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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全面推广需先算民生账
 作者:孙阳 夏晓伦
 编辑:王晶
  原标题: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全面推广需先算民生账
  8月1日起,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四省市试行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试点成功后,将尽快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
  不过,目前的试点情况显示,该套系统在为企业节约经营成本方面的情况不甚理想,要在全国全面推行还需细细算笔民生账。
  企业成本:“摁下葫芦浮起瓢”
  从试点地区可以了解到,此次试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由百旺金赋和航天信息两家厂商提供配套的硬件和软件,仅在硬件方面,带来的社会成本便是高昂的。
  “我们企业需要购置一套将近5万元的服务器。”上海某参与试点的电子商务企业的财务主管刘先生说:“推广电子发票确实能帮助我们节省使用纸质发票带来的纸张、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但是这个服务器价格不菲,又不能抵扣,对我们而言,真是“摁下葫芦起来瓢’。”
  “如果贸然在全国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将带来巨额的社会成本。”一位不愿具名业内专家表示,“眼下,这套系统还仅主要针对大中型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而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和千万营收规模的电商的总量是千万级别的,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进,全国推广后,预计升级版企业用户规模可达1500万户,这么多企业都得购买3至5万元一台的服务器,全社会就得耗费4500亿元至7500亿元的社会成本,而据此前报道,淘汰纸质发票取得的社会效益是4000亿元左右,这不只是将企业的开支从这个口袋换到另外一个口袋。”
  上述专家还指出,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如即将“营改增”的房地产行业以及连锁行业等,该项开支更大。“房地产行业,是以项目为单位纳税的,这就意味着,如果项目越多,就得买越多的服务器,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支出。”该专家说。
  “听说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需要购买服务器,我们担心推广后我们企业面临的财务压力。”江西某医药连锁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杜女士也表示,“根据GSP的经验,一两台服务器远远满足不了我们公司的运营要求,连锁企业的性质决定我们势必要购买多台服务器,才能保障数据的正常传输,并覆盖所有有开票需求的连锁网点。”
  “垄断滋生的‘伪互联网+’”
  对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搭载”或“捆绑”销售服务器的方式,中国软件协会的一位技术专家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是一种“伪互联网+”,实际上,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与社会环境下推广电子发票,有更为廉价高效的模式。
  “软件提供商之所以把服务器和电子发票捆绑,主要是在服务器里灌装了一个CA证书,并内含了一个加密算法。而实际上,如果采用开放而廉价的电子发票模式(系统)——真正的‘互联网+’,服务器里面提前灌装的CA证书是可以轻易被替代的。只要纳税人办理一个法人CA证书即可解决所有电子发票的数据安全和数据效力的问题,由全国税局统一提供统一标准的CA证书,在技术也没有障碍,成本上也更具优势——金税工程相关系统里面,CA证书已经是现成的、免费的。企业办理了法人CA证书后,软件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内所包含的加密算法也是完全是没意义的,它们不过是为了让纳税人购置几万元的服务器,有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已。”上述技术专家表示。
  “在这种模式下,推广电子发票完全无需专用的服务器,只需纳税人办理一个法人CA证书即可。税局系统的CA证书的制作与运营维护成本,每个不过几十元每年而已。”该技术专家表示。
  是什么力量促使系统提供商采用这一捆绑手段并得以成为现实呢?一位匿名的业内资深人士表示,本质上的垄断促使系统提供商采用不顾社会成本的方式来“逐利”,以致与国家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反观这两家系统提供商,从金税工程一期到现在的三期,航天信息的垄断地位不言而喻;而‘百望’体系虽然自称‘希望我们能够打破垄断,更好的通过先进的技术实力,帮助纳税人降低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提供极致服务’,然而其也早已被业界称为‘防伪税控系统市场的另外一家寡头’。”该业内人士认为,这套“敛财”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正是在垄断背景下滋生的。
  “推广电子发票,要做那根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
  股市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随着我国股市在近期的大幅跌宕和外国媒体的不断唱衰,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的最大挑战,很多实体企业举步维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不断强调并运用“简政放权”、“减费免税”等措施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经济活力。
  “毋庸置疑,推广电子发票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在当前的中国,也非常需要推广电子发票,为纳税人、为社会降低使用电子发票的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物联的一位专家表示,“1500万急需使用电子发票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企业,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是中国经济最有活力和潜力的部分,我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离不开它们的发展壮大。”
  “因此,推广电子发票,要做那根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上述专家说,“国家高层提出的‘互联网+税务’战略和理念,是开放的、进步的、高效的,而此时推出这种需要捆绑专用税控设备的、代价高昂的电子发票系统,不但给具体的企业个体带来额外的压力,也无异于给艰难的经济复苏,又带上了一个紧箍咒。”
  该专家进一步指出,推广这种模式的电子发票系统,也很容易让社会各界质疑,“中国税务是缺乏服务精神,还是刻意为某些利益代言”?
  “所以,无论从民意期待上、提升社会效率上,还是从从经济复苏与增长上,目前试点的这种模式的电子发票系统都有是有待商榷的。电子发票系统及其相关服务,应该设法争取纳入到基础的、低保性质的免费纳税服务范畴内,以切实做到为企业减负担、解枷锁,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该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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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全面推广需先算民生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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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12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 需要纸质发票可以自行打印_滚动新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崔文苑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和编码规则进行了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公告同时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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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四、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2.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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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税务总局决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附件:1.?     2.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12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需要纸质发票可以自行打印
作者:崔文苑
  记者从国家总局获悉:自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和编码规则进行了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公告同时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记者 崔文苑)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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