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帅T32N怎样进nec电视机总线进入

应纳税额减征额 【范文十篇】
应纳税额减征额
范文一:财务部工作指令【2012-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现将浪潮系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应纳税额减征额”三级科目。下面就该政策的注意事项及相关财务核算流程说明如下:
一、政策解读
1、可抵减的时间起点:
自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自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2、抵减限额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额为加税合计金额)
3、目前与我公司有关的可抵扣设备范围
仅限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其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
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与我公司业务暂不相关。
二、账务处理
例如:本月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价税合计5万元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现金流量辅助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同时,全额抵减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5
贷:营业外收入
(3)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5
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
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有关列次填报
“本期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月份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二)有关行次填报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的金额,34行后如有增加行次,加至最后一行。
2.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3.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5行+……+13行的金额。 4.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10.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
填报芦山、鲁甸及其他受灾地区企业灾后重建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9.其他1”、第13行“10.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3.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16行+17行+18行的金额。 14.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征税的部分。本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10%的积。
15.第16行“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金融保险企业、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等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积。
16.第17行“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的积。
17.第18行“4.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例的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8.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的金额。本行小于0时填0。
19.第20行“1.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
所得额。本行=第21行+22行,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0.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21.第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22.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23.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4.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25.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6.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7.第28行“7.其他1”、第29行“8.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当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
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28.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30.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2.第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3.第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
4.第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二)表间关系
本表第1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
范文三:应纳所税额=收得总额入-予准除扣项金额目。
一计、收入税确的
认1生产、营经入收:税纳从事主营人业活务取动得收的,入括包商的销品售收入劳务服务,入收,营运入,收工程价结款收入算,业性工作业收以及入其他业务收。
入2、
产财让收转入:税纳有偿人转让各财类取产得的入收包括转,让定资产,有固价证,股权以券其他及产财而取得的入收
。、利3息入收纳:税人买购种债各等有券价证券利的息外单位、款付欠的利息以及其他给息收入利但纳。税人购国债的买息收利免税。入
、租赁收入:4税人纳租固定出资、包装物产以及其他财而取产得资的收入。

、5特许使用费收权:入税人纳提货转供专让权利、专非利术技商、标、权作权一著其他起许的特使用权取得而收的入
6、。息收入:股税人对外投纳资入分得股股的、利利红入。
7、收他收其:上述收入之外入的一切入收,括固包定资产盈收盘,入款罚入收,债权人因故缘确无实法付的支付款项、应物资及现的溢余收金,教入育附费返加款还,装包押物金入收及其以他入收。
二准、予除的项目扣
1
在计、算应纳所税额得是准予扣除项目的是指与纳税人,取得入收关的成本有费用、、税金和损。
失》
本成:产、经生成营,是指纳税人本为生产、营商经和品提供务等劳所发生的项各接直用费
》费。:用税纳生产、人营商经品和提劳供务所生的发售费销、管用理用费财和务费用

》税:纳金人按税定规缴纳消的费税营业、税城市、护建设税维资源、税、地增土值税。教附加课视育税同金

》失:纳税人生产损经营、程中过各项业外营支,出发生的营已业损和投资亏失损以其他及失。
损2、准予
扣除目的范围和标项
准》款利息支出:纳税借人生在产营经期,向间金融机借款构的利支息出,按照际发生实数除,扣非金融向构借机款的利息支,出只按准金融构机同、类期贷款同利率算计数的以额内部分的(。融机金构指各是银类、保险公司行以经中国及民人行批准从银事金融业务的银非金行机融构。利支息是出建造、指进的固定购资竣工决算产投决资后算发生各的项贷款利支息。出纳)人除税建造购置、固定资,开产发购、置形资产无,以及办筹间期发生的息利出支外以利的支出息,许允除,包扣纳税人括间的之相拆借互得息利支出

》资工支:出税纳人支给职付工的工资,按照计税资工除扣(计。税工资指是算计纳应所税额得时,许允扣的工资除准。标包括企业它各种形以式支给职付的工本工资、浮基工动资、给补贴、津贴、奖类金等
。》职工费工费经、工福利职
费、工教职经费支出育。分按别照计税工总资的额%21、4、%.15计%扣算除。

