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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 开发商未确权车位不能卖|开发商|小区车位-西安新闻_华商网新闻
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 开发商未确权车位不能卖
作者:龚伟芳
[摘要]对此,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功认为,若开发商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停车位有所属权,那么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停车位进行初设登记确权,就意味着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因而是不可售卖或出租。
  最近,一则关于南京星汉花园业委会与开发商争执车位的案例在网上疯传,车位之争的话题再一次成为舆论焦点,小区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业主 车位归业主所有 物业不能租售  “居者有其屋,行者有其车”,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小区停车位之争时有发生,很多小区私家车数量远超小区建设之初规划的车位数量,为解决停车难,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通过扩建地下或地上停车场,将小区公共用地变成停车位等方式,增加车位并向业主出售出租。  对此,住在城东的张先生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都没有权利收取使用费,也不能强迫业主委托其保管车辆。采访中,记者发现和张先生持有相同观点的市民不在少数,大家除了对小区租售停车位的做法提出质疑外,也有人深究停车位租售之后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住在城西的王先生表示,既然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收,应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和分配支出明细。  开发商  小区车位谁建设谁受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从业人员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造时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地下车库,但是在销售时,这部分面积是属于人防工程部分和规划的地下车位部分,并没有算入到公摊面积中,所以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车位的所属权一般就认为是开发商所有,业主有使用需求则必须购买或者租赁。  至于小区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所属权问题,这位从业人员说:“小区内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所有权的确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通常物业公司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都会制定相关的收费制度,停车费收取上来之后,物业公司将其一部分用于管理成本,如雇用看车人员的工资支出等,另一部分主要用于小区内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等。如果不收费的话就侵犯了无车业主的所有权,对于无车业主也不公平,收费停车换句话就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这样也能体现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的公平。”  权威解释  笼统说车位归业主共有系曲解  停车位之困,并非某个城市的个案,在全国来说都尚有争议。对此,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副主任解江表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实施后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地面上的立体车位,由于其本身属于特种设备并非建筑物,所以并不涉及产权。这样看来,笼统地说小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是在曲解法规政策。  专家说法  物业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肖福禄表示,即使是业主共有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运营成本,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停车场,肖福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防法》)对此有规定,“谁建设谁受益”。关于“谁建设”,一般理解为就是建设方开发商。肖福禄认为,应当弄清到底是谁花钱建设的、原始投资人是谁,因为《人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人防工程是战时的国防保障设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修建的,据此改建的停车场也应当满足“公共利益”。肖福禄建议,为切实规范小区车位管理、避免纠纷产生,国家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针对小区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专家支招  如何辨别停车位产权  肖福禄教授表示,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鲜有人弄清楚到底哪些属于真正的人防设施,哪些属于业主公共空间。  肖教授解释称: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还有一种就是地下停车位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情况,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消费提醒  开发商未确权车位不能卖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车位之争的核心问题是停车位收益归属,以及物业有没有权利租(售)这些车位。  对此,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功认为,若开发商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停车位有所属权,那么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刘新功称:“因为车位的权属没有明确,是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所属存在争议,在开发商、物业公司比较强势的情况下,停车位的收益只能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占有。但是如果小区的停车位没有权属登记证明或不能办理权属登记证明的话,开发商是不能出售的。”  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停车位进行初设登记确权,就意味着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因而是不可售卖或出租。  昨日,记者走访中发现,一些楼盘在销售停车位的时候,向客户明确停车位是没有产权的,但是以租代售的形式变相“售卖”停车位。对此,刘新功表示,若楼盘的停车位没有产权证,那么开发商无权出租停车位。另外,没有产权的“销售”相当于租赁,《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所谓租期70年不受法律保护。租期70年,一般是开发商为了模糊概念打出的销售“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新闻背景  小区车库判归业主系讹传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审理过“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因涉及到众多户主的利益,被广泛关注。近日,一些微信公众号重新对该案作出报道,称“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这条微信一发出,瞬间便火了。然而此后,作出此判决的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出郑重声明,称“此判决并未生效”,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应以“生效判决为准”。原来,这个被疯传的结果,并未生效,早已被撤销,而真正的判决结果却与之相差甚远。  这份“一审判决”发生于2003年。宣判后,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9月,鼓楼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星汉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一审判决时,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直到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在该法实施过程中才逐步出台并完善。而正因为这个原因,此案相隔了这么多年才作出前属最终判决。 据《金陵晚报》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 龚伟芳采写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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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小奇案1988 于
09:52 编辑
关于此问题,本人咨询过2位律师朋友了!律师给的说法是一样的!相关细则如下:
《物权法》规定:
1. 小区物业公司改公共绿化做车位的,施工前需报相关园林绿化部门和房产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绿化设施。
