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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校园网络安全知识试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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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校园网络安全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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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与计算机互联网络域名相关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这方面的纠纷涉及的争议专业性强、民事权益新、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以及如何处理好这方面的纠纷关乎网络信息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谨就目前与域名及其相关的争议和解决途径做一整理、说明和分析。关键字: 域名 域名管理机构 域名争议的类型&&解决途径 一、域名的属性、特征及其管理机构浩如烟海的国际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上联接着成千上百万个用户和计算机,为了区别这些数量如此巨大的用户和计算机,需要采用一种唯一、通用的地址格式,即每一个与网络相联接的计算机都能被指派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一)域名的属性在最初的计算机联网实验中,研究人员发现,为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编制一个特定的代码作为地址,即可在网络中找到你想访问的计算机。研究人员采用的代码是计算机的二进制代码,计算机在网络中的地址也被设计成以二进制数来表示。这种代码由4个小于256的数字组成,数字间用点间隔,我们一般称之为IP地址。如上海热线的IP地址为218.1.64.50,国内著名网站新浪网的IP地址为202.106.184.200。当我们在互联网浏览器的地址栏上输入上述IP地址,即可访问该IP地址对应的网站了。为了保证网络上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的唯一性,用户必须向特定的域名管理机构申请注册,该机构根据用户单位的网络规模和近期发展几何,分配IP地址。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IP地址是数字标识,非常枯燥,使用时难以记忆和书写。因此人们在IP地址的基础上又创造出来了域名管理系统(Domain Name System,简称DNS)。通过DNS来实现一种符号化的地址方案,来代替数字化的IP地址,以便于人们标识、记忆和书写。每一个符号化的地址都与特定的IP地址对应。这个与网络上的数字化的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就被称为域名。当人们在互联网上浏览时,计算机在运行中自动将人们输入的域名转换成IP地址,然后通过IP地址在互联网上寻找到相对应的网站所在的计算机。例如,当我们在互联网浏览器的地址栏上输入上海热线的域名www.时,计算机自动将该域名转换为IP地址218.1.64.50,然后再在互联网上寻找到上海热线的服务器。同样的道理,IP地址是唯一的,与IP地址相对应的域名也是唯一的。通过以上对域名产生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域名是由表面上的标识性属性和技术上的地址性属性相结合的产物。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域名的定义也均是基于上述域名的两种属性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INTA)等组成的互联网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发布的备忘录中称“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因此,域名从技术上讲,只是一个国际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办法,是一个技术名词;但由于INTERNET已经成为了全世界的INTERNET,域名也自然成为了一个社会科学名词。域名的地址性是域名的原始属性,其不会引发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域名的标识性是域名的社会属性,与域名相关的争议绝大部分是由域名的社会属性所引发的。那为何域名的社会属性会引发争议呢,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DNS对域名的规定。按照DNS的域名定义规则,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日本是jp,美国是us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com,表示网络服务商的.net,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等。最近,管理机构又新增加了7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表示公司企业的.firm、表示销售公司或企业的.store、表示突出国际互联网活动的.web、表示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arts、表示从事消遣活动的.rec、表示提供信息服务单位的.info、表示个人的.name。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ibm,inter,microsoft等;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表示注册企业类别的符号,例如.com,.gov等,其标注方法与国际顶级域名的方法相同。三级域名则是由域名注册人自行编制的符号,一般均是域名注册人使用其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名称、个人名称或者新的创意而编制的。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域名是www.,其顶级域名是.cn,二级域名是.org,从该域名可以看出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位于中国的非盈利性组织,三级域名accsh则是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 SHANGHAI的简称。(二)域名的特征域名的注册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国际互联网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逐步为人们所重视。由于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往往为使域名具有吸引力以便公众熟知,而将具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商号、创造性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故域名的构思和选择,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其是一种智力成果。同时,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域名可以代表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独有的位置,也是域名注册人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其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域名注册人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故域名又是域名注册人的一种无形资产。域名有了上述两种特征,可以说域名也应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新的客体。和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客体如商标、专利等相比,域名是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例如,域名一经注册获得即可永久使用,无须定期续展;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地域性的限制;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唯一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其专有性是绝对的。由于域名注册人往往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故域名和商标很容易相混淆。其实,域名和商标是有着本质的区别:1、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相似,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不会获得注册。而对于域名,只有两个域名不是完全相同,便可以同时存在。2、建立商标制度的目的,是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则主要是用来区分国际互联网上不同的域名注册人所拥有的计算机。3、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同一文字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使用,只有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即可。而域名则决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得以注册的现象。4、商标的使用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限制,域名的使用则无。5、域名只能由英文字母、符号或中文字组成,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甚至还可以有其他更多的形式。(三)域名的管理机构根据每个域名中的顶级域名的分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域名管理机构。