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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配置数据丢失!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微信”想当证据不容易 法院审理案件输多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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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小奚为5000元钱的事头疼,同学找他借了钱,当时没有打借条,事后同学不承认,小奚翻出微信聊天记录,但对方称这些内容不是他聊的,小奚走进法院,要证明微信聊天到底算不算数。“现在都是微信购物支付、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如果微信聊天都不被认可,涉及钱财物的微信交易,是否存在隐患呢?”小奚认为,微信已经融入生活,法律上应该对微信这一事物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这段时间,小奚为5000元钱的事头疼,同学找他借了钱,当时没有打借条,事后同学不承认,小奚翻出微信聊天记录,但对方称这些内容不是他聊的,小奚走进法院,要证明微信聊天到底算不算数。&现在都是微信购物支付、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如果微信聊天都不被认可,涉及钱财物的微信交易,是否存在隐患呢?&小奚认为,微信已经融入生活,法律上应该对微信这一事物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
丈夫公证微信聊天记录
小李的妻子小王在九江一家超市上班,在夫妻俩闹矛盾前,小李父母曾以小王的名义在那家超市存入了一笔20万元的提货券。闹离婚后,小李很担心父母这20万元的提货券拿不回来。
之后,小李通过微信找小王商谈,但小王认为这20万元提货券是婚姻的&护身符&,不肯轻易归还,双方为此在微信里大吵一架。根据聊天记录,小王也承认了这是小李父母财产。上法庭前,小李对微信内容进行了公证。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拿上法庭,能起作用吗?
南昌律师肖文军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为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的确可借助公证、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公证和鉴定,日后闹上法庭,这一证据将有法律效力。
微信朋友圈里买到假货
前段时间,张女士看见一个朋友在微信里卖化妆品便买了一些,没几天就发现化妆品质量很差,经过查验是假冒伪劣产品。然而,就在张女士找这位朋友要求退货时,对方坚称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之后直接将张女士拉黑。
事后,张女士为了维护权益,将此事投诉到消协,但消协认为,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那么,微信上买到假货该如何维权呢?
南昌法官康斌认为,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法官认为,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同时,还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
微信语音聊天说事遇麻烦
&嫌打字麻烦,干脆就微信语音聊天,那天我朋友在微信里说让我转账2万元到他账上,之后又报了另外一个账号,现在他否认收到这笔钱。聊天记录还可以看到,这语音聊天怎么证明呢?&此前,市民郭先生遇到这件麻烦事。
&最麻烦的事还在后面,我手机出现了问题,就把这录音拷出来,之后有人告诉我,微信录音必须是原始记录,这拷贝来拷贝去,更加没有法律效力了。&郭先生认为,微信语音麻烦之处还在于,声音和现实当中的有些不同。
南昌律师薛玉海就此认为,市民在用微信语音聊天谈事或借钱时,要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很多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薛玉海律师认为,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微信内容打官司输多赢少
&微信已经完全融入老百姓的生活中,由微信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采访中,南昌多位法官向记者证实,最高法院今年2月4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可把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但电子数据目前还难以被司法行政机构直接采信。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在上海首起微信证据案中,法院就因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未予采信。法院当时解释称,微信证据案中存在以下疑惑。一、主体认定难。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录,且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二、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判断。
&从目前各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微信案件来看,输多赢少。&南昌法官胡晓玲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微信&想当证据不容易,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这三个方面成&硬伤&。
胡晓玲认为,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另外,还涉及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达。
[责任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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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贷快讯民间借贷纠纷复杂 法院: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原标题:法官提示仅凭微信借款须谨慎去年9月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从西城、通州两地法院了解到,一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增多、案件送达困难、纠纷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并出现、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法官指出,QQ、微信、支付宝等应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注意留存。但此类证据容易被人盗用,在借款时还要结合转款凭证等。           民间借贷案件增长明显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一年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其中,日至日,西城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同比增长约38.4%。通州法院新收的民间借贷案件同样增幅明显,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攀升。从2013年的850件增长到2015年的1673件,今年1月至8月20日仅8个月,该类案件已经达到1311件。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赵燕来表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出借钱款的人可以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前多是遵循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这是案件量增多的主要原因。&融资性借贷比例大,放贷人越来越职业化&,通州法院法官张博则称,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民间融资需求增长,再加上民间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此外,近两年经济持续下行,导致诸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催要借款的情形明显增多。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法院表示,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此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经营性大额借贷比重上升、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明显增多等。据赵燕来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出现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有语音内容。赵燕来认为,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起诉,一旦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支付记录证实小孩冒名借款2015年底,蒋女士称好友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借款5000元,并提出将款项直接打入某支付宝账户,于是蒋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蒋女士提出还款事宜时,张女士却表示自己从未向蒋女士借款,蒋女士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法庭经仔细核对双方微信记录,蒋女士手机微信确实多一条借款消息,而且从时间上看也与蒋女士转账时间相符。收款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张女士13岁儿子的手机号码。后张女士的儿子承认盗用母亲手机,冒用张女士名义借款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因害怕被发现,故将借款信息删除。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对争议借款事实予以追认,并偿还全部借款,蒋女士则撤回了起诉。男子离婚日写借条被诉还钱80后夫妻闹离婚,两人当天在民政局办理手续时,男方当场写下5万元借条。因未偿还借款,女方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昨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王女士与殷先生均是28岁,两人于2011年结婚。对于借条一事,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称,2012年前后,其丈夫经营的台球厅引进设备急需用钱,为了帮助丈夫,她向哥哥借了5万元钱,哥哥通过转账的形式将钱打给了其丈夫,&考虑都是一家人,所以就没有写借条&。2015年,双方开始闹离婚。王女士说,&丈夫还一直欠我哥哥的钱,如果把钱还了就可以离婚,当时丈夫也同意还钱&。当年6月份,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殷先生现场写下一张5万元的借条。殷先生则称,妻子不同意离婚,&只有写下借条她才同意离婚,我是被迫写下借条&。殷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一事,而且并没有借条、转账凭据等证据。该代理人称,双方办理离婚时,王女士不同意,&是王女士让写的,否则不离婚,殷先生才写下的借条&。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郑羽佳
[责任编辑:yu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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