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2016年司考通过率率的算法有没有算上

1%还是10%?司考通过率,有意义吗?
临近司考了,最近与司考通过率相关的话题又热起来。有人写了一篇叫《通过率仅为1%的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的文章,本文作者净思看完这篇文章之后有一些个人的想法,不得不说。
读过南门徒木的博文《通过率仅为1%的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于是又想说说通过率。
大陆的司法考试(含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大略在10%左右。但是,要做法官检察官的话,还得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大约五十分之一。当然,不同的岗位还有不同。那么,假使法官职位通过率是二十分之一。结合起来,按照最初的基数算,大陆成为司法官的通过率是0.5%,比台湾地区还要严格。就是按通过率十分之一算,大陆也和台湾地区持平。
我只是纳闷,这个数字有什么意义呢?
在我看来,它是一个随机数据,没有确切的含义。因为,司法资格考试就是有一定难度,所以,通过率也就是10%左右,仅此而已。
有人可能要问了,这个通过率好不好?要不要提高或者压低一下通过率以彰显某种意义?我说你这是闲着没事找事。
司法考试通过率就应该让它成为一个随机数据,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在我看来均不必要。
首先,司法资格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从业人数才具有现实影响力,有必要基于社会公共需求适当宏观调控。比如,某县城人口十万,已有注册执业律师1万,当然这不可能。但是,只有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的数量才可以成为宏观调控的对象。司法资格就不必要了。因为,有了司法资格未必从事法律职业。所以,司法资格授予的数量不会产生法律职业从业人数给社会所造成的那种影响。因为,有了司法资格从事律师仍然需要执业许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律师执业许可来宏观调控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数与社会实际生活的匹配性。因为,取得了司法资格还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才能做法官或检察官,而法官和检察官的招录数量都有国家计划。所以,无需担心司法资格授予数量本身会对法官职业和检察官职业的宏观数量造成影响。因此,司法资格授予完全可以是一个随机数据,根本不需要调控。
假使今年有十万人参加考试,恰巧十万人都考了360分以上,只要考试未作弊,就可以一次性给十万人皆授予司法资格。这个时候,还非得将通过率控制在10%?还非得只授予其中的一万人司法资格?我看根本不必要。
其次,有些人总是过不了司法资格考试。
因此,就认为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有问题。所以,在他看来,这个通过率要宏观调控。调控的结果呢?就是放水。既然可以放水,还考什么考?干脆把这个坎全扒了,来个大水满灌,谁想要司法资格就授给谁,岂不更好?所以,通过率不带照顾的,它就应该是一个随机数据,不要人为的调整它。
最后,要不我们调整一下考题,反正通过率那么低不是个好事。
考题一调整,好考了,然后通过率就上去了。要我说,还不如直接加分。加上分以后,通过率也就上去了。要是肯加360分,基本不用考了。
所以,通过率就是通过率,爱多少就多少,不用管它,不必为通过率的高或低而烦恼。只要确保考题质量,划定能够代表一定知识的分数线,够线就统统授予司法资格就好。不带控制,不要嫌少,也不怕多,放任通过率根本没有不良社会影响。假使有司法资格的人数很多,好不好?我说,人少有坏处,多了有好处。如果每两个人就有一个人有司法资格,我相信基本不用普法,法治事业也要突飞猛进!
因此,1%还是10%完全可以随其自然。这种比较和分析,乃至人为干预通过率,都缺少意义。通过率就是通过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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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专业就是法律的,有一定的基础,个人觉得对刑法掌握的还好,但是民法学的不是很好,其他法的话只能算马马虎虎。现在暂时没有报班的打算。请过来人指点一下,推荐推荐书、方法什么的。谢谢 ~~~~~~~~~~~~~~~~~~~~~~~~~~~~ 网友回复: ~~~~~~~~~~~~~~~~~~~~~
【明年要司法考试,怎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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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线----------------------------司法考试“神题”:被情敌剪掉头发算不算侵犯生命权|司法考试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高速路上放了把20厘米高的火苗算不算危害公共安全?在路上追逐、拦截女生是否构成强制侮辱?被剪了视如生命的头发构成侵犯生命权吗?这些都是昨日中国普法网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的考查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是否贴近社会现实成为检验命题成功与否的一道试金石。今年的司法考试题目中,许多题目考查的是社会热点话题,涉及反家暴、反恐、反腐败、电信诈骗、考试作弊入刑、公务员兼职以及当前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试题所承载的法律实用性力透纸背。
  其中一道题紧扣考试作弊入刑的话题——“一心想当公务员,自己又没本事考上,找来个替考的也没考上,算不算犯罪?”给出的场景是甲安排大学生丙帮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但丙也没考上。问甲和丙是否构成犯罪?
