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了表情包,为什么被告的总是自媒体

被告席上的自媒体
此文为中国新闻传播法领域中知名学者魏永征教授为新榜所写,蒙两家授权许可,转载于此。
本文中提到认证主体性质为个人的个人自媒体与企业间的纠纷,并未提及认证主体性质为机构/媒体的所谓自媒体与企业间的纠纷。前者比较容易证明自己为企业的消费者(用户),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条例。后者要证明是企业服务的消费者,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在百度诉酷玩实验室一案中,后者比较难证明自己就是消费者。故而,只能使用“言论自由”的说法为自己抗辩。企业是法人,法人在言论自由这个问题上,和自然人同权。
言论分为“事实”和“观点”,前者讲客观证据。在我个人看来,酷玩实验室这个机构自媒体帐号称“百度令自己员工如何如何”,这个属于“事实陈述”,到了法庭上,它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为真。不然,的确有可能输官司。但磐石之心称摩拜为“水蛭”,这显然是一种比喻,用于形容摩拜自身不盈利而靠吸投资人血活。摩拜靠投资人输血也就是一直在亏损这一事实应无异议,但水蛭一词带有主观色彩,有贬义味,对摩拜有批评意,故而不完全是客观事实而应有主观看法在。这种主观是否构成侮辱,还得看法官判决。毕竟几乎所有互联网公司在很长时间靠投资款运作,是中外实际情况。个个都是“水蛭”,怕也是说不过去。
当年魏永征教授著有《被告席上的记者》一书,彼时确有一波企业诉媒体乃至记者的风潮。今天,企业诉个人自媒体也好机构自媒体也好,也蔚为大观。我个人的看法是:震慑为主。到底公号两千万,一个一个公关沟通,哪里做得过来。用天价诉讼行震慑之目的,是这些官司真正的出发点。从最近几年司法实践来看,的确有利于企业。
自媒体的确要小心了。
以下为正文:
近来自媒体当被告上法庭有点热。
自媒体,以往都是指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的微博、公号之类。但现在机关、企事业以至专业媒体也都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此类自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这里还是只说个人。
本来嘛,个人日常聊天就不像专业场合那样需要字斟句酌,有时听见风就是雨的,吵架的机会就特多,一言不合闹上法庭也不少,据法院公布的数字,名誉权纠纷近几年又呈上升趋势,主要增量就在网络空间。
企业索赔何其巨大
但近来自媒体当被告有个特点,就是原告大多是企业,主要是网络公司,而且是BAT一级或者稍逊一点的财大气粗的网络公司。自媒体说话冒犯是可能的,公司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商誉诉诸法律也是它的合法权利。但是令人瞩目的是原告索赔金额特高,动辄数以百万计。据回顾所见,最高数字达到1000万。
原告说起来也有理有据:本公司市值以十亿百亿计,被告侵权造成损失,理当赔偿,区区1000万不过是个零头,有何不可!
那么被告自媒体拿得出来吗?“我刚毕业两年,没房没车,也没积蓄”,“我只有一句话,怎么办?”
其实呢,这1000万也不是个大数,曾经还有索赔3000万的呢!
富士康的公关策略
那是10年前,富士康认为一篇报道公司的劳工待遇问题“失实”,但是它不告发表新闻的报社,专告两位年青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还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两记者的住房和车辆(他们有房有车,但按当时价格无论如何值不了3000万)。此事引起舆论轰动,富士康立即转向,将索赔额从3000万元降到1元,最后同报社握手言和。
我当时写文章的标题就是“诉讼乎?公关乎?”指出富士康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是正儿八经的打官司,而是一种公关手段,借此制造一个“蹦极”式的舆论事件来抵消于它不利的报道的影响。
我当时引用司法解释的条款指出,富士康这样索赔是没有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企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富士康举出客户退货、解除合同或者其他任何损失没有呢?没有。
其实,后来数年间连续发生的十多次“连跳”事件表明那里的劳工待遇确实存在问题。这也可能是它宁可采取非常的公关手段而不是诉讼手段来冲刷媒体提出的议题的原因。
如何确定商誉损失
眼前的网络公司告自媒体同富士康案件自然是完全不一样的;包括法律规定也有了新的发展。那么如今如果原告确实有理胜诉,可以获赔几何呢?
