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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讨论救生艇艇钩问题的情况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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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第 93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快报 中国船级社 2014 年 5 月 国际海事组织 (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第93届会议于2014 年5月14日至23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海安会主席丹麦的 Christian Breinholt先生主持了会议。106个IMO成员国、2个联系会员 (法罗群岛、中国香港)的代表团,2个联合国专门机构、7个政府间组 织
和49个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共有22项议程,除 全会外,还成立了客船安全、极地规则两个工作组以及强制性文件修 正案起草组。通过了15项决议、批准了16份决议和18份通函。中国船 级社参与中国组团出席了本届会议。会议要点如下: 一、重要议题 (一)审议和通过强制性文件修正案(议题3) 强制性文件 1、通过MSC.365(93)-SOLAS第II-1、II-2章修正案, 日生效。 (1) SOLAS II-1/29操舵装置,适用于新造船和现有船。针对 船舶航行试验有关操舵装置的试验要求, 船舶无法满足最深航海吃水 的情况,对主辅操舵装置补充了三种可接受的试验条件。船舶在平浮 状态下舵叶全部浸没在水下,以主机最大转速状态进行试航;若不能 在舵叶全部浸没水下的状态试航, 则应在试航状态下换算出在满载状 态下的舵系统受力和扭矩; 应通过试航状态下的数据可靠地预测和推 算出船舶满载状态下的舵叶受力和扭矩的状况。IMO发布通函 MSC.1/Circ.1482提前实施该修正案。 (2) SOLAS第II-2/1、 II-2/3和II-2/20-1条, 主要适用于新造船。 新增对载运以压缩氢气和天然气为燃料动力的机动车辆的车辆运输 货船的附加要求(电气设备的防爆、通风布置、点火源的消除、手提 式气体探测仪等),其中配备手提式气体探测仪的要求适用于新造船 和现有船。 (3)SOLAS第II-2/3和II-2/9条通风系统的新要求,适用于新造 船。涉及新增“挡火闸”和“挡烟闸”的定义、导管布置、挡火闸和导管 贯穿的细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通风系统的附加要求、厨房的排气管 道、服务于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的风机房、载客超过36人客船 洗衣间的通风系统。 (4) SOLAS第II-2/4.5.5和 II-2/16.3.3条对油船和化学品船惰性 气体系统的修订要求。 日及以后但在日前建造 的20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满足经MSC.98(73)决议修正的 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 DWT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新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要求的固 定式惰性气体系统。同时还新增了惰性气体系统操作要求。2002年7 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可不适用16.3.3.3条要求。 (5) SOLAS第II-2/10.1和10.2,10.7条对大型集装箱船甲板上载 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的消防安全要求,适用于新造船。提出露天甲板 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装箱的船舶,应配备移动式消防水炮和移动式水 雾枪的附加要求。 (6)SOLAS第II-2/13.4条对货船机舱内集控室和其他封闭处所 (如主工作间)的附加脱险通道要求,适用于新造船。要求机器处所 内所有斜梯和梯道采用钢质材料, 其底面采用钢质护板防止下部热和 火焰危害。同时机器处所内的主工作间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 少有1条应提供连续防火遮蔽至机器处所外的安全位置。