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关注一下这个错判的又一个案子解决了攻略(

[size=4]亲爱的各位父老乡亲:    
我叫张海燕,现任邯郸市陵园服务楼经理,2003年元月开始,因遭小人暗算;他伙同律师串通法官,利用国家所赋予他们的权力,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将我夫(日病故)所留产业纳为己有,而证据仅仅是一张作废合同的复印件.。本案实属冤案,希望各位能够出谋献策,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下面我讲述一下事情的原委,并附有证据资料一本:  
日,,我夫翟希立于韩济民签订合同一份 (附件一),大致意思为 :我夫为甲方提供土地, 韩济民为乙方负责项目审批,筹资等。 日,韩济民因为无能力筹措资金建楼, 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 ,并签订解除合同 (附件一和附件二十一):今后服务楼一切事务于韩济民无关。 然而在我丈夫去世8年后,韩济民先是找上门要钱,并威胁说:“我们已经计划好了,不给钱就告你,打官司你们肯定输,即使到你上诉到中院也没用。” 我当时并没想那么多,以为是无赖,就把他们(二男一女)赶走了。  
2003年元月18日,邯山区法院向我下达了开庭传票,韩济民将我告上了法庭,同年4月27日,在事实尚未调查清楚,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合同早已作废,而且是复印件,超过了法定诉讼失效),邯山区法院向我出具了一纸混淆是非的判决书,并且下裁定冻结了我的所有日常收入。  我本人对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1.
复印件不能立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2.
诉讼时效已过 该合同定于日,至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近10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3.
诉讼主题明显错误 本案本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本案主题资格  4.
财产保全裁定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5.
合同于日终止 附件二十一  
  日――5月10日,我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并向法院提供了我夫遗物中发现的韩济民与我夫终止合同,三份原始书证.(见附件证据四一证据六),但中院错误引用司法解释,对控告人提供的新证据不予采纳,而对方提供的伪证予于采纳,故意枉法,多次要求对对方的新证据要求文字鉴定,而二审法官置之不理.。   日上午10时,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留置送达方式给控告人送达了控告人上诉韩济民承包合同一案的二审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邯市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签署日期为日(见附件一)。但是该案分别于日上午和日上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见附件二,三)。很明显,该案判决书在公开开庭之前就已经出台了。  本人对此不服:  &1&先判后审,违反违反法律程序: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2&二审期间,采纳对方证据,而不采纳控告方证据。  控告人在二审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在没有经过开庭质证的情况,影不予采纳,故意将本案是非混淆,黑白颠倒,导致实体上的枉法判决的结果。    综上所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邯市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地道的,明显的,典型的枉法裁判。李景乾,仝印朝,李继山三名法官明知本案应依法开庭审理而不开庭审理,判决书在开庭前,先判后审。开庭是形式,走过场,欺世骗人,玩弄法律,对被上诉人韩济民虚构的投资180余万元的伪证未经开庭质证,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对控告人在法庭举证期间提供的确凿的新证据,证实的本案承包合同早在十年前就已解除,韩济民自己亲笔书写《投资款全部结清》的书证,睁着眼睛硬是不予采纳,导致本案实体判决全部错误。枉法太明显,欺人太甚!不依法惩处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回过神来,我才明白,这是个早有预谋,有计划,有安排的周密计划,看着我们孤儿寡母好欺负,但我不能睁着眼睛为了这个产业操劳过度而过早去世的丈夫的产业拱手送人,世间有公道,世上还是好人多,也真心的恳请论坛的各位朋友能为我呼吁,引起社会关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早为我反案,惩处司法机关的败类,以免贻误后人!    
冤!冤!冤!  
张海燕[/size]    大家注意 这是判决书的最后一页 日期是日  [img]http://upload.mopsite.com/user//664.jpg[/img]  这是开庭的传票分别是8月6日和9月12日  [img]http://upload.mopsite.com/user//353.jpg[/img]  [img]http://upload.mopsite.com/user//755.jpg[/img]  [size=4]  非常明显的先判后审 严重违反的法律程序     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有正义感的朋友的援助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PS 附件证据很厚一本
需要的朋友请联系我 谢谢了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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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学法律的 但是楼主的老乡 顶一下 希望你能得到正义
  同情你的遭遇,如果可以,请把主证据(如原始合同文本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及双方答辩词等)发到,我会拿给我们导师,寻求他们的帮助,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的,以后也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事实如你所说的那样,你应该知道终审判决是很难推翻的,除非你的证据非常确凿,你必须有很充分证据举证对方的证据为伪证,同时,你必须举证自己的证据真实可靠,祝楼主好运,如果属实,相信会还你一个公道的
  楼上的你好 我今年刚工作,同宿舍的单位同事就是你的校友,西政的,你很热心,我同事也不错:)所以对你们学校和你们西政人印象都很好! 好运——to everybody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_起点中文网_小说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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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冤错案件一次又一次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河南李怀亮冤案,再到安徽于英生冤案,不该发生的错判一次次被复制。人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披露后,一些舆论把矛头指向当年负责预审的一位女警察。据说,此人曾经是中央电视台2006年“浙江神探”系列节目的主人公之一,从警二十余年,工作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更有报道称,她“近五年来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各项办案指标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成功办理张氏叔侄奸杀案和勾海风[1]杀害女大学生案后,她还获得了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然而,在当下舆论的漩涡中,这位“女神探”变成了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我不认识这位警察,但是我以为,就像当年把她“神探化”是不恰当的一样,今天把她“妖魔化”也是不恰当的。这世上本没有神探,因为任何侦探都是普通人,都是有可能犯错误的。诚然,作为公安机关负责把守案件质量关的预审部门负责人,她对于这起错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这起错案并不是她一个人就能制造的,除了其他公安人员之外,还有承担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和把守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关口的法官。这样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什么竟然一路绿灯地走完了刑事诉讼的全程?刑事司法系统的防错机制为何全部失效?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在当今世界,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t Center),通过“无辜者行动”(Innocent Project)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错案复查的主要手段是进行DNA鉴定,因此复查的案件多为强奸案和杀人案。日至11日,笔者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市参加了“2011年无辜者协作网研讨会——错判的国际探索”(2011 Innocence Network Conference: an International Exploration of Wrongful Conviction),并在会上做了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刑事错案问题的主题发言。截止到开会时,美国的“无辜者行动”通过DNA检验共发现了271起错案。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毫无疑问,它们对于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冤错案件遮蔽在刑事司法的阴影之中。光线的阴暗使人们无法看清其中的景物,甚至成为人们视觉中的盲点,让人们误以为刑事司法一片光明灿烂。然而,一些在社会中产生广泛影响的冤案把媒体的聚光灯吸引过来,也把民众的目光吸引过来,于是这盲点就变成了亮点,使人们看清了那些被阴影遮蔽的丑陋的缺陷,从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例如,美国司法实践中辨认规则的完善和被判有罪者享有“审后DNA检验权”的立法,就都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错判。
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冤案?这些冤案是如何形成的?我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2005年底,我们带着这样的问题成立了课题组,通过举办论坛、进行座谈、召开研讨会、进行问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判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和多路径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错判的形成似乎延循了一个模式:一样的偏重口供,一样的非法取证,一样的事实不清,一样的疑罪从轻。这不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错判才一次又一次被复制。同时,我们还发现,在每一起冤错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令人心痛心酸心碎的人生故事。于是,我们在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一百多起冤错案件中,精心挑选了影响巨大而且故事性强的十个案例,在进行深入的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写成冤案故事,并且透过这些案例解析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或弊端。我们希望,这些冤案中的人和事能够留传给后人。
本书中的湖南滕兴善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由何家弘编写;黑龙江石东玉案由郭欣阳(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编写;云南杜培武案由王爱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编写;河北李久明案由朱梦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编写;云南孙万刚案由王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编写;河南赵作海案由丁雪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编写;浙江张氏叔侄案由张小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编写;浙江萧山命案由陈建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编写;河南李怀亮案由张晶(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编写。全书由何家弘、郭欣阳、王晓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李慧织(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统一修改定稿。
在此,我谨代表本书的编写者向所有为我们此项研究工作提供了帮助和支持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且借西方传统的圣诞节前夜向本书中那些不幸抑或“幸运”的案件当事人——遥祝平安!
