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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定位欠妥 欧洲运营商恐难借“joyn”收复失地
由GSMA(GSM协会)推出的RCS-e富媒体通信业务品牌&joyn&,从诞生之日起就戴着&全球第一个统一电信业务品牌...
由GSMA(GSM协会)推出的RCS-e富媒体通信业务品牌&joyn&,从诞生之日起就戴着&全球第一个统一电信业务品牌&、&向OTT宣战&、&收复失地&等一系列光环。
Joyn业务基于IMS提供消息传送和&丰富&语音电话服务,允许用户同时传送照片和视频,还具有文件共享等诸多即时通信功能,能够与移动电话号码直接捆绑。joyn嵌入智能终端底层软件,在手机界面以图标显示,可以成为和通话、短信并列的基本功能。joyn的口号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It&s just there, it just works),GSMA希望它能够&跨终端、跨网络、跨运营商&,并最终成为其他服务的基础平台,而运营商也希望joyn能成为摆脱哑管道威胁的利器。
Joyn在西班牙率先商用
2012年2月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上,joyn首次亮相,由西班牙电信、沃达丰、法国电信、意大利电信及德国电信共欧洲五大电信巨头联合推出,并得到了韩国三大运营商的一致响应。GSMA目前已和除苹果之外的多家手机厂商达成协议,包括HTC、华为、LG、摩托罗拉、诺基亚、三星、RIM、索尼、中兴等。
日,GSMA宣布,西班牙三大移动网络运营商Movistar(西班牙电信在本土的子公司)、Orange和沃达丰均已面向消费者推出joyn品牌,西班牙成为全球首个向移动用户推出完全通用富通信解决方案的国家。
Movistar、Orange和沃达丰最初通过一款Android应用提供joyn服务,iPhone版本也很快推出。西班牙移动用户现在可以从应用商店下载joyn,并将很快能够购买到数款内嵌joyn的设备,这些设备已经完成了与三家移动网络运营商之间严格的互操作性测试。要使用joyn品牌,设备必须完成互操作性测试并通过认证,以确保服务的质量、隐私性、安全性和通用性。内嵌joyn的设备预计将于2013年初在零售端推出。
GSMA首席营销官Michael O'Hara表示:&GSMA很高兴看到joyn服务现已在西班牙全面推出,这为客户提供了更多通信选择,并且不会影响他们所期待的移动运营商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一项新技术的初步实施离不开制造商、开发商、整合商以及运营商的大量努力和协调统一。全世界的消费者都将从三家西班牙运营商的带头努力中受益。&他认为,在为客户开发这项互操作解决方案的过程中,作为富通信服务计划的一部分,运营商还能够互相分享经验和知识,帮助加快服务上市。据悉,目前joyn服务在德国和美国已经有个别运营商在提供;预计今年内可在德国进一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跨运营商提供,2013年可在其它几个欧洲国家实现。
很明显,GSMA非常希望joyn能够成为&第二个短信业务&。joyn承载了电信运营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诸多期望,但是joyn成功与否,取决于它的定位与未来的商业模式。
面临&增量不增收&挑战
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经济不同,在互联网经济中,商业模式的两个重要元素&&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往往是割裂开的:业务模式把用户需求转化为流量和用户黏性,盈利模式把流量转化为收入。由于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的割裂,它们并不总是同时成立的;一个不错的业务模式也许找不到一个有效的盈利模式,一个有效的盈利模式对应的业务模式也许并没有什么前景。
首先,从业务模式来看,目前的joyn并没有表现出优于iMessage、WhatsApp等诸多OTT应用的功能和用户体验,而且传统运营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运营能力也一直被人诟病,更不论这种跨运营商服务的复杂性和难度。当然,由于joyn诞生伊始,我们还是应该给予足够的耐心和宽容,相信GSMA和传统运营商能够把joyn发展成一个具有足够吸引力的业务,从而带来流量和用户黏度。
但是,更关键的是另外一个要素&&盈利模式。由于业务模式跟盈利模式的割裂,业务模式带来的流量并不总是能够成功地转化为收入。仅仅有一个好的业务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它带来的巨大流量还需要一个有效的盈利模式来转化成收入,二者缺一不可。&叫好不叫座&的例子在互联网行业数不胜数,joyn如果在此方面缺乏考虑,则会重蹈其他互联网业务的覆辙。
资费策略欠妥
目前业界最关心的就是joyn的资费策略。从移动互联网的实践来看,joyn的主要选择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全免模式:通过定向流量免费模式(或称流量核减),免除包括流量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以此吸引用户,迅速占领市场并提高用户忠诚度。目前Movistar在西班牙采用这种模式。
第二,OTT模式:流量费正常收取,不收取其他费用。目前美国MetroPCS的所有4G用户只要开通4G套餐和拥有joyn终端即可使用该业务,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MMS模式:定向流量核减+收取使用费。
第四,Freemium模式(免费+增值服务):这也是互联网企业的主流盈利模式,流量费和使用费可以全部或者一定程度地减免,以免费服务汇聚流量和客户黏度,以流量带动增值服务收入或者其他后向收入。
对于运营商来说,全免模式并非长久之计,甚至有可能加速传统业务收入的分流;但如果采用OTT模式只收取流量费,即使能够&击败&OTT,也肯定无法实现&收复&短信和语音业务失地的目的;而如果采用MMS的收费模式,消费者未必会为所谓&运营商级&OTT服务买单,这就势必会导致joyn业务的竞争力大幅下降;最后的选择似乎是顺应潮流,走Freemium模式,就像GSMA高级项目经理Graham Trickey所说的那样,&未来我们有可能提供收费的增值业务,例如质量更好的视频服务&,但这样一来,joyn很有可能仅仅发展成为与OTT竞争、供用户选择的众多业务之一。
