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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今日头条涉嫌窥探用户隐私????你们发现没有?还是狼狈_网络游戏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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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今日头条涉嫌窥探用户隐私????你们发现没有?还是狼狈
在手机上同时安装了APP.和APP.每当我在上看商品,但是未下订单购买时!在使用看新闻的时候总会有京东的推广,推广的东西就是我在京东上看的那件商品!怎么能如此恶心,违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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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会读取你通讯录呢
这是钓鱼还是没智商?真可怜
请问楼主用的PC系统是正版吗?
精准投递而已,大惊小怪。
这是狗东的精准投放,你要是点了链接进去买东西后狗东要给今日头条付钱的我有湿兄就在狗东搞这块
这俩app有py交易的
现在你用的软件,十有八九都会读取你的隐私信息。
分析cookies然后投放对应广告 这才是真确的做法,有些网站老是给我看传奇霸业 大天使之剑搞毛
这是大数据
因为你不用Lumia
IOS汪与安卓狗不要和高贵冷艳的WP用户说话!
明明是京东偷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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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在窃听?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5:12:35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本内容来自互联网,有网友碰到今日头条在窃听?,具体问题为:我发现每次我说过什么事情后,第二天今日头条就会出现相关内容。打个比方,我聊天中说过买电饭煲,第二天就会出现电饭煲的信息。我说今天怎么一直打嗝,就出现怎么治疗打嗝的信息等等,问身边几位在用今日头条的同学也发现存在这个现象,细想就后怕,请问大家有类似吗?我们通过互联网以及本网其他用户共同努力为此问题提供了相关答案,以便碰到此类问题的网友参考学习,请注意,我们不能保证答案的准确性,仅供参考,具体如下:(注意:本网只是整理不享有版权及不承担相关可能的其他责任,版权归原作者原网站所有,本网仅为了知识传播.)======以下答案可供参考======供参考答案1:
没遇到这种情况,也不知道有没有,不过我觉得可以做到,后台持续录音――&语音识别转文字――&匹配关键字――&推送广告我倒是觉得是你在手机淘宝或者浏览器搜索过电饭煲的可能性更大
供参考答案2:
你再说说AV女优,看看能不能出来种子。
供参考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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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今日头条”侵权了吗?
作者:狂飞
&&&&e周&&&&这一周,随着足球世界杯的临近,马云收购恒大50%的股份,自然引爆网络。影评人@谭飞说:“马云绝对是借势高手,在世界杯前夕,全国人民都快把最大注意力转向足球的时候,宣布进军足球领域,一举聚焦多少眼球。马云不是地球人,丫太精了。”SO&H&O中国C&E&O&@张欣则有点兴奋:“马云和许家印能把足球搞好,他们能办好企业,就能办好足球。还是用他们办企业的那套奖惩分明的方法,让科技、阳光、透明进入足球。中国真该有好的足球,12亿人口的基数,怎么能出不了十几个好球员呢?据说今年世界杯,比利时队被看好,比利时全国人口才一千一百万啊!我儿子从5岁就开始踢球,我每周都看他们球队比赛。9年来最头疼的事就是找不到足够的比赛对手,娃娃球队太少。有一年儿子足球队去英国利物浦比赛,一问:你们利物浦有多少少年足球队?答:6千个!如果中国10%的5岁孩子都踢足球,那还得了?儿子今年自己的服务项目就是去甘肃农村组建了一个少年足球队。”而马云为什么选择恒大,而非绿城呢?@大鱼说漫画 分析说:“马云选择恒大,而非绿城,正确。宋卫平、朱骏这类老总,都是球迷,且自认为专业,对球队干预太多。宋卫平今年要求‘每场比赛必须至少上四个93年龄段球员’,就完全莫名其妙。马云选择与一个‘把足球当生意’的老板合作,而非‘为中国足球作贡献’的老板合作,完全正确。恒大是中国足球俱乐部中相对最商业的。”商业人士李志起则说得更玄:“马云和许家印的合作,不管是足球也罢,地产也罢,也或者两者兼有。因为这次合作,阿里系的产品将在珠三角有更广泛的渗透。而珠三角地区,正好就是腾讯的地盘。阿里以这样的方式切入腾讯的腹地,可以预见的是,好戏不仅仅限于足球。”&&&&确实,好戏不仅仅限于足球,“今日头条”被指侵权,更有好戏看。这款2012年之后快速爆红,以聚合诸多媒体内容的A&PP应用,完成了C轮融资,融资1亿美金,估值超过5亿美金。投资者包括著名投资者红杉,也包括新浪微博。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都在问为什么,凭什么?尤其在为其提供了大量免费内容的内容媒体间也引发了极大争议。6月5日,《新京报》刊发社论《“今日头条”,谁的“头条”?》,对刚宣布获1亿美元投资,估值5亿美元的“今日头条”发难。社论称,“‘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本身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而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但这款软件有没有尊重版权人起码的权利?