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1]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本书中部分当事人使用化名。
  何家弘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宋慈《洗冤集录》
一、神秘的打工妹
在湖南省西部的怀化地区有一个麻阳县,位于云贵高原东北端的雪峰山与武陵山脉之间。那里峰峦起伏,林木茂密,河流纵横,水源丰富,素有“松柏参天无尽头,山高水清常年流”之说。麻阳境内有大小溪河二百多条,都从山岭间汇聚流入锦江——当地人又称为麻阳河。麻阳境内南北西三面都是山峦,中部是一片平原,向东地势渐低。锦江的主流从西南流入麻阳县境,从南向北穿过平原,在平原的北端回流向南,形成一个河湾,再向东流出麻阳。河湾处水道宽阔,中间还形成了多处沙洲,马兰洲就是其中之一。在雨水充沛的季节,这些沙洲四面环水,成为岛屿,但是在水少干旱的季节便有土路与河岸连接。沙洲上生长着多种植物,还栖居着多种鸟类,那荒野中隐含了几许神秘。
麻阳是一个山区小县,人口只有几十万,其中以苗族为主,约占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不过,这里的苗民在与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中逐渐融合,人们普遍使用汉语,风俗基本相通,被称为“熟苗”。苗族人的传统是“依山而居,聚户为寨”,所以苗寨多分散于偏远山区,道路崎岖。当地苗乡流传着一首民谣:“人人都说山道难,哪比我乡茅路险,阿妹扯破绣花裙,阿哥磨烂铁脚板。”不过,麻阳县的锦江平原是贵州高原通向江南的交通要冲,商业相当发达,自古便有“湘西门户”之称。位于锦江河湾处的高村镇是个商旅古镇,在宋代即得名“富州城”,如今是麻阳县政府所在地。河水穿城而过,两岸居民一般都坐渡船往来。在马兰洲的上游处就有一个相当繁忙的漫水渡口,大概得益于漫水村内那座香火旺盛的龙王庙——代表着苗族盘瓠文化的盘瓠庙。高村镇内街道纵横,商铺林立,颇有繁华的边城风貌,因此一些贵州人也到这里经商或打工。
日清早,一位家住麻阳县城的老人在晨练时看见马兰洲附近的河边漂浮着一个塑料编织袋。他捞上来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是一条人腿!他随即报警。派出所的警察首先赶到现场,然后是县公安局刑警队的现场勘查人员。经过一番勘查和搜索,警察又在河边发现了被肢解的六个尸块,包括头颅、躯干、手臂、腿脚等。法医判断死者是一名女性青年。
小小的麻阳县城发生了如此耸人听闻的杀人碎尸案,这一消息不仅惊动了当地的居民,也惊动了当地的领导。当时正值中国刑事司法发展的一个特殊时期。中央政府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经济的发展促生了一些社会问题,许多地区的犯罪率急速增长。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全国各地的政法机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9月2日,全国高官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前者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后者则规定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进行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天缩短为三天。上述决定拉开了“严打”这一“运动式执法”的序幕。在这种大形势下,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麻阳县发生的这起重大恶性案件十分重视,要求麻阳县公安局在一个月内侦破此案。于是,麻阳县公安局成立了“4·27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专案组,由局长挂帅,刑警队主办,派出所协办,大张旗鼓,查缉凶犯。
经过分析讨论,专案组认为本案为“情杀”的可能性较大,“仇杀”和“财杀”的可能性较小。于是,侦查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派出侦查人员到县城及周边地区调查访问,发现可能与该杀人案有关的嫌疑线索,特别是那些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其二是通过各地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政府,了解失踪人员的情况,以求查明死者的身份。
由于整个麻阳县公安局当时只有一辆吉普车,侦查人员外出调查访问只能骑自行车或者坐公交车。一周时间过去了,侦查工作进展缓慢,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收效。在当地走访的侦查人员从漫水渡口的船工王铭政等人口中得知,他们曾经在水面上看到过漂浮的尸块。侦查人员去上游巡查,但是未能找到这些漂浮尸块的来源。家住锦江南岸马兰村的一个村民说,他曾经在一天夜晚听到马兰洲上有女人呼救的声音,听上去很惨。侦查人员到马兰洲上勘查,但是因为近期下过大雨,也未能发现任何可疑的痕迹。侦查人员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了几个“乱搞两性关系”的人,但是女方都还健在,显然与本案无关。不过,侦查人员在各地报来的失踪人中发现了两个值得关注的对象:一个是当地女青年詹金莲;一个是外地女青年杨六妹。
詹金莲就是高村镇人,家住河的南岸,距离马兰洲不远。其母汤凤英到公安局报案说,她的女儿在外边交了一个男朋友,后来就失踪了,已经一月有余。她一直担心女儿被人害死了。那天听一个渡船佬说,河里有漂浮的女尸,而且尸首都分家了,惨不忍睹。她就跑到公安局查问。她相信那个尸体就是她的女儿。侦查人员经过调查,确认詹金莲是失踪人,而且外貌特征与死者相似,就请法医进行了血型鉴定。死者的血型是A型,但詹金莲的血型是O型,因此这个死者肯定不是詹金莲。
杨六妹是县城里广场旅社的服务员。两名侦查员找到了报案的该旅社经理刘阔园。这位刘经理三十多岁,言谈举止都很老到。侦查人员从他的口中得知,杨六妹是位于麻阳县西南的贵州省松桃县人,家里姐妹七个,她排行老六。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她很小就外出打工。她的五姐也曾经在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去年10月辞职回家了。去年12月,杨六妹经五姐介绍,一人来到麻阳县城,但是只住了几天就回去了。今年春节过后,杨六妹又来到麻阳,就在广场旅社当上了服务员。刘经理说,他并不知道这个女子的真实姓名。当时农村居民还没有发放身份证,[2]外地人来打工,自己报个姓名就可以了。她的五姐在旅社工作时说自己叫“杨小燕”,大家都叫她“小杨”。杨六妹来了之后,大家也叫她“小杨”,或者叫她“六妹”。这个“小杨”的长相不错,人也聪明,来到麻阳的时间不长,但是认识不少人,有时晚上也跟人出去玩耍。大概一个月前,她没打招呼就不来上班了。不过,刘经理当时也没在意,因为这种外乡妹子经常是说走就走,不足为奇。后来听说河边发现了一个青年女子的尸体,他觉得此事不该隐瞒,就报告了公安局。
根据刘经理的描述,侦查人员认为“小杨”的外貌特征与死者相像。但是,由于尸体残缺不全,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尸块上也没有特殊的疤痣,所以无法进行辨认。另外,发现的尸块上没有任何衣物,只有一个在当地相当多见的塑料编织袋,无法作为确认死者身份的依据。虽然侦查人员已知死者的血型是A型,但是没有找到“小杨”的血样和毛发,也无法进行比对。
在讨论案情的时候,多数专案组成员都认为死者就是“小杨”。为了进一步核实身份,侦查人员打电话给贵州省松桃县公安局,请求对方协助查找“杨小燕”或“杨六妹”。两天之后,松桃县警方告知“查无此人”。本以为侦查工作已经见到曙光,没想到这个神秘的“小杨”又成为无根的线索。有侦查员提出一个疑问:那个刘经理会不会说谎?
侦查人员到广场旅社及周边地区进行调查,询问了旅社的一些工作人员,也询问了周边的一些居民。侦查人员了解到,这个“小杨”交往的人很多也很杂,有男有女,有打工的也有做生意的。有时,她晚上还跟男人出去,可能是去干“那种事情”。“小杨”还对别的服务员说过,她不想当服务员了,打算跟人合伙去做药材生意。侦查人员还听说,刘经理以前就认识这个“小杨”。去年杨五姐回家时,就是刘经理把她送回去的。
侦查人员到高村镇派出所了解刘经理的情况。得知此人一年前承包了广场旅社,但有时还兼做些药材生意。侦查人员在派出所还了解到一个情况:这个“小杨”是在派出所挂了号的女人。曾经有男人因为她打架,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还专门派过一名警察去找她,让她最好离开麻阳。看来,这个“小杨”还真是个“有戏”的女人!