同十年前不同的是,商誉损失这个概念已经进入诉讼。作为原告的企业可以诉请赔偿商誉损失,这就不限于客户退货、解除合同了。
法律根据就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眼下知道的最高的一起商誉损失案件赔偿金额为150万元,这就是2015年终判的360诉每日经济新闻案,后者以5个版面的长篇报道以未经证实的资料和侮辱性语词诋毁原告,原告起诉索赔5000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提出6项衡量标准:
1. 原告市值;
2. 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 涉案报道的传播;
4. 被告的主观恶意;
5. 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责任限度;
6. 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见市值并不是计算商誉损失唯一标准,并不是几句诽谤、诋毁的话就使得原告的商誉全没了,还得根据这些侵权言论造成损害程度和修复所需来确定赔偿金额。
在眼下的告自媒体案件中,我想原告公司也是肯定知道被告自媒体哪怕当了裤子也拿不出100万、1000万的;而且我也相信原告公司也肯定是知道即使获得法院支持,也无论如何不可能判赔100万或1000万的。
但是自媒体被告在应诉时首先面临一项支付:律师费。按照大城市标准,诉讼标的1000万元的律师费为42万元,对于个人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毕业才两年的年轻人、月光族可能也得当裤子。
原告当然懂得这一点,对被告以示薄惩吧。
原被告、法院都有要注意之处
不过原告也要预见,头戴三尺帽、拦腰砍一刀,是要有代价的。这会影响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分配,像360案子,原告索赔5000万实得150万,还要承担法院受理费15万,因为其诉讼标的只获得一小部分支持。
原告也要看到,这种财大气粗式的起诉,并不符合社会上支持弱者的心理,不要赢了官司,输了人心。
这样的案子,对于被告自媒体来说,以后写帖子、引材料,确实要多长一个心眼,不要一味追求眼球效应,以致造成不法损害。
同时也要提醒,自媒体与网络公司还存在用户与服务者的关系,用户监督和批评服务者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这就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问:“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应该严格区分正当的即便有点过头的批评同出于故意的诽谤、诋毁的界限,以免造成网络空间的“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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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万达起诉背后:近期多个自媒体被告
&nbsp>&nbsp&nbsp>&nbsp万达起诉背后:近期多个自媒体被告
时间: 16:48:38
公众号:砍柴网
在上,每一个微信公众账号,都像一个小小的。自媒体让人人都有了麦克风,但这次有一家公众号却因发布不实消息摊上事儿了。11月16日上午,万达集团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条名为《今天,万达正式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的微信,文章表示,因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信息,万达集团向北京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万达集团已向国家网信办举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的侵权行为。公众号称文章系抄袭11月12日,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该文阅读量较大,造成极坏社会影响。11月14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王健林从未发表过与此相关的任何言论,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侵害王健林先生的名誉权,万达集团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万达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十分恶劣,提起诉讼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正当权益,以正视听。同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警示那些没有底线的网络媒体,净化网络风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得知,“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其客服电话,记者联系到该公众账号的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已知悉此事,并表示“没什么回应,我也不清楚”。“我也是从其他地方抄袭过来的,所以他(万达)发这个公告。我也是等待消息,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只不过我的传播量大一点,所以就给我发通告了。”上述人士表示。11月16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发出《真诚的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的文章。文中称:本人刚入社会不久,面临各种就业压力,茫然不知所措,偶然机会接触了微信公众平台,我似乎看到了人生希望。