对于顶级域名是国际顶级域名的,其注册、管理在1998年11月前是由美国网络方案公司NSI基于其与美国政府间的合同全面负责的;1998年10月,在美国商务部、NSI及国际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的协调下,国际互联网域名维护、注册与管理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 and Numbers,简称ICANN)正式组建,ICANN是民间性质的非盈利性的私营机构,其将逐步代替NSI进行国际域名的注册与管理。对于顶级域名是国家顶级域名的,一般各国都有自己的域名管理机构。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和办法;选择、授权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依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CNNIC与ICANN一样,是在授权和领导下的非盈利性的服务和管理机构。CNNIC代表中国各互联网单位与国际互联网中心、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他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双边业务联系。为了方便注册,CNNIC还授权代理机构代办注册事宜。目前全国经CNNIC认定有域名注册代理权的网络服务公司有近60家,企业可通过这些服务公司注册自己的域名。目前国内几个较著名的可代理域名注册的公司网站是中国新网()、中国频道(www.)、东方网景(www.)、中国万网()。 二、域名相关争议及其类型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与域名相关的争议绝大部分是由域名的标识性所引发的,那域名争议是如何引发的呢?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域名的注册程序。不管是ICANN的域名注册管理政策还是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由申请人保证其为申请域名所停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陈述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号一些形式和程序上的要求,管理机构即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该域名即可投入运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其中第(四)项为“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五)项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域名注册的,应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单位一份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负有以下责任:(1)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2)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3)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非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CNNIC对域名申请不进行、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实质性审查,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并根据申请人的保证,即批准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因此,难免出现大量的注册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甚至是其他注册域名相冲突的情况,由此则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域名争议。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哪样:“目前域名注册、管理及其使用领域遇到的问题并不是技术性的,而恰恰是法律性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与域名制度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相互隔绝、相互忽视的问题,而问题的主要原因似乎出在注册环节,即一种以方便、快捷、便宜为原则的注册程序。域名注册程序中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大量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域名被抢注,从而产生了域名侵犯著名商标权利的纠纷。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美国宝洁公司诉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权案件中,美国宝洁公司诉称:其是“OIL OF OLAY”(中文对应商标为“玉兰油”)和“WHISPER”(其中文对应商标为“护舒宝”)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美国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223个“OLAY”和“OIL OF OLAY”商标及170个“WHISPER图形”商标,成为消费者熟知的驰名商标。被告注册了.cn和.cn,一直闲置不开通使用。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撤销已注册的域名,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已注册的域名,同时赔偿原告2万元,这是我国首例判决经济赔偿的域名侵犯商标权案。再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仲裁调解中心审理的COSCO域名案中,被申请人在美国的NSI注册了这一域名,而COSCO正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COMPANY)”的英文缩写。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设立自己的互联网站时发现该域名已经被被申请人抢注,遂请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仲裁解决。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认定: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合法拥有以COSCO为标识的在中国、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服务商标权,被申请人所使用的域名与该服务商标标识相同或误导性相似。2、被申请人并未在互联网上实际设立网站,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域名,所以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仲裁庭最后裁决被申请人无条件将该域名转让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是目前出现的数量最多的与域名相关的争议。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只要域名注册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且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或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为恶意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域名争议商标所有人一般均会胜诉。上述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原则实为WIPO开创先河的,日,ICANN在接受WIPO的建议报告后,发布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并在日通过了该政策的实施细则。由于ICANN在世界域名注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得到了各国政府和许多注册机构的认可。如CNNIC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5、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虽然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是目前出现的数量最多也是最常见的纠纷,但现实中还存在商标等权利侵犯域名权利的情况,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与美国YAHOO网站的案件最为典型。1997年5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雅虎“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初步认定后,给予刊登公告。YAHOO网站的所有者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成异议,称”雅虎“是根据公司著名网站YAHOO发音独创,并为社会所熟知,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不应获准。