上级下达的“限期破案令”到期了,但是破案还毫无眉目,麻阳县公安局的领导感觉压力很大。他们决定,以这个神秘的“小杨”在麻阳的交往关系为线索,坚持“专群结合”的侦查工作方针。一方面发动群众,提供可疑的人或事的线索;一方面动员警力,摸底排队,查找作案嫌疑人。一时间,当地大约一半的警力都投入到该案的侦查之中。
二、可疑的杀猪哥
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侦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没有实质性突破。侦查人员再次询问刘经理,后者承认他去年确实去过“小杨”的家。当时他要到松桃去办事,就顺路把五姐送回了家。在那里,他见到了六妹,后者说也想到麻阳打工,他就说可以安排。侦查人员调查之后认为,刘经理为人正派,待人热情,而且家庭和睦,没有作案动机,跟“小杨”也没有单独的交往。于是,侦查人员排除了刘经理的嫌疑。
1987年10月,侦查人员根据刘经理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小杨”的家。她确实是贵州省松桃县人,家住瓦溪乡炉坪村,1968年出生,真名叫杨晓荣。他们找杨晓荣的家人核实了“小杨”的身份,并且提取了杨晓荣的衣服和毛发样本,还提取了杨晓荣姐妹的毛发样本。后来经法医鉴定,杨晓荣的血型为A型,与死者相同。这使专案组更加确信死者就是杨晓荣——“小杨”。不过,从杨晓荣的交往关系上查找嫌疑人的工作毫无进展,几个与“小杨”交往过的人都被排除了。该案的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
当时,无论是人员还是技术,中国的犯罪侦查都处于一个很低的发展水平。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学习过苏联的犯罪侦查理论和经验。但是在“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革命口号下,犯罪侦查不仅不讲法制,也不讲科学。那时候,“群众路线”高于一切,不仅要“群众专政”,而且要“群众破案”。因此,犯罪侦查不能强调专业化,不能强调科学技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甚至公开批判“三头挂帅”,即“镜头挂帅”、“指头挂帅”、“狗头挂帅”。于是,警犬不要了,指纹不搞了,现场照相也取消了。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就去发动群众,在城市依靠居委会,在农村依靠生产队。由于当时中国人的犯罪水平很低,而且老百姓参与破案的积极性很高,所以那种侦查方法确实也破获了许多犯罪案件。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这种状况又延续了一段时间。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刑侦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侦查审判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但是80年代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公民的道德水准和政府的公信力一同下跌。在犯罪侦查中,老百姓不愿意协助“政府”破案,知情人不愿意向“官方”提供线索。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方式不断地“推陈出新”,作案手法也不断地“鸟枪换炮”。面对这些变化,公安机关惯用的侦查方法已经落伍。于是,“群众路线”的口号被放弃了,“专群结合”、“依法办案”、“科学办案”等口号应运而生。然而,这些口号的实现既需要相应的理论,也需要专门的人才。
那时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主要来源于各地公安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的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侦查人才的培养基本上保持“中专技校”的水平和在职培训的模式。为了实现犯罪侦查的现代化,必须提高专业人才的培养水平。1979年,西南政法学院(重庆)招收了中国第一期犯罪侦查方向的本科生。1981年,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并于次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成立并开始大规模招收包括刑事侦查方向的本科生。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招收了中国第一期犯罪侦查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3]
与此同时,犯罪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在中断十年之后重新受到重视。1979年,公安部三局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学》,成为我国第一本系统介绍侦查学知识的专业教材。同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作为这套教材之一的《犯罪侦查学》于1982年出版,成为我国第一部体系比较完整的高等学校侦查学教材。然而,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和人才培养的成效不会立即在犯罪侦查实践中得到体现,特别是在麻阳县这样偏远的小县城。
  “4·27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专案组成员既缺乏犯罪侦查的理论修养,也缺乏侦破这类复杂的无名碎尸案的实践经验。不过,在巨大的破案压力下,他们也在“边干边学”,一方面查看有关的书籍,一方面请教上级专家。例如,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就在统编教材《犯罪侦查学》中得到了启发。该书第十六章第三节专门讲述了“侦查无名尸体案件的方法”,并且在介绍侦查无名碎尸案件的方法时讲道,“应根据尸块上呈现的痕迹,判断肢解工具,根据罪犯肢解尸体的手法,推测罪犯是否具有某种职业技能”。[4]
在专案组讨论案情时,有人就提出,本案中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因此作案人应该是经常用刀的人。具备这一特征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科医生,一类是屠夫。在麻阳这个小县城,外科医生不多,但是屠夫可不少,因此应该把侦查重点放在当地的屠夫身上。
从审查“小杨”的关系人转回无名尸体,这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新的思路。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通过一段时间的摸底排队和调查访问,一名嫌疑人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野。
此人名叫滕兴善,39岁,苗族,小学文化,家住与县城隔河相望的马兰村。滕兴善当过兵,复员回来之后与邻村的詹金花结婚,生有一女一子。滕家兄弟五人,滕兴善排行老二,婚后仍与父母住在一起。滕兴善虽然性格有些粗鲁,又喜欢饮酒,但是夫妻关系开始还不错。后来,因为婆媳不和,夫妻也经常吵架。他是个孝子,有时就遵从母命去打老婆。1982年,两人协议离婚,五岁的女儿随母,三岁的儿子随父。不过,大人分开了,两个孩子还时常在一起玩耍。滕兴善是个屠夫,在村头开了个小肉铺。有人告诉侦查人员,滕兴善一个人很寂寞,有时就过河到城里去饮酒作乐。据说,他还曾经到广场旅社去“找过女人”,也曾经把女人带回家来过夜。侦查人员到马兰村去调查的时候曾经见过滕兴善。他们感觉滕兴善见到警察时神情紧张,好像心中有鬼。经过分析,专案组认为滕兴善既有作案动机也有作案条件,实属重大嫌疑,决定采取行动,正面突破。
日,侦查人员在马兰村的肉铺里抓捕滕兴善,带回县公安局。按照当时的习惯做法,公安局没有采用刑事拘留,而是决定对他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打击流窜犯罪而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1975年,国务院发布文件认可了这种做法,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置收容审查场所。1980年,为了规范收容审查的适用,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
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条件比较宽松,关押期限可长达3个月。而刑事拘留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也由公安机关决定,但一般不超过6天,重大案件也不得超过10天。因此,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在侦查初期用收容审查替代刑事拘留,包括对那些身份明确的嫌疑人。为此,公安部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又于1990年发布了《对收容审查的审批依据和复议问题的具体规定》。另外,虽然公安部要求全国地市级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收容审查所,但是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还是把收容审查人员放到看守所去关押。[5]
根据事先确定的方案,侦查员采取了侧面迂回的审讯策略。侦查员对滕兴善说:“这次把你找来,主要是查你的男女关系问题。你有没有在外面搞过女人?”滕兴善说:“我虽然离婚了,但是一直很守规矩,绝没有这种作风问题。”侦查员说:“有人听你在肉铺里讲过,你现在还有女人嘛。”滕兴善说:“我那是在吹牛。”侦查员说:“有人还看见半夜有女人从你的家里出来。这也是吹牛吗?”滕兴善不说话了。在侦查员的反复追问下,滕兴善终于承认自己在县城里认识一个女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侦查员问他:“那个女人叫什么名字?”滕兴善吞吞吐吐地说:“我也不知道,是个外地人。”侦查员说:“你都带她回家睡觉了,还能不知道她叫什么?”滕兴善又不说话了。侦查员又问:“你去过广场旅社吗?”滕兴善说:“去过。”侦查员问:“那个女人是广场旅社的吗?”滕兴善说:“我也不知道。”侦查员拿出杨晓荣的照片,让滕兴善辨认。滕兴善犹豫半天才说:“有点像。”这时,侦查员脸色一变,严厉地让滕兴善交待杀人的事实。滕兴善傻了。
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滕兴善的回答相当混乱。一会说他根本没有在外面搞女人,那是他编出来的故事;一会说他带回家过夜的女人就是他原来的老婆;一会又说他确实在县城的酒馆里认识了一个女人,但不是照片上那个人。不过,他一直不承认自己杀人。侦查人员轮番上阵,采用了各种“手段”,几天之后,滕兴善终于“认罪”了。
据滕兴善“交待”,他在广场旅社认识了一个贵州来的女孩,名叫“小杨”,两人有了那种“暧昧关系”。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把“小杨”带回家,发生关系之后,“小杨”走了。他发现自己放在枕头下面的钱不见了,怀疑是“小杨”偷走了,便起身去追。他一直追到马兰洲上,才把“小杨”抓住。“小杨”拒绝把钱还给他,还拼命地呼救反抗,他只好将“小杨”活活捂死。然后,他回家取来一把刀和一把斧头,还有一个编织袋,把“小杨”的尸体肢解成6块,分别扔到河里。
据说,滕兴善那天一瘸一拐地回到监室后,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对同室关押的成功良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说完之后,他失声痛哭。成功良宽慰他说:“你别着急,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滕兴善边哭边说:“你犯的是赌博,关几天就可以出去,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
滕兴善交待了作案经过之后,侦查人员带着他去提取作案工具。回到家里,滕兴善对家人说:“我没有杀人!政府不会冤枉我的。”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他在自家指认了一把刀,又到弟弟家指认了一把斧头。侦查人员给他照了相,然后带着他和凶器回到公安局。
“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发生八个月之后终于告破,麻阳县公安局的领导非常高兴,专门摆了两桌庆功酒筵。上级领导接到报告之后也来电祝贺,并决定对专案组人员进行表彰。不过,专案组的侦查人员还不能休假,因为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还没有结束。
三、复原的石膏像
中国素有偏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古代的司法裁判就有“断案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规则。“文化大革命”让中国人尝到了“逼供信”的苦头,因此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把获取认罪口供作为破案的标志。于是,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就千方百计去查找嫌疑人,找到嫌疑人之后就竭尽全力去拿下认罪口供,拿下口供之后再想方设法补足有关的证据。这就是“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
“4·27特大杀人碎尸案”专案组在拿到滕兴善的认罪口供并提取了作案工具之后,开始补充收集相关的证据。他们知道,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死者身份的认定,血型相同只是一个种属认定结论,不是人身同一认定的结论。因此,他们需要更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死者就是杨晓荣的结论。经咨询有关专家,他们得知可以通过颅骨复原技术和颅像重合技术来确认无名尸体的身份。[6]
所谓颅骨复原技术,就是通过对颅骨的三维扫描以及对头部软组织厚度的测量和推算,进行相貌复原。复原的相貌可以制成模拟画像或石膏像,供有关人辨认。自70年代以来,中国的公安机关就开始在侦破杀人碎尸案、掩埋多年的白骨案、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案等疑难案件中使用该项技术。