对于货船A 类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 其中至少有1条应提 供连续防火遮蔽至机器处所外的安全位置。 2、 通过MSC.366(93)-SOLAS修正案 (新第XIII章符合性验证) , 日生效。 强制执行IMO文件实施规则(A.1070(28)通过的III规则),从实施、 执行、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规定船旗国、港口国、沿岸国如何履约。 希腊等欧盟国家发表申明,认为RO规则和III规则不得在满足欧 盟法律责任方面设置限制,希望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进行强制性审核。 日本等国家发表针对性申明, 主张III规则或IMO要求未覆盖的内容应 提交IMO,任何RO超出其授权船旗国的要求是侵权的。美国发表声 明,认为III规则有利于验证IMO强制性要求是否得到了实施,但本身 不具备法律责任,反对欧盟对III规则的错误解读。中国支持美国的声 明。 3、通过MSC.367(93)- 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修正案, 日生效。 修订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修正案,提出惰性气体系统性能要求、 总体要求、对燃烧烟气和惰性气体产生系统的要求、对氮气发生器系 统的要求。 4、通过MSC.368(93)- 国际救生设备安全规则(LSA)修正案, 日生效。 修订救生衣要求,涉及救生衣水中性能试验要求和评定衡准、儿 童救生衣及婴儿救生衣的水中性能试验要求。 5、 通过MSC.369(93)-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 规则 (IBC)修正案,日生效。 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对新船为强制性要求,并对现有船 有追溯,稳性仪需经批准并持有证书。增加货舱驱气的相关要求,要 求出口气体速度至少20m/s,高度为甲板上2m。要求所有的化学品船 均按照SOLAS修正案要求配备惰性气体系统。对于需氧型抑制剂货 物的特殊条目15.13.5进行了修订。 6、 通过MSC.370(93)-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 则(IGC) 修正案,日生效,日实施。 全面修订IGC规则,涉及各种货物维护系统、各液货舱型相关要 求、稳性、货舱与船体外板之间距离、双燃料、材料、低温管系等方 面。日起安放龙骨的船舶需实施。 7、通过MSC.371(93)- 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 验程序规则(ESP)修正案,日生效。 新增“临时性修理”要求、 CSR船舶的货舱/货油舱和压载舱的主要 结构图的标注要求、 散货船可特别考虑近观检验和厚度测量的范围的 要求、对油船确定的显著腐蚀区域进行检查并进行附加测厚的要求。 8、通过MSC.372(93)-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修正案, 日生效。日始可自愿提前全面或部分实施。 对IMDG规则的大幅修订,补充了CSC公约中与危险货物运输关 联的内容;对货物分类的说明进行调整,对危险货物清单中的内容进 行修订,第7章中增加了积载规则、操作规则、隔离规则内容等。 9、通过MSC.373(93)-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公约)修正案,日生效。 10、通过MSC.374(93)-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 (STCW规 则)修正案,日生效。 11、 通过MSC.375(93)- 1966载重线公约1988议定书修正案, 2016 年1月1日生效。 与SOLAS公约新XIII章协调所作的文字修改,增加III规则、审核 等定义,新增附则IV“符合性验证”。非强制性文件 12、通过MSC.376(93)-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 则(BCH) 修正案,日生效。 要求配备稳性仪,与IBC规则相协调。 13、通过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现有船规则 (EGC) 修正案,2016年 1月1日生效。 要求配备稳性仪,与IGC规则相协调。 14、通过MSC.377(9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GC) 修正案,日生效。 要求配备稳性仪,与IGC规则相协调。相关海安会决议和通函 15、 通过MSC.378(93)-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MSC.81(70)) 修正案。 