  针对不少考生反映司法考试试题“雷人”的问题,受访法学专家、律师表示,司法考试试题反映出了“生活中的法律”,是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司法的现实甚至远比试题更加曲折复杂,每道题背后都有法律条款上的考点,命题人主要还是想通过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难题来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运用情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受访时表示,今年的司法考试试题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尤其涉及很多重大的法治问题,“有很强的时代性”,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大状”考考你:
  被情敌剪掉头发 算不算侵犯生命权
  继去年出现“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先救谁?”这道千古难题后,今年司法考试试题依旧“神题”迭出。昨日,中国普法网公布了前两日开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考生和网友们瞬间炸开了锅,纷纷吐槽试题奇葩雷人,“考试时直接笑场”、“出题人不是在出题,是在写微小说吧”、“满满都是戏路,感觉好似看了好多场小电影。”
  每年司法考试结束后,总有考生会觉得题目奇葩雷人。此前,还有网友特地开帖总结了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各种雷人试题。今年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考生之中吐槽的大有人在,直呼题目出得太匪夷所思太欢乐了,“考试时直接笑场!”“卷二卷三考出来很想释放体内的洪荒之力!”“从考场出来觉得考生们都被考题萌得蠢蠢的了。”还有考生笑称:“今年考题满满都是戏路,感觉好似看了好多场小电影。”
  有的网友还将今年考题编成了段子集锦,在微博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评论,声称今年司考试题一张卷子,包含95个故事,20几部商战片+10几部家庭伦理年度大戏+1部恐怖片(遗腹子是龙凤胎但是死胎)+1部备胎的自我修养(约了女神家中烛光晚餐惨被烫)+1部搞笑(掉进粪坑3死1伤)+1部悬疑剧(坐火车消失了)。
  针对不少考生吐槽司法考试试题雷人的问题,受访法学专家、律师表示,司法考试试题反映出了“生活中的法律”,是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司法的现实甚至远比试题更加曲折复杂,每道题背后都有法律条款上的考点,命题人主要还是想通过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难题来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
  据悉,本次司法考试参考答案将于9月29日晚公布。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神题”1:
  在街上追赶小姑娘
  算不算强制侮辱?
  在大街上追逐心仪女生小心犯法哦!试卷二第58题考查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名,其中有一个选项是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侮辱罪?
  网友吐槽:
  网友“水苹风”:追赶少女算不算侮辱,这从来就只是个颜值问题好吧?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丁为了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情节恶劣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要有满足性欲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的猥亵、侮辱的行为,例如撕破女生衣服实施下流动作、进行言词侮辱等,而题目中丁没有实施强制侮辱的行为。
  “神题”2:
  高速路上放把小火苗危害公共安全?
  在高速路上放火也入题了,不过这把火才20厘米高,因为火势实在太小,很快就被通行车辆给轧灭了。试卷二的第12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而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选项是甲构成什么犯罪,放火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网友吐槽:
  网友“发布合格”:20厘米高的小火苗还真是难以想象的小啊。
  网友“醉了三秋”:20厘米高的火苗一脚就可以踩灭,还问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专家点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指出,甲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显然还没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为此不构成放火罪,当然也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要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然而题目中20cm的火焰实际很小,而且很快被其他车轧灭,没有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永基表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神题”3:
  被剪视如生命的头发
  构成侵犯生命权吗?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的第22题考查的是对生命权的侵犯问题,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网友吐槽:
  网友“婵小丫”表示:决定司考的时候就把心爱的长发剪掉了,没有给情敌任何侵犯我生命权的机会。
  专家点评: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鑫表示,头发不属于生命权范畴,被剪掉头发明显不构成侵犯生命权。
  何为生命权?霍永基指出,生命权不能随意扩大,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关系到生命存活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神题”4:
  妻子被家暴后出轨 闹离婚时谁能索偿?
  家暴、出轨等社会热点问题也被写入考题,试卷三19题中,丈夫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而柳某在找同村青年杜某诉苦期间,日久生情。那么?柳某和丈夫钟某闹离婚,谁能要求赔偿?
  专家点评:
  徐松林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题目中,妻子柳某针对钟某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然钟某存在家暴过错,但如果妻子柳某在婚内确实出现与他人同居情况,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总之双方都有过错都可以向对方索赔,互不影响,各自赔偿。
  “神题”5:
  替考没考上算不算犯罪?
  一心想当公务员,自己又没本事考上,找来个替考的也没考上,算不算犯罪?试卷二第60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安排大学生丙帮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但丙也没考上。甲和丙是否构成犯罪?
  专家点评:
  金鑫指出,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考试结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彭新林表示,刑法规定的“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故甲和丙的行为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徐松林进一步解释说,代替考试罪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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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讲过6个字:守本分,有期待。因为积极的改革和光明的前景,我觉得之前的期待的确都得到了印证。这有很多具体的表现,最主要的,就是在我身边就能感觉到的‘创新’。
有一个办法就是引入大国力量,比如引入中国的海军和海警的力量。倘若如此,估计马六甲海峡也会像红海和亚丁湾那样安全。当然,这些国家估计会非常警惕中国的威胁,宁可让海盗猖獗,也不愿意“引狼入室”。
增加居民对监管者的信任,让居民相信官方的风险评估,或许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邻避问题”。而建立信任的起点就是:一个更公开和透明的决策过程。
所谓老同志“不好惹”,其实是个伪命题。年轻人不妨想一想,自己在家里是不是还会跟父母有“代沟”呢,何况走出家门踏上社会与人相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有ABC证三种当中的一种都算嘛?我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司法局还没颁发的证,这算不算达到岗位要求_公务员考试咨询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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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有ABC证三种当中的一种都算嘛?我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司法局还没颁发的证,这算不算达到岗位要求
管理员解答
您好。1、A类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A类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B类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C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C类证书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从事法律职业。 2、所报考的职位要求具有计算机、外语、会计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或等级证书的人员,若已经考试合格但尚未领到证书的,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或相关证明。感谢您对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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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有关刑期和期限的计算
来源:考试大&&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来源:考试大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来源:考试大&&&&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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