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业主信息 物业算不算侵犯隐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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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张贴名单曝光68名业主信息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来源: 西部商报
原标题:催水费 物业把68名业主曝光了
兰量小区物业张贴名单曝光68名业主信息,业主质疑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物业公布的名单 西部商报记者 李东朝 摄
小区业主长期不交水费,物业将业主姓名和住家门牌号张贴在小区门口催费,这一做法引发争议。部分住户对此做法提出不满,而物业则认为也是“迫于无奈”。10月1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兰量住宅小区,一场物业与欠费业主之间的“对抗”正在继续上演。而在接受西部商报记者采访时,律师称公开业主姓名房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事件: 物业催水费 68名业主信息被曝光
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附近的兰量小区门口,张贴着4张催费“黑名单”,催费名单里公开的人都是没有及时交水费和拖欠水费的业主。10月13日临近中午12时许,西部商报记者见到了张贴在墙上的催费名单,其中大部分已经被涂黑,但仍有31名业主的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业主的姓名、房间号,以及拖欠水费的时间,落款为“盛业物业”,时间为日。西部商报记者逐一统计后发现,4张名单一共公布了68名业主欠费信息。
一位被列入“黑名单”的业主林军(化名)告诉记者,“物业把我的信息详细地公布出来,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林军称,之所以不交水费,是因为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别人,水费应该由租住户交。林军认为,“只要物业能及时电话告知,或者找租住户沟通都行。但用‘黑名单’来催费,让人不舒服”。
物业:张贴名单是“迫于无奈”
西部商报记者来到负责该小区物业的值班室采访时,负责收费的工作人员就此事解释称,“这样做是迫于无奈”。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西部商报记者,兰量小区是原兰州量具量刃厂的家属院,共有8栋居民楼,住着647户。“小区水费每吨2.65元,但是近几年有不少业主不交水费,由于长期拖欠水费,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催费没有结果后。10月10日,威立雅水务公司就把兰量小区以及旁边的东安家园和兰量厂7号楼的水直接停了。物业公司才安排张贴催费名单。”该工作人员表示,“黑名单”上的业主是多年拖欠水费的,“其中绝大多数人拖欠时间在五年以上,欠款金额不等。”该工作人员称,一开始,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公开业主信息,担心激化矛盾,但是,负责小区水费统一收缴的兰州兰量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量工具公司”)相关负责人不同意,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曝光催费,为此还发生了矛盾。9月13日,物业公司负责人安排张贴了这4张催费名单。
该收费工作人员同时坦言,“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公布后,有的业主觉得“没面子”,已经主动来交欠下的水费了。名单里涂黑的就是已经交了水费的业主,剩下的还没有交费。
进展: 经协调停水区域暂时恢复供水
10月13日下午,西部商报记者走访兰量工具公司,以及因拖欠水费被威立雅水务公司停水的小区了解到,10月12日晚,经过兰州市信访局协调,晚上周围停水区域已经暂时恢复供水。但如果拖欠的水费没有交清,下一步可能还会面临停水问题。记者核实发现,截至10月13日下午4时15分,催费名单被曝光一个月,依然有28户没有交费。
公开业主姓名房号
侵犯个人隐私
在小区公开曝光欠费业主信息催费的做法是否合理?
对此,西部商报记者采访了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杨成锐律师。杨成锐律师称,小区业主长期拖欠水费,物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未经允许,擅自把业主的姓名、地址、私人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对外界公布,就已侵犯了业主的个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是应当承担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公开欠费业主时,如果仅在小区范围内限于房号和欠费情况,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房号、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一并公布,则构成侵权。 (记者 李东朝)
( 编辑: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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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甘肃频道Copyright (C) 2015装修公司500元买208户业主信息 收房后电话轰炸
来源: && 06:31
  第一次:&给10万元也不会卖业主信息&
  高新四路上的亮丽综合楼也是一处刚刚交房不久的楼盘,这里的装修刚刚开始,小区内还驻扎有装修公司的遮阳篷。昨日上午,记者和唐先生一起去这个小区的物业办询问购买业主信息一事。陕西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事宜。
  物业办客服部的工作人员一听是装修公司的人来了,就询问:&是想在小区里面扎篷子吗?&唐先生说,现在来得迟了,有些业主的装修已经开始了,扎篷子的效果不一定好,成本会更大,就直接问能不能拿到业主的信息。
  工作人员回答说:&你就是给10万元,我们也不会将业主的信息卖给你们。要是扎篷子的话,倒还可以。但是效果怎么样却不能保证。&
  离开客服部后,唐先生说,因为他之前从同行处打听了,已经有装修公司从物业办买到了这个小区的业主信息,所以他肯定也是可以买到的,可能是人没有找对,&再努力努力&。