修订救生衣原型试验要求, 涉及救生衣浮力材料试验对试样的要 求、 试验中受试人员的选择、 成人基准救生衣 (RTD) 使用的效用性、 救生衣水中性能试验要求和评判衡准、 儿童救生衣及婴儿救生衣的原 型试验要求和评判衡准。全面修订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设计与 制作要求。 16、通过MSC.1/Circ.1470-制作成人基准救生衣(RTD)的确认 导则。 调整RTD的校准方法,提高试验结果的稳定性。 17、通过MSC.1/Circ.1471-现有车辆运输船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 气动力车辆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建议 承运人应提供证明文件或声明, 确认对压缩氢气或天然气动力车 辆的泄漏密性进行了检查。并对此类车辆进行标识。 18、 通过MSC.1/Circ.1472-用于保护露天甲板上载运5层及以上集 装箱船舶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 19、通过MSC-MEPC.2/Circ.14-要求需氧型抑制剂的货品 对现行 IBC 规则第 15.13.3.2 条,要求在抑制剂保护证书中说明如使 用需氧型抑制剂,应列明液货舱中需要氧气范围。(二)极地规则(议题10) 全会讨论了该议题下的 18 份提案,成立了极地规则工作组,要 求完成 SOLAS 第 XIV 章修正案、极地规则安全部分的案文。 1、背景情况 1993 年至 1997 年间 ,由加拿大牵头的 IMO 外部工作组(OWG) 开始制订船舶在极地水域作业的建议性要求。 由于其提交的草案未能 充分考虑南北两极差异,且文本中包含强制性语句等原因,在 1999 年的 MSC71 次会议上未获通过。2002 年,MEPC48 和 MSC76 审议 了 DE 提交的《北极有冰覆盖水域船舶作业指南》,该文件得到批准 并以联合通函的形式向国际海事界发布。因南极水域发生船舶事故, 第 XXVII 届南极条约协商机制会议(ATCM)向 IMO MSC79 提议修订 《北极有冰覆盖水域船舶作业指南》,将其适用性扩大到南极水域。 2009 年初 DE52 完成了修订,但美国等国试图阻止 DE 批准该指南, 而改为强制规则,基于 DE 工作权限,决定先批准修订的指南,同时 向 MSC96 提交制定强制性规则新议题。同年底,IMO 第 26 届大会 通过了新的《极地水域船舶作业指南》(Res. A1024(26))。批准美 国、 丹麦和挪威联合提出制定“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强制性规则”的新项 目,计划 2012 年完成,并纳入作为 DE 高优项目列入 2009 年 10 月 召开的 DE53 临时工作议程。 极地规则制定经历了 6 年 5 届 DE 和 1 届 SDC 会议审议。。因 规则涉及面广,各利益方立场分歧较大,技术问题相对复杂,曾于 2012 年 DE56 重新调整了工作计划:拟于第一阶段,制定适用于 SOLAS 船舶的极地规则,预计 2014 年完成;第二阶段,制定适用渔 船等非 SOLAS 船舶的极地规则,预计 2016 年完成。 2、SOLAS 修正案 通过制定 SOLAS 新的 XIV 章“船舶在极地水域操作的安全措施”, 强制实施“极地规则”。 第 1 条 定义 (1)说明规则结构和属性,其中 I-A 章(安全)和 II-A 章(环 保)为强制性法定要求,I-B 章和 II-B 章为建议性要求,其修订方式 按照现行公约条款第 8 条要求进行。 (2)极地水域:南极区域为南纬 60 度以南、北极区域按照具体 的地理分界,基本上在北纬 60 度以北。极地水域包括北冰洋水域和 南极区域。 俄罗斯提出的白令海区域不纳入极地水域的主张未获得支 持。 (3) 新船建造按照铺放龙骨日期进行实施。 第 2 条 适用范围: (1)除非特别说明,SOLAS 第 XIV 章适用于航行于极地水域 的第 I 章规定的所有船舶,也就是 500 总吨以上所有货船和客船,无 论从事国际还是国内航行。 (2)现有船舶如果运营极地水域将于修正案生效 1 年后的第一 个中间检验或换新检验(以时间较早者为先)实施规则要求。 (3)第 XIV 章案目前不适用于政府拥有的非营业性船舶,但是 鼓励成员国政府对此类船舶尽可能地符合极地规则要求。 (4)实施第 XIV 章要求不影响国际法律规定的成员国义务和权 利。 第 3 条 实施要求:满足极地规则要求的船舶将按照 SOLAS 公 约 I/7、I/8、I/9 和 I/10 要求进行检验;极地船舶证书按照 SOLAS 公 约第 I/12、I/13 要求进行签发和签署并按照 I/19 条(港口国检查)和 第 11 章 I/4 条(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要求进行控制。 