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线杆砸死人属于2017全国重大安全事故故吗

当前位置:&&
原创文档---电信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通信安全事故案例紧急自救方法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通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jz.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上饶电信!你家路边的线杆快倒了,也没人管!砸着人算谁的?!今曰上饶
路边线杆倾斜无人管
就在上饶县人流量最为密集的主街道---旭日南大道,一根倾斜度非常大的水泥杆十分扎眼!
这线杆看的人胆战心惊,却一直无人管理!
水泥杆上连着密集的线缆,
看起来早已不堪重负
上面的铁架也锈蚀严重,中国电信的设备还放在上面!凌乱的走线也十分扎眼!
水泥杆位置图
我们在此不禁要念叨两句!
希望上饶电信赶紧消除这个安全隐患!
今日上饶整理编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零零
? 爆料合作: 400- &
点评扫一扫发现更多美食攻略申请入驻写评论发布邓州线杆砸伤人城市“蜘蛛网”存安全隐患谁来负责
邓州联通电信木质电杆砸伤人
城市“蜘蛛网”存安全隐患谁来负责
9月27日,记者接到市民马先生求助,邓州市三贤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一木质电杆突然断裂,造成其母亲被砸伤住院。随后,记者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在现场,记者看到地上散落着许多凌乱的电线,一根倒塌的木杆,和一辆电动三轮车,还有不少的市民或扛或两人抬着车子从线上过去。
受害人马先生说:“早上八点左右我母亲骑着三轮车路过该路口,谁知突然间用来支撑电缆线的木杆子从根部断裂,直接砸中我母亲的头部,她当场就感觉头懵懵的,我们赶紧把她送到医院,我留在这照顾现场提醒路过群众,因为我看好多人还直接从线上压过去,导致边上那两根电杆也有点摇晃。”
据接到报警赶来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和电业局的工人介绍,该杆子是属于联通和电信的通信用杆,可能是因为上面的线缆过多,造成木杆子不堪重负导致断裂,记者也在上面发现了联通和电信的标识,随后马先生联系了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也只是来到现场打了几个电话就匆匆离开了。截至目前,没有相关部门表示对此事负责。
记者在现场还发现,距离地面不到4米的头顶上方遍布着密密麻麻的线缆,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蜘蛛网”,围观的群众也纷纷表示此地经常发生大车挂到电线的事故,每次走到这里也都提心吊胆的。记者在这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可以清楚的看到半挂车和公交车的最高处已经基本触碰到电缆的最底部,一旦车速过快,挂到电线,很可能连带附近的电杆一起挂倒造成严重的事故。
在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处理此事,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河南经济报 张彤 吕钏)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直播邓州”公众号是宣传邓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媒体窗口。
宣传南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窗口。
今日搜狐热点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县分公司、姚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397号。负责人:熊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风英,女,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琴英,女,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凯,男,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芳,女,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审被告:高长林,男,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审被告:邹志强,男,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审被告:郭启红,男,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审被告:张义,男,日出生,汉族,住随县。上诉人(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及原审被告高长林、邹志强、郭启红、张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上诉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鄂13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四被上诉人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行为人,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原判判令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受害人郑某的死亡后果是原审被告高长林的伐树行为所造成,且高长林因此已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侵权主体明确,应由侵权行为人高长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受害人是被拉断的电线杆砸中致害,但电线杆的拉断是高长林伐树行为所致,电线杆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即外力作用前本身无危险性。原判认定电线杆的管理与本案有关联,并据以认定我公司对本案发生具有过失毫无依据。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辩称,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对该公司废弃多年且未使用的电信通讯线及电线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将通讯线拆出或把电线杆移走;通讯线穿过树木丛中,线上辅助钢丝绳已经长到树里了,电线杆固定拉线也断开多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受害人郑某被电线杆打倒受伤致死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因管理责任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改判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与高长林承担同等责任。高长林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志强、郭启红、张义未提交陈述意见。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各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审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元,并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随县万和镇双湾村因重修通村公路,让村民移走在路边栽种的树木。高长林雇请邹志强、郭启红为其放树,由高长林负责砍伐,邹志强、郭启红负责抬树及计算方量。伐树现场无保护绳等安全防范措施。日,受害人郑某经过高长林伐树路段,行走至离伐树点大概20米时,高长林伐倒的木子树砸倒在路对面(约3、4米)架设的水泥电线杆的电线上,强力拉扯电线致水泥电线杆断裂,郑某被断裂的电线杆砸中后背受伤倒地。郑某受伤后被先后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随县万和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6天,用医疗费元。日,郑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殁年54岁。郑某生前居住在随县万和镇双湾村三组,农村户口。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分别系郑某的母亲、妻子、子、女。姚风英日出生,共有子女3人。郑凯、郑芳均已成年。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因郑某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元,包括:1、医疗费元,2、护理费3924元(31138元/年÷365天×4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50元/天×46天)、4.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年÷2)、5.死亡赔偿金236880元(11844元/年×20年)、6.被扶养人生活费16338元(9803元/年×5年÷3)、7.交通费3000元、8.误工费698元(28305元/年÷365天×3人×3天)。扣减医疗保险已报销医疗费30000元后,实际损失还有元。事故发生后,高长林已垫付医疗费17000元,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高长林又赔付四原审原告260000元。本案中被电线拉扯断裂的水泥电线杆属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使用及管理范围。高长林因致郑某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郑某因高长林、邹志强、郭启红伐树所致事故伤重死亡属实,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作为受害人近亲属有权主张因郑某死亡所致损失。本案中受害结果的发生,是由高长林伐树的行为直接引起,伐树现场未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高长林未尽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邹志强、郭启红受高长林雇佣及指示进行树木搬运、量方等工作,未直接参与锯树,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故对四原审原告主张邹志强、郭启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受害人郑某在明知伐树行为存在危害性的情形下,在通行时未尽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一定责任。