所谓颅像重合技术,就是通过照相技术将待查颅骨与怀疑与该颅骨属于同一个人的照片进行重合比对,以便确定待查颅骨的身源。该技术由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的技术人员在借鉴外国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明。1982年,该所所长兰玉文领导的颅像重合科研小组因攻克了鉴定颅骨身源新技术而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1985年,兰玉文所长和助手们又研制成功世界上第一台TLGA-l颅骨身源鉴定仪,解决了计算机程序控制颅像重合鉴定的难题,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国际发明博览会“尤里卡”金奖。
通过湖南省公安厅的联系,麻阳县公安局派人把无名尸体的头颅和杨晓荣的照片送到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进行颅像重合与颅骨复原。日,该研究所出具了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骨和杨晓荣照片的比对结果是“相貌特征相符”,只是“有些部位不太一致”。该研究所还根据颅骨制作出死者的复原石膏像。
收到鉴定书和颅骨复原的石膏像之后,麻阳县的侦查人员又来到贵州省松桃县,找到杨晓荣的几个姐姐。她们看了石膏像之后,都认为很像六妹,特别是牙齿略有些稀疏的特征。至此,侦查人员认为已经收集了证明死者就是杨晓荣的充分证据。
该案中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明滕兴善的杀人分尸行为。侦查人员把在滕兴善家提取的刀和斧头送到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鉴定中心,后者没有在刀和斧头上检验出血迹,但是在斧把上发现了一根附着的毛发,经检验血型为A型,与死者相同。然后,侦查人员又把斧头送到湖南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经过痕迹比对鉴定,该斧头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遗留的砍痕吻合一致。有了这些证据,专案组认为可以侦查终结了。
麻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撰写了“破案经过”之后,把案件移送公安局预审科审查。预审科随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日,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滕兴善的决定。然后,公安局预审科制作了破案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该案涉及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把案件移送与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地区分院。检察官柳晖和古剑君审查案卷材料之后,到看守所提审了滕兴善。滕兴善对检察官说自己没有杀人,也不认识杨晓荣,那些口供都是警察逼着说的。检察官告诉滕兴善,本案的证据很充分,希望他能够真心悔罪,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宽大处理。日,检察院作出了就滕兴善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的决定。
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董鸣秋法官负责审理本案。他阅读了案卷材料之后,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认为本案影响重大,决定到当地法院公开审判,而且要事先做好准备,当庭宣判。董法官和另外两名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董法官任审判长。他们认真研究了案情并起草了判决书,决定于12月13日在麻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12月6日,法庭书记员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地区分院湘怀检刑起字(1988)第33号起诉书的副本送交被告人滕兴善。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友等担任其辩护人,也可以不委托。但是在这种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一般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书记员告诉滕兴善,法院可以帮助他找律师。滕兴善不知道律师是干什么的。经书记员解释之后,他才同意法院为他去请一名律师。他对法官说,他相信政府是不会冤枉他的。
  四、指定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之后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制度开始恢复。1957年颁布《律师暂行条例》时,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城市都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全国已有将近三千名律师。但是,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政治运动导致了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夭折。“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又开始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律师辩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全国高官会通过并颁布了修订后的《律师暂行条例》。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时,全国只有几百名律师。1981年,中国的律师达到六千多人,一些省市自治区开始成立律师协会。1986年,司法部举办了中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1987年7月,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此时,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处三千多个,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万多人。[7]不过,这些律师大部分集中在中国东部的大城市。湖南省于1983年成立律师协会,只有律师一百多人。本案发生时,怀化地区还没有律师协会,麻阳县还没有律师。对于那些居住在偏远农村的人来说,“律师”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滕兴善在看守所已经关押了一年。在过去的三百多个日夜中,他无数次问过自己: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天地良心啊,他确实没有杀人!他根本就不认识那个叫“杨晓荣”的女人!公安人员为什么不相信他的话?他不相信公安人员会陷害他,因为他也认识那几个人。往日无冤,近日无仇。但是,那几个人为什么那么凶狠?他忽然想到了漫水村的“龙王庙”。去年春天,他和几个乡亲路过龙王庙,有人进去拜盘瓠神,他没进去,还笑话别人去拜狗。难道是他得罪了盘瓠神吗?小时候,他就听老辈人讲过盘瓠神的故事。据说,盘瓠神是狗变来的,但是苗家人都信奉盘瓠神。盘瓠娶了黄帝的女儿,才变成了神。他不信神,却落到这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处境。也许,这就是他的命!被抓进来之后,他本来相信自己是不会被冤枉的。但是他发现,他的事情对公安人员是说不清楚的。后来,他的案子到了检察院,他希望检察官能相信他的话。他见到了检察官,但是他感觉检察官和公安是站在一边的。再后来,法官又来了,态度挺好的,但是他感觉法官和公安也是站在一边的。现在又有了律师?律师真的会帮他吗?他问了同监室的人。别人告诉他,律师也是国家干部。[8]他仍然会说,政府是不会冤枉好人的,但是声音却越来越微弱了。
在法院开庭审判的前一天,滕兴善见到了他的辩护律师。那是怀化地区法律顾问处的代荣钢律师。由于看守所没有空闲的会见室,代律师和滕兴善就站在监室外的院子里谈话。会见的时间不长,代律师已经在法院看过案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因此对滕兴善讲的话都不太感兴趣。他问了滕兴善当兵的经历和婚姻家庭等情况之后说,这个案子的证据很多,都对滕兴善不利,因此辩护的难度很大,但他保证会尽力。分手之后,滕兴善隐约地感觉,律师和公安也是站在一边的。回到监室,他默默地望着墙壁,别人问他,他也没有回答。他是个男人,还当过军人,他不能哭!
日,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麻阳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公开审理滕兴善故意杀害杨晓荣一案。那是一栋尖顶的灰黑砖建筑,山墙上写着“麻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十个大字。滕兴善的兄弟很早就来到法庭,坐在前排。滕兴善被捕之后,他们曾经到公安局去要求会见,但是警察说不能见[9]。因此在过去的一年中,他们一直没有见过滕兴善。此时,法庭里已经坐满了人,但门口还有人要进来,法警只好让后来者站在门边。
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两名法警把被告人滕兴善从旁门带进来,法庭里出现一阵骚动,还有人大声喧哗,审判长连忙让法警维持秩序。滕兴善坐到被告人的椅子上之后,审判长简单询问了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姓名,告知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然后宣布开始法庭调查,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站起身来,照本宣科地宣读了起诉书,指控滕兴善故意杀害杨晓荣,并且肢解分尸,抛尸灭迹,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1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然后,审判长让被告人陈述事实经过,强调要如实陈述。滕兴善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根本不认识那个叫杨晓荣的女人,以前的交待都是乱讲的。审判长问他,审讯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他写的。滕兴善说,是他写的,但那是公安逼着他写的。审判长问公诉人有没有问题,公诉人说没有。审判长又问辩护人有没有问题,辩护人也说没有。审判长让书记员摘要宣读了案卷中公诉方提供的一些证据之后,就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首先请公诉人进行陈述。检察官再次强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滕兴善杀人分尸,抛尸灭迹,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检察官坐下之后,审判长让辩护人发表意见。代律师说,本案中指控滕兴善有罪的证据很多,他不想评论。他只想提请法庭注意,滕兴善曾经为国家服过兵役,表现一直很好,而且这次是被害人先拿了他的钱,事出有因,激情杀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见双方都已发表意见,就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滕兴善站起身来,结结巴巴地说,自己真的没有杀人,他相信政府不会冤枉好人。他反复地重复这两句话,审判长只好打断他,让他坐下。法庭里的人们议论纷纷。
审判长在法警的帮助下恢复了法庭的秩序。然后他说,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当庭宣判。于是,他站起身来,另外两名法官以及检察官和律师也随即站了起来。法警让滕兴善再次站起来,又让法庭内旁听的人都站起来。审判长清了清嗓子,大声宣读了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滕兴善故意杀人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麻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由公诉人柳晖、古剑君出庭支持公诉,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和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杨晓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杨晓荣盗走,便追赶她至马兰洲上,将她抓住,杨晓荣呼救挣扎,被告人将她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杨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被告人滕兴善于日被抓捕归案……被告人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三日内向本庭提出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宣读完毕,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滕兴善依然站在原地,愣愣地不知所措。法警给他戴上手铐,连拉带架地把他押出了法庭。法庭里乱哄哄的,有人在喊叫,有人在说笑,但是隐约中似乎也有人在哭泣……
五、迟到的申诉状
审判这一天,詹金花没有到法庭去旁听。一来她觉得自己的身份不合适,二来她要在家照看孩子。去年滕兴善被抓走之后,老滕家乱成一团,她就把八岁的儿子接回自己家,让他跟姐姐住在一起。姐弟二人也听说了父亲的事情,因为受不了外人的冷言冷眼,所以就经常躲在家里,不出去与同伴玩耍。金花一再对孩子们说,你们的牙老子[10]是好人,不会干坏事的。金花确实不相信滕兴善会杀人,更不相信他会把人大卸八块。虽然滕兴善是个屠夫,看上去很粗鲁,但是金花知道,他其实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他孝敬父母,这是做人的根本。
婆媳关系不好,婆婆有时会逼着他去打媳妇,他把媳妇拉到屋里,噼里啪啦打一阵子,但是都打在了床上和凳子上。即使不得不打在媳妇身上时,他下手也是很轻的。后来,在老人固执的要求下,他们不得不离了婚,但是金花并不怨恨丈夫,因为她知道丈夫也是没有办法。这样一个人,能去杀人吗?
