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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错了话费找谁要?怎么要?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充错了话费找谁要?怎么要?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日03时36分来源:
图文来源公号:琛哥有说法
微信号:SZCGYSF
【案例内容】
  张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向自己的手机充值电话费200元,但由于疏忽,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输入错误一个数字,虽然充值平台有进行二次确认号码的过程,但张先生为了省事,二次确认的号码数字是直接复制第一次的,导致200元话费充值到了一个陌生人的手机号码里,此时张先生还没有意识到。
  2个小时后,张先生发现充值的话费依然没有到账,于是拨打运营商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客服人员告知张先生他的号码并没有充值记录。
  由于张先生通过网络充值,页面提示成功后,没有保留提示页面,他自己也不清楚充值到哪个号码里去了,于是要求运营商协查。出于服务角度,运营商联系此网络平台获知,张先生充值的号码与张先生自己的号码差了一个数字,是另外一位刘先生的号码。
  由于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护客户信息,运营商无法向张先生提供刘先生的号码,引起张先生不满,投诉运营商不配合、不作为,并且要求运营商在刘先生的账号里直接把自己的200元转账回来,否则就要运营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赔偿他200元的话费损失。
1.张先生充错话费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2.刘先生被莫名充值200元话费属于什么性质?
3.运营商和网络平台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4.张先生的损失应该如何救济(注①)?
5.运营商是否可以在未经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此200元划账给张先生?
【琛哥有说法】
1.张先生充错话费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在本案中,张先生是由于自己的大意疏忽导致话费充错,责任应该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2.刘先生被莫名充值200元话费属于什么性质?
  答:刘先生的账户里,没有原因和依据的多出200元话费,这个利益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定义来自百度百科)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一旦实施,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了,收益人也就变成了债务人,受害人也成为了债权人。那么在本案中刘先生的200元话费就是由于张先生的疏忽大意而得到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返还。切记,返还财产是法定的义务而非权利,也就是说刘先生没有可以选择“还”还是“不还”的余地,法律规定就应当要退还,这是法律义务,而不是一种道德的体现。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这样的受益人,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认为是他人有过错,自己就应该得利,这个思想是很危险的,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刘先生除了需要返还200元话费以外,还需要返还未返还话费期间的利息及其他利益。
3.运营商和网络方平台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网络平台已经尽到“二次确认”的提醒义务,因此网络平台无责;运营商在整个的充值过程中只是作为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以外的第三人,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4.张先生的损失应该如何救济?
  答:张先生的损失应该向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刘先生)获得返还,因为法律规定,在刘先生获得不当得利时,是张先生和刘先生之间形成的法定之债,与第三人无关。
  根据债的相对性,张先生只能找刘先生返还此款,而不是找网络平台和运营商。至于刘先生是否愿意直接退回200元,在现实生活中就因人而异了,也要看看张先生的运气如何。
  如果刘先生不予退还,张先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张先生证据确凿,胜诉应该是没问题的,但为了200元话费而且又是自己的过错,估计也没几个人愿意这么较真折腾,大多数人放弃了请求偿还,而选择自己承担。
5.运营商是否可以在未经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此200元划账给张先生?
  答:这个问题是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有待讨论。
  经常有人问我:我能不能做某事?我能不能如何如何?其实我想说:你只要想做,没有什么不能做的,只是做了之后你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就可以了。
这里有两个层面来看待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该不该做;
第二个层面是能不能做?
  首先,该不该是个法律问题,法律规定需要做的,就是该做的。比如刘先生账户里多出来的200元该不该还?答案是肯定的,该还。
  第二,但该做的事能不能不做?答案也是肯定的,能不做。但法律规定该做而不做的怎么办?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至于这个后果如何,就取决你遇到什么人了。比如在刘先生不退还200元的时候,张先生选择了自认倒霉,那么刘先生就没有什么后果可谈,自己还多得了200元,只要你良心上过得去,就行。但如果遇到个较真的张先生,起诉了刘先生呢?那刘先生不但要退还200元,还要承担利息和诉讼费用,如果是异地诉讼,估计还要承担张先生为了诉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那就得不偿失了。
  谈到这里,我就该说说运营商是否可以划账。我们就要先从两个层面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未经刘先生同意,该不该划账?答案是:不该。
第二、未经刘先生同意,能不能划账?答案是:能!