‘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随后,@今日头条 进行了回应:“‘今日头条’是移动端目前最开放的阅读应用,和PC端的导航网站、搜索引擎类似,我们不修改合作网站页面内容,不展现自己的广告。对合作网站页面完整展现给用户,包括网址、广告、品牌、下载链接、微信公众账号等等。在合作伙伴服务器稳定的情况下(因为用户量太大,合作网站出现过多次宕机),用户被完整地重定向给合作网站,许多合作网站每天获得了上百万的用户访问。”&&&&那么,@今日头条 的自辩成立吗?知名IT评论人士@&feng 批驳说:“先说‘展现’的问题,既然每条新闻下面都标注了‘已自动优化阅读,点击查看原文’,你优化了什么?优化了之后人家原文格式都乱掉了,那叫‘完整展现’?你那其实本质上叫‘二次加工’,不管是机器做的还是用人做的。再来说‘回流’的问题,这基本就是扯淡,你吃肉我连汤都喝不到,回流到下水道去了。客观地说,类似的应用都是在吞噬内容生产方的流量。举个例子,假设有个新闻网站叫‘大道消息’,记者花了三天写了一篇稿子,稿子瞬间被‘今日头条’抓过去了,不对,叫‘采集’,然后在文章结尾告诉你‘已自动优化阅读,点击查看原文’,你要点击这个链接才能去看原文,也就是这时候流量才能回到‘大道消息’,本来可能有100个点击,现在直接点击到你这里,变成10或者更少,请问你愿意么?……其实我觉得,抛开‘深度链接’或是‘嵌入式链接’等技术术语不谈,也抛开法律层面的细节,对内容提供方来说,是与非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你是不是在用我的内容吞噬我的流量,如果你吞噬我的流量,就别用我的内容。这个跟搜索引擎其实是不一样的,搜索引擎的做法其实多少对网站方是有益的,因为W&eb上超级链接能够任意跳转,搜索引擎也只是用了标题和一段类似摘要的内容而已,而‘今日头条’则用的是内容生产方的全部内容,这里也有本质的不同。”著名的自媒体人@孕峰也犀利讨伐道:“请‘今日头条’停止盗版孕峰的文章。之前孕峰并没授权你们转载。你们也并没如向媒体宣称的那样,链接到被转载页面,而是自己生成了页面。这是盗版行为。之前你们还是个相对弱小的创业公司,破罐子破摔,讨伐你们很可能无效。今天你们摇身一变成了大户也抱了大腿,多少顾点颜面吧。世功已成,不必再作孽。恶心之处在于,××头条的两面三刀、欺软怕硬的嘴脸。对待诸如新浪这样的大公司,就直接链接到对方的页面。对待孕峰这样的势单力薄的个人媒体,就直接盗版。对外说什么‘小网站的服务器和容量不够’,可你们明明是从腾讯微信和新浪微博上抓走孕峰的文章,是他俩服务器不够用吗?创业者何苦难为自己人?”&&&&其他看点还有:@崔永元 发微博抱怨:“靠,自杀个贪官就是‘抑郁症’,把个好病生生给毁了。”@封新城:“同意小崔。他们抑郁才怪呢。”视频《奔驰车主打捷豹车主骂其穷人也是人》引来网友吐槽:“穷人都不够格哭晕在电动车旁。”“穷人的标准都提高了,我估计我不是人了。”&□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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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C轮融资1亿美元
6月3日,“今日头条”宣布,获得红杉资本和新浪共计1亿美元C轮融资。C轮融资完成后,今日头条的估值超过5亿美元。&&&&&&此前,今日头条已获得两轮融资,领投方分别为SIG(海纳亚洲)及DST的创始人尤里·米尔纳(Yuri Milner)。
“今日头条”日前宣布获得1亿美元投资后被质疑其涉嫌侵犯内容版权。今日头条对此发表声明否认侵权。但有关专家认为,今日头条已涉嫌侵权,至少侵犯传统媒体等的权利。
“今日头条”简介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资讯类APP,2012年8月上线,内容包含新闻动态、图片、短文等。
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2012年创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曾先后参与和创建酷讯、饭否和九九房。
完成巨额融资掀侵权之争
“今日头条”所属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CEO张一鸣3日向外界确认,其公司已完成C轮1亿美元融资。而在这轮融资完成后,“今日头条”的估值据称已超过5亿美元。消息传出之后,一时引来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争先关注,转眼间“今日头条”就将自己推上了头条,焦点是其在通过采集推荐传统媒体的新闻资讯,以吸引用户的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
《新京报》社论《“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指出,“像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理由是“今日头条”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这款软件有没有尊重版权人起码的权利?所谓“新闻搬运工”的说法掩盖了侵权事实。
获得投资后被告
享有《广州日报》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著作侵权向拥有“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就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合议庭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针对质疑,“今日头条”在官微作了回应,表示“有些媒体朋友产生了误解”。“今日头条”称,其会尊重所有媒体网站,对任何有异议的内容断开链接,并称已和数千家媒体网站、门户垂直网站等达成合作。
今日头条到底侵权了吗?