金花在家干活,一直心神不安,眼皮也不停地跳动。中午,去县城旁听审判的邻居回来了,告诉金花,滕兴善被判了死刑。金花当时就傻了,泪水不住地流出眼眶。邻居劝了一阵子,也就走了。金花的父母听说了,也过来劝。金花终于停止了哭泣,想了想,就说要去老滕家看看。父母不同意。金花说要去商量商量,能不能救滕兴善。为了救人,她不管那么多了。虽然她与滕兴善离婚了,但是她对前夫还是有感情的。
金花走进老滕家的堂屋,只见滕兴善的父母兄弟都在,但是大家都不说话,只有滕母在哭泣。滕父看见金花,皱着眉头问,你来干啥。金花早有思想准备,就说,都这时候了,别的话都不用说了,就说怎么救兴善吧。她觉得,得去找个懂法律的人来帮忙。大哥滕兴奔说,今天上午在法庭外面,他看见了滕叶叔。他以前就听说滕叶叔在外面做律师,这次不知为什么也回来了。滕父说,滕叶是他的堂兄弟,可是这些年没有什么来往。金花说,这事不能等,今天就去找吧。她愿意跟大哥一起去县城。滕父说,今天太晚了,明早再去吧。
第二天清早,詹金花和滕兴奔坐船过河,来到县城,在滕叶家见到了这位年过半百的律师。二人说明来意之后,滕律师说,他知道这个案子。老滕家几百年来出了这么个杀人犯,也是家族的羞耻。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事实很清楚,证据很充分,翻案的可能性很小。再说,法院已经给滕兴善指定了辩护律师,他不便再插手这个案子。滕兴奔说,今天上午他去法庭旁听了,那个律师说的话都不在点上,好像根本就不是在帮兴善说话。此时,站在一旁的金花“扑通”一声跪到滕叶面前,含着眼泪说:“老叔,我家兴善肯定是冤枉的!你就做个好事,救救他吧!”滕律师有点心软了。金花又说:“我和兴善夫妻多年,我敢拿自己的脑袋担保,兴善绝对没有杀人。兴善是个老实人,他能杀猪,但是他绝对不敢杀人,他绝对干不出那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受金花这一番话的影响,滕律师答应帮忙。他过几天要去怀化办事,可以先去找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
通过熟人介绍,滕律师找到怀化地区法律顾问处,得知滕兴善已经决定上诉,顾问处另外委派了周先锋和曾光福律师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滕律师找到周律师,谈了自己的来意。周律师说:“这个案子不可能翻,上诉也就是走个程序。”滕律师说:“我也知道这个案子很难翻,但还是想看看案件的材料,受人之托,自然就应该尽力。”周律师说:“我可以把法院的判决书和律师阅卷时复制的材料给你看,也希望你能给我们的二审辩护提出一些好的意见。但是要做就得快,因为这个案子肯定会在春节前下判。”
滕律师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之后,发现了一些疑点。首先,根据滕兴善的口供,他是用手把杨晓荣捂死的。而警方的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这说明死者的头部遭受过钝器打击,用手捂嘴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其次,滕兴善指认的刀和斧头上都没有死者的血迹,只是斧把上附着的一根头发的血型与死者相同,而这并不能肯定那刀和斧头就是杀人凶器。再次,颅像重合专家的鉴定结论中写明送检的颅骨与杨晓荣的照片有些特征不符,这个结论并不能肯定死者就是杨晓荣。
发现这些疑点之后,滕律师信心大增,便把自己的看法告诉了周律师。周律师对他提出的疑点很感兴趣,但是并不完全赞同。他说,公安机关曾经对那把斧头做过砍痕鉴定,证明它就是分尸的工具。另外,铁岭公安局213研究所的鉴定结论基本上还是肯定了死者就是杨晓荣,而且杨晓荣的家人也对复原的石膏像进行了辨认。至于颧骨骨折的问题,现在也不能完全排除在摔打或者抛尸的过程中造成的可能性。滕律师没有争论,因为他也知道,仅凭这些疑点是不可能说服二审法院推翻原判的。他决定再去麻阳了解情况,希望能够找到对滕兴善更为有利的证据。
新年前夕,滕律师回到麻阳县。他走访了一些马兰村的村民。大家都说滕兴善是个好人,待人诚恳,乐于助人。很多人还表示,如果滕律师牵头写一份“村民意见”,证明滕兴善不会杀人,他们都愿意签名。在走访中,滕律师还得到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线索。
  根据村民的指点,滕律师找到了在漫水渡口划渡船的船工王铭政。后者证明当年案发前他们几名船工都曾经在河水中看到过漂浮的尸块。当时还有人说过应该去报警的话,但是都没有去做。不过,后来警方来人调查时,他们都讲了这个情况。滕律师认为这个证言很重要,因为警方认定的“杀人抛尸”现场是马兰洲,而马兰洲是在漫水渡口的下游。按常理,尸块在河水中只能从上游向下游漂浮。如果马兰洲是杀人抛尸的现场,那么尸块就绝不该出现在漫水渡口。
滕律师还听村民讲到,案发那段时间雨多水大,麻阳河中那些沙洲连通岸边的小路都被淹没了,村民只能坐船到沙洲上去。他看过案卷材料,按照侦查人员认定的事实经过,滕兴善在夜晚追杨晓荣到马兰洲上,先将其捂死,然后再回家取来刀斧碎尸。如果当时河水淹没了小路,那么杨晓荣和滕兴善就只能从水中游到马兰洲,或者坐船去马兰洲,而这显然都是不可能的。于是,滕律师专门跑到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请该站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证明:“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锦江河涨水。从滕兴善所居住的马兰村,到‘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州上,唯一的一条枯水时可以通行的小路,此时已完全淹没在洪水中。”
经过半个多月的奔波,滕律师认为自己找到了足以证明滕兴善无罪的证据。于是,他认真起草了一份《申诉状》。在列举该案上述疑点的基础上,他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案被害人杨晓荣有百分之八十的可能性尚在人间,而被杀者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性不是杨晓荣。第二,本案中的证据不能证明滕兴善是杀人者,反而能证明滕兴善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他还指出了办案人员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不深入调查;二是不认真研究;三是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是目无法纪,草菅人命。他最后写道:“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11]在这份《申诉状》的后面,上百名当地村民都留下了签名。
日,滕律师带着这份《申诉状》离开麻阳。考虑到时间紧迫,他没有再去怀化法律顾问处,而是直接赶往长沙,把《申诉状》交给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他松了一口气,似乎已经完成了一项神圣的使命。
六、死刑的核准权
罪与罚是刑事司法的永恒主题。根据“罪刑相称”的刑法原则,法院应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种罚当其罪的要求,体现了“恶有恶报”和“罪有应得”等人类社会的朴素价值观念。然而,什么是罪刑相称,人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有不同的答案。例如,很多国家都曾经对犯罪人采用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同态复仇”的惩罚方法;很多国家都采用过对某些犯罪人执行肉体刑和羞辱刑的做法;很多国家都采用过斩、烧、绞乃至“五马分尸”或“千刀万剐”等残忍的死刑执行方法。毫无疑问,按照古代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在犯罪人脸上刺字的墨刑和去掉犯罪人生殖器官的宫刑等都是罪刑相称的。按照古代***民族的价值观念,剁掉小偷的手和将通奸者乱石砸死的刑罚也是罪刑相称的。按照中世纪欧洲人的价值观念,在某些罪犯的身上烙印和将某些罪犯活活烧死的刑罚还是罪刑相称的。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的司法公正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是野蛮的做法,肉体刑是违反人道的刑罚,必须加以限制乃至禁止。与此同时,人们对待死刑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杀人偿命,这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最有效的遏止性和最强大的威慑性。但是,死刑与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背道而驰,不符合日渐强盛的人道主义潮流。