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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格式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格式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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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方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一般都不会喜欢看到格式合同,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己的权利,甚至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了解,在法律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一般有哪些?而对合同的双方而言,格式合同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格式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效力的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适用于格式合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可撤消的合同而言,当事人虽然不能不承担无效合同的某些后果,但因合同被撤消,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上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以及“格式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的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无效格式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法律不仅要使这些行为无效并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当事人订立无效格式合同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使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果您对格式合同还有说明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那么究竟什么是格式条款呢?其实,所谓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要......
一、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什么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未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变更得合同条款。其特征有:1、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居于优势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谓优势地位指凭借法律上的规定或者依据一定......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但是日常生活中可能我们会遇到不作让步的经营者,那么这里建议,如果你无法说服他,就选择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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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李先生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的新疆6日游,在旅游景点骑马时,李先生不慎摔倒,导致大腿骨折,住院期间,李先生的家属找到旅游公司,要求退还所有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但是均遭到了旅游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公司与李先生的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制定)中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护游客的生命安全系旅游公司的义务,本案中的旅游合同显然是格式合同,对于&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的条款显然是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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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存款的格式条款之争—储蓄存款格式条款被法院裁判无效的案例及其启示
作者:王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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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储户章文在文洲A银行东荣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的银联IC龙卡通。日,章文本人在安京,该卡内金额被人在南镇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大宝珠宝店POS机消费共计506222元。日,章文向文洲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案件至今尚未侦查完毕。双方由此对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文在A银行东荣支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关系,文洲A银行东荣支行负有保障章文存款安全的义务。日,章文卡内金额被人消费时,其本人尚在安京,在发现卡被盗刷后,章文及时报案,结合南镇警方对章文卡内金额被盗刷的珠宝店店员的询问笔录,可以推定是他人持章文银行卡的伪造卡进行刷卡消费,从而导致章文账户上资金发生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洲东荣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章文5062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13元,由章文负担510元,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洲东荣支行负担8703元,驳回章文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文在A银行东荣支行办理龙卡通,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该合同。A银行东荣支行负有保护章文的资金安全,防止泄露其信息及密码安全等义务。章文也负有保管好银行卡,按照规定使用银行卡,谨慎注意防止密码泄露等义务。因此,对于章文的银行卡款项被盗刷,A银行东荣支行应负主要责任,章文也应对其疏于保管密码的行为负次要责任。因此,A银行东荣支行承担责任的比例以70%为宜,驳回章文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储蓄存款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界定,我国《合同法》有明文规定,该法第39条第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这是因为格式条款的含义比格式合同更为宽泛,且更能适应现实生活中格式化条款表现的复杂性,因为一些格式化条款可能不是表现为一个完整的合同,而有时是渗透在部分非格式合同中或者准合同化文件中。
