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发票了。  作者:何雨欣 侯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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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八、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九、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体研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择设立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  十、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各省国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升级版各应用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各地区应认真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做好系统推行组织工作,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  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准备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准备工作。  十四、各地国税机关应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附件:1.?      2. 国家税务总局日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小微企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答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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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问答
一 问: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哪些增值税业务? 答: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二 问: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是指房屋吗? 答:增值税规定中,不动产包括房屋,但不限于房屋。具体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三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四 问:自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 问:自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 问: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原税收优惠政策还延续吗? 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全额征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地区适用优惠政策: 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七 问:能否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一)某单位(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厂房,建造成本300万元,现以35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单位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1+5%)×5%=16.67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1+11%)×11%-16.67=18.01万元。 (二)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三)某自然人将其购买的商铺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购买原价为3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 (四)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的案例 1.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 2.某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向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100÷(1+5%)×5%-4.76=0元。 3.佛山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4.广州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普通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5.广州某个人,以200万元对外销售其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购买原价为1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200-100)÷(1+5%)×5%=4.76万元。 八 问:如何计算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非住房,增值税计算方法有差异。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某人出租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10÷(1+5%)×5%=0.48万元。 (二)出租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8÷(1+5%)×1.5%=0.11万元。 九 问: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 问:纳税人发生哪些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以下情况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一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 问: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个人销售二手房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将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其应纳增值税:100÷(1+5%)×5%=4.76万元,原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了2400元,税负下降。 十二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缴纳5%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10÷(1+5%)×1.5%=0.143万元,原月应纳营业税10×1.5%=0.1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70元,税负下降。 撰文:粤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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