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一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中国,死刑的存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即使在法律学者中间,也是有人主张保留,有人主张废除。就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而言,要在短期内废除死刑显然难以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保留死刑就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12]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少用和慎用死刑,这应当是中国死刑制度顺应国际人道主义潮流的基本趋势。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渐进式或分阶段废除死刑的观点。一方面,立法要逐渐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13]另一方面,司法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而且要采用更加文明、更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世界各国也有不同的传统。中国古代最常用的方法是斩头和铡头,此外还有更为残酷的斧剁、剜心、火烧、油炸、车裂、千刀万剐、五马分尸等。外国人使用最多的是火刑和绞刑,此外也有溺死、钉死(在十字架上)和乱石砸死等方法。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采用了新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如枪决、电椅、毒气室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院长期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但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也在探索替代的死刑执行方法。[14]
为了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中国的法律在“两审终审”的原则基础上,就死刑案件规定了专门的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应自动进入复核程序。1983年,为了“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把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死刑案件的复查和管控。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一般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所以核准权的下放就使得死刑案件的二审与复核变成同一个法院的职权,本来为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而设置的死刑复核程序就变得徒有虚名了。[15]滕兴善一案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进入了二审程序。
一审判处死刑之后,滕兴善在看守所里享受了“单间”的待遇。他躺在不见天日的小屋里,浑浑噩噩地睡了一天一夜。他确实太累了。醒来之后,他看见门口站着一个监管警察,连忙爬起来,揉着眼睛,有些不知所措。警察没有训斥他,而是用平和的语气对他说,你该吃饭了。他这才看到警察的手里还端着一个大碗。他慌忙接过碗来,愣愣地看着警察。警察没有说话,转身走出去,锁上了铁门。他走到门边,向外看了看,然后慢慢地退回床边,狼吞虎咽地吃起饭来。他也确实饿了。
吃完饭后,滕兴善坐在床边。他的大脑恢复了正常运转。他觉得,假如判死刑后就这样过日子,那也不错。不用干活,没人打扰,还有警察送饭,就好像神仙过的日子!但他知道,判死刑的人是要被枪毙的。只要“砰”的一声,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他拿起一支筷子,顶在自己的太阳穴上,闭上眼睛。过了一会,他放下筷子,轻轻叹了口气。
挨枪子是什么感觉?他当兵的时候,有一次训练投手榴弹,是实弹,一个战士扔偏了,差点把他炸死。后来连长说,当兵,就不能怕死,但也不能白死,更不能死在自己人手中。要说他那次就差点死在自己人手中,这一次呢,看来他真得死在自己人手中了。指导员说过,军人做事绝不能马虎,因为出一点差错就会要人命的。他也算是捡回一条命的人了。但这次的差错是什么呢?
听法官说,那些证据都能证明这事就是他干的。为什么这么巧?难道这一切都是命中注定?这是谁的差错?为什么落在他的身上?难道他自己也有差错吗?或许,在警察开始审查男女关系的问题时,他不该说谎。他和金花离婚是父母的意思,他没有办法。离婚后,他们俩人有时还会见面,金花有时也会偷偷到他家来睡觉。警察审问的时候,他不愿说出金花,就编了个外地女人。他听说过河里发现女尸的事,但是从来也没想到那事会安到他的头上。早知有杀人嫌疑,他就不会编什么外地女人的故事了。假如他当时不编那个瞎话,警察就不会把他当成杀人犯了吗?还有,警察后来审问杀人的事,他要是能顶住就好了。死不承认,警察能定他罪吗?他太软了,真对不起军人的称号。但是,那些人下手也太狠了,他实在是顶不住了,所以就胡乱承认了。这是他的错吗?再说,他后来对检察官和法官都讲了真话呀,为什么他们都不相信呢?人都说政府绝不会冤枉好人,可自己确实是被冤枉了。“冤枉”这两字好像堵在了他的胸口,使他喘不过气来。他两步走到门口,手拍铁门大声喊道——我冤枉!我冤枉……
两名监管警察跑过来,喝令他不要喊叫。那个送饭的警察还对他说:“你冤不冤,在这里喊也没用,得到法院去说。你不是上诉了吗,那就等着二审吧。律师已经联系过了,明天就来。你就等着吧,还有希望呢。”滕兴善愣愣地站了一会,慢慢地退回床边。
第二天上午,律师果然来了。警察给滕兴善戴上手铐和脚镣,然后押送他走出监室。来到院子里,冬日的阳光虽不强烈,但是照在脸上仍使他有些晕眩。他仰起头来,眯着眼睛,慢慢地走着。他已经多少天没有见到太阳了?那阳光照在身上,暖暖的,感觉很舒服。他真舍不得那阳光。但是,院子不大,他很快就走进了前排房的阴影之中。
会见室不大,中间有一道矮墙和铁栏杆分割成南北两个半间。南边有两把木椅,北边有一把铁椅,都固定在地面上。铁椅上还有扣板和手脚的锁固装置。警察让滕兴善坐到铁椅上,扣上桌板,但是没有上锁。这时,铁栏杆外面的门打开了,走进来两位中年男子,后面还跟着一个警察。
两名律师先作了自我介绍。他们也是怀化地区法律顾问处的,一位姓周,一位姓曾。他们已经了解案情,而且准备了委托书和上诉书。他们简单问了几个问题,就让滕兴善在委托书上签字。滕兴善用期盼的目光看着律师问道:“我这个案子还能翻过来吗?”周律师说:“很难,主要因为有你的口供。”滕兴善辩解道:“我那是胡乱说的。”他看了一眼门边的警察,没敢说警察打人。周律师说:“我们会尽力的。你看,在上诉书中,我们已经指出了公诉方证据中的一些漏洞和疑点。不过,你的期望不能太高。我们的目标是让省高院改判为死缓。”滕兴善问:“什么是死缓?”周律师说:“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要你不犯新罪,就不会执行死刑了。”滕兴善又问:“那我就不会被枪毙了?”周律师点了点头。
回到监室,警察给他摘下了械具,滕兴善感觉心里也松快了一些。他就是不想死。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他有父母,还有子女,都需要他。另外,还有金花呢!离婚后,他没有再娶,金花也没有再嫁,因为他们心里都有个想法,过些年,他们还可以走到一起。所以,只要不被枪毙,他就还有希望。说不定,法官还会判他无罪呢!省里的法官水平高,一定能查明他的冤情。他躺在床上,想象着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辩护的情景,也设计着自己在法庭上要讲的话。他后悔自己在一审法庭上没能把事情说清楚。他是第一次面对那么多人讲话,太紧张了。这次他有经验了,话不能太多,但是要说清楚。他慢慢地闭上了眼睛……
突然,门边传来开锁的声音,他连忙坐起来,只见管教警察走了进来。警察说,“你家里有人来看你了。”“什么?”他有些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你家里来人看你啦!快走吧!”警察给他戴上手铐和脚镣,又带他来到会见室。他坐在铁椅上,向外面的门口张望着,心里猜测着谁会来看他。是母亲,还是大哥?外面的门开了,一名警察带着詹金花走了进来。他瞪大了眼睛问,你怎么来啦?金花说,我来看你,就想告诉你,你的案子能翻,你肯定能回家过年。大家伙都等着你回去杀猪呢!他笑了,忙说,“我还要烧一大锅猪肉,让你们娘仨好好吃上一顿……”
