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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年27号),取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号),决定将取消的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指出,减少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不是指取消所有职业资格,更不是指取消职业资格制度。减少职业资格与严格执行就业准入两者并不矛盾,都不可偏废。四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将一律取消。[]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孙建立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年11月份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这里包括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中税协回应
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再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种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税协拟于近期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贯彻文件的具体措施。当前全行业应从三方面统一思想和行动。[]
前段时间有关国务院发布消息称要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了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两项在会计人群很有知名度的考试。据悉这次取消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大家注意查看下文,希望能帮到你。[]
近日有关国务院发布消息称要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了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两项在会计人群很有知名度的考试。不同人对取消注税、注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不同的看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怎么看取消注税、注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吧,希望能帮到你。[]
准入类与水平类考试的区别要具体分析,比如注册会计师考试就是准入类的,这个准入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签证业务报告的签字人必须通过这个考试,评估师不是准入类的,那么就不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评估报告的签字人必须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这也说明评估报告不具有签证性质了。注册税务师考试不是准入类了,那么也许就不能叫注册税务师考试了,应该去掉注册两个字了,这也说明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也没有签证性质了。如果一个报告不具有签证性质了,那么只能是咨询性质的了,咨询性质的东西,只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了,不能由政府规定必须由具有什么资格的人出具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这是准入类的,但是政府不能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或者高级资格的人编制,因此中级或者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不是准入类的,只能是资格评价类的。调查投票
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取消,你支持吗?
注册税务师取消最新消息
近日,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的规定,注册税务师这一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注册税务师真的取消了吗?注册税务师取消后会怎样?跟会计网小编一起找答案![]
注册税务师被取消后考什么?8月,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民间培训机构称,这也就意味着不少人考的一些职业资格证沦为废纸。[]
注册税务师取消或使财会行业再次洗牌。近日,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和中税协召开了注税行业立法问题研讨会。多位法学界和注税行业业内专家齐聚一堂,共商促进注税行业立法大计。[]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注税行业已经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提高说法遵从度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力量,是仅次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第三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
中税协拟于近期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贯彻文件的具体措施。当前全行业应从三方面统一思想和行动。[]
今年年初,财政部发文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立;近日国务院又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种种迹象表明,CMA财会资格认证更加的受青睐,从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已迫在眉睫![]
今年年初,财政部发文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立;近日国务院又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种种迹象表明,从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已迫在眉睫![]
答:注册税务师考试不会被取消,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
答:正如中税协的官方公告所言,注税考试并没有取消,所以考生还是要继续考试。只是证书由准入类资格证书暂时变成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
答:一定不会下降的!主管部门一定会尽力增加注册税务师含金量,皮之不存,毛将安附?行业内部的支持还是会非常有力的。例如北京市税务局就给予注册税务师指出了法定业务,指出多大规模以上的企业发布的税务稽查报告...
答:注册税务师的市场前景非常好。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务代理是前途无量的职业。现在注册税务师主要的服务人群为企业,但是不久的将来个人将会成为注册税务师服务的一个巨大市场...
税务机关(通过注税(或税务师)考试的税务干部,可与注会,司法人才一样,进入各级税务机关人才库中)、事务所和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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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许可证取消是怎么一回事
08:5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2015年注册许可证取消是怎么一回事?
答:通过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可知,2015年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注册税务师许可证取消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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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0房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取消
印发《关于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房地产经纪人等11项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涉及领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其他决定取消多项行政审批助投资创业本次取消和下放的4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占三分之二,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约10项,占20%,如“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等。涉及企业资质的约5项,占10%。本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等。这些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推进创业投资便利化,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取消11项职业资格1&房地产经纪人2&注册税务师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4&土地登记代理人5&矿业权评估师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7&注册资产评估师8&企业法律顾问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11&品牌管理师相关政策: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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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正确理解国发27号文件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 会 长:
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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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国发27号文件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发布日期: 14:06:45     来源:立法起草小组
作者:立法起草小组
&&&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根据新华社的解读,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 近期,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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