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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怀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63次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蚌刑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X,女,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害人董某己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X,男,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系被害人董某己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X,男,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系被害人董某己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X,男,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系被害人董某己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X,女,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住怀远县。系被害人董某己之女。
邵某X、董某X、董某X、董某X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董某X,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X。
被告人董怀杰,乳名顾X,男,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日被监视居住,日被刑事拘留,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蚌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怀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X、董某X、董某X、董某X、董某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X、董某X、董某X,被告人董怀杰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依法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怀杰与被害人董某己均系怀远县龙亢镇新街村王元组村民。两人因琐事产生过结,董怀杰为报复董某己及其家人,于日晚八时许,将提前购买的呋喃丹毒药投放到自己家代销店经营的袋装鸭头、方便面里,然后将已投放呋喃丹的鸭头、方便面扔到董某己家代销店门前的三轮车上。当日晚十一时许,董某己、邵某X夫妻食用了从自家门前的三轮车里捡到的一袋方便面和一袋武汉风味的香辣香道佬牌卤味鸭头后,董某己和邵某X出现口吐白沫和抽搐等症状。经抢救,董某己于次日凌晨死亡,邵某X脱离危险。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死者董某己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怀杰因琐事产生怨恨,为报复他人将毒害物投放食物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X、董某X、董某X、董某X、董某X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董怀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161800元、丧葬费21220.50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邵某X生活费32360元、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30.16元、医疗费11314.65元,合计元。
被告人董怀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只是为了教训报复被害人,并不是要致被害人死亡,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另提出:1、首先,被告人董怀杰主观上只是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毒,目的是警告、教训被害人,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被告人董怀杰实施投毒的时间、地点及方法只可能伤害到被害人夫妇,不可能伤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放危险物质罪。2、被告人董怀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怀杰与被害人董某己同在怀远县龙亢镇新街村西王元组开设代销店,因生意上的竞争和两家子女间的矛盾等原因,董怀杰遂起意投毒报复董某己及其家人,并购买了一瓶呋喃丹。日晚九时许,董怀杰在自家代销店内向一袋“幸运”牌方便面和一袋“梦乡乐牌香辣香道佬”卤味鸭头内分别倒入呋喃丹,然后投放到董某己家代销店门前的三轮车上。董某己及其妻子邵某X捡食后于当晚十一时许出现口吐白沫和抽搐等症状。董某己经怀远县龙亢农场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邵某X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死者董某己系呋喃丹中毒死亡。日,被告人董怀杰被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董某己在医院抢救期间支出医疗费1333.87元,邵某X住院治疗4天,支出医疗费9980.78元,其子女支出交通费885元。
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怀杰的基本情况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日,作案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董某己的基本信息情况表以及与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证实其本人身份以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系的事实。
3、110接警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受、侦破案件的经过以及抓获被告人董怀杰等事实。