心里有了希望,看守所的日子也就不那么难熬了。滕兴善每天背诵自己要在法庭上说的话,还不断修改补充。他还在心中计算着过年的日子。“快了,还有不到一个月就该过年了!可是,怎么没有法院的消息呢?”他实在忍不住了,就问管教警察。警察说,法院的事情,他们也不清楚。不过,根据以往的经验,法院二审不一定开庭,法官一般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然后再到看守所来宣判。滕兴善心中的希望又变得有些黯淡了。
日,两名警察来到滕兴善的监室,告诉他法院来人了。滕兴善从警察那严肃的表情上获得了不祥的预感。警察给他戴上械具,然后带他来到看守所的提审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核实了他的身份之后,郑重宣读了法院的裁定书。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本庭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上诉人滕兴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法官的裁定书还没有宣读完,滕兴善就已失声痛哭。两名警察不断地劝阻。宣读之后,法官问滕兴善对法院的裁定有什么意见。滕兴善哭着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法官答应回去后会把他的意见向领导反映,然后让他在法院宣判笔录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法官走了。滕兴善又被押回监室。此时,他好像已经平静下来。警察给他解除械具后,他问道:“我什么时候死?”警察说:“省高院的人应该是今天把死刑执行令交给了中院。按规定,中院应该在七天内执行。”他又问:“我还能见我家里的人吗?”警察说:“按规定,法院的人会通知你们家的人。”
警察走了,铁门关上了。滕兴善站在门边,在心中计算着——今天是腊月十四,过七天就是腊月二十一。如果能再等两天就好了,腊月二十三,他就能和灶王爷一起升天了!什么升天?是被枪毙!想到此,他颓然坐到了地上。
滕兴善在痛苦的折磨中等待着家人,等待着死刑。这样的等待实在难熬!有时,他希望时间过得快一些。有时,他又希望时间过得慢一些。有时,他设想自己怎么逃出去。有时,他又真想一头撞死。他觉得,自己就要疯了!七天过去了,家人没有来,死刑来了。
日上午,滕兴善被押到行刑场。法院负责指挥行刑的人先对他验明正身,然后又问他有没有遗言和书信。滕兴善大声说:“我没杀人!我冤枉!”司法警察制止了他的挣扎,执行了枪决。
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公布了滕兴善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并且通知滕兴善的家人来收埋尸体和领取遗物。家人没有把滕兴善的尸体埋在自家的坟地,而是埋在了山里。因为滕兴善是被枪毙的,必须远离祖先的墓地。
滕叶律师从长沙回到麻阳之后,听说滕兴善已经被执行枪决了。这位年过半百的老律师不禁仰天长叹,泪水也流出了眼眶。
滕兴善的父亲得知这个消息之后又气又闷,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儿子的尸体掩埋之后便一病不起,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又过了两年,滕兴善的母亲也离开了人世。
七、归来的被害人
滕兴善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到了被害人杨晓荣的家乡。不过,在贵州省松桃县的那个山村里,这个消息既没有引起人们的欢乐,也没有引起人们的悲痛。杨晓荣家很穷,父母生下了七个女儿。杨晓荣很早就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前年听说她死于非命时,父母姐妹还伤心了一阵子,但很快就过去了。这次听说杀人犯被枪毙了,家人也没什么可高兴的。事情早就过去了。死者已经死了,活着的人还得活着。只有与杨晓荣关系最好的五姐杨桂仙还为她流下了几滴眼泪。
几年过去了。就在家人已经将杨晓荣淡忘的时候,杨家收到了一封奇怪的来信。信封上写的收信人地址是“贵州省松桃县瓦溪乡炉坪村关子门组”,收信人是杨晓荣的母亲“熊佳诚”;寄信人地址是“山东省鱼台县周堂乡钱赵村”,没有写寄信人姓名;里面的信纸上只写了歪歪扭扭的几个字:“妈妈、五姐,我要回家。”署名是“杨晓荣”。
一开始,杨家母女都被这封信吓坏了。母亲以为是女儿的冤鬼要回来,家人会大难临头,连忙趴在地上磕头,请求神灵保佑。几个姐妹也担心有人借“老六”的名义来敲诈或者报复。后来经过分析,她们认为那信纸上的字可能真是老六写的。老六没上几年学,成绩也不好,不会写信,很可能是她求人帮忙写的信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说明老六还没死。经过一番商量,家人决定让老五的丈夫张昌禄到山东去找杨晓荣。
1992年秋天,张昌禄拿着那封信,还带了家人的照片,来到山东。几经周折,他终于在鱼台县周堂乡钱赵村的赵景游家找到了杨晓荣。见面后,他让杨晓荣辨认姐妹的照片,后者辨认无误。据杨晓荣讲,她是1987年被人贩子以“做药材生意”的名义拐卖到了山东赵家。头两年,赵家人不让她与外人联系。后来,她给赵家生下了一儿一女,才有了与外人联系的机会。赵家人主要是想要孩子,现在对她也不错。她说过想回家,赵家人也不太反对。
张昌禄回到贵州之后,把这些事告诉了杨家母女。熊佳诚就很想把六女儿救回来。五姐给杨晓荣写了信。杨晓荣也回了信,还寄来了两个孩子的照片。后来,两家人达成了让杨晓荣回家的协议。1994年初,山东赵家的人把杨晓荣送到了湖南省吉首市,然后杨晓荣自己回到了贵州松桃县的老家。
杨晓荣回来后,家人悲喜交加。杨晓荣讲述了自己这些年的遭遇。家人也谈到了当年湖南麻阳的杀人案,但是很简单,杨晓荣没有追问,家人也就不再提了。那毕竟是外人的事情。没过多久,杨晓荣嫁给了同村错巴井组的刘韧善,又开始了新的生活。
当时,瓦溪乡的农村还没有家庭户口簿。以前的户口管理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从1992年开始改由乡公安派出所管理。当时的农村户籍管理比较混乱,主要依靠村民自报。农村人生活中一般都不需要户口证明,所以家庭中增减人口时往往也不去政府报告。杨晓荣当年“被杀害”的时候就没有注销户口,因此这次“生还”也没有再报户口。假如不是后来的一次“偶遇”故人,此事大概也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1994年的冬天,麻阳县城广场旅社的刘阔园经理到贵州松桃县做榉木生意,偶然地见到了杨桂仙。闲谈之中,杨桂仙说她的六妹一直还活着。刘经理大吃一惊,忙问:“你不是开玩笑吧?”杨桂仙说:“是真的,我六妹还活着。”然后,她讲述了家人收到杨晓荣的信以及杨晓荣被拐卖和回家的经过。刘经理说:“这可是件大事。当年法院判了那个杀猪的滕兴善杀死杨晓荣,给枪毙了。现在杨晓荣没死,那滕兴善不就是被冤杀了嘛!”他问杨晓荣现在何处,想去见见。杨桂仙说,六妹又嫁人了,就在错巴井,我带你去找她。
刘经理见到杨晓荣,感觉她的变化很大。杨晓荣听了滕兴善的故事,也很震惊。她没有想到自己的失踪竟然搭上了一条无辜的生命。她告诉刘经理,自己根本不认识滕兴善那个人,更谈不上和他有什么“暧昧关系”。她很气愤,表示要给麻阳县的法院写信,要求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而且已经被滕兴善“杀害”的错误判决,还要求给她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最后,三个人都为滕兴善的命运感叹了一番。刘经理是个热心人,他表示回去后一定要把这事告诉滕兴善的家人。
从贵州回到麻阳,刘经理跑了两次马兰村才找到滕兴善的家,见到了大哥滕兴奔。他把自己在贵州见到杨晓荣的事情讲述一遍。滕兴奔并没有像刘经理想象的那么激动。沉默了一阵子,滕兴奔才对刘经理说,这事得跟家里人商量商量。刘经理说,如果需要帮忙,可以去找他。滕兴奔连忙表示感谢。
滕兴奔把刘经理讲的事情告诉了三个兄弟。大家商量之后,都认为此事不宜声张。第一,滕兴善的案子是政府定的,他们家如今再去找后账,就等于跟政府作对,恐怕还会惹来别的麻烦。第二,打官司就需要钱,请律师也得花钱,穷人家只有过日子的钱,哪有打官司的闲钱!第三,反正老二已经死了,这事也过去了,没有人再提了。就算政府同意给翻案,人也活不过来,没有太大的意思。总之,这事不能再折腾。家人决定此事不对外人讲,但是滕兴奔认为应该告诉詹金花,因为那边还有滕兴善的两个孩子呢。
滕兴奔找到詹金花,把事情经过讲了一遍。詹金花听了,忍不住又哭了一阵子。滕兴奔知道金花这些年一人拉扯两个孩子,很不容易,就耐心地劝慰,直到金花停止了哭泣。临走前他叮嘱说,两个孩子都年轻,最好先别告诉他们,以免生事。金花点点头说,她也是这样想的。
滕大哥走后,金花愣愣地坐在屋里。她想不明白,这件事究竟是怎么发生的。政府那么多有本事的人,为什么就把案子判错了?麻阳县那么多人,为什么这冤枉就落在了兴善的头上?兴善是个多好的名字呀!当年结婚的时候,她还对滕兴善说过,我就是冲着你的这个名字才嫁给你的。滕兴善也确实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人都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滕兴善怎么没有善报呢?难道这都是他杀猪惹的祸?好像听老人讲过,行善的人就不能杀生。杀猪也算是杀生吗?