公、救益性济赠捐支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度年纳应税得额3所%内的部分以准扣予。除这种捐赠必是纳须人通税过我国境非营内的利会社体团国、机关向教育家民、政等益事公业遭受自好地地区然、贫地区的困捐。纳税赠人直接受向赠的人捐不允许扣除赠
。法定除额=扣(利总额+润/-税纳整调+公益性额赠)捐×%
3》业招务费待:税纳人按政财部规支定与出产生、经营关有的务业招费待,纳有税人供确切提记录单据,和核经后准以扣予。起标除准下如:

年业收营在入105万0元以的下不(含5001万)元,不超过该分部营业入的收5
全年收‰在入5100元万上以的含(5100万元)但足不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5业收入营的‰
3
全年营业入收在500万元以上0的(含5000元)但万不足亿元1的,不超该部分营业过入的收2‰

收入年1亿在元上的部以分,不超过部该分营业收的入‰
1例
:某业全企销售收入年11亿元计.其算全应年支列的招待用费准。
全年应标列支的业务招费待(=)×10‰﹙+﹚02×+‰﹙0×﹚3+1500‰5׉2=万9元
》保险、统
基筹金出支纳税人按:规定交的上各保险基金和类统筹金支基出包括职,工老养基金、待业险保基,金税务机经审核关,在后定的规例内扣除比;纳税人加财产保参和险输运保,险按照定规缴纳的险保用准予扣费。纳税人除按国规家为特殊定种职工工支付法定的人身安全险费,保予准计算在应税所得纳额时实扣按。保除公险给司纳予人的税无款优赔,待应记当入年应纳税得额所。

定资固租产费支出:赁税纳人根据生经产营需要,以营租经方赁组入式固定的产而资生发租赁的费,以可实据扣。融资租赁发生除租赁费的得直接不扣,除但承方租支付的续手以费租及设备赁入投使后发生的用息利在付是直支扣除。

坏》账备准金。商削价品备金:纳税人准按政财部定规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商和削品准备价金,予准在计算纳应税所额是得扣。除建立不账坏备金的准税人发生纳账坏失损,经报主管税务机核关后,按当期实际实生发额扣数。除税纳人以为作支出、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亏款项,以在年后度部或全分收部回,时应计收回年入的度应税纳得所额。

与产有资关的出支纳税:转人让类固各资产发生定的用费,允许扣;纳除税人当发生期固定资产的和动流产资亏、毁损净盘损,由失其供提查盘清存资,料经管主税务机关审后,核准予除。扣
汇》损兑益纳:人税生在产经、期间营生发的外货国币存借、
和以外货币结算国的来往项款减增变动,时由于率汇变而与记动本位币账合发折的汇生兑损,益入当计期所得在当期或扣。
除》
付支总给构的机管理费:税纳支人付总给机构的与本企生产业、营有经关管理费用,的须必提总机供出具构管理费汇的范集围、额定、分依配和方据等证明文法,件经主管务税关审核机,准后扣予。除
三、
不扣准的除项