  本案例中格式条款的有效或无效为争议的焦点问题。A银行东荣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其为客户办理的储蓄卡凭密码消费或者支取,在办理储蓄卡时已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但是法院认为,《中国A银行×××卡领用协议》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格式化约定免除了银行责任,加重客户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故而无效。法院裁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从上述裁判及其分析来看,此案中争议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有以下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该案认定的特点格式条款内容一旦被广泛推定为无效条款,其影响将是重大的。从目前银行实务来看,国内几乎所有的银行储蓄合同都拟定了“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之类的格式条款,如果法院普遍地支持该等法律认定和推断,银行市场的交易秩序将面临极大的冲击。二是法院否定格式条款裁判意味着银行业通用的“密码交易”原则面临严峻的挑战。据此推论,“密码交易”不是本人交易,银行将基于何原则来构建银行与客户的交易法律关系?“密码交易”是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生产物,它大大有别于传统有形物的交易原则,如果紧紧囿于传统民商事法律原则和规范来解读“密码”及其法律意义,其结果可能是难以适应现代技术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带来“反技术”“反创新”的谬论式的结论。笔者认为,面对密码问题,法院还是应该理性地对待密码的特质,不宜简单地否定密码具有客户的身份性和对交易的决定性作用。
  银行卡伪造及相关过错责任
  本案从法律文本上看,核心问题是格式条款的有效无效问题,但究其本质则涉及到银行与储户的责任分配问题。因为该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章文在A银行东荣支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作为储蓄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具备相应的保障银行卡不可复制的技术能力,从而有效阻断犯罪行为的得逞,避免储户损失的发生。二审法院在分析双方过错和责任时,既肯定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也提及储户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即银行负有保护储户资金安全,防止泄露其信息及密码安全等义务,储户也负有保管好银行卡,按照规定使用银行卡,谨慎注意防止密码泄露等义务。在盗刷问题上,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了作为发卡银行,该行具有技术上的优势,更有义务在技术上加强防范措施以保障用卡人卡内资金的安全;该行还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客户的相关信息均保存在其资料库中,在此情况下,更应该加强信息保密手段的提高,以防信息泄露;同时该行还具有资源上的优势,其应当掌握当今世界上银行卡制作、发行、交易的最新动态,改进其银行卡制作、发行、交易中的不足,在促进自身的发展的同时,保障用卡人的权益。
  案件启示
  银行要审慎地运用和依靠格式条款。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实务中,法律人员不宜过度依赖格式条款,不当地向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传递传统的法律分析预测,而需要更加理性和全面地分析格式条款自身是否存在合法合规性瑕疵。实际上,境内外监管、执法机构已日益重视金融机构格式条款问题,如英国金融服务局近几年对金融机构的格式条款做了一些调研并发表了一些监管分析和引导。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更是在去年开展了全国性的银行系统格式条款检查行动,有的被处以罚款,有的被要求整改。基于此,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理性分析,适时结合监管法规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一些文本中的不当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样才能助于防范系统性的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的拟订应更加理性并应关注银行与客户权益的平衡。正因为格式条款效力的不确定性问题,促使银行必须关注格式条款的选择问题。格式条款的拟订既要在实质性内容上为客户权益的基本保障留下必要的空间,更要严格按照监管法规的要求确保客户的强制性权益保障机制在格式条款中不被损害。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首先应确保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尤其是一些专业化、精细化的合规性要求,更是法律人员和专业律师易于疏忽的。其次,对于一些涉及数量庞大、高度分散化的消费者群体的格式条款,更应慎之又慎地确定条款内容,可以探索用“准听证”式的方式征求较大范围的消费者的意见,尽可能减少条款对消费者的冲击和震荡。
  司法裁判应兼顾安全与市场效率的价值平衡。在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作为法治的守护神——法官,应该顺应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潮流,适当更新传统的法律理念和推定逻辑。在司法上的银行格式条款问题,法院和法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冷静地认知和分析金融体系中具有其自身逻辑和特点的某些概念和技术要素,避免用传统的民商法理念和逻辑来解读有关问题,如“密码”的法律意义、有关主体的责任则应由全新的理念来分析。二是尽可能避免简单顺从媒体炒作的一边倒潮流,而应理性独立的进行裁判分析。现实中一些消费者为了哗众取宠或者达到个人的特定目的,采取种种手段充分影响多元化的舆论渠道,进而干扰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三是在“弱势”和“强势”问题上,要理性地分析,不宜简单地把银行视为强者而歧视。对弱者的扶持和支持需要通过合法化的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来实现,而不是个案中的法律分析来具体化,尤其不宜以简单的人性化的同情心理来替代理性、独立的法律分析。
  银行应不断地更新技术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应更加理性地对待现代金融服务产品的风险和责任。银行在现有技术安全条件下,对于一些确属不确定性而非现实技术能克服的风险和问题,应积极与监管当局沟通,并自主探索创新借助一些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来解决,例如对银行卡伪造的风险问题,可借鉴境外国际银行的一些经验,通过分散化的保险或基金来分解和承担。此外,消费者也应更加理性地认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种风险,尤其是一些非银行制约且与产品收益挂钩的风险,应该敢于接受和担当,不宜过度指责和苛求,要尊重法律法规。银行和监管机构也应积极培育和引导消费者逐渐走向成熟,推动理性、有序、法治的中国金融秩序的培育和成熟。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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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承办:新华社青海分社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文/普法(来源:青海法制报)
责任编辑:马蓉蓉 荆栩琳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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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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