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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招网资讯报道
  原标题:厘清概念“交易平台”并非“交易中心”     “什么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什么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者的内涵和外延有什么区别?”一位政府采购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上述问题。她认为,这是讨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方向的基础。    弄清“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的概念区别,是厘清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思路的根本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部分地方推行‘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产物,将其定位为操作机构,与‘交易平台’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人士指出。    “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为一个交易场所和见证平台,从国务院有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这种思路。相关文件的表述是‘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责,而不少地方赋予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是一种误读。”政府采购业界法律专家表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处不明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最早是由纪监系统牵头推动的。起因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各级纪委发现了大量涉及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解释,但他不知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提法是怎么出现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多是由招标投标中心演变而来,过去一直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现场,现在纳入了土地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内容,概念比较新。”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徐进介绍。    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业界人士关注的时间更长。他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提法来自于具体实践。多年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将与公共服务有关的事项(比如工程招投标、土地建设、产权交易)放在一个平台上操作,称为“三合一”平台,后来又将药品采购等纳入,称为“四合一”平台或“五合一”平台,也有叫行政服务中心的。近年来,有关部门要求“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地在推进这项改革的时候组建了一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2年,中纪委向中共十七大做题为《坚持惩罚并举更加注重预防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中提出,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同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家层面的文件里从来没有正式出现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表述。    “交易平台”职能五花八门    目前,各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具体做法各有不同。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省市县三级已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203个。这些交易市场总体上呈现出交易主体不规范、机构职能定位各异等特点。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即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其统称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些地方只设置了“一委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有些地方直接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委”或“办”并存,情况复杂。    各地将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做法也同样存在形式多样的问题。以安徽省为例,在该省16个市79个县中,政府采购纳入招投标管理局管理模式的有12个市43个县,按照“一委一办(局)一中心”的架构管理,市、县招投标管理局下设招投标交易中心,主要开展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业务,由招投标管理局监管;政府采购纳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管理模式的有3个市7个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场所,分别由不同代理机构进场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由财政部门派员进场监管;政府采购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有8个县,政府采购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由财政部门派员监管;政府采购纳入财政局管理的有1个市21个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开展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设置层级不符合要求,设置过多过乱,有的设置到县区级甚至乡镇。有些地方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所谓的‘分中心’,与整合公共资源平台的初衷不符。”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宋宝泉认为。    规范“交易平台”建设迫在眉睫    “部分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管办不分、体制不顺。业务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互为上下级关系,领导直接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管采不分,缺乏必要的‘管办分离’和内部制衡,违法行使审批、监管职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界人士表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式作为国家决策出现在政府工作层面,是温家宝和李克强两任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总理要求,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什么,怎么建,总理并没有详讲。”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表示,这是造成各地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定位理解不同的根源。    明确整合的范围,统一规范的内容,制定交易项目目录,明确职责分工,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必须破解的难题。 & &
政府采购信息报日第1561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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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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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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