就这样,我用了别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有一天,我在朋友圈里看到一篇《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的文章,其实这篇文章我之前就看见过,好像标题是《郎咸平: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我当时读到的时候就很兴奋,因为王总是我的偶像,我信以为这是我的偶像“王健林”某次发表的演讲话题,我还依稀记得王总和马总的一亿赌约,所以毫无犹豫就复制了这篇文章,支持偶像。却不知道事情最后竟然这么严重,希望得到王总原谅。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红表示,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关于赔偿1000万元,王佳红表示,没法界定具体的数额,只能大概依据某种标准来认定。微信账号的运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本质上没有区别。多个微信公众账号被起诉其实,微信公众账号被起诉,已非首例。记者搜罗近来见诸报端的相关案例,还真是不少。前不久,电影《夏洛特烦恼》在热映时便遭致微信公众号“影画志”发文痛批,称该片全片抄袭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因认为影片并未抄袭,这一批评令其名誉受损,电影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编剧彭安宇(笔名“彭大魔”)、闫非共4原告将微信公众号“影画志”的开设者杨文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杨文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致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221万余元。据了解,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肯德基所售鸡腿、鸡翅产品,来自长着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肯德基正式向“6翅8腿怪鸡”等网络谣言开火,一纸诉状将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据悉,这次状告的10个微信帐号分别属于深圳市赢陈安之成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微路况有限公司和太原零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法院已立案。中国传媒大学媒介评议与舆论引导研究中心主任唐远清表示,微信里面虚假信息较多,如果能通过特定的案例给予警示,也有预防作用。起诉金额的多少,也是原告方的自由选择。不一定起诉多高就赔偿多高,但是能吸引更多人关注。网信办成立之后,之前也定了微信的几条基本底线。微信空间的净化,一是需要事主本身来提起诉讼外,网信办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也可以做一些主动的工作。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多方面努力,被侵权的主体,要有主动维权意识,主流传统媒体也可参与辟谣。关于微信监管,腾讯集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可以参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则》。上述规则中提到,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或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内容和行为;账号名称应当与功能介绍的内容相符。滥用原创声明功能中,如下情形不得对文章进行原创声明,一经发现将永久收回原创声明功能使用权限,导致严重影响的还将对违规公众账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其中包括抄袭的文章,文章主要篇幅为诸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公共内容;大篇幅引用他人内容或文章主要内容为他人作品,如书摘、文摘、报摘等;性质的内容;整合的内容;对非独家代理的文章声明原创等;色情低俗内容、暴力内容、不实信息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或干扰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和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11月12日“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11月14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侵害王健林先生的名誉权,万达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11月16日万达集团向北京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1月16日“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发出《真诚的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的文章。报料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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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人发70篇文章抨击阿里 被告上法庭索赔50万
9月23日,被称为“阿里上市后第一案”的自媒体人葛甲侵害阿里巴巴名誉权一案在杭州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葛甲律师表示不接受阿里巴巴提出的公开道歉要求。
  浙江在线杭州9月23日讯(浙江在线 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滨法)9月23日,被称为&阿里上市后第一案&的自媒体人葛甲侵害阿里巴巴名誉权一案在杭州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葛甲(男,汉族,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是一名互联网分析师、作家、网络舆情分析师,长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撰写文章。