对此,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称苏州”雅虎“乃取明代四大才子之一唐伯虎“因其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而且易龙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雅虎”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美国雅虎公司经营的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消费渠道和方式也不属于类似或相关产品与服务,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为此该局于1998年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各国商标法都把“在先权利”作为使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这“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商标权、姓名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本案中,YAHOO是经过他人长期使用,已建立起良好信誉并广为人知的域名,其中文译称“雅虎”也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但正是由于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这一商标与域名的区别,使得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雅虎”商标可以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成功。如果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将商标注册于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产品上,则恐怕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会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认可了。域名在注册成功后,在域名的使用、转让过程中,也时有纠纷发生。中国入世后第一个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就是域名转让中产生的纠纷。该案的胜诉使得传奇域名正式落户中国,“chemnet”是由英文chemical(化工)network(网络)简称而来,公认为“化工网”的意思。这个神奇的域名,曾流浪6年,到过6个国家,主人几度易手,域名转让的交易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1999年3月后,在互联网络爆炸式增长的狂热时期,瑞典的Vertical Development AB(简称“VDAB”)用资1000多万美元将从印度购回,并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随着纳斯达克股指的暴跌,国际上许多网络公司纷纷陷入困境。2001年4月,VDAB因经营问题而使网站面临倒闭。日,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Orica公司同VDAB达成将域名转让给Orica公司的协议。但Orica公司接下来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它没有按注册规定向注册服务机构NSI及时续费,因而该域名于日被NSI注销。按规定,域名被注销后任何人都有权重新注册使用。日也就是域名被注销后的第二天,该域名被韩国一家互联网络公司成功注册。中国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域名也整整关注了4年,该公司抱着试一试的心情与韩国公司探讨这个域名的转让问题。令人意外的是,韩国这家互联网络公司并不清楚这个域名的商业价值,双方于日在上海签定转让协议,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9000美元的价格将这一传奇域名购回中国。日,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WIPO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寄过来的书面应诉通知,要求就澳大利亚Orica公司域名所有权申请仲裁案进行答辩。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澳大利亚Orica公司若想赢得仲裁,必须证明以下三点: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申请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被申请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被申请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积极组织专家研究对策。中国的知识产权专家认为,的域名确实与Orica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具有相似性,因为作为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Orica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注有chemnet国际分类下多项商标。但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同样具有chemnet商标权,其注册的chemnet商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类国际互联网类商标权。在这点上,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Orica公司同样有资格拥有域名。对于第二点,专家认为既然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资格拥有域名的所有权,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的域名不享有正当或合法的利益”的问题。专家认为第三点“恶意使用”更是无从谈起,因为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直实实在在利用该域名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过10多天准备,于日向日内瓦WIPO提交了答辩状。10月24日,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WIPO的确认函,指出将有专家组择日裁决。期间Orica公司请求WIPO仲裁庭延期裁决,称将同答辩方寻求通过商业途径解决域名纠纷。直至日夜间,Orica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晚上11时,WIPO立即作出反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奇域名归其所有。真假东方网案件是国内司法界影响程度较大的域名之间在使用上的侵权案。及.cn域名的所有者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各大媒体投资共同发起的,其花了4800多万元打广告,并经合法手续设立的“东方网”已声名鹊起。“”和“.cn”与“东方网”也成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知名网络服务品牌。然而,时隔不久,山东济南也出现了一家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均与上海一样的“东方网”,域名为,与上海东方网的域名仅相差一个字母“s”。该案涉及的域名均是通过正当途径注册的,但正是由于两个域名的相似性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发生。该案的发生为我们揭示了在域名的使用领域也存在象商标和商标之间、企业称号与商标之间一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域名转让、使用领域是瞬息万变,商机无限;一个价值1000万美元的域名居然可以9000美元的低价购入,两个仅差一个字母的域名纠纷能在IT界掀起轩然大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域名注册程序的完善、域名抢注情况的减少,域名转让、使用领域的相关争议在未来几年内将成为新的案件爆发源。除了以上谈到的域名侵犯商标权利、商标侵犯域名、域名和域名等域名相关争议外,还存在以域名为标的的其他相关争议,如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纠纷、委托注册域名纠纷等等。上海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了一起委托注册域名纠纷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合同约定委托被申请人注册域名A,被申请人在检索以后发现域名A已经被他人先行注册,遂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于电话中通知被申请人将委托申请注册的域名变更为B,被申请人也就域名B办理了在线注册手续并注册成功。然而,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交纳注册费,导致域名B的注册被撤销。同日,域名B被自然人C抢注。由于域名B与国内一系列较为知名的域名在其构思上有相似性,因而域名B较其他一般域名更具有商业价值和商业开发潜力,申请人在与C就域名转让费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被申请人告上了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委托费用,赔偿申请人为开发域名B对应的网站所支付的费用及对域名B可期望的商业价值人民币6万元。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辩称其仅仅为申请人注册过域名A,矢口否认为申请人注册过域名B,域名B是申请人通过开放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公众平台自行注册的,未及时交纳注册费是申请人自己的过失,被申请人不承担域名被撤销的过失责任。由于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确是采用“申请在先”为原则的公众开放平台,任何人有规定的手续均可上网注册域名。因此,查明域名B在被C抢注前是何人注册在先成为判断本案事实的关键。仲裁庭走访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然而遗憾的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中储存的域名B的注册原始信息均已经被自然人C的信息所覆盖,从技术上无法查清C之前的域名注册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这一点,成为仲裁庭查明本案事实过程中无法逾越的障碍。虽然本案最后裁决中仲裁庭引用其他理由对被申请人的抗辩不予采信,但本案审理中无法查明域名原始注册人的事实揭示给我们的是:在审理与域名相关的及电子商务争议等高新技术案件中,遇上以电子信号作为证据的情况,如以通讯设施为载体的传输信息、以ISP、ICP网络方式提供的信息服务、以磁、光为介质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信息等。