定位决定了joyn的未来命运,无论如何,所谓&收复失地&基本不需考虑,千万不要让它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责任编辑:edito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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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产品与传统软件产品的本质区别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产品,由于存在不同版本的云计算定义,目前无法制定出云计算产品的标准,因此不能对这些产品做出是非判断。
  同样是云计算产品,智慧城市和的差距是很大的。云计算的重要特点里包含了大规模应用和极低的技术成本,因为只有这样的产品才能适应未来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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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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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 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 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 国务院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民集体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支出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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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文章介绍游戏研发商一次性收取不可退回的版权授权金的收入确认方法,并通过案例作一探讨。 中国论文网 /1/view-5727032.htm  【关键词】网络游戏   中国的网络游戏行业,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从最初市场总收入不足10亿元的微不足道行业,发展到直接市场规模超过400亿人民币的巨大产业,特别是其中中国原创网络游戏出版产业已经连续7年牢牢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发展速度和规模令世界瞩目。   目前,国内的游戏公司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游戏研发商,他拥有自主研发的原创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一般外资企业限于中国法律规定,只能研发游戏而不能运营游戏;第二类是游戏运营商,它必须符合游戏监管部门的如硬件设备、资金和人员方面等要求,并拥有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成为合法的运营平台;第三类是游戏的研发商兼运营商,既研发游戏同时又拥有运营平台的游戏公司。本文立足于中国的会计准则,同时对比台湾地区的会计准则,浅议游戏研发商将自己研发的游戏授权给运营商时收入确认问题。   一、自主研发网络游戏的版权和授权金收入   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的版权,其实质是知识产权或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包括以历史或者文学作品为背景,进行人物角色的设计、情节设计和设计美术画面,及后台的程序引擎等所享有的各个权利的总称。   网络版权授权金收入,通常是指研发游戏的公司将游戏产品的某个地区、某段时间的独家运营权和经销权让渡给当地的具有网络运营平台的运营商,研发公司一次性收取不可退回的版权授权金(或称签约金,Initial License Fee)。运营商在此期间,取得的游戏运营收入按一定的比例(比如20%~30%)支付给研发公司,作为分成收入(依运营结果计算,或称Usage-base Royalty)。   二、中国会计准则对游戏的版权授权金收入确认的探讨   问题一:游戏的版权授权金收入确认为劳务收入还是使用费收入?   现假设A游戏研发公司(简称A公司)和B游戏运营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授权委托开发协议,将A公司的自制游戏开发成大陆版本,并取得从该游戏商业化运营日起3年的中国大陆的独家游戏运营权。A公司依合约须陆续提供B公司游戏软件本地化的改版(如语言改版、封闭测试版本、内测版本、公测版本等版本),并由B公司测试验收后进行商业化营运(或称发行上市),A公司可依各版本交付验收通过之时程,收取不论是否正式营运均不可退回或取消亦不可扣抵的授权金。   上述版权授权金是劳务收入还是使用费收入?对此如何区分两者的价值   A公司依许可协议必须提供游戏软件开发,改制为中国大陆版的劳务,故该许可协议实质上也包括劳务提供,A公司依合约所取得的收入应区分为权利金收入及提供劳务收入。如果权利金的公允价值及A公司于合约期间提供劳务予B公司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应将合约总价款按权利金及提供劳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摊认列。如果仅有权利金或劳务,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则以公允价值认列;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衡量的则以合约总价款减除上述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认列。   问题二:游戏的版权授权金收入应确认为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明确,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确认一次性收取不可退回的版权授权金收入的关键,是要根据合同的条款内容来判断游戏授权合同的实质。