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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将全国联网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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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将全国联网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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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
  “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文件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提出,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查询等工作机制是当务之急
  问: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或查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关的犯罪信息,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是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在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起来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三是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防止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
  问:为什么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答: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过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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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57272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刑法修正案(九)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7、【关键词】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相关法条】《修九》二十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增)、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增)
【解读】第二百八十七条仅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指示司法人员在本法其他规定中对号入座。新条文则是明示符合条文罪状描述的,直接依照本条入罪。逐条分析: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1)第一项,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客观方面限定于设立了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按该罪状描述,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即构成本罪,是否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在所不论。
(2)第二项,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客观方面为对上述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制作、销售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发布的行为。该罪也是行为犯,只要将上述信息发布于信息网络,即构成该罪,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
(3)第三项,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该款规定的三项内容上来看,各项之间很难互相包容,各项描述差异较大。第二项与第三项在发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方面,也难以作出区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是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恐会产生很大的争议。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支持或支付结算支持的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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