为什么能?请大家记住:只要愿意承担后果,世界上没有什么不能做的。
  这让我想起来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有一道题,挺有意思:
  卷三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我们来分析一下,小羊是张某捡的,应该是王某的遗失物,应该退还给王某,如果拒不退还,应该构成不当得利,但这个时候出现个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强行把小羊从张某的羊圈里抱走还给了王某,那么张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还回小羊呢?肯定不行。因为法律上张某对小羊属于无权占有,王某才是小羊的所有权人,一个没有权利的人怎么能让所有权人退还小羊呢?但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退还小羊呢?答案也是不可以,因为张某本来就没有小羊的所有权,你本来就没有这只羊,又怎么可能找别人要这只羊呢?所以A、B、C都是错的。但我们来谈谈李某,和你没有半毛钱关系,你管那么多闲事干嘛,张某占有了一只不属于自己的羊,法律上不应该保护,但李某强行到人家羊圈里把不属于张某的羊抱走了,似乎又太霸道了,应该也不予支持和保护,所以D选项正确,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考试毕竟是考试,但实际生活中问题就来了,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之后,张某该如何维权?或者说李某需要对张某承担什么责任?李某又没有伤害张某的人身,也没有侵害张某的财产,主观上又没有占为己有的目的,只是客观上实施了一个看起来让人不怎么舒服的行为,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并没有找到与此行为相应责任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看,只有一个责任方式比较合适,那就是:“赔礼道歉”,也就是说李某需要向张某说声:对不起!这个事情就结束了,但张某肯定和李某就此结仇了,因为做任何事包括见义勇为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那我们回来看看运营商在这里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就是李某的角色,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在刘先生的账户里划走200元,但如果我们说真的有人就这么干了,就是没有争取刘先生同意把款给划走了,怎么办?那么干了就干了,划款这个行为的确是侵犯刘先生对200元的占有,但刘先生对此200元是无权占有的,从以上我们分析来看即使运营商未经刘先生同意而划款也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当刘先生投诉时,运营商只需要向刘先生道歉:对不起!这个事情就应该结束了,因为刘先生没有任何损失,但刘先生和运营商就此就会结仇了。可千万别因为刘先生的投诉或者不满,你再从张先生的账户里把款划回去,那可就一错再错、大错特错了。
  ps:(这让我想起一个段子,说一个男的在公交车上看到前面女乘客裙子拉链没拉好,他好心帮忙给拉上去了,结果被女的骂了一句“流氓”;这位男子心想,估计是人家女同志故意不拉的,也许这是时尚,刚才帮错忙了,他又给人家裙子拉链拉下来了,结果女的回头就打了他一巴掌:“变态!”这就是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已经做错了,已经承担了后果,或者事情已经结束了,就不要因为这个事情再犯错了。)
  那么,如果刘先生为了报复,再故意错充200元给黄某某,要求运营商从黄某账户里划款,运营商是否可以做到呢?有人说刘先生是故意的,不划款,我想问你如何证明刘先生是故意的?既然能从刘先生账户划款,又为什么不能从黄某账户里划款呢?但如果运营商可以在每个用户的账户里划款,用户的财产安全如何保护?这不是乱套了么?
  综上,运营商让张先生去找刘先生直接交涉会更安全一些,因为实在没有什么强大的理由需要为了张先生的疏忽大意而去和刘先生“结仇”,划款的风险肯定比不划款的风险要大的多。对于张先生的不理解,只有默默忍耐和真诚的解释,因为无论怎么做,都会有一个不满意,处理原则就是将风险控制到最小,不能为了解决一个投诉而带来更多的投诉。
【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定义来自百度百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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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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