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辩称事故中所涉电线杆并非废弃电线杆,已进行检修维护,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电线杆断裂砸中郑某是受害结果发生的另一原因,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对废弃设施进行处理,具有一定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四原审原告主张张义为树木所有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张义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四原审原告主张张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高长林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已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四原审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高长林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元(元×70%),扣减已垫付277000元(17000元+260000元)后,还应支付元;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62487.79元(元×10%);受害人郑某自负2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高长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因郑某死亡所致赔偿款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因郑某死亡所致赔偿款62487.79元;三、驳回姚风英、姚琴英、郑凯、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高长林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应围绕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郑某系高长林砍伐树木倒向电线后,被牵扯折断的电线杆砸中受伤死亡,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作为电线杆的管理使用人,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依法应推定其具有一定过错。中国电信随县分公司未尽到设施管理义务的过失与高长林的伐树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依法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害人郑某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应自负相应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判决确定各方承担责任比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明审判员  孙峻审判员  王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玲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2010新版).ppt 73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2010新版)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三、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主要教训 1、维护人员严重违反维护规程。维护规程明确规定,备用小型发电油机,在运转供电时必须有专人在场,且在室外发电。维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油机置于室内,并在发电时离开现场,导致了事故发生。 2、维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维护人员麻痹大意,存有侥幸心理,盲目认为机房与住户主楼有一定的通风空间,油机发电时所产生的有毒废气能通过机房风扇孔排走,不会危害居民安全,但在调查时发现,机房与住户之间的通风空间,已被住户封闭,根本起不到通风作用。
3、机房设备不合理。该接入网点机房离居民住房过近,周边房屋构造不利于有毒气体排放,尤其是机房与住户之间的通风空间,已被住户封闭后客观上形成了安全隐患。
本次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近年来因油机发电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屡有发生,已经造成数名员工和社会人员死亡。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当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安全教育。对维护人员(包括临时工)要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特别要经常性的宣讲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使其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从而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2、狠抓规程落实。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与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有关。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抽查,严防操作规程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省公司再次重申,严禁将油机置于室内发电,要将电信电源维护规程的落实当成目前安全工作、维护工作的重点,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规范机房选址。新建机房特别是接入网、模块局机房,在选址时除应注意自身安全外,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尤其是附近居民的影响。对现有接入网、模块局机房各单位要立即进行一次普查,凡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等安全的,应抓紧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十四 光缆线路拉线被挂引发的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国道架空线路被汽车撞断横跨该国道的电杆拉线,使该处跨公路吊线高度下降,距地面只有1.5米,承担该处架空线路的施工队伍在接到报告后,立刻赶到工地现场发现光缆并未撞断,随即安排车辆回公司拖抢修材料,车辆刚走不久,有一辆摩托车以60公里/小时速度从上坡往下坡方向开来,摩托车驾驶员因来不及刹车,被吊线挂住胸肋骨被挂断,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紧接着又有一辆卡车从上坡冲下来,造成交警设立导向牌被撞倒,由于现场人员躲避及时,才避免人员再次伤亡,造成次生灾害。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抢修负责人严重失误,事故现场光缆虽未挂断,但吊线高度已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没有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2、施工单位未制定应急抢修预案,造成抢修行动仓促,材料准备不足,导致车辆离开现场,错过现场避免事故发生的最佳时机。 3、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设立告警标示、阻碍物相应预防措施,险些造成更大安全事故。
三、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1、项目负责人对通信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管理混乱,在对施工现场危险性估计不足,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2、施工抢修人员对现场安全处理工作缺乏经验,未能有效及时设置安全标志,果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单位未制定详细抢修应急预案,抢修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工作安排不合理,应针对抢修的特点制定好应急预案,增强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英雄”难过安全关 一、 事故经过:
日下午3时左右,某电信局桥头线务员邓某在乌石管理区三湖村查障时,邓某没系安全带,也未戴安全帽,便将竹梯挂在一棵大榕树的横枝上进行操作,因竹梯固定不牢,操作过程中竹梯上端沿着横枝斜向滑动,由于没有人监护,邓某从3米高处坠落,头部先着地,经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邓某在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也未戴安全帽,竹梯固定不牢造成滑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对工作环境了解不清楚,地面不平,竹梯放置不当,违反“人在梯上作业,地下应有人监护”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1. 加强员工《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同时要求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严禁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登高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以防梯子滑动,防止事故发生。 2.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企业内部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日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操作和培训,搞好安全意识、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教育。
案例十六 障碍未除人先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