第 4 条 替代设计和布置:对于船舶结构、机械、防火和救生设 施法规要求, 如果需要进行替代设计则需要满足规则设定的目标性要 求,按照 IMO MSC.1/Circ.02 等相关通函进行评估和批 准,并且标识在极地证书和极地操作手册之中。 3、极地规则(Polar Code) (1)规则包括前言、介绍(非强制性要求)、I-A(强制性安全 要求)、I-B(安全建议性指南)、II-A(强制性环保要求)、II-B(环 保建议性指南)、附录(证书+附件/设备和操作限制记录)。 (2)规则强制性要求第一部分(Part I-A)包括第 1 章总体性要 求、第 2 章极地操作手册要求、第 3 章船舶结构、第 4 章稳性、第 5 章水密和风雨密性要求、第 6 章机械装置要求、第 7 章操作安全要求 (考虑到不属于 SOLAS 要求已删除)、第 8 章防火要求、第 9 章救 生设备和布置要求、 第 10 章安全航行要求 (待 NCSR 会议讨论确定) 、 第 11 章通讯要求 (待 NCSR 会议讨论确定) 、 第 12 章航行计划要求、 第 13 章人员配备与培训要求。 (3)规则建议性要求第一部分(Part I-B)包括极地温度服务设 定指南(待 IACS 进一步制定)、极地证书冰区航行能力与限制指南 (船型/冰级/冰定义和其对应厚度的汇总表)、系统和设备验证标准 指南(允许现有设备和冰区运营经验作为评定指标,当主管机构缺乏 相应的验证标准时)、极地操作手册模板、破冰船护航指南、应急响 应计划指南、冰级等效评估指南、个人防护设备样板、集体防护设备 样板、航行安全指南、航行计划指南、人员配备与培训指南等等。 (4) 规则第 II 部分环保措施强制性建议性要求将由 MEPC 会间 工作组制定并将在 MEPC 67(2014 年 11 月)讨论确定。 (5)关键点 1) 总体要求―极地规则是现有 IMO 文件对于航行极地水域船舶 的补充要求,以增进船舶操作安全,并减轻对偏远、脆弱和严酷的极 地水域环境、海洋哺乳动物,以及原住民的影响; 2)极地水域风险----极地规则目的是处理极地水域海冰覆盖、低 温环境、高纬度、偏远和生态敏感性,以及水文资料不全不准备,船 员冰区操作经验不足的风险,确保极地船舶通过设计、构造、设备、 操作、船员培训、搜救和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要求达到具有减轻或消除 这些风险的能力; 3)规则结构―该规则采用基于风险的目标功能性方法制定,I-A 部分除第 1 章外,其他章节(第 2 章至第 13 章)的结构均可分为目 标、功能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条款和要求三部分; 4)极地证书―规定了极地航行船舶应持有的极地航行船舶证书 及建议的格式、极地证书的发证要求、极地航行船舶的设备低温性能 和测试性能标准。极地证书与其他 SOLAS 证书类似,通过附件记录 形式纳入额外的防护设备和冰区航行限制条件。 其中对于冰区安全航 速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故此删除一切涉及安全航速的文字。 对于冰区航行操作限制,尽管目前 I-B 提供了汇总表,但是大部分代 表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份如何确定极地航行船舶操作限制程序 的指南并将在 MSC 94 讨论确定;极地航行船舶的证书格式尚未最终 确定,主要是对于极地航行船舶的操作限制如何放入极地证书和 PWOM 手册中尚存较大分歧。IACS 将牵头向 MSC94 提交究竟船舶 操作限制应涵盖哪些内容, 并认为列入极地证书的任何操作限制都应 该是可操作性的; 5)极地操作手册(PWOM)―极地操作手册将由船东准备,不 需要主管机构批准。工作组以加拿大提案为基础,编制了一份标准化 的 PWOM 示范手册。PWOM 分成两部分,分别为第 I 部分(安全事 宜)和 II(环境保护事宜),与规则第 I 部分和第 II 部分分别对应。 制定该手册的目的是为船长和船员在极地水域航行时提供安全与环 保操作的指导,I-B 中的模板可以作为制定手册的参考和指南。对于 偶尔一次航行极地水域, 对于是否也可以用批准的极地操作手册替代 极地证书或者签发短期极地证书, 还没有达成共识, 需要进一步考虑; 6)冰级等效―冰级的协调与统一,考虑到规则对于 A、B 类船 舶均采用 IACS UR PC 冰级规范,而 C 类船舶明确特定冰级标准。但 也可采用等效安全的冰级规范。对非 IACS PC 冰级的船舶在签发极 地证书前等效冰级评估存在工作量大,全球一致性问题,故此鼓励 IACS 各成员船级社使用统一的冰区船级要求。与此同时,芬兰代表 说明了考虑将进一步提升其波罗的海的冰级标准; 7) 极地温度设定―前期在 SDC 以及相关工作组讨论时给出的温 度定义与目前使用的 IACS S6 温度定义不同且概念不容易理解清楚。 经过工作组进一步讨论,确定了极地服务温度(PST)为准备航行区 域 / 季节最低的日平均低温( MDLT )再减 10 ℃,即 PST=lowest MDLT-10℃,废除了原提议的 2 个标准差的模式,因为无法得到详 尽的资料和需要进行大量计算。