  第二次:&你先给500元,生意好了再给300元&
  唐先生带着记者来到了小区北楼的一处办公室,办公室上写着&工程部&的字样。
  工程部办公室里的一位工作人员了解到记者来意后,就详细介绍起了小区的情况:小区有两栋楼,1至4层为商用楼,5至30层为住宅,南北各有一个银行,小区一共有208户业主,都是一个单位的,交房才两个月的时间,仅仅有不到50户的业主家里开始装修了。这个小区只有两种户型,面积都很大,一种是220多平方米的,一种是170多平方米的。当时购买时的价格、是哪个单位的房子等等,他都说了出来。
  为了证明对情况的掌握,他继续介绍说,两种户型大但是不太合理,装修时几乎都需要将其中的一面墙进行处理。他还翻出自己挂在椅背上的衣服,展示胸口的工作牌让我们看。
  唐先生问:&所有业主的信息都有吗?&
  物业办工程部工作人员说:&肯定有呢。&随后,他拿出来一沓业主信息登记表,一页页地翻开让我们看。唐先生问:&把这些信息给我们,需要多少钱呢?&
  物业办工程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你们看吧,这个我不好说的。&
  唐先生说:&来得迟了,现在都有业主开始装修了,就给拿上几百元吧,你看行不?&
  物业办工程部工作人员犹豫了一会儿说:&你先给拿上500元吧,以后你们生意好了再拿300元钱。&记者问,有人来买过没?对方说,肯定有人买,钱一给,拿出去复印一份拿上就行。
  第三次:&500元是最低价,又不是你一家买&
  唐先生表示要和领导电话沟通下再决定,对方说要尽快,因为他马上就要出去了。
  唐先生在小区门口打电话的时候,对方出来说,他先走了,工程部办公室里有人在呢,他已经给交待好了,直接找那个人就行。
  几分钟后,记者和唐先生再次返回工程部,见到了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在物业办客服部我们也见过他,当时,他很坚定地说,业主信息不能出售。但是这次,他的态度却变了。
  &要买就赶紧啊,让别人看见了不好。&小伙子说。
  唐先生问:&能不能便宜点啊?&他说:&最低500元钱,不要就算了,这都是大户型,你们随便谈成一家的利润都很多呢。&
  记者问:&你们提供的信息准确不?&他说:&肯定没问题,信息不对可以退钱的,又不是你们一家来买?&
  随后,唐先生从钱包里掏出500元钱递给他,他接钱时,警惕地向窗外看了看,才将钱装进口袋。拿到钱后,他从抽屉里取出一沓业主信息的资料,说:&小区对面就能复印,复印完把原件拿过来。&
  记者核实:买到的信息准确无误
  业主资料一共有9页,记者和唐先生一起去复印。几分钟后,小伙子骑着自行车出现在小区门口,他是等待拿回业主的信息。接过小区业主信息的原件后,他打算骑车返回小区。记者喊着问:&有没有收据?&他摆了摆手离开。
  昨日下午,记者对唐先生用500元买来的亮丽综合楼的208户业主的信息进行核实,拨打了十多位业主的电话,对方都说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姓名、房号和住宅面积的信息都是对的,有的业主还说,已经接到不少各种推销的电话了。记者也找到了其中的一位业主,他看了这个业主信息表后称,这都是一个单位的,信息没问题。
  而我们走访的另外6家小区,有2家明确拒绝了我们购买业主信息的要求,理由是,这事情太大了,没人敢随便出售业主信息。有两家的态度暧昧,没有拒绝,也没有立即答应,而是让我们先回去等消息。
  丰收路的一家小区物业办,上午去找物业负责人的时候,办公室里有四五个人在说着话,对方听到要购买业主信息的事情时,开始说不行,后来又说:&这不是说话的时候,下午再来联系。&随后留下了我们的电话。我们离开后大约两个小时,对方打来电话说,只要价格合适,可以去谈。昆明路上的一小区物业办也回电话说,小区共500户业主,给上1000元就可以提供。
  行业协会
  物业有义务保护业主隐私
  &我们的信息原来就是这样被泄露出去的啊?&昨日下午,一位业主得知这个情况后很惊讶,&物业公司太不负责任了,我们业主怎么维权呢?&记者查阅了日实施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发现条例里并未对&物业泄露业主信息&进行规定。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一位杜姓的负责人说,尽管物业管理行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维护业主利益、保护业主隐私的角度来说,物业或开发商不能泄露业主信息,更别说是出售了,物业或开发商有保护业主隐私的义务。&业主可以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律师观点
  隐私权受保护业主可要求赔偿
  陕西高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谨说:&物业办的确侵害了业主的隐私权,但是隐私权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够,所以业主们只能按照普通的侵权去起诉物业办,维护自己的权利。&业主可以按照对自己危害的程度,要求物业或装修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高谨说,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还需要从个人做起,市民在参加各种商业活动和网络活动时,要尽可能少地暴露个人信息。还要保管好记载有个人信息的资料,不要随手丢弃。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高谨也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希望拥有个人信息采集权的单位能够加强保密措施,并对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惩罚。
  外地做法
  泄露业主信息最高罚物业10万
  重庆市日起实施的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泄露业主信息,由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佘晖 文/图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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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室成黄色影院 保安神秘偷笑
第1页:监控室成了“电影院”
第2页:保安看过就算了传开去要吃官司
  ●警方
  监控安装要告知这个还没出规定
  在杭州的大街小巷,也装有不少电子眼,警方称其为天眼。在天眼之下,许多不法行为往往无处遁形,但也有很多隐私落入摄取范围内。
  不过,细心的市民会发现,一些场所会设有告示牌,上面写着“进入监控范围”。
  是不是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需要公示呢?
