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变更注册资金要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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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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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二)办理单位: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三)办理窗口:武侯区政务中心一楼二区14-23号工商受理窗口(四)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七)联系电话:二、法定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日中华人呢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归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三、申请材料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原件1份) &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以下材料未特别注明的,均提供复印件一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出租方为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借用)市场摊铺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住宅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原件1份)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原件1份)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 &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武侯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资料不齐的,允许当场补正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补正后受理。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根据核实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工商窗口领取相关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五、前置条件:无六、备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指南。 &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七、网上预审否八、表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http://www./《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http://www./九、是否上下协同否十、服务分类变更登记(2-2)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 http://www./ & 武侯区网上政务大厅网址: http://www./呼叫热线:028-96166,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内各服务窗口办公电话均可通过该热线进行转接。交通方式:可乘53路、89路、176路、242路、335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武侯西五路与武兴四路交叉路口的政务中心停车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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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指南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受理部门:安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注册监督管理股(电话:)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核发执照不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核名&受理&核准(不予核准)&打照制卡&收费&发照&公告&归档&统计
(五)、收费标准:
根据黔价费[号文件精神,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年检费、名称核准登记费;公司、企业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
(六)、提交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填表说明: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填表说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填表说明:
1、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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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办理规程
建阳区人民政府 日期: 【字体:
】 点击数:&
建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 审批条件或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4.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7.1.4(一)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2)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3)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三)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四)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1.9(一)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2)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3)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三)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四)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1.11营业执照正副本
7.1.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闽政【2014】13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闽政【2014】13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一份。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和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2 法定时限
8 联系信息
8.1 业务咨询电话:8
8.2 投诉电话:1
8.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
8.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建阳市人民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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