如果按照授权合同、协议规定运营商一次支付特许使用费,且游戏研发企业不用提供任何的后续服务的,网络游戏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将转给运营商,研发企业应视同该网络游戏产品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虽然授权合同、协议规定运营商一次支付特许使用费,但是游戏研发企业需要继续提供后续服务的,研发企业应在授权合同、协议规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分期确认使用收入;如合同规定运营商分期支付使用费,游戏研发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也就是从每笔付款条件达成的时间点到授权结束的有效期限内,分摊每期的使用收入。   三、游戏版权授权金收入确认的案例探讨   假设A游戏研发公司(简称A公司)一款研发历时几年的MMORPG游戏产品,在研发的中后期阶段(如日),授权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给B游戏运营公司(简称B公司),授权期限3年(假设授权期限是从签约开始的3年),期间A公司要提供改版服务,B公司不得自由转让代理权。合同款项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区独家授权金,一种是最低分成保证金。   1.B公司支付不可退回的版权授权金100万元给A公司;签约时B公司支付独家授权金的50%(即50万元)。同时该游戏还在开发中,还没有进行封闭测试和公开测试和商业化运营,故游戏运营商将根据重要的验收节点进行分期付费,半年后(2012年6月)封闭测试成功,支付独家授权金的30%(即30万元);再过3个月后(2012年9月),公开测试成功后,支付独家授权金20%(即20万元)。   2.签约时,另外还支付了保底分成金(即最低的非退还保证版税Minimum Non-refundable guaranteed Royalty)30万元,该款项不可退回,游戏商业化营运后,可用来抵扣B公司应支付予A公司之分成金。   3.签约时,约定游戏上线达到一定人数,运营商B公司给予A公司奖励金30万元。   问题一:如何确认多少独家授权金收入?   第一年有3个时间点,收到独家授权金一共为100万元(50+30+20)。
  签约时,收到独家授权金50万元;半年后封闭测试成功,收到独家授权金30万元;公开测试成功后,收到独家授权金20万元。   由于A公司后续需要提供改版服务,故应在授权协议规定的授权有效期3年内,分期确认收入。2012年确认收入即为下述总和24.89万元:(1)2012年1月,因签约而收到的50万元,故2012年需确认收入(50万元÷36个月)×12个月=16.67万元。(2)2012年6月,封闭测试成功后,故2012年需确认收入[30万元÷(36个月-6个月)]×6个月=6万元。(3)2012年9月,公开测试成功后,故2012年需确认收入[20万元÷(36个月 -9个月)×3个月=2.22万元。   第二年以及第三年,分别确认收入37.55万元,即{(50万元÷36个月)+[30万元÷(36个月-6个月)]+[20万元÷(36个月-9个月)]}×12个月=16.67+12+8.88=37.55万元。   因此,授权期限是决定收入分配的关键因素。   问题二:最低分成保证金如何确认收入?   对最低分成保证金,首先计算每年分摊的最低分成收入,一般按照公开测试到合同的独家代理授权期结束的期限分摊。一旦游戏的实际运营收入,按照分成比例来计算的收入,如果低于上述计算的最低分成收入,按照最低分成收入计算当期收入;如果高于上述计算的最低分成收入,按照实际运营的分成收入作为当期收入。   问题三:奖励金如何确认收入?   如果游戏上线后,奖励金的条件达到,则一次性确认收入。   四、按台湾地区会计准则如何确认版权授权金收入   依台湾地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二号《收入认列之会计处理准则》和(98)基秘字第331号和(100)基秘字第073号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视为权利的销售,在销售时确认收入:(1)权利金的金额固定或不可退款;(2)合约不可取消;(3)被授权方有自由处置相关权利;(4)授权方于交付权利后无须履行其他义务。   被授权方有自由处置相关权利,是指被授权方承担该权利所有显著风险及报酬,被授权方于该权利耐用年限之任何时点均能质押或移转该权利,即授权方于该权利之剩余耐用年限内均不再持续参与管理,亦未维持其有效控制。   许可协议若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于授权期间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例如以直线法为基础)认列为权利金收入,不得一次确认。   故在上述案例2中,A公司及B公司授权内容中属权利金性质的收入(无论其名称),由于A公司及B公司的许可协议内容规定被授权方不得自由利用(处置)该权利,故不得视为权利的销售;另A公司授权内容中属权利金性质的收入,应于授权期间以合理而有系统的方法(例如以直线法为基础)认列为收入,不能一次认列。   综上所述,在台湾地区会计准则下,无论游戏研发公司后续是否提供任何服务,只要被授权方不能自由处置该授权的权利,那么应在授权合同、协议规定的授权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而在大陆会计准则下,只要后续不提供改版等服务,则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 台湾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收入认列疑义[EB/OL].(98)基秘字第331号函,http://www.ardf.org.tw/docasp/link98.html.   [3] 台湾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戏软体权利金收入认列疑义[EB/OL].(100)基秘字第073号,http://www.ardf.org. tw/docasp/link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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