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vie红筹架构和vie区别之外还有什么红筹架构和vie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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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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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VIE是2001年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1]
VIE模式使用优点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VIE模式实际操作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的法规。
VIE模式风险分析
1、风险评估: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日,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3、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2]
VIE模式举例
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中国公司。  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  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  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  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而随着VIE的风行,(GAAP)也专门为此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国国内协议控制的企业报表,这一举措解决了困扰的财报难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今,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约有250家。
VIE模式中国模式
VIE即原生态可视农业(Visible IT Eco-agriculture)的缩写,是视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创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其内涵就是通过互联网上的“视农网络”平台将绿色食品基地、现代物联网(或物流网)和电子商务互动营销平台(或消费平台)有机结合起来。  VIE中国模式的特点,就是借助生态农业实体经营的优势,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虚拟与实业相结合的绿色网页游戏的开发思路,充分利用相对成熟的电子监控技术、物联网、电子商务、网页游戏模式,以及本项目所拥有的强大技术开发与咨询专家队伍,建成一个从优质农产品安全生产,到食品加工、贮运与消费的一整套综合性互动平台,让参与者可通过网络亲身体验到优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从而实现生态种养教育、引导绿色餐饮、传递健康送礼、传播绿色网游、构建虚实结合与跨界营销新理念。
VIE模式可视农业
“中国可视农业”示意图
 “VIE”中国模式的创新点,也就是它的核心卖点,主要在于它将游戏趣味性、食品安全性、现实教育性与社会公益性四者有机结合起来。
VIE模式游戏趣味
——参与者通过绿色网页可以观赏与认领正在养殖过程中的动物(如黑树鸡、猪、黑山羊、等)或正在种植过程中的农作物(如极地米、玫瑰花等)。在认养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参与者不需要亲自种养这些动物或农作物,但可随时随地通过视频查看到自己认养动物或农作物的生长发育状况,包括动物的日常采食、饮水、活动的情景,以及给农作物施肥、灌溉等日常管理的情景,参与者对种养全过程有身临其境的感受。目前,尽管“开心农场”与“阳光牧场”之类的网络游戏运行获得成功,但仅仅停留在虚拟的网页游戏之中,没有进入真实现场之感觉,更没有真实的收获。然而,可视农业恰好可以带领城市诸多白领、工薪人群,以及广大青少年和老年朋友,坐在家中通过就能体验绿色、健康的农村生活,畅享种养之乐的“田园野趣”,最终还可以获得真实的种养收获。
VIE模式食品安全
——“VIE”中国模式自身所建立的或挂靠的绿色食品基地(即农场与牧场),都是全国顶尖的生态型的种养殖场所,他们都是经过权威论证后获得绿色食品证书,产品上标有绿色食品标签的农业经营实体。在牧场里饲养的动物还受到人性化的待遇,“动物福利”得到应有的尊重。(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对于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来说,对动物要实施人性化的管理,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各类产品在生产与加工过程中,乃至“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均受到严格的质量监控,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让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得到保障。
VIE模式现实教育
——VIE的设计对象是城市诸多白领、工薪人群,以及广大青少年乃至老年朋友。可视农场也就成为这类对象的现实教育的大课堂,通过网络视频他们就可以得到农业与农村、食品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特别是有关生态种养、绿色食品方面的科普知识。此外,参与者还有机会参加可视农业组织的基地生态游,亲身体验绿色、健康的农村生活,畅享种养之乐的“田园野趣”。对广大的青少年来说,通过网络视频和基地生态游,除增长课堂上难以得到的知识外,还可以从“田园野趣”中体会到“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深刻道理,自觉地去珍惜每一粒粮食。
VIE模式社会公益
——“VIE”中国模式就是按照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的理念和时代要求所设计的社会公益性模式。该模式是从实施生态种养、传播绿色网游、引导绿色餐饮、传递健康送礼、构建虚实结合与跨界营销新理念入手,建立一批生态种养的实体产业,发展和物流体系,对推动“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发展进程,发展与壮大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表率的作用。此外,对广大青少年来说,还有一种深层次的现实意义,通过传播绿色网游,他们不仅增长了科学知识,心理健康,还远离那些黄色网游。
.凤凰网[引用日期]关于VIE架构的那些事儿
关于VIE架构的那些事儿
前段时间,商务部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未来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视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则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外界将其解读为,国内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有望享受国民待遇。
那么,不少企业人士关心的“VIE模式的企业能否回归A股”问题,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
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此类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
2013年3月,百度公司创始人兼CEO李彦宏在两会上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此后业界对于VIE问题的讨论此起彼伏,也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不过,融资上市咨询机构前瞻投资顾问认为,《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将VIE模式和合法合理性以及投资实操性问题纳入监管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VIE企业,包括T这些互联网公司,要回归A股,仍涉及定价转移、避税、汇率等诸多障碍。
路透社数据显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国企业中,有95家使用VIE结构。这种持股方式最早出自于2000年在美国上市的新浪。此后,新东方、百度等,均通过这种形式向国际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大多选择开曼群岛。腾讯科技曾统计:过去20年间,内地赴港上市的家族企业资产规模最大的50家之中,共有44家注册于开曼群岛。
刚子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国家要开始对于众多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随着中国互联网这些年取得的大发展和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国家开始对曾经弱小、而今成长为万亿巨无霸互联网企业开始有所关注,乌镇的全球互联网大会背后的政府影响力也反映了这一点。
难以想象,掌握着国民衣食住行、吃喝玩乐、工作生活等各个层面信息的互联网巨头们,一直游离在国家的正式监管外。
那么,什么是VIE架构?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下面笔者就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了相关,分享于此。
什么是VIE架构?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
例如最典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业(以下称“技术公司”),技术公司对境内的运营公司(以下称“国内牌照公司”)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拥有控制权,最终实现外国投资者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
中国政府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很多领域,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于是,这些领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家和专业服务人员(财会、律师等)共同开拓了一种并行的企业结构规避政府管制:
1、资本先在中国国内找到可以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以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联网经营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2、同步地,资本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国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香港公司设立这个环节主要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会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了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刚子解读:
典型的VIE架构
架构拆解及VIE相关问题分析:
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当年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本图中就是一个典型的VIE架构,其中的内资公司就是拟上市公司。
创始人通过在国外设立一层BVI公司,作为自己的持股主体,发起设立cayman公司,作为未来的上市主体。Cayman公司在上市前,可以引入财务投资者,一般也是一个BVI公司,募集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之所以在国外设立BVI公司主体的原因,就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不过这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打击非居民投资者通过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缴纳中国税收的行为,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
根据698号文的规定,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披露该交易。
如税务机关认为该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要求转让方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自698号文发布以来,已有众多境外PE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被追缴企业所得税。
典型的案例就是之前通过离岸公司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双汇股权,因为太高调了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被要求补缴4.2亿所得税,被认为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而需在中国纳税的案例“
为什么必须经过香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然后开曼公司在香港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再经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之所以必须要经过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注册,则是因为香港的特殊性。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很多红筹架构都把直接持有境内公司权益的公司设在香港以享受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刚子解读:
VIE架构实际上是指拟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在国外的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这个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然后,这个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并把自己利润的大部分输送给WFOE,这样最顶层的离岸公司就成为了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以此去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
新浪公司第一个走通VIE架构这条路并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架构就一发而不可收拾地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几乎唯一方式。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VIE协议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使中国有了自己独立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推动中国快速变革,从政府到整个产业的国内外资本、创业者以及网民都获益匪浅,毫不夸张的说,VIE结构创造了一个多赢的格局。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既不肯放弃权威和管制的权力,认可VIE架构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在享受VIE架构带动的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进步、就业、税收等红利,不愿意冒利益受损和社会动荡的风险将VIE架构一概斥之违法。
但灰色的地带总是无法长久,相对社会发展而言,政府的管制和法律永远是滞后的,VIE架构所绕过的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很多并不合理,还有不少管制涉及出版、文化等意识形态问题,在该领域尚未开始改革的中国政府明知管制可能阻碍社会发展却不能放弃之,这些交织在一起使得对任何领域的解除管制都困难重重。
同时,互联网快速发展导致的信息流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暴露和激化的速度,当社会稳定受到互联网影响时,中国政府可能也有了更强的控制互联网企业的意愿。因此,他们升级了对于VIE架构的管制。
刚子解读:
政府之所以默许VIE架构的存在,就是在于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是政府及国内的众多风险投资基金在当时的环境下,无法承担的巨大投入,因此,默许VIE架构的存在,让这些互联网企业到海外去上市,拿海外投资者的钱来发展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就成为了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政府又深刻意识到媒体、文化、出版、互联网等属于牵扯国家意识形态的领域,如果不加以引导和监管,久而久之可能丧失国家的舆论话语权,所以一直以来,政府对VIE架构的态度就是纠结+暧昧。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分析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涉及VIE的规定看似精准打击外国投资者控制的VIE企业,但实际其破坏的是VIE的市场基础,如果这些规定真的变成法律,将造成VIE制度被摧毁,包括政府在内的每个参与者都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1、外资创业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
如果创始人有纯外国人,也有港澳台或者美籍华人,一旦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成为法律,他们中的大部分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现在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这样的企业,比如,经营的是在线视频领域,属于外资禁入的领域,创始人是中国香港公民,在优酷上市时他的股份超过40%,是典型的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地投资的,参照适用本法。因此,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古永锵就必须放弃优酷的股权。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企业
因为VIE架构的存在,中国互联网竞争的失败者多了一条退路——卖给国外上市公司。易趣卖给了,卓越卖给了美国,eLong卖给了Expedia。
此外,还有难以计数的海外公司投资或者并购了很有潜力的发展期中国VIE架构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往往比国内企业更规范,员工的福利待遇更好,商业模式也更健康,本来他们有望成为国内企业的标杆,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他们中的大部分也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3、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上市公司
如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对国内创业者控制的VIE架构上市公司而言,其生存将成为一种悖论,很可能会被投资者抛弃。
海外股票市场中的游戏规则是,如果有人的股权投票权比现有控股股东多,那么投票权多的人就可以控制股东会和董事会,从而经营公司。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是,如果不是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控制这个公司,这家公司就不可以经营中国政府禁止经营的领域。如果国外投资者控股了这家公司,将导致公司无法经营。
这个悖论的存在显然与证券上市的初衷相冲突,将破坏这些上市企业的生存环境,至少如果我是投资者,会远离这些股东基本权利受限制的上市公司。
4、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
虽然征求意见稿会帮助国内创业者消灭一部分海外创业者竞争对手,但这些企业将面临市场环境的恶化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外资将无法并购这些创业企业,其次,上市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信任环境也被征求意见稿破坏了,因此,这些企业将无法很难利用VIE架构的优势吸引外国投资者。此时VIE架构对其而言,更多的成为了一种累赘。他们可能不得不转型为纯内资企业并断绝海外上市之路。
如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虽然给国内公司个人控制的VIE企业留了空间,但实际就是断绝了VIE架构的生存基础:外资控制的VIE架构公司将无法经营,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上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也将被迫放弃VIE架构。
刚子解读: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
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
4、对于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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