4、毒药呋喃丹药物特性的介绍情况,证实按照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呋喃丹属于高毒农药。
5、怀远县公安局龙亢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董某己于日死亡。
6、怀远县龙亢农场医院出具的120出诊院前病历,证实被害人董某己、邵某X到该院救治时症状以及救治过程。
(二)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周某家查获三个盛白色粉末状物质的透明玻璃小瓶,并予以扣押。
8、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董怀杰指认购买呋喃丹毒药的地点在龙亢农场农业银行对面路东“张玉手机店”门口附近,出售人是周某,其将呋喃丹投放到方便面、鸭头包装袋内,以及抛弃装呋喃丹药瓶的地点分别在代销店内和代销店屋后的草丛里,投放方便面、鸭头的地点在董某己家门口。根据其指认,侦查人员在其代销店内提取了洒落在地面上的白色粉末,在代销店屋后的草丛里提取了一只玻璃瓶。被告人董怀杰当庭指认该玻璃瓶就是盛放所投放毒药的药瓶。(2)被害人董某己的儿子董某X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指认被害人是其父亲董某己。
9、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品照片和登记表,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经对董某己小店勘查发现,小店厨房南墙2m处的空地上发现一个鸭头黄色包装袋下部分,上面有黑色“卤鸭头”字样,小店棋牌间的地面上,距离店门北侧3m距离卧室东墙1.8m处发现另一个鸭头黄色包装袋上部分,上面有“梦乡乐牌香辣香道佬卤鸭头”字样,售卖区东侧桌子上放置着一个桶装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桶内剩余约有一小半的方便面汤,在南侧桌子下方地面上发现一个“幸运牌红烧排骨面”的包装袋。以上物品均已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
(三)视听资料
10、怀远县公安局出具的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实侦查人员对讯问被告人董怀杰及董怀杰指认相关现场的过程拍摄了视频。
(四)鉴定意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号、3306号物证检验报告,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毒物)字(2014)87号毒物检验报告(均附检材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提取、扣押的相关物证均检出呋喃丹。
12、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怀)公鉴(法)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附照片),证实董某己的尸体经检验发现鼻腔、口腔见呕吐样物,肌肉呈深红色改变,心脏浆膜层见点状出血点,右下肺膈面见点状和小片状出血,胃粘膜呈弥漫性糜烂。鉴定结论为死者董某己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五)被害人陈述
13、被害人邵某X陈述,证实日晚上十点多钟,她听见门口车斗子“啪嗒”一声响,到门口看见东口巷子那儿有个人影闪一下。晚上十一点多钟,她丈夫董某己发现三轮车车斗里有一袋幸运牌方便面和一袋红色的鸭头,袋子上都有窟窿。她把鸭头吃了,袋子扔掉。董某己把方便面放到一桶方便面里泡上,还没有吃完,就讲他吃药了,不能活了。她赶忙喊来董某戊、邵某乙一起把董某己送到新街村医院邵强那儿,邵强讲情况严重,叫送到龙亢农场医院抢救。在邵强医院时,她感觉头晕、呕吐,到龙亢农场医院后就不能讲话,后来发生的情况就想不起来了。
她家与董怀杰家因为麻将桌生意互相比便宜,后来没有人愿意到董怀杰家小店玩。因为这个事情,以前董怀杰两口子都不理她,案发前几天董怀杰妻子小潘见面就好跟她讲话了,她看着比较可疑。
(六)证人证言
1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董某己出事的那天晚上大概八点钟,她丈夫董怀杰讲“他走了”就走了(离开店),走的时候好像手里拿的东西,具体什么她没注意。凌晨四点左右,董怀杰回店里睡,讲家里有蚊子。早上不到五点,董怀杰就起来,说是下地拔杂交稻。她怀疑董某己是被董怀杰下毒,理由有:1、案发当晚董怀杰离开店到第二天起这么早拔杂交稻等行为不正常。2、第二天早上她在店门口发现一付薄的医用手套。3、去年(2013年)董怀杰说把节能灯里的沫子投到董某己家老房子院里的压井里了,还说怎么不管经呢。他说这种办法是他在书上看来的,人吃了就会慢慢中毒的。4、董怀杰这人比较阴坏,说过“我搞不过你,你还没有睡觉的时候吗?”等等类似的话,他还说过老鼠药不药人。
她家和董某己家的矛盾有三个方面:1、2012年董某己的女婿韩春国找人打过她儿子帅虎。2、2012年的秋天,她去找董某己要旋地钱,他讲她家还少他的收割机收麦子的三十块钱,她就讲已经给过了,两人吵了几句。3、年跟前她家生意就不行了,尤其是麻将机生意,村里的人到董某己家打麻将的多了,来她家的少了。
15、证人邵某乙、董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邵某X喊其二人送董某己到医院救治的经过以及当时董某己和邵某X症状,并且邵某X讲是因为吃了方便面和鸭头。董某己和董怀杰家生意有竞争,吵过话。董某戊另证实只有董怀杰家开的店里卖鸭头。以上事实,还有董德胜、董文伍、汤文琴、邵建才(乳名“小学”)、董帅虎(系被告人董怀杰儿子)的证言在案佐证。
1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他农闲时到龙亢农场街道上做点小生意,摊位一般就在龙亢农场农业银行对面路东“张玉手机店”门口附近。2014年大概是六月底的一天,有个中年男的(40多岁、中等个子、稍瘦、本地口音)来他摊子讲“你卖什么老鼠药”、“可有管经的药”。他10元卖给这人一瓶药鸟药,讲“这药管经”。药是个有四五厘米高、一两厘米厚,圆形的透明小玻璃瓶装的,上面是橡皮盖子,橡皮盖子外面包着一层铝制的皮子,是他在太平街市场买的,共5瓶。另周某将尚未卖的3瓶上交给了公安局办案的人。
(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7、被告人董怀杰的供述,一二十年前他和小学曾制作毒药药过狗。他和老婆潘某感情一般,潘某和小学在一起有十年左右了。日晚上,他在自家的店里看电视,看的是电视剧《十月围城》,里面有个故事情节,是关于报复的,所以他心里就有想法了。本来这段时间他心里就不快活,一是他们家因为开小店做生意和董某己家弄得不快活;二是董某己的女婿前年到学校要打他的儿子,结果错打了他儿子的同学,后来讲还要打他儿子。案发前几天董某己女婿经过他家西面老房子的时候,见到他没好脸色,他心想董某己女婿以后见到他儿子还会打他儿子,他就要让他知道他不是好惹的。还有一个原因是他老婆对不起他,为了孩子又不能离婚,他一直不快活,心里憋得慌,那天小学(邵建才)也从外地打工回来了。三是董某己女儿董某X在今年春天的时候对别人讲,他家的东西有毒,不要到他家里买东西。这几件事纠缠在一起,就想报复董某己家,让他家也不好过,就想到用买来的老鼠药放到方便面和鸭头里面,教训教训董某己,叫他们逮不到他的死手(证据),但怀疑是他干的,以后不敢惹他。卖老鼠药给他的人说能毒死老鼠、小鸟,大一点的东西毒不死的。他不想把别人毒死,没想到会毒死人。他每天回家都经过董某己家门口,都能看到董某己家门口停一辆三轮车,他想如果把药撒到吃的东西上,再把吃的东西扔到董某己家的三轮车里,董某己家人在晚上收三轮车的时候,就能看到三轮车里的方便面和鸭头,就会吃,这样就能报复到董某己家人了。如果扔到不被董某己、邵某X容易发现的地方,董某己家人来人往的,怕被别人拾去吃了。他就是想用老鼠药报复董某己、邵某X两口子,至于董某己和邵某X谁吃了中毒都一样,他的目的就达到了。