  杭州警方表示,目前尚未出台这样的规定,对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要求公示。警方之所以挂出这些牌子,主要是起到震慑作用,警告不法分子,当然也有提醒市民的含义。
  至于小区内部的监控位置,通常辖区派出所会帮忙指点安装,但具体是否需要告知业主,这就由物业自己定夺了。
  小区监控保密不得对外透露
  ●物业
  昨天,记者走访了文萃苑、东豪晴苑、钱塘梧桐公寓、今日嘉园、枫华府第、景城花园等6个新型小区。
  文萃苑的监控探头总共有68个,安装在小区出入口的监控,业主大部分都知情。至于那些藏在隐蔽角落的,业主就不清楚了。监控损坏会上报业主委员会,由于监控属于保密类设施,所以不会对业主进行通告。
  梧桐公寓的监控探头有56个,居民的知情情况也跟文萃苑差不多,出入口的探头,进进出出时都看得到,隐藏的探头如果不是特别有心,没人会去费工夫一个角落一个角落地找。
  东豪晴苑的监控数量在48个,今日嘉园则是42个。具体位置都是保密,不对外公开。
  而枫华府第和景城花园的物业则表示,这是小区高级别安全问题,不得对外透露。
  “如果公布了所有监控的监控范围,那就没安全性可言了。小偷通过某些渠道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可以避开监控作案,保安则会一无所知。”物业们的态度非常一致,这属于机密,业主们不需要知道,更何况“监控本来就是为了保障业主安全而装的。”
  ●业主
  监控设备应报备业主应有权知晓
  部分业主支持物业的做法,但也有一些业主觉得不是很妥当。
  “网上有不少偷情视频,都是通过监控录制,然后传播的。物业怎么能保证,我们小区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枫华府第的一位业主认为,物业可以通过邮件或者短信,把摄像头大致位置告知业主,让业主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业主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景城花园的业主则提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小区财务支出,而且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业主有权知道这笔钱到底是怎么用的。
  “我觉得物业应该把采购监控的数额、安装位置、设备维修费用的支出等等内容上报给业委会。有需要的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查询。这样既能做到账目公开,也能够起到保密作用。”
  保安看过就算了传开去要吃官司
  ●律师
  自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在业主背后讨论业主的隐私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呢?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表示,“流言,不再是想说就能说的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李慧律师说,“隐私权”在中国的明文法律条文中得以正名是一件值得恭喜的事情。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因此,如果小区保安在监控看到了某些业主不恰当的画面,是不能随便开口流传的,更不要说是上传网络了。
  因为这属于业主隐私。不管物管人员使用怎样的辞藻来指向某个业主,只要描绘的信息,能够让人知悉是哪位业主或居住在何处的业主,就侵犯了具体自然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知道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
(责任编辑:张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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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冬军&
&作者:蒋文跃&&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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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广西公路自行车世界巡回赛线路公布物业公司在小区里张贴判决书
[导读]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打欠费官司,胜诉后将还没生效的判决书公开张贴在小区门卫及公示栏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及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打欠费官司,胜诉后将还没生效的判决书公开张贴在小区门卫及公示栏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及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日前,绵阳高新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
日,高新区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刘某支付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立案受理后,于日开庭审理,庭审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
日,某物业服务公司将绵阳高新区法院宣判送达的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张贴在刘某所居住的小区门卫及公示栏处。判决书上有刘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某物业公司没有进行删除处理。
得知涉及自己个人隐私的判决书引起其他业主议论后,刘某非常恼火,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及名誉权,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交涉无果后,刘某于今年4月将某物业服务公司告上绵阳高新区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1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辩称其公布的判决书中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公布的范围也仅在某小区内,对原告刘某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故意将涉及刘某内容的判决书公开张贴在小区内,虽然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但张贴判决书时,该判决书还未产生法律效力,且未对刘某的个人基本信息作删除处理,造成刘某的隐私泄露,对刘某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构成了侵权。
对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调查费用的诉求,法院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侵权行为,但张贴的判决书仅在小区公告栏及门卫处,且张贴时间较短,影响范围有限,对刘某造成的影响不大。且刘某称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并主张制止侵权的调查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被告某物业公司侵权的程度,法院不支持刘某这一诉求。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刘某所居住的小区内,以张贴书面道歉信的方式,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高新区法院何法官就此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以在小区公告栏及门卫处张贴还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影响虽然不是很大,但还是给原告刘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判决某物业公司败诉。
“解决矛盾和问题,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违法之举,不但给别人带来损害,也给自己带来麻烦。”何法官提示说。( 何艳红 杜国选 记者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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