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今日头条转载了媒体的新闻,却没有付费,也没有得到授权。同一条链接在今日头条中打开,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自己的页面。所以争议的真正焦点并非转载,而是这种二次加工的方式是否构成侵权。
今日头条在回应中将自己定位为搜索引擎,通过robots协议抓取各大网站的内容。但在今日头条中并非只有抓取的内容,还包括来自自己的地址的内容,也就是说今日头条并非只扮演搬运工的角色抓取内容。
今日头条中可以发现不少网络媒体转载平面媒体的新闻,这类新闻由网络媒体向平面媒体支付版权费用,今日头条通过“链接跳转”的方式绕过了版权费。所以在本次版权风波中,平面媒体的反应尤为激烈。
“今日头条”作为手机APP客户端软件,是以及时整理和转发当日的“头条新闻”闻名。“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
当下由于侵犯著作权的成本低但维权成本高,直接导致很多著作权人怠于维权,结果让整体生态越发混乱。因而长远来看,在立法、执法及司法层面,都还有很多需要完善跟进。比如统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构建合理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等。您的位置:&&&&&&&&& > 正文
“今日头条”的作法究竟违不违法
13:38&&来源: |
  ●在中国大陆,什么是&时事新闻&、&新闻类文字作品&并且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是一个模糊、争议的问题。
  ●实际上,不仅新闻类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作品在为单纯传播新闻之目的而使用时,亦应归入&合理使用&或者至少是&法定许可&的范畴。但是,非&时事新闻&的一般作品,即使已经著作权人授权而被刊载于某一媒体上,其他媒体也不能随意转载或刊登。
  ●&今日头条&的服务方式是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一种索引服务,将用户引导至相关新闻所在的网页。只要&今日头条&们能够遵守&通知移除&机制的各项规则,其服务完全可以合法地存在下去。但是,其通过手机APP、微博、微信等渠道提供的所谓&优化转码&阅读则已明显构成了对原网页内容的复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关于&今日头条&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的媒体炒作,已经沸沸扬扬地进行了一个多月。虽然主流媒体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立场和观点基本一致,但事实上,这一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并非如主流媒体在过去的一个月所说的那样简单。
  就在上个月,笔者本人也曾接受某媒体的采访,且就该媒体提出的几个问题逐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然而遗憾的是,该媒体仅仅从中摘取了两小段并不能全部反映本人意见的话。对&今日头条&是否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以及新闻类作品的保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需要一个理性、客观和全面一点的分析。
  &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实际上,该条款自1990年以来就是这个样子,几次法律修订并没有触及这个条款。然而20多年来,关于这一条中所规定的&时事新闻&指的到底是什么,业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包括国家版权局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时事新闻指的仅仅是&时事&本身,即不保护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信息,而不是指用来描述、分析、评论时事的新闻类作品。换言之,按照多数人的观点,只要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新闻类作品都会受到保护。
  然而从上述的行文及逻辑上看,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成立,因为该条涉及的3类不保护的对象中,第1类和第3类显然指的都是符合&作品&要件的东西。而且从逻辑上说,如果&时事新闻&指的并不是作品,那根本就不必规定于此,因为不是作品的东西不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说,假如当年写这几个字的人本意只是从著作权法保护中排除本来就不属于作品的&时事新闻&,那我们只能不客气地说这些人脑子可能进水了。
  但是,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写的不保护的&时事新闻&这几个字并非执笔者脑子有问题,或者在严肃的法条中加入了几个毫无意义的文字,而恰恰在于要把新闻类的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而在中国大陆于1990年正式颁布著作权法之前,海峡对岸的台湾已经在这一问题上为我们树立了先例。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一、、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道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该法条明确规定,写作目的在于传达事实、报导新闻的文字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当然由于本人并未参与过1990年《著作权法》的起草,所以没有对其原意进行解释的资格,但作为一个对著作权法并不陌生的人士,我觉得参照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大陆著作权法上的某些条款加以解释并不违反常理。为此,本人认为,中国大陆现行著作权法上规定不保护的&时事新闻&至少应指&新闻类文字作品&。至于什么是&新闻&,本人就不想在此班门弄斧了。
  当然,作为个人观点的表达,本人进一步认为,像中国大陆这样由官方媒体垄断新闻的采、编、发的主要渠道的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政府承担了新闻传播的全部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政府还允许媒体自身通过各种形式创收,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与利益分配机制之下,所有&新闻&都应当被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最广泛的空间自由传播;不仅新闻类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作品凡用于新闻目的的,在为单纯传播新闻之目的而使用时,亦应归入&合理使用&或者至少是&法定许可&的范畴。
  网络媒体二次传播是什么行为
