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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路三全路交叉口,后八轮渣土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一男一女当场身亡...[]
新乡24名“老赖”身份揭秘
新乡市24名“老赖”
  昨天,河南日报新乡站曝光了新乡市24名“老赖”。不少网友看了发布的名单,质疑新乡中院是否有作秀之嫌?只发个名字,不知道有多少重名的吗?错了,人家真不是作秀,新乡市主要街道上户外广告显示屏上的资料详细着呢!今天,我们也在这里再次公布“老赖”的详细资料。如果你认识他(她),督促他们赶紧回来还钱吧!
  另外,新乡中院的工作可不是盖的。这两年,新乡两级法院运用限制出境、媒体曝光、悬赏举报等方式,并采取降低资质、冻结帐户、限制融资、招投标等联动措施,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哪!
  其实,曝光不是目的,只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失信人尽快还清欠款。同时也希望,让我们一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建诚信和谐的新乡!
  失信人魏国永,男,身份证号200512,住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村。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1)凤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魏国永于日前给付原告李敏现金13000元。于日前付清余款12000元。李敏于日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魏国永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
  失信人孙连文,男,身份证号071515,住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86号。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凤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连文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薛震昌403000元。薛震昌于日申请强制执行。孙连文长期拒不履行判决。
  失信人张惠民(张会民),男,身份证号200519,住大块镇小块村30号。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凤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惠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化国、李广兵等8人工资8622.7元及诉讼费。李化国、李广兵等8人于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惠民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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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24名“老赖”身份揭秘
发布者:信用河南网&&来源:新浪&&发布时间: 12:52:27&&&&浏览次数
新乡市24名&老赖&
  昨天,河南日报新乡站曝光了新乡市24名&老赖&。不少网友看了发布的名单,质疑新乡中院是否有作秀之嫌?只发个名字,不知道有多少重名的吗?错了,人家真不是作秀,新乡市主要街道上户外广告显示屏上的资料详细着呢!今天,我们也在这里再次公布&老赖&的详细资料。如果你认识他(她),督促他们赶紧回来还钱吧!
  另外,新乡中院的工作可不是盖的。这两年,新乡两级法院运用限制出境、媒体曝光、悬赏举报等方式,并采取降低资质、冻结帐户、限制融资、招投标等联动措施,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哪!
  其实,曝光不是目的,只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失信人尽快还清欠款。同时也希望,让我们一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建诚信和谐的新乡!
  失信人魏国永,男,身份证号200512,住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村。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1)凤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魏国永于日前给付原告李敏现金13000元。于日前付清余款12000元。李敏于日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魏国永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
  失信人孙连文,男,身份证号071515,住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86号。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凤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连文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薛震昌403000元。薛震昌于日申请强制执行。孙连文长期拒不履行判决。
  失信人张惠民(张会民),男,身份证号200519,住大块镇小块村30号。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凤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惠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化国、李广兵等8人工资8622.7元及诉讼费。李化国、李广兵等8人于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惠民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
  失信人黄永刚,男,身份证号07091X,住辉县市孟庄镇。系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凤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玉借款本金257.4万元及利息。陈红玉于日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黄永刚屡次违反协议,至今仍拒不履行。
  失信人潘文峰,男,身份证号260530,住凤泉区大块镇原庄村。
  依据凤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凤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文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运胜375000元及利息。王运胜于日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文峰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
  失信人郑丽萍,女,身份证号253048,住址新乡市红旗区西圪东巷3号楼3单元8号。
  依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0)新中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张安正、郑丽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玉能210000元,赔偿郭玉能损失60000元,以上合计270000元。日立案执行,郑丽萍拒不履行。
  失信人朱宏梅,女,身份证号:161028,住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97号2号楼3单元2号。
  依据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朱宏梅应于日之前一次性向岳朝凤支付岳朝凤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日立案执行,朱宏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失信人姜文杰,男,身份证号:160516,住址马小营村姜家胡同5号。
  依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文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的房屋归还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姜文杰偿付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43333元。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姜文杰拒不履行。
  失信人刘雪龙,男,身份证号:161593,住址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启明小区星区8号楼西1单元8号。
  依据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红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1、刘雪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元及利息、罚息。2、刘雪龙不能偿还时,以刘雪龙抵押的位于金穗大道宝龙城市广场A小区3-3幢1单元102号房产一套进行变卖、拍卖或折价,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3、刘雪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35000元。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雪龙拒不履行。