、资本1性出支指:税纳购置人、建固定资产造对及投外的资支。
出2无、形资产让、受开费发用:指纳人购税无形置产以资自及开发行形资无产费的用无。资产开发支出形未形资成产的部分准予除。扣
、3违经营的法罚、款被没收财的务损失指纳税:生产人、营经违反国家法律、规和规法章,被关有门处部的罚以款及以被没财务的损收。失
4
、项各收税滞的金纳、罚金罚和款:指税人违反税收纳法,规处以的滞纳被金罚、以及违金反其他法规定规处被的以罚款。
5、自
然灾害或外意故事损失有赔的偿分:部纳税人参加指财产保后险,因受自然灾害遭或外事故意有保险公司而给予的赔偿
6。、超过家规定国允扣许的除公益救、济捐赠,以性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
、各赞种支助:指各出非广告性质种赞的助支。
出8
、与企业本得取收入无的其它各项关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不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
四、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该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自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四)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十一、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标准
(一)职工养老基金,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为该企业职工上交的退休养老的资金,现在按企业标准工资的20%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待业保险基金,是指纳税人为了解决辞退职工临时救济的需要,专门上交劳动部门的资金,现在按企业标准工资的1%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三)基本医疗保险金,是指纳税人为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的资金,现在按企业标准工资的9%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企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按实扣除。主要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为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金,一般由劳动和保险部门规定上交数额。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十二、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实扣除,对年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一)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二)呆帐准备金,只限于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可按年末放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具体标准,一般企业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提取。
十四、各种价内外基金的扣除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十五、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政府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经财政部发行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
十六、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企业自产自用产品价格的确定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十八、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以后年度不得补提问题: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补计、补提的,以后年度不得补计补提。
十九、亏损弥补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额不是企业帐面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范文五: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一项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尺度和标准,
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00%,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总额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1、农、林、牧、渔业:3至10%
2、制造业:5至15%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
4、交通运输业:7至15%
5、建筑业:8至20%
6、饮食业:8至25%
7、娱乐业:15至30%
8、其他行业:10至30%
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根据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应减除费用(俗称起征额)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可参见:
/zdq/tax_intro.html
应纳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采取核定征收 :
①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帐簿 ,或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
②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
③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④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⑤账目设置和核算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 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广义上包括一切收益,狭义上只包括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经营利润、工资、股息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临时、偶然的一次性
1. 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 以连续性所得为主
3. 以净所得为主
4. 应税所得为货币所得,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精神上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 o 工资、薪金所得
o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额为2000元,即小于2000元时不需要纳税,超过2000元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表1: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全年一次性奖金
返回顶部 TOP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计算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表1)。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起征额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和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某员工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月薪为3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年终奖部分应纳多少税?
应纳税额==300(元)。
注:6000除以12后为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如果该员工月薪为1600元(低于起征额2000元),则:
应纳税额==280(元)
注:应纳税所得额=-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表:
级数 收入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纳税人应约教育出版社编写并出版高三物理学习指南,取得收入5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1-20%)×20%×(1-30%)=56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李某设计发明了一项专利后,转让给某单位使用,并得到50000元的报酬,他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
返回顶部 TO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如:交易费用)。
范文六: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一般操作      第一步,填报列示各类调整项目的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包括申报表的主表(以下简称主表)和十几份附表,其中涉及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纳税调整的,除具有汇总性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外,还有将调增调减项目进行分类汇总的附表,这些附表中涉及纳税调减的,包括: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等。   填报附表三之前,应先将以上表格中相关项目填齐加总,而后过入附表三相关行次各列。   第二步,填列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将以上各附表的加总数过入附表三相关行次的第3或第4列;(2)将未专门设置附表的应调整事项,如职工教育经费跨年扣除这类调整事项,直接填入附表三相关行次的各列。   第三步,填列申报表主表。将附表三第55行“合计”第3列、第4列分别填入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同时填写第16行至第21行“其中”各项目金额。   另外,以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写附表四,尔后将附表四第6行第10列金额直接过入主表第24行。   1.减免税和加计扣除、减计收入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证券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均暂免税。因此,企业计税时,上述各项收入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调减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时,上述免税收入应分别填写在附表五第2行、第5行(尔后汇总填入附表三,下同)。   (2)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应确定为免税收入。因此,凡取得上述免税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按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调减应税所得。年度申报时,该项免税收入应填写在附表五第3行。   (3)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减去相应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者注)不超过500万元的,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因此:①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为500万元或不足500万元的,按技术转让所得调减应税所得;②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应调减所得额=500+(全部转让所得-500)×50%。年度申报时,该项免税收入应填写在附表五第5行。   (4)成本费用加计扣除: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②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③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扣除。   因此,企业计税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和方法计算的应加计扣除金额,调减应税所得。年度申报时,该项加计扣除,应填写在附表五第10、11、12行。   (5)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计税时应按当年上述合格产品销售收入的10%调减应税所得。此外,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大农业项目,其所得已计入会计损益的,计税时应按免税所得或减税所得额调减应税所得。年度申报时,应将调减项目、金额分别填入表五第7行和第15行至28行。   2.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   (1)股权投资贷差。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认可这一收入。因此,计税时应按计入损益该项差额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三第6行第4列。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收入,但税法对此并不认可。因此,计税时,应按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七各有关行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国税函[号文件(以下简称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汇率变动净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不确认所得,计税时也应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三第19行(其他)第4列。   (3)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年终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利润(作分配利润的账务处理)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采用权益法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利得)的,计税时应按当期计入损益(贷方)的投资收益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三第7行第4列。   (4)所得税先征后返。新准则规定:企业收到先征后返所得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财政部、总局财税[2007]80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税所得。因此,凡取得先征后返所得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且符合上述不计税条件的,计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填写在附表五第5行。   3.“相反的纳税调整”中的调减项目。   (1)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按会计制度计提各项准备金导致的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提取准备金的当年年末,均应作调增应税所得的纳税调整;当以后年度因价值恢复时转回、处置资产时转销、实际发生损失或支付费用而冲减准备金时,应按准备金的冲减额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填写在附表十各有关行次和栏目(列)。   另外,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须少提折旧或摊销,因此每年应按少提的金额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九各有关行次和栏目(列)。   (2)预计负债。新准则的规定:企业的或有损失符合相关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其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税法所不承认而应调增应税所得的项目。因此,相关预计负债转回(原确认损失的条件消除)、转销(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实际发生)时,也应相应调减应税所得。   其他按规定确认的负债,如果确认时导致的成本费用按税法规定只能在以后期间扣除的,也应与预计负债一样,确认负债时调增应税所得,而在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发生时调减应税所得。上述两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三第40行条4列。   (3)开办费。新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不纳入费用资本化范畴,按照总局国税函[2010]79号、[2009]98文件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在生产经营开始时,一次扣除或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这样,当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并计入损益时,应调增应税所得;而筹建期结束后按税法规定摊销开办费时,则应按当年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计入附表九第14行第6、7列。
  (4)视同销售的销售成本。对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而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处理的项目,应填入附表一并在附表三第2行第3列调增应税所得,因此也应相应地在附表二第12至15行填列,并将附表二第12行金额过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限量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计税时应按本年发生的上述损失大于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之和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年度以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抵扣时,应按其两者之和在不超过剩余抵扣额的范围内调减应税所得;如果第5年末仍未抵扣完毕,则应在第6年末按其余额,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整应填写在附表十一各行次、栏目(列)和补充资料中。   (6)已实现所得分期确认:①凡经税务机关核准分年计入应税所得的、而会计上已全部计入当年损益的上述债务重组收益,在取得的当年,应按实际收益与当年应计入应税所得的差额,调减应税所得;以后年度再按税务上每年应分配收益调增应税所得。该项业务调减部分应分别计入附表一第23行和附表三第19行第4列。②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均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费用、损失发生时计入损益,或者在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分配计入损益,但税法规定在收到时计入当期收益,而搬迁补偿收入则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第6年确认搬迁补偿所得。因此,收到这些补助时,应在收到的当年(搬迁收入则在规划搬迁次年后第6年),按收到金额与当年会计上分配计入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而以后年度(搬迁补偿收入则在税收上确认搬迁补偿所得之前和第七年以后各年),应在会计上分配计入当期收益时,按当年确认的该项收益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入附表三第11行第4列。   (7)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告宣传费超支。新税法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告宣传费分别在工资总额2.5%和营业收入15%范围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因此,超支时应按超支数调增应税所得,在以后年度用结余限额抵扣结转数时,应按抵扣的结转额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中职工福利费部分应直接填写在附表三第24行第4列;广告宣传费部分应填写在附表八相关行次。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据此,如果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按税法计算的亏损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应税所得与需要且应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两者中较低者,调减应税所得。该项调减应直接填写在附表四各行次,尔在将该表第6行第10列金额填写在主表第24行。   (作者单位:江苏涟水县审计局)
范文七: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有关列次填报
“本期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月份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二)有关行次填报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的金额,34行后如有增加行次,加至最后一行。
2.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3.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5行+……+13行的金额。 4.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10.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
填报芦山、鲁甸及其他受灾地区企业灾后重建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9.其他1”、第13行“10.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3.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16行+17行+18行的金额。 14.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征税的部分。本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10%的积。
15.第16行“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金融保险企业、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等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积。
16.第17行“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的积。
17.第18行“4.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例的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8.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的金额。本行小于0时填0。
19.第20行“1.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
所得额。本行=第21行+22行,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0.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21.第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22.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23.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4.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25.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6.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7.第28行“7.其他1”、第29行“8.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当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