这类证据与传统的证据比较具有明显的随时瞬时即变即失的技术特征,若不及时保住这瞬息万变的证据,一旦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涉信息瞬时即变即失,是有可能造成再也难于弥补的情况。 三、域名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目前,解决域名相关争议的途径与解决其他商事争议的途径一样,有以下三种:当事人协商解决、司法解决和仲裁解决。(一)协商解决在域名所有人提出的域名转让费用不太高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是当事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途径具有成本少、对外界影响小的优点。 (二)司法解决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的域名纠纷,是媒体报道最多的方式。。由于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我国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对其注册、使用等均未作为明文规定。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等方面的实务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立法,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互联网络域名相关纠纷时曾一度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阶段。200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适应域名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抢注域名诉讼审理的第一个法院操作规范。《指导意见》为北京市的法院审理域名相关案件制定了两条开创性的意见。一是法院对恶意抢注的认定需审查三个条件: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到足以造成误认;2、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3、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的“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注册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以盈利为目的,将域名与驰名商标、商号加以混淆,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使用其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注册,或者为了损害他人声誉而注册。二是指出域名恶意抢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判令恶意抢注者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直至判令经济赔偿。《指导意见》的两条开创性的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日出台打下了基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我国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好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调整机制。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论的管辖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定,借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即原告联机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的;二是域名注册行为发生在外国的,例如一些“.com”、“.org”、“.net”等国际顶级域名纠纷案件,由于域名注册地在美国的ICANN,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故属于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定。根据2002年3月1日起刚刚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及国际顶级域名的相关争议的合同或侵权纠纷案件,可以由代表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连接点所在地的多个法院管辖,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也可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该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涉及域名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来认定域名注册、使用中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作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后,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被告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三)仲裁解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相关争议有很多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同其他民商事诉讼一样,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存在费用高、周期长的缺点;相比于房地产、金融等案件,域名争议的标的较小,当事人一般不愿诉至法院。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域名相关争议的最佳方式便是仲裁了。但仲裁也分为两种:行政性的专家裁决和传统意义上的仲裁。1、行政性的专家裁决。行政性的专家裁决程序起始于ICANN日批准并实施的《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中所规定的一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规定,所有域名注册的申请人都要与负责注册的机构签订协议,承诺就自己所知要求注册的域名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不利用域名进行非法活动,并承诺一旦出现争议便接受ICANN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ICANN将出现争议后必须接受其所指定机构的裁决作为硬性条款强行纳入域名注册人与其的域名注册协议中。至2001年底,ICANN已经授权三家国际性的仲裁机构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他们分别是美国“CPR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和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据报道,上述三家经ICANN授权的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自成立以来,已受理了2000多件争议案件,涉及争议域名3900个,有1600个案件已得到解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另据最新报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原“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基础上,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合作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于日正式得到ICANN的授权,成为第四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同时也成为亚太地区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设北京秘书处和香港秘书处,于日正式对外接受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当事人就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提供快捷的争议解决服务。由于ICANN在世界范围的权威性,其发布的《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及其域名争议解决方式被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纷纷仿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根据中国有关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分别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并于日起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中文域名,于日起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通用网址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分别制定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www. ),以在线仲裁的方式受理域名争议。同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一样,CNNIC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也规定,无条件的接受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解决域名争议已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这一点,也正是域名争议行政性的专家裁决与传统仲裁的区别之一,传统仲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进行的,专家裁决则是依据强制性的管辖规定进行的。