采纳了目前 IACS S6 之中的 MDLT 定义,MDLT 如何确定需要至少 10 年的统计数据,具体的 MDLT 指 标还需要进一步工作, IACS 将提供统一解释。 I-B 部分第 1 部分性能 标准中将增加指南性注解, 允许现有船使用现成营运经验替代用统计 值得到 PST 值; 8)C 类船舶处理―C 类船舶可以是冰区加强也可以是没有冰区 加强船舶,具体要看其在极地航行区域和季节,由主管机构核准,但 是考虑到这将给主管机构带来很大的工作量,需要进一步考虑; 9)船舶冰区操作(Operation in ice)―意味着客船和油轮在开敞 水域或含冰块水域(冰密度低于 10%)以外的水域操作;货船在冰密 度 20%以上的水域航行; 10)船舶低温操作(Operation in low air temperature)―意味着船 舶准备在最低的日平均气温-10 度以下的区域航行。在低温环境下, 需要防止货舱液压关闭装置的液压油冻裂,水密门和风雨密门、舱口 要能开启,所有消防设备和逃生通道和集合站都应能在 PST 温度下 保持工作和畅通无阻; 11)船舶结构设备温度设计指标―船体结构材料、暴露于空气的 机械设备,其温度设计指标需要满足极地服务温度(PST)要求,相 关试验要求需要进一步考虑设定; 12)船型―A 类船舶,满足 IACS UR I(Polar Class 1-5),适用 于冰厚度 1.2 米及以上; B 类船舶, 满足 IACS UR ( I Polar Class 6-7) , 适用于冰厚度 0.3-0.7 米;C 类船舶,A/B 类之外的船舶,如果有冰 级加强,适用于冰厚度 0.1-0.3 米; 13) 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规定所有船舶应满足船舶结冰工况下 的完整稳性要求, 公约生效后新建船舶应满足被冰破损后的破损稳性 要求。有关船舶结冰工况下的完整稳性计算要求应列入 PWOM 手册 中。还规定船舶要配备适当的除冰设备。 4、工作计划 考虑到还有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特别涉及航行安全和通讯的 第 10、11 章要求、I-B/II-B 指南部分和环保要求 II-A 部分,这些要 求将分别在下次海安会 (MSC 94, 预计 2014 年 11 月) 和环保会 (MEC 67, 预计 2014 年 10 月份) 讨论确定, 如果顺利通过则将分别在 MSC 94 和 MEPC 68 会议上通过,SOLAS 修正案第 XIV 章和极地规则预 计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MSC93 指示 NCSR1 会议审议极地规则的第 10 章和第 11 章, 保 持文体与其他章节的一致,并要求 NCSR1 一并审议 MSC93/10/4 的 第 14 段和第 15 段,MSC93/10/16 的第 10、13 和 14 段。MSC93 提 请 NCSR1 注意极地规则草案与 SDC1 版本的变化,并考虑在极地规 则草案 I-A 部分的第 10 章和第 11 章增加与“船舶在冰区航行”以及“船 舶拟在低温区域”有关适当的各类安全预防措施;考虑在 I-B 中考虑 增加有关人员和集团生存的设备。 MSC93 还要求 NCSR1 考虑在极地 证书中增加有关极地航行所需的额外航行和通讯设备以及操作限制 的记载项。 考虑到 SOLAS 公约第 IV 章和第 V 章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非公约 货船),MSC93 指示 NCSR1 考虑是否在现阶段将非公约船纳入极地 规则。 (三)客船安全(议题6) 讨论了该议题下的18份文件,并成立了客船安全工作组。意大利 介绍Costa Concorida事故调查情况,并表示已提供全部信息。除非 MSC有要求,意大利不再提供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Costa Concordia”事故调查与建议 会议认同意大利文件汇报的最大横向破损深度2.908m并非建议 客船双壳边舱宽度为2.908m。 而强制要求设置宽度2.908m边舱不合适, 可以有其它方法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意大利建议的强制要求船舶配备UHF无线电通讯装置的建议未 获支持。现有SOLAS规仅仅要求有足够的内部通信措施,没有必要 修订III/6.4.1。 意大利反复强调该船最终事故报告已经上报IMO,并上载到 GISIS模块, 除非委员会有特别要求, 意大利不会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会议要求III 1次会议立即完成对该船事故报告的分析,并将从中 学到的教训上载到GISIS,将人为因素相关的事故原因、教训及相关 问题提交MSC 94。 2、客船残存性 关于EMSA Study与GOALDS研究,会议认为FSA评估已经完成, 指示SDC分委会不要重启相关讨论。 