  失信人杨水周,男,汉族,身份证号:263250,户籍河南省鄢陵县陶城乡陶南村三组,现住新乡市牧野区牧南小区。
  依据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0)牧民一初字第543号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水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回收取原告张性田的股金款300000元及利息。张性田于日申请执行立案,杨水周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失信人被执行人:新乡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环宇立交桥南1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何广全,男,身份证号:13221X,住址:西华大道9号。
  依据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已生效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新乡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庭明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2175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
  失信人被告王斌,男,身份证号252000,住址: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南三巷105号。
  依据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3)郊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王斌将元交付原告。原告于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斌拒不履行。
  失信人赵云泉,男,身份证号041010,住址新乡市牧野区东风路天太小区18号。
  依据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已生效的(2011)牧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赵云泉偿还原告祝迎春欠款15275元及利息。原告于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云泉拒不履行。
  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升佳苑7单元6楼,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光伟,经理。
  依据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已生效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杰玛公司应支付原告张辛友、原告郭清海租金71987.47元及违约金21596.24元;返还原告张辛友、原告郭清海的租赁物,若不能返还租赁物,则折价赔偿。原告于日申请执行,被告拒不履行。
  新乡市中华影剧院,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新乡市平原路中段119号。法定代表人任金庆,男,身份证号091531,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城南庄六巷7号楼9号。
  依据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1)卫滨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华影剧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新乡市鑫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元。日立案执行。2014年3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至今仍拒不履行。
  失信人王新忠,男,身份证号051,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建国路114号。
  依据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王新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商莹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日,商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忠拒不履行。
  失信人张静,女,身份证号143024,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和平巷20号。
  失信人王世喜,男,身份证号301035。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和平巷20号。
  依据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卫滨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优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新乡市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交付所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83.2万元。2013年10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优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静、王世喜至今仍拒不履行。
  失信人王静,女,日出生,住本市卫滨区平原乡南高村234号,身份证号:111548。
  失信人冯建华,男,日出生,住本市卫滨区平原乡南高村234号,身份证号:282013。
  依据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静、冯建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耿杰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日立案执行。二被告至今未履行。
  失信人王乾平,男,身份证号034010,住址:新乡县古固寨镇三王庄村小三王村。
  依据新乡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王乾平分别偿付张献功、张治献(别名张明庆)、张治国(别名张字国)、马原仓(别名马学合)、马世国、孔令杰、彭利(别名鹏小群)、陈孝菊(别名陈小菊)工资款。日立案执行,王乾平拒不履行。
  新乡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王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军师,男,身份证号309019,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张老家行政村路南村831号。
  依据新乡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新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乡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阴海秀50390元。日立案执行,被告拒不履行。
  新乡市新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新乡县青龙路中段花仙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姜正庄,男,身份证号080058,住址:新乡县朗公庙镇。
  依据新乡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新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雪野、杜雪云、杜娟、刘志香工伤医疗费、杜兴仁工资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元。日立案执行,被告拒不履行。
  失信人穆武起,男,身份证号113570,住址:新乡县朗公庙镇西马头王村803号。
  依据新乡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新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穆武起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西工锻烧氧化铝厂11900元。日立案执行,穆武起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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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正义谁担当?
您当前位置:
——村支书光天化日被打死&&公、检、法共同庇护杀人犯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玉萍,女,日出生,汉,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身份证号:201609,联系电话:。我们全家怀着无比激愤的心情向您控告我丈夫赵子江在任村支部书记时被暴徒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活活打死,我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被重金收买,办金钱案、关系案,公开制造假证,包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杀人犯的重大徇私枉法案。漫漫上访路,受害人家属十几年来无数次奔走呐喊,未能唤醒人们对本案的关注,只好挥泪向您反映,恳求您能在百忙之中为民作主,亲自过问,依法查处这一批祸国殃民的败类,将其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登峰造极的黑社会犯罪分子
  我村是有名的不稳定村,多年来村霸猖獗,结党营私,组成帮派体系,号称“十大爷们”、“四大娘们”等,横行村里,为所欲为,企图控制村政。几年来,对历任干部家爆炸六次,放火四次、投毒二次,门口放花圈,贴白春联,放死小孩,盗窃、殴打、放火、家门口放子弹,寻衅滋事更是家常便饭。镇、市工作组曾几次进驻我村,工作组成员也被漫骂殴打、放火、投毒、爆炸、故意伤害等数十起刑事案件均石沉大海。
  由于村霸横行,历任村干部无法正常工作,无奈中途辞职。1999年11月镇党委动员我丈夫赵子江任村支书。上任后也坚持原则,带领两委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村霸们把他视为眼中钉,不仅公开和他吵闹打骂,还于日晚上对我家实施第一次爆炸,2001年7月对我家实施了第二次爆炸。两次爆炸案及我村多起刑事案件均未侦破,使得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冯法森、冯法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更加为所欲为。面对血淋淋的危险,我丈夫赵子江在2000年、年多次亲笔写信给时任辉县市委书记朱书记、新乡市李书记、连市长反映残酷的现实。
  光天化日之下,我丈夫赵子江被活活打死,这是一起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
  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森、冯法新、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多次对我家威胁,对我丈夫威胁,我丈夫并没有被其吓倒。他们更加丧心病狂,在街上公开贴漫画“赵子江死初一中午”“不怕死你就干”。日上午10点左右,我丈夫赵子江到村中其他干部家去拜年走至辉—吴公路口时被迎面而来的歹徒冯法军、冯法队、冯法政、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当街拦住,一起蜂涌而上,歹徒冯法政用胳膊卡住赵子江的脖子,冯法队、冯法军、刘桂风、郭小心、刘树琴对赵子江的胸部、腹部、头部拳打脚踢,赵子江当即昏死在地,又被这些暴徒拖到马路另一边,继续一齐猛打,村民冯XX见状上去劝说,恳求抢救治疗,遭到拒绝,并扬言“今天非打死他不可!!”冯XX见状危急,不顾暴徒威胁和阻拦随即拨打了“120”急救世主电话,当市里急救中心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暴徒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新、冯法森、刘桂风、郭小心、冯娟、冯海珍、冯海明、冯松山等十余人围堵救护车不让医生上前抢救,当赵子江被勉强抬上救护车时,以冯法政、冯法队、冯法军、冯法新、冯法森为首的人暴徒又不让司机掉头,致使救护车不能启动,暴徒冯海明、冯松山、冯娟、冯海珍等冯氏家族成员拦车谩骂:“要赵子江死,不能抢救,赵子江你死,死了也杀你全家!!”“就是要让赵子江死在大年初一”“谁敢为赵子江说话也是同样下场”“谁作证杀死谁”“谁作证炸死谁”在场围观的数百人无一人敢出面救人。救护车出村时,赵子江已窒息死亡。这是一赵典型的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
  辉县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辉县市公安法医、伪造鉴定
  辉县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于11时50分将赵子江拉到医院,12时20分即下达“最后诊断:窒息死亡”。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中记载:“头面部、颈部均呈青紫色,两手背有多处损伤出血”有五位医生签名。
  下午2点多,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张小让、牛玉禄和另一记录人员对赵子江进行尸检,在场的有受害人家属、数十名群众,其中包括干部。张小让持刀解剖,口述检验结果,让另一名记录,牛玉录在一边观看,一会儿后离开。张小让口述的内容是:头部有肿块,有淤血,咽喉部淤血,肺部出血,心脏淤血,结论:窒息死亡。和医院的诊断结论相吻合。岂料,日,张小让等人又通知受害人家属:第二次进行尸检。我们感到极为反常,我和女儿跪在地上苦苦哀求,他们竟凶狠地说:“这是执行公务,不同意也要尸检!!”哪里是尸检??而是重新打开尸体提取器官。我们跪地哭着哀求把心脏、大脑留下一部分,他们哪里肯听??!!在我们多次催问后,日辉县市公安局给了我们一份《刑事科学技手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第一页竟歪曲事实,编造赵子江“途中遭到他人拦截,并被殴打;之后赵子江走到一朋友家,在走路过程中曾多次拨打手机,但始终未讲话,到朋友家后,他的朋友看到他躺在沙发上,象似活不多久……”??????,结论“死者由于与他人发生殴斗、争吵,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而死亡。”该结论与人民医院诊断及第一次尸检结论截然相反。明明是当场被打致死,为什么定为“殴斗、争吵诱发冠心病??。我丈夫赵子江从未患过冠心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起典型的蓄谋已久在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杀人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适用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起诉。按照该款的规定,最高量刑也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无权管辖。我们多次向辉县市人民检查院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将此案移交上级检察院。辉县市检察院对此合法要求不答复不说明理由,不予理睬。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明显在包庇故意杀人犯!!
  辉县市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这起典型的重大刑事案件,辉县市人民法院明知无权管辖,却硬要管辖。承办人说:是上级法院委托审理的。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不得委托下级人民法院。
  我们对辉县市公安局辉公技鉴第030201号刑事科学技手术鉴定书提出异议重新鉴定,辉县市公安局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寸步不离,直接和鉴定人见面。且承办法官向我们索要2万元费用。
  庭审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九份证据,并提出管辖权,重新鉴定等意见,法院不仅违法不予答复,且对提交的证据在判决书中论理部分只字未提。是受害方提供证据,还是提供了不予采纳,理由何在??判决书未提及。
  六暴徒不仅作案手段残忍,且在被害人生命弥留之际极力阻止抢救,案发后相互串供、造假,不具实供述,法庭上百般抵赖,蛮横之极。在实施犯罪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本不存在主犯从犯之说。
  一审开庭时,被告方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这三位证人显然是编造谎言,不能自圆其说。我亲眼看到法官在中午给每位证人100元饭钱。
  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等重要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方提供的公安法鉴定是虚假的,是存疑的。辉县市法院竟以此虚假、存疑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六杀人犯做出畸轻判决!!
  另外,本案中的积极参与者冯法新、冯法森、冯娟、冯海珍、冯海明、冯松山等暴徒至今未缉拿归案,逍遥法外。
  日我村一带纷纷传言,冯氏家人要花20万元买一心脏病心脏……。
  综上所述,辉县市公、检、法个别办案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国法于不顾,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共同包庇杀人犯,放纵犯罪分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重案轻判,包庇杀人犯
  尊敬的领导
  这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不是偶然的,是蓄谋已久的,且发生在日,光天化日、众人围观之下,足见暴徒之猖獗,民愤之大。暴徒屡次作案,受害者屡次报案,为什么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根源何在??十几年来赵子江的尸体仍然存放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正义得不到伸张,暴徒杀人犯不能就地正法,他死也不瞑目。人民期盼着还原本案真相,人民期盼公平正义!!
  信访人:李玉萍& &&&身份证号:201609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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