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员工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同与分支机构签订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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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改变劳动合同上甲方的公司名,要求全公司全体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公司要改变劳动合同上甲方的公司名,要求全公司全体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重新签订的公司是集团内部的另外一个公司。这两天就要签了。我们真不知道咋办。本来之前就很多地方就没按合同上的执行,比如福利、休假天数。都没给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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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休假等问题你可以投诉之前的单位。单位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你好。对于先前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的。并且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还可以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你好,因公司改名,需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工作年限福利待遇等应继续享受。
您好,对公司之前不合法的行为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投诉,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详情请咨询成都法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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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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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该词条的用户还看了员工被调至分公司必须新签合同吗?
员工被调至分公司不用签订新合同。
网友monica2007的困惑:
我是2004年在原公司工作,2009年领导把我调到分公司工作。因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所以在调动同时,分公司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龄延续。但是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没有把原件发到我手上,期间我催了人事好几次要合同,他们只是说帮我问问,却一直没有结果。到了2010年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时,人事要求我再次签订合同。我不明白我已经签过合同了,为什么还要再次签订?
另外,如果调动时的合同没有签订成功,而我现在不想再做这个工作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从调动之日起按两倍的月工资赔偿金;
2、之前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你说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一个可能是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解为法定代表人,第二个可能是你所说的分公司其实是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过一个原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此推测,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你可能还在想,我与“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呀,为什么还要再签?是的,你是签过,可是你手头上没有证据呀。万一打起官司来,这可怎么说得清楚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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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 编辑:com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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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总公司调到分公司,劳动合同方面怎么签订?总公司与分公...
用户:jeaz*** &
| 福建- | 发布: 13:41:29
员工从总公司调到分公司,劳动合同方面怎么签订?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人不是同一人,公司未有任何人出面与员工解释如何变更劳动关系?只是发了一个分公司的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书,而员工从未与分公司有过劳动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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