2. 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 并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字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或计划施工。而且,改造后物业须向全体业主无偿公共开放。若采用收费制,停车位收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缴,所有收费需平均返还给每位业主,或抵扣每位业主相应的物业费。若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业主可有权拒交物业费。(注: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定提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
法律援助:如遇以上违规行为,业主可举报至市房管局物业指导科,也可向相关园林绿化部门反应也可进一步咨询律师。
09:44 裁判: 小小奇案1988
正方观点 (18)
不同意 改公共绿地做停车位(影响环境美观空气质量和小区档次)
反方观点 (6)
同意 改公共绿化做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减少争车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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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小区设计规划时就应该考虑停车问题,房产开发商没设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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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多了,停车问题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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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ma 发表于
车多了,停车问题就大了。
还是提倡低碳环保减少购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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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奇案1988 发表于
还是提倡低碳环保减少购车率
刚买了一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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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ma 发表于
刚买了一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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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绿化改停车位的是
1:已经有车位的
3:领导干部,每天早上有专车来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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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收费需平均返还给每位业主
个人觉得这个收费应该按房产证上的面积分摊,不是简单的平均下就好了
是否同意施工,这个是一户一票
这个就像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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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b1025 发表于
不同意绿化改停车位的是
1:已经有车位的
劳资心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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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18 发表于
所有收费需平均返还给每位业主
个人觉得这个收费应该按房产证上的面积分摊,不是简单的平均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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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daa 于
12:43 编辑
我翻遍了《物权法》,也没找到楼主所说的条文。& &楼主能具体说一下,是《物权法》哪一条?
以下是《物权法》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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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aa 发表于
我翻遍了《物权法》,也没找到楼主所说的条文。& &楼主能具体说一下,是《物权法》哪一条?
以下是《物权 ...
帮你问了下律师朋友,案例的依据是物权法7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52条,具体详情和法律细则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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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有人来调查是否同意改造小区的绿化成停车们,我看了都同意的,家里有车估计都同意的要不然天天晚回家一点就只能停马路边。楼下老太婆说改造了要开始收钱了,我们小老百姓能怎么办吧,不交人家交不给你停怎么办,在这小区住了3年了都不知道谁是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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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xiaolian 发表于
前阵有人来调查是否同意改造小区的绿化成停车们,我看了都同意的,家里有车估计都同意的要不然天天晚回家一 ...
合情合法就行,我爸妈小区比较正规,物业公布财务收支的,收的停车费也都抵扣物业费的,物业和业主关系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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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18 发表于
所有收费需平均返还给每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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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哪个小区物业能做到,关键现在大家都不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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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xiaolian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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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百姓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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酥皮蛤蜊汤 发表于
可是有哪个小区物业能做到,关键现在大家都不齐心
我爸妈小区是这样的。所以每年基本家家都交物业费的。比较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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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全改成停车位 也是不够的& &现在绿化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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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奇案1988 发表于
我爸妈小区是这样的。所以每年基本家家都交物业费的。比较正规
不会吧,什么物业这么好?居然能将收到的钱平分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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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daa 于
13:22 编辑
小小奇案1988 发表于
帮你问了下律师朋友,案例的依据是物权法7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52条,具体详情和法律细则可以咨询律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的)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 并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字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或计划施工。”,这一条的政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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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权售卖小区车位?《物权法》辩是非!