例如,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1)贸仲域裁字第0003号案中,德国伯泰勒斯曼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上海达华电子厂,称上海达华电子厂恶意抢注的域名贝塔斯曼.中国、贝塔斯曼.中国、贝塔斯曼.cn、贝塔斯曼.cn与其享有的商标“贝塔斯曼”相同,并造成其业务上的损害,要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注销上述四个域名。上海达华电子厂辩称:1、上述四个域名是于2000年上半年注册,而CNNIC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系于日发布,“法不溯及既往”系一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不能对在其颁布之前的域名注册行为及相关争议构成有效的管辖。2、上海达华电子厂与CNNIC的域名注册协议其根本属性也是协议,需双方合意后方能成立。域名注册协议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单方面制定,但其成立的基础仍是双方的合意,而这种合意的体现是体现在域名注册时提出申请这一行为的基础上。但在此之后,CNNIC单方面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未得到上海达华电子厂的同意,不属于协议的范畴。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权管辖此案。对此管辖权异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审查了上海达华电子厂与CNNIC订立的《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协议》,该协议约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同意CNNIC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修改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域名注册申请人同意在《管理办法》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拥有的中文域名继续接受新的《管理办法》约束。申请人同意如果申请人认为这种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就将要求CNNIC从中文域名库中删除该中文域名……”。上述协议中所指的《管理办法》在日已被CNNIC颁布实施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取代,该《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如下:“任何人就已注册与使用的中文域名向CNNIC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且符合《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时,域名持有人应接受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争议处理程序。”据此,专家组认为,上海达华电子厂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管辖权问题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域名争议行政性的专家裁决与传统仲裁的区别之二,乃是其不具有终局性。传统仲裁均是排除司法管辖,且是一裁终局的,除非依据法定程序方能剥夺裁决的法律效力。而域名争议专家裁决虽然是各仲裁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的裁决,但其并不发生必然的法律终局效力。《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一条均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争议的域名,或者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于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30个工作日。在此等待期内,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表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不会执行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将根据下列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1、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一方已经撤回起诉或申请,或者有关的起诉或者申请已被驳回时,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2、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此裁判;3、争议双方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协议。”也就是说,CPR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其是无条件的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行政性的专家裁决采用的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门网站,以在线方式进行的,因此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如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组建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故整个域名争议的程序包括申请、答辩、组庭、裁决和执行在内,一般只需要45至60天的时间。行政性的专家裁决所需的仲裁费用也较低廉,如由一人独任专家组裁决2至5个域名争议,仅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3人合议专家组裁决2至5个域名争议,仅收取人民币9000元。2、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和传统意义上的仲裁相比,域名争议的行政性专家裁决的确具有快捷、方便、费用低廉的优点,并且在现实中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处理了大量的域名争议,但其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由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均是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授权下处理域名纠纷的,因此其对争议域名的处理也仅仅局限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之内。如《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仅限于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也就是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而现实中很多恶意抢注所引起的域名纠纷,往往是由于抢注的域名对合法权益人的业务、商誉造成了损害,对这种损害及经济上的赔偿,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却只能鞭长莫及。另外,也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解决域名争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也就是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纠纷,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域名相关争议,如商标侵犯域名、域名和域名之间的纠纷及委托注册域名等纠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暂时仍然不能受理。相比于域名争议的行政性专家裁决和司法途径,传统意义上的仲裁的优越性又体现出来了。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域名争议相比,具有专家审案、快捷、一裁终局的优点;和行政性专家裁决相比,又有一裁终局、任何与域名相关的平等主体间的争议均能受理和能对域名自身状态之外的经济赔偿、商誉损失等实体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优点。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域名相关争议多样性的不断体现,传统意义仲裁处理域名相关纠纷的优势也将逐步为社会所认识,各仲裁机构在解决域名及其他IT业界的纠纷的领域还是大有可为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全国知名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员队伍中也具有一批熟悉计算机理论及业务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名单中也有多名专家同时也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我们相信,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信心、有能力为当事人处理好一切与域名相关的争议。主要参考文献:(1)李勇《域名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实践》(2)《中国入世后第一个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胜诉》,日人民法院报(3)《依法正确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日人民法院报(4)(2001)贸仲域裁字第0003号案裁决书(5)2001沪裁(经)字第69号案裁决书(6)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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