  当我们使用&网络媒体&这一概念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某种&歧视&。法律的根本特征应当是技术中立及非歧视的。因此,不论是所谓的传统媒体,还是所谓的&新媒体&,在法律上都应当是平等的,根本就不应当把&网络媒体&视作另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该条规定通常被称为&合理使用&。根据这一条规定的精神,即使新闻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仍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可以被归入&合理使用&范畴的。这就意味着,不论&今日头条&们是如何运作的,其对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新闻类作品的&使用&大多都是不侵犯著作权的。当然,如何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来区分媒体新闻的类别,如政治类、经济类、社会类、科技类、军事类、体育类、生活类、娱乐类,等等,则只能见仁见智了。就此而言,真不知道《著作权法》的起草者们在写这一条时到底是经过了深思熟虑,还是仅仅是从某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者国际文献中简单地抄了一遍而已。但无论如何,希望立法机关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一次科学的论证,以免将颁布的新法看上去仍然像一盆浆糊,让人感觉无所适从。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新闻类作品可以被媒体转载或刊登外,其他作品,尤其是一般的文学、艺术、科学类作品,只有&为报道时事新闻&而被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时方能构成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对于非&时事新闻&的一般作品而言,即使已经著作权人授权而被刊载于某一媒体上,其他媒体也不能随意转载或刊登。
  &搜索&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什么
  &今日头条&在声明中称自己是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的工具,如搜索引擎一样,遵守国际互联网通行的R obots协议(爬虫协议),不存在侵权问题。然而实际上,所谓的R obots协议只不过是互联网行业里自发形成的一种技术规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本不存在遵守该协议就不侵权的问题。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必须而且只能依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认定。
  另外,互联网从业者们所谓的&抓取&、&输送&、&搬运&等,也都是俗语。从法律上说,这些行为均属于&传输&或&传播&,应受著作权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而且无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涉及&收费&问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在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虽然把英语中的几术语都翻译过来了,如&com m unication tothepublic(向公众传输)&、&m akingavailable to th e public(向公众提供)&,但并未能准确理解其含义,尤其是对后者。&m aking availabletothepublic(向公众提供)&的准确含义是指&将信息置于公众可获取的状态&,而且不管该信息实际存储于什么地方。实际上,各种形式的链接、目录服务、索引服务,以及其他(不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未来新发明的)将信息呈现给公众的方式均在此列。
  由此可知,搜索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在于搜索结果是如何实现的,而在于搜索者是如何利用其搜索结果的。
  通常认为,仅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即按照用户的指令到互联网上正常搜索相关的信息,不会构成违法。但自从有了&传播权&之后,向用户提供搜索到的内容显然属于&向公众提供&相关内容的范畴,因而属于未经许可构成侵权的行为。
  另外,如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并不是这样的搜索服务,而是事先将其他人的内容&抓取&或&快照&到自己的数据库中,且按照某种规则进行了分类、索引,再向用户提供所谓的搜索服务,则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内容的复制。
  这说明,凡属于未经许可而进行的搜索,如通过破解技术措施搜索他人未公开的内容,或者他人已经明确禁止搜索的内容的,都已经构成了侵犯传播权的行为。而将他人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加入到自己的数据库的,则进一步构成了对复制权的侵犯。从这一意义上说,所谓的R obots协议在同意遵守该协议的网络从业者之间就具备了&合同&的效力,即凡在网页设计底层文件中使用了该协议,且未加入禁止搜索标识的,都会被视为允许搜索,反之则会被视为禁止搜索。
  从本人浏览&今日头条&的直观感觉上看,&今日头条&的服务方式就是从各媒体的网站上搜索相关的新闻,且在其自己的网页上显示新闻标题,当用户点击某一新闻标题时,将被引导到该新闻所在的网页。这说明,该网站并没有&复制&其他媒体的内容,而仅仅是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一种经其自己事先选择(也许是通过程序自动实现的)索引服务。通过索引条目的&链接&,将用户引导至相关新闻所在的网页。
  以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为代表,许多国家都在保护著作权人传播权的同时,为互联网的搜索与链接服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免责机制,即在相关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免除或者适当限制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没有像美国版权法那样为服务商规定详细的免责条件,但仿照美国法规定的&通知移除&机制。这说明,只要&今日头条&们能够遵守&通知移除&机制的各项规则,其服务完全可以合法地存在下去。
  当然,其通过手机A PP、微博、微信等渠道提供的所谓&优化转码&阅读则已明显构成了对原网页内容的复制。虽然这种所谓的优化转码是自动实现的,但仍然是服务商操控的结果;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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