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丢了有什么风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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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示范点: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呼叫中心
本报讯 1年12个月365天无休,全程为纳税人提供“听得见的服务”,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呼叫中心在岗热线咨询员12名,大多是从基层国税部门遴选的新入职公务员,平均年龄不足24岁。  在接听热线的过程中,讽刺、刁难甚至辱骂对于姑娘们来说都是常有的事,大家都有过趴在自己的工作台上偷偷流泪的经历。然而,没有一位姑娘在泪水中放弃,更没有一位姑娘被困难吓倒,她们发扬雷锋钉子精神,常常挤时间钻业务。每天上班前,早班会上组织电话抽检最新政策解读。下班后晚班会上,小组长汇总分析每人当日疑点问题、分享服务心得。平时,呼叫中心还会利用非来电高峰期分组进行典型案例话务模拟。  省国税12366热线是全国第一批上线单位,当时全国12366热线系统都刚刚起步,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省国税12366热线从零起步,边交流边改进,边查找边解决,各项工作指标一路飙红,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2014年,12366热线提供语音服务25万余次,其中人工接听电话16万余次。“我们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用心倾听每一个电话,真诚回复每一位纳税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奉献自己点滴力量。”12366热线负责人鲁伟说。 本报记者康鹏飞查看: 610|回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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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问题
内容: 请问:雇员向自己所在公司推荐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加入本公司,事后公司奖励给该雇员一定报酬,这笔报酬是否纳入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即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复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复时间:
回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贵公司发生上述支出如果符合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 && && &&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列支问题
内容: 请问我单位发生的以下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1)公司年会发生的费用;(2)对过节或过生日的员工,限额200元以下发票的报销费用;(3)为员工发放购物卡的支出;(4)员工因加班产生的打车费、餐食费(有发票)
答复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复时间:
回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贵公司发生年会发生费用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凭会议纪要等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贵公司对过节或过生日的员工,限额200元以下发票的报销费用,为员工发放购物卡的支出和员工因加班产生的打车费、餐食费,如果符合文件中福利费规定的范围且该项福利对全体员工适用,可以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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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回答得非常清楚了,由于税务机关不是执法机关,对于你们企业以上问题不能做出定性。因此以上回答非常明确和恰当。
——其实稍微有一点语文知识的人,都知道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的意思了
税务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有点蒙了&
我也觉得回答得很清楚了。现在官方回答问题都是这样,给个政策依据,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规定。如果非要说“是”、“不是”、“能”、“不能”,如果提问人自己没把情况交代清楚,造成判断错误,以后很容易起税企纠纷的。大家要理解啊。
不过2楼的同学,虽然现在税务部门都强调“纳税服务”,但其作为执法部门的本质不变。
税务机关也只能对已经提供的情况进行判断&
税务机关是行政法上明确的执法机关。
老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经升级改造为纳税话术热线,难道你不知道吗?就这有些不良居心还在利用话术漏洞制造陷阱、下套子蒙12366的服务平台,实在可恶至极!!你还要清楚,给点同情心吧{:lol}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博弈呀?&
多给这帮孙子下下药,下下套
下药可以,不要骂人,干活都不容易!&
这就是中国官方的艺术,个人觉得就是这种艺术,所以每个地方同样一种政策的税务理解都不一致,所以企业真的很头疼。。。
这里再咨询下大神们,我们企业针对退休职工每月有500块钱的生活补助,因为社保退休工资过低,但是不知道怎么出账才合理,这部分支出属于合理支出么?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类。。。
木子妖妖 发表于
这里再咨询下大神们,我们企业针对退休职工每月有500块钱的生活补助,因为社保退休工资过低,但是不知道怎 ...
统筹外的,有社保情况下,税前一般不给扣哦。
那我在做账务处理的时候是直接放在其他业务支出里出账么?
木子妖妖 发表于
那我在做账务处理的时候是直接放在其他业务支出里出账么?
放营业外支出就成了。
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税。
税务机关是只能就已知情况进行判断,但现在就是有些人要拿着鸡毛当令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谨慎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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