  双方的&战争&源于2012年7月。从那时起,葛甲经常通过网络撰文抨击阿里,文章多达70余篇,并被很多媒体转载。
  今年8月,记者自杭州滨江区法院获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三原告共同对葛甲提起诉讼,认为葛甲损害了阿里的名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此前,葛甲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称,已收到法院传票,&对阿里巴巴的起诉我做到积极应诉,绝不回避应尽义务,也绝不放弃应有权利。&
葛甲在庭审现场与代理人交流
  矛盾点一:阿里怀孕员工过劳致&一尸两命&
  今年4月3日晚,网上曝出阿里巴巴一怀孕员工因子宫大出血死亡。家属认为孕妇的死是超负荷的工作引发的,并称死亡的孕妇&4月2日凌晨12点还在为请孕假做交接工作&。
  4日,阿里巴巴回应&2日晚上8时该员工已在家中,目前已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协助该员工家人办理后置手续赔偿手续。&
  随后,葛甲在&百度百家&上发表名为的文章,为死者叫屈。
  葛甲在文中称,在死亡结论尚未出来之前,阿里就删除一切信息给死者办离职、办各种证明了,其HR&怎么看都像是在毁灭证据&。此外,&从这件事中可以看出阿里巴巴企业文化中的冷漠,为追求自身极度安全而罔顾法制与人情,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这些数据我们都没有删除,都还在,以上都是被告诽谤的。&辩论中,阿里的代理律师表示,经查证,该孕妇死因系早期宫外孕导致的&意外事件&,情况已上报相关监管部门。阿里方面认为,葛甲所称&一尸两命&未基于事实基础,有以讹传讹之嫌。
  对此,葛甲辩称自己只是对&阿里删除死亡孕妇相关信息&一事进行评论,并非事实陈述。
  矛盾点二:阿里销售员涉嫌欺诈 金额占公司当年盈利4%
  在名为一文中,葛甲描述道:&当年阿里巴巴B2B发生诚信丑闻,100多销售员内外勾结进行欺诈,涉及1000多客户,涉案金额占到了阿里巴巴当年盈利的4%,马云火速换掉CEO卫哲后宣告事件不了了之,讽刺的是这家公司出售的一款产品名为诚信通,真是太诚信了。&
  4%,这一微妙数据的由来在庭审中不断被提及,阿里方面更是频频&逼问&葛甲这一数据是如何得到,是否有事实依据。
  葛甲称该数据来源一篇财经新闻报道。阿里巴巴立即指出,葛甲所谓引用的新闻原文中,4%的数据前有个&若&的假设限定,而葛甲却将&若&字擅自删去,完全歪曲和夸大了事实。
  而在这篇文章中,葛甲还提到了阿里一花名为&关羽&的员工,明确指出是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中层干部,因受贿260万被抓起来。&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这位名叫关羽的人力资源主管,是CPO戴姗的亲戚,人抓走了,戴姗的CPO被悄悄摘掉,然后这件事就这么完了,没有然后了。&
  阿里巴巴称,&关羽&并非戴珊的表弟,内容失实。葛甲也表示,关于此事他已通过个人微博公开向当事人道过歉。
  矛盾点三:为谋私利 葛甲发文黑阿里妨碍其上市?
  在此次庭审中,阿里方面一一举例,称葛甲在2013年2月,也就是阿里巴巴宣布筹备上市之后&爆发式&发文攻击,妨碍公司上市,且存在想借此成名图利的嫌疑。
  葛甲回击称,所谓的&爆发式&只是阿里一方的臆测,并无依据,并否认了主观恶意一说。
  &我写阿里的文章中不全是负面的,很多都是正面的&&在出席电视节目时,我对阿里也是夸赞有加。&葛甲说,作为一个评论人,写文撰稿大部分内容都是个人评论、看法,评论时依据的事实都有出处,不存在捏造。
  他还说,&阿里巴巴能成功上市,获得公众的认可,说明他的负面评价也并未降低阿里巴巴的社会评价,更没有相应的损失。&
  但阿里则认为葛甲的言论已对公司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要求法院判决其在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公开道歉。
  葛甲代理律师:不构成侵权也不接受道歉要求
  此次庭审未当庭审判,葛甲和阿里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外调解。
  据悉,阿里巴巴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庭审发问的形式,针对他们挑选出来的20多篇文章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发问,询问葛甲的评论有无调查核实、事实依据。而面对这些发文,葛甲都回应称,这些表述是一种个人的主观评论,并非是新闻事实本身,都是概括性的、形象的语言。
  事后,记者联系葛甲的代理律师李永光获悉,截至目前,葛甲本人与律师方都不接受所谓的公开道歉要求。
  &从现有的情况和材料来看,我们认为葛甲老师并不构成侵权。&采访中,李永光说,他们将等待法院通知具体调解时间,希望相关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予以解决。
  阿里巴巴:尊重判决 不存在和解可能
  相对于葛甲方面的&趋和&,阿里巴巴集团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尊重判决,不存在和解可能&。
  阿里方面认为,即便是评论性文章也必须基于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也构成侵权。作为财经评论,不是小说创造,不能用文学写法来写的,被告方以文学创作为抗辩事由,在这个案子中不适用。
  阿里巴巴集团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起诉葛甲旨在维护名誉权,守护企业的尊严,诉讼请求包括删除文章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不存在和解可能。
责任编辑:
阿里巴巴|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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