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28.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30.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2.第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3.第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
4.第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二)表间关系
本表第1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
范文八: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讲解
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规范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计算公式的变化)、收入总额(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的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包括的内容)的确定;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和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等内容。 所占篇幅最长的章,其内容是很重要的。
《税法》(第五条至二十一条),共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条至第七十五条),共六十七条,其中第一节“一般规定” 共三条;第二节“收入” 共十五条;第三节“扣除” 共二十九条;第四节“资产税务处理” 共二十条)
主要规范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原则和企业清算所得概念和计算原则等。
《税法》关于一般规定内容为第五条;《实施条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共三条。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名词解释:
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税法》第五条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计算公式:(《税法》第五条所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税法》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2)《税法》是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体现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得到充分的贯彻和落实,使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
《税法》与原《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
(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例如:某企业某年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20万元,扣除项目第一种情况为50万元时;第二种情况为90万元时,假设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种情况:
原税收规定=100-50-20=30(万元)
新税法规定=100-20-50=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种情况:
原税收规定=100-90-20=-10(万元)
说明:只能享受10万元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新税法规定=100-20-90=-10(万元)
说明:充分享受20万元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说明免税收入不再用于进行弥补亏损,充分留给企业。
三、纳税调整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该条款表明
(1)《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2)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 如: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是: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
(3)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招待费、捐赠等项目进行分类,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将差异分解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科目中。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九条)
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九条)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1)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即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即《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兜底规定),便于税法根据经济发展形势易于调整有关项目。
例如:(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
①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会计上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 利息、融资租赁的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由于特许权的特性,无法确认一般经济收益,所以仍按合同约定取得收入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的税前扣除对企业的所得由不同的影响以及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纳税申报时,税收法规要求企业实现收入和发生费用的确认时间不能提前或滞后,强调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通常以企业取得现金权利时确认收入,以承诺支付现金责任时确认费用,即以企业权责发生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时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一般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但由于信用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广泛采用,有些交易虽然权责已经确认,但交易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税法也有可能出现背离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例如,企业利息收入与支出、广告费支出、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等交易事项等问题。
五、亏损的概念
《税法》第五条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实施条例》第十条)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的亏损应是税收意义的亏损,即依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亏损。
六、清算所得
《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 、名词解释:
①清算所得的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2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财税[2009]60号第一条)
3 、企业清算时终止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4、税法上对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一律视同实现,因为这是对资产隐含增值行使征税权的最后环节。
5 、清算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计算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
企业应进行清算的范围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税[2009]60号第二条)
6、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财税[2009]60号第三条)
7、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财税[2009]60号第四条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一款
企业清算计税基础的确认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三款
范文九: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按税法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末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上面讲到的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减除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这次修改的新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
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劳务报酬所得等七个项目的“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是: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2000年一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范文十: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2008年起为25%)。
总共分三项要问的:
一、我家增值税税率3%
比如我家开发票100元,增值税=100/1.03*3%
1.03这个是什么数呢?为什么要除以1。03再乘3%呢?
二、还有就是专管员说我家不许零申报增值税,但我家这月真没有收入
,那不允许零申报,我该怎么申报增值税呀??还有企业所得税没收入怎么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是季报,竟那月申报啊?
我是新手,请各位前辈详细些告诉我,十分感谢!! 執筆(相思) 回答:4 人气:17 解决时间: 10:00
好评率:100%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你开的100元的票是含税金额,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计税金额不得含有增值税,因此在算增值税的时候就要把含税金额算成不含税金额。
公式是: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3%)
增值税金额=不含税税额*3%
所以你家的增值税就是100/1.03*3%
二、你家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理说是可以零申报的(可能各地的税务局规定不一样吧)。国税是自报,地税那里是核定的。报税的时候税金都是以报的收入来算的,所以你在报税的时候还是报一点收入吧。
三、 关于你家的所得税。 你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个人独资的或者是合伙企业,就不适用交企业所得税,而是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体经营所得税)。 所得税就是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种,利润额在3万以内,按利润额的18%缴纳,3万-10万,按27%,10万以上按33%,这种比例同行业也有关系,不过地方上都是当地核定征收的,你要到主管税务部门去咨询一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v29进入总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