&&来源:中国房产超市网
[导读]从情理上来看,小区车位开发商是投入了建设成本的;从目前法律上来看大部分车位开发商也是有权出售的;来看《物权法》。
  开发商卖车位,业主买车位,似乎是毫无疑义的事情。但近期,国内“首例车位之争”在网络和朋友圈传得沸沸扬扬,一些微信公众号重新对该案作出报道,称“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这下不少嘉兴业主不淡定了,搞了半天原来小区的车位是属于业主的啊。事实真的如此吗,且听八叔叨叨几句。
  重点:案件拖了11年才最终判决,谣言四起
  此事是谣言!该案件确实于2003年一审判决车位归业主所有,因为是国内首例车库权属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只可惜一时喧嚣后就归于沉寂,直至2014年才做出最终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业委会车库出售款50万元,驳回业委会其他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的依据大概是这样: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也就是不少于6个车位为业主保留。也就是说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位应为29个,被告开发商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因开发商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业委会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
  简而言之,此次车库之争业主并没有得到传说中的胜利。之所以谣言四起无非以下原因:
  1.案件从一审到判决生效,整整花了十一年,这让谣言有了散步空间;
  2.此案一审判决时,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直到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在该法实施过程中才逐步出台并完善;
  3.社会大众主观更愿意相信车位归属业主,无形中成为谣言的散播者。
  针对此案件,八叔也咨询了嘉兴国傲律师事务所的吴涛律师。吴律师表示南京星汉的案例并不具备典型,一方面案例跨度时间较长,最终的结果也并没有确定是谁的问题?另一方面,该案例还参考了南京地方的一条规定——“不低于15%(最少6个)车位为业主保留”的地方规定,这个规定在其他城市却并没有。
  观点:根据《物权法》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八叔分析:注意它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车位的两种权属。第二款规定,规划内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出售、出租、附赠,表明这部分车位产权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而第三款规定的共有车位,没有“规划用于”的字样,也就是说这指的是规划外的车位。
  由此我们可以大概了解,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规划外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建造小区的时候将车位规划在内,并且走了相关报批流程,那么这些车位开发商是有权出售的。对此,吴律师也给出了个人观点:“尽管物权法在车位归属方面尚有争议,但从具体条款来看,我更倾向于地下车库/位,开发商有权出售。”
  但是,法律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都只强调了规划内与规划外,并未区分车位的形态,比如露天车位;目前国内针对《物权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并不完善或者部分法规模棱两可,这也成为车位纠纷的关键性问题。
  个例:人防车位and地方性法规规定车位禁止开放商转让
  住宅建设中,通常会配建人防设施,平时作为车位利用,这就形成了人防车位。《人防法》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并未明确防空地下室及人防车位的产权到底是属于国家、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很多城市对这方面也难以明确。有律师认为:小区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显然,关于人防车位纠纷主要源于法律空白。
  此外,不少地方,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甚至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位产权归谁、如何利用、禁止或限制转让等。这些规定涉及到改变和限制所有权,涉及到人民重大的财产权利,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八叔认为此类法规不具有法律做支撑,若出现纠纷必定是站不住脚的。
  总结以上,从情理上来看,小区车位开发商是投入了建设成本的;从目前法律上来看大部分车位开发商也是有权出售的;所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大家生活中大部分车位归属权都是属于开发商的。
  但有一点不得不承认,关于车位归属问题的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有部分开发商也确实利用业主不懂法律的劣势凌驾于业主之上,擅自出售人防车位,牺牲小区绿化改造成车位并且出售,这种行为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业主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八叔提醒:有的自媒体和网络大V为了博取眼球、赚取点击量等,往往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恶意杜撰信息进行发布,如果网民不问真假、盲目跟风炒作,会助推谣言的传播,扩大谣言的危害。殊不知,随意发布和转发网络谣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家也要擦亮眼睛,避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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