欧盟海事局(EMSA)正在开展第3次客船分舱破损稳性研究 (简称 EMSA 3),涉及碰撞概率破损稳性、搁浅及水密门风险评估。初步 研究成果将于2015年1月完成,拟向SDC 2提交资料性文件并作报告, 于2015年6月完成FSA分析报告。 会议采纳了美国的一次性提高分舱指数R的建议,指示SDC分委 会基于一次性提高分舱指数R这个路线, 结合EMSA 3, 就修订SOLAS II-1章议分舱与破损稳性规则开展一揽子工作,并将任务延长至2016 年。 3、客船破损稳性 关于主机舱双壳保护的建议,会议决定SDC纳入相应的议程。关 于连续的双层底布置, 决定在EMSA 3最终结果出来之前, 先不考虑。 关于开启的水密门,指示SDC予以考虑。会议部分采纳了中国关 于在II-1/22条对水密门引入强制性设计要求以确保航行中没有水密 门一直保持开启且便利船员通行的意见, 认为最好通过设计予以考虑。 关于使用防火门阻止累进进水,纳入长期工作计划。关于进水仿 真,邀请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向下届会议提交建议案。 关于简化的A指数计算,指示SDC将之与关于水密门操作风险监 测与评估建议一并纳入议题“评估客船水密门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开 启”,并准备II-1/22条及MSC.1/Circ.1380通函的修正案。 关于破损响应策略(即破损控制演习)建议,全会批准了非计划 产出 “修订SOLAS I-1章B-4部分稳性管理”, 制定“客船破损控制演习” 要求。关于提升破损稳性培训建议,指示HTW分委会纳入相应的议 题。关于增强客船破损控制图建议,同意纳入长期工作计划之高优先 项目。 4、关于鼓励船东执行的提高客船安全建议的临时措施通函 MSC.1/Circ.1446/Rev.2 认为有必要根据实践获得的最新知识予以即时更新, 条件成熟时 去掉“临时”二字。二、分委会报告 1、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1)(议题10) 1)原则批准了分委会报告。 2)批准了2011 ESP规则修正案,允许船员进行货油舱密性试验 以替代验船师见证下的货油舱密性试验,将在MSC94通过。 3)批准了海安会通函-应用原油船货油舱涂层性能标准替代方法 (MSC.289(87))的统一解释。同意将涂层质量“良好”定义中的“5%” 改为“3%”。 4)批准了海安会通函-应用原油船货油舱涂层性能标准 (MSC.288(87))的统一解释。 5) 批准了TM.5通函-19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统一解释, 但不包括 对R.2(5)-3.2的解释。 6)极地规则。决定极地规则应适用于SOLAS公约下规定的500 总吨及以上客船和货船的新造船和现有船, 不区分国内航行还是国际 航行。SOLAS管辖的小吨位船和非公约船则在第二阶段讨论。 2、航行安全分委会(NAV59)(议题8) 1)原则批准了分委会报告。 2)通过MSC.379(93)-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接收机设 备性能标准。 由中国制定提交的“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接收机设备性能标准” 获得正式通过,将在全球航海领域应用,标志着北斗全球化应用迈出 了坚实的第一步。 3)批准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统一解释的MSC通函草 案。 3、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18)(议题9) 1)原则批准了分委会报告。 2)批准SOLAS VI/2有关集装箱强制称重的修正案,拟在MSC94 通过。 3)批准关于载货集装箱称重导则的MSC通函。 4)批准SOLAS XI-1/7修正案,要求配备起码能够测量氧气、易 燃气体、 H2S和CO浓度的便携式装置, 以便确保进入封闭处所安全。 5) 批准MSC通函-便利选择SOLAS XI-1/7要求的封闭处所移动式 气体测量装置导则。 6)批准及2009 MODU规则修正案,对MODU规则增 加配备便携式气体测量装置的要求,该装置至少能够测量氧气、易燃 气体、H2S和CO浓度。 7)批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急反应程序导则(EmS)修正案。 8)批准货物运输单元包装操作(CTU)规则草案。 4、船舶系统与设备(SSE1)(议题12) 1)原则批准了分委会报告。 2)批准了海安会通函-SOLAS II-2/9.7.1.1统一解释,仅适用于现 有船。 3)MSC.1/Circ.1392关于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装置(LRRS)的 评估 对于多米尼加提出的重新审议双杆操作的LRRS改装审批过程, 全会展开了讨论。 