老鼠药是他十几天前从龙亢农场街上买的,在信用社门口有个推三轮车的,他就问有什么样的老鼠药,卖老鼠药的说有成袋的,有成汁(支)的,有成瓶的,他说给他拿“管经”的,卖老鼠药的就递给他一个小瓶装的,他问可“管经”,卖老鼠药的说“管经”,能药死老鼠,还能药鸟,有时药大鸟,大鸟还能返过头来。他就买来一瓶,瓶子是那种装青霉素的小瓶子,透明玻璃的,有四五厘米高,一两厘米粗,圆形的,上面是橡皮盖子,橡皮盖子上是一层铝皮子,里面有半瓶白色粉面状的药,他花十块钱买的。他嫌贵,还价,卖老鼠药的说少一分不卖,这是好的,包你能药死老鼠。卖老鼠药的人有四十到五十岁,短头发,圆脸,皮肤黑,比他矮一点,当地口音。当时是想买回家药老鼠的,药买回来后放在他家小店床西头半截柜底下的地上的,柜子下面垫了一层砖头,药一直在小店里放着。他看完一集电视剧后,大概九点左右,他从店里的货架上拿了一袋方便面和一袋鸭头,方便面是幸运牌的,红袋子带点黄的,鸭头是什么牌子的没注意。他蹲在店里吃饭的桌子西边的地上,就着鸭头袋子生产时留下的一个小豁口,用双手撕开一个约两个指头大小的口子,把小瓶对着口子将药倒下去,方便面袋子也是这样,就着袋子上面锯齿状的拐角处双手撕开一个口子,将药倒下去。他一共从小瓶里倒了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药,还有一部分药倒在水泥地板上了,他还用拇指和食指从地上捏起来放到袋子里,然后盖上橡皮盖子。他把装老鼠药的瓶子裹在一个白色透明的方便袋里,右手开的窗户,左手扔的瓶子,从小店南墙西边的那个窗户给扔出去了,扔了大概有四五米远。他把方便面和鸭头拿在右手,关上门出来,他就往西去,来到董某己家门口。董某己家门口的棚子下面停着一辆三轮车,他在离车两三米远处,随手把鸭头和方便面一起扔在车斗里,“啪”地一声响,他就原路返回家了。大概睡到四点钟,他被蚊子叮醒了,他就起来回到他家小店,他老婆开的门,问他怎么现在来了,他说蚊子多叮人。他一直睡不着,早上五点多的时候他就起来了,他就想出去看看董某己家怎么样了,事情有多严重。起来后他就对他老婆说他要下地拔草,拔杂交稻。他就往家里去,走到董某己家门口,看到路上有穿警服的,他就意识到出大事了,他回家骑上三轮车就往地里去了。在地里时,他老婆打电话给他,说董某己家出事了,这事可是他干的,他说不是他干的。他心里害怕,没想到能出这么大的事,接着公安局的人就找他谈话了。
(八)附带民事诉讼证据
医疗费发票6张,交通运输费发票7张,其中,董某己医疗费1333.87元、邵某X医疗费9980.78元,交通费885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2199.65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被告人董怀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怀杰是以报复为目的,针对董某己及其家人的特定对象实施的投毒行为,根据其投毒的时间和地点,所投放的毒物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客观上也没有被其所要报复对象以外的人捡吃,没有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故董怀杰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董怀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予以采信。被告人董怀杰在侦查机关供述购买毒药时明确表示要买效果好的、能药死老鼠的毒药,说明其明知所投放的毒物的剧毒毒性,但仍然将毒药掺入食品中并进行投放,致使被其所要报复的被害人捡食,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后果,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董怀杰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董怀杰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此类案件要慎重适用死刑。同时,被告人董怀杰当庭认罪,悔罪,故在对被告人董怀杰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怀杰因邻里矛盾,采用投毒手段报复杀人,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性不准,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怀杰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中,医疗费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丧葬费25447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按每天110元计算,误工费按每天60元计算。经审理确认,被告人董怀杰应赔偿董某己丧葬费25447元、医疗费1333.87元,附带民事原告人邵某X医疗费998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50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885元。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怀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董怀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96.65元,赔偿款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中,董文亮丧葬费、医疗费合计26780.87元;附带民事原告人邵某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201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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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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