反对重新审议的一方认为现有艇钩系统的改造符合 IMO相关文件要求,且经过多国主管机关的评估和批准。支持重新审 议的一方认为双杆操作可能由于疏漏带来潜在的风险。 全会决定不重 新审议,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关注多米尼加提出的问题。 三、其他议题 (一)文件的实施和相关事宜(议题17) 1、IMSBC规则的实施。全会提请所有相关方关注规则的实施, 并邀请各代表团考虑推进全球范围内实施的有力措施。 2、澄清SOLAS II-2/10.5.2.2有关附加灭火设备要求。全会澄清 SOLAS II-2/10.5.2.2有关附加灭火设备要求仅适用于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批准了SOLAS II-2/10.5.2.2修正案,拟在MSC94通过。 3、SOLAS及其强制性规则修订指南 全会明确了修正案每四年生效一次的原则。为推进工作,全会决 定将指南分为两个通函分别起草, 两个通函的要点分别是每四年生效 一次和起草修正案的相关事项。将成立通信组和工作组,开展进一步 工作。 4、批准MSC.1/Circ.1481- SOLAS及其强制性规则修正案生效指 南。明确修正案每四年生效一次的原则(除例外情况),从2016年1 月1日开始执行,对应的生效时间为日。 5、批准MSC.1/Circ.1483- 起草SOLAS及其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的 临时指南。提出了修正案起草程序、起草原则、放宽的规定、实施日 期格式、适用范围、与相关文件的关联、公约基本架构、过程检查/ 控制表。提供了条款示例、公约和强制文件修正案检查/控制表。 (二)综合安全评估(包括杂货船安全)(议题15) 1、IMO其它分委会的输出结果 全会对DSC18、NAV59、SDC1、HTW1以及SSE1就IACS通过综 合安全评估研究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何在各分委会落实进行了讨 论。 认为在如何应用研究所得出的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存在改进和完善 的空间, 决定留到下一届海安会GBS-FSA工作组讨论, 考虑如何对综 合安全评估导则进行适当修改。 2、事故报告 全会对IACS等联合提出的关于事故报告的提案进行了讨论,对 不支持提案中有关船旗国评价事故报告质量的行动措施取得了共识。 决定不将本提案交给III分委会, 鼓励各成员国在下一次海安会提供新 的输入并进行讨论。 (三)工作计划(议题20) 1、各分委会议程 全会审议了各分委会的议程和计划, 并确定由III分委会讨论事故 统计议题。全会同意了各分委会的议程和计划。 决定对客船强制撤离分析涉及的SOLAS II-2/13和FSS规则进行 修改,对新造船进行强制撤离分析,并对适用于现有船进行审议。 全会决定就MODU规则、LSA规则和MSC.1/Circ.1206/Rev.1的审 议在SSE分委会的两年工作计划中增加工作内容并纳入SSE2的议程。 全会决定需要制定一份指南来澄清SOLAS VI/5-2的统一应用, 并 对MSC93/20/6提案中第8段的7条定义进行澄清后提交PPR2。 2、下两次会议初步议程 全会讨论通过了MSC94和MSC95的初步议程,决定MSC94将成 立3个工作组和1个起草组,分别为客船安全工作组、GBS及FSA工作 组、SOLAS修正案及相应规则应用工作组、强制性文件起草组。 (四)其它事宜(议题21) 1、SOLAS设备记录不协调问题 对于SOLAS货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Form C)和货船安全设备 证书设备记录 (Form E) 在自由下落式救生艇容纳人数的不协调问题, 批准了修正案,将在MSC94通过。 2、船用燃料供应超标所产生的安全隐患 不合规格的燃油将给船舶安全带来风险,MSC将与MEPC协调制 定控制措施,并邀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MSC94及MEPC67递交提案。 3、最小装机功率 决定将希腊提出的最小装机功率提案转交MEPC做进一步讨论。 4、IGF规则LNG燃料舱保护系数“Fn” 决定将IGF规则第5节修正案提交MSC94审议,并邀请成员国和 国际组织对“Fn”在MSC94上递交提案展开讨论。四、秘书长致辞 IMO秘书长Koji Sekimizu强调,将采取措施提升国际航行和国内 航行客船的安全水平,高度评价在制定极地规则方面取得的进展,以 及在推动GBS审核和III规则强制化方面取得的成就。展望未来,秘书 长希望借助未来船舶安全论坛的成果, 推进船舶安全水平的研究和未 来公约框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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