金花觉得心里憋屈。她真想找政府的人去讲理。但是思来想去,她认为还是滕大哥说得在理。咱们是穷老百姓,别跟政府闹别扭!这主要也是为孩子们着想。滕兴善死后,金花曾在他的坟前立下誓言——不管他是不是有罪,自己都要把两个孩子养大成人,就算是夫妻一场的情分。现如今,女儿十七岁,儿子十五岁,就快成年了。但是,两个孩子的脾气都很怪,越来越不听话。这大概也是父亲的死给孩子心上留下的阴影吧!滕大哥的话是对的,如果她把父亲冤死的事情告诉了孩子,那姐弟俩还说不定会惹出什么麻烦呢!
金花从屋里出来,向西走去。出了村,她沿着弯曲的小路走到山边,来到一处陡峭的山崖下。在一棵松树的旁边有一个长满荒草且几乎被雨水漫平的小土丘。那土堆前面立着一块粗糙的小木牌,上面有五个已经很难辨识的黑字——滕兴善之墓。金花跪倒在木牌前面,瞪大眼睛望着那夹杂着荒草的黄土。她的眼睛模糊了,大颗的泪珠滴落在木牌旁边的泥土上……
八、漫长的昭雪路
滕大雁和滕小辉是在“杀人犯”的阴影中长大的。父亲被抓走那年,滕大雁十岁,滕小辉八岁。在学校里,许多同学都远离她们,有些同学还向她们吐口水,骂她们的父亲是杀人犯。每当这个时候,大雁就会站到小辉的前面,用自己的身体遮挡着弟弟。姐弟俩感到很委屈,不想去学校了,但是母亲坚持让她们上学。有一次,同学骂小辉,小辉忍不住,就回骂了。两个男孩子上来打小辉。大雁看见了,连忙跑过来保护弟弟,结果是姐弟俩让几个同学打了一顿。老师训诫的时候,姐弟俩一言不发。事后,她们跑到一个没人的地方,抱头痛哭。第二天早上,姐弟俩照常离家,但是没有去学校,而是跑到父亲的坟头前,坐了一天。上学受欺负,再加上家里贫穷,大雁和小辉在断断续续地读完小学之后,就都回家务农了。
随着年龄增长,滕大雁和滕小辉开始在农闲时到县城去干一些零活,家里的日子也逐渐好了起来。那时候,一些农村人开始到经济发达的广东去打工。1998年春节过后,滕大雁也跟着同村人来到了珠海。经过同乡介绍,滕大雁进了一家手袋厂做工。她很珍惜这个机会,工作十分努力,还受到过嘉奖。但是有一天,人事部经理来对她说:“你被解雇了。”滕大雁问:“为什么?”那个经理说:“因为我们知道了,你是杀人犯的女儿!”滕大雁无言以对,只好默默地离开。后来,她又找到了一份工作,但是干了一段时间之后又被解雇了。几年的时间里,她在珠海四处奔波,干的都是最辛苦而且报酬最低的工作。看到一些老乡的发展与升迁,她无话可说,但是内心总感到很不平衡。看到一些女伴找到了男友,她的心中也会感到难言的凄楚。她既不比别人傻,也不比别人笨,但是生活中的机遇总是离她很远。她知道,这一切都因为她的头上顶着一个“杀人犯女儿”的恶名。
  2004年初,滕大雁回老家过年。有一天,她和母亲谈起自己在珠海的遭遇,便忍不住抱怨起来。她说:“都怨你!要不是你当年离开我爸,他也不会到外面去找女人,也不会去杀人。都是你的错!”詹金花愣了一下,然后伤心地哭了。大雁感觉自己的话说得有些过分,便劝慰母亲。金花止住了哭泣,慢慢地说道:“有件事情,我也该告诉你了。当年那个杨晓荣根本没有死,你爸是冤枉的!”大雁瞪大了眼睛问:“你说什么?”金花便把十年前刘经理从贵州带回的消息讲了一遍。大雁愤怒了:“都十年了,你为什么到现在才告诉我!”金花说:“你大爷不让我告诉你们。我也觉得,政府定的事情,跟你们说了又有什么用?再说,咱们家没钱,也不敢跟政府作对,只好忍了。这些年,这事憋在我的心里,你以为我好受吗?”大雁沉默了。看着母亲脸上的皱纹和头上的白发,她似乎一下子明白了母亲的心。母女二人抱头痛哭。
滕小辉在外面听见哭声,便走进来询问。大雁就把事情讲了一遍。小辉听完之后,当即就要去找法院算账,被金花拦住了。大雁经过这些年在珠海的闯荡,长了见识,就对弟弟说,这事不能蛮干,必须走法律程序。过去像咱们这样的穷人家不可能去跟政府打官司,但现在不一样了。中国在进步,也要搞法治了,老百姓可以到法院去告政府。经过一番商量,她们决定先去找那位刘经理了解情况,然后再去怀化找个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为父亲洗刷罪名。
滕大雁找到了刘阔园经理,详细地询问了杨晓荣的情况。然后,滕大雁找人帮忙写了一份申诉材料。其中写道:当年案卷材料中的被害人杨晓荣1987年3月在麻阳务工时失踪,以此推论其为死者。实际上杨晓荣当时被他人拐卖至山东省鱼台县农民赵景游为妻,1992年在为赵景游生育一双儿女后才与贵州省家里的亲属联系上,后来返回了贵州老家……
滕大雁带着这份申诉材料,找到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刑事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她表示,父亲滕兴善当年就曾多次反复表明自己没有杀人,而当时该案的相关定案证据也是漏洞百出,存在严重问题。可父亲最后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最后还被执行枪决。作为儿女,一定会将父亲的冤屈申诉到底,还父亲一个清白。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材料之后,决定受理,并指派律师周凯颂作为特别授权的刑事申诉代理人。周律师在调查核实了相关材料之后,代理滕大雁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滕大雁的申诉。在随后的一年时间里,该院申诉处的检察官走访了湖南、贵州、山东、广东、重庆、北京、辽宁等省市的十几个市县,核实了滕兴善故意杀人案的有关情况,补充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杨晓荣的母亲和姐妹的证言。调查结果表明,当年法院在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中认定的被害人杨晓荣,是贵州省松桃县瓦溪乡炉坪村关子门组村民熊佳诚的六女儿,1987年初到湖南省麻阳县广场旅社打工之后被人拐卖到山东省鱼台县周堂乡钱赵村的赵景游家。1992年,杨晓荣在给赵家生下一对儿女之后通过写信才与贵州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杨晓荣返回老家,后来与同村的刘韧善结婚。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时候,当地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发现杨晓荣没有在刘韧善家落户,便为其填写了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发放了公民身份证。后来因没有生育,杨晓荣又与刘韧善离婚,到清镇市打工。2002年,杨晓荣与当地人刘帆结婚,次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瓦溪乡的农村居民户口从1992年开始才由公安派出所管理,所以当地有关部门没有杨晓荣以前的户籍变更记录。DNA鉴定结论强力支持杨晓荣是熊佳诚的生物学女儿,二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概率高达99.9985%。申诉处的复查结论是:现在活着的贵州省松桃县瓦溪乡炉坪村关子门组的杨晓荣与原案案发前失踪的该同一地址的杨晓荣确系同一人。
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湘检发控申建字(2005)1号检察建议书,并移送了该院复查时收集的相关证据。该建议书指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杨晓荣被滕兴善杀害并分尸、抛尸的事实确有错误,建议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予以重新审判。
日,滕大雁和滕小辉的代理人周凯颂律师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法院对滕兴善一案进行再审。6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决定,对滕兴善一案进行再审。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该院(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在概述了该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之后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滕兴善故意杀人案改判之后,当年办理该案的主要责任人员受到了党内警告的处分;滕大雁、滕小辉姐弟获得了国家赔偿款和补偿款共计666660元。
诚然,滕兴善案只是一个冤杀的个案,但是我们不敢说这是在当代中国发生的唯一冤杀案,也不敢说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冤杀案。因此,在尚不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所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16]
[1]在“严打”期间,轻罪重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1983年,西安市一名叫马燕秦的中年妇女因组织地下舞会而被指控为“乱搞两性关系”,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1984年,二十岁的北京人牛玉强因抢帽子、砸玻璃、打架而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也成为中国以“流氓罪”被判刑的最后一人。
[2]中国大陆地区从1984年开始在北京试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开始对居民实施户口证件化管理,但全国各地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过程持续到90年代。
[3]当年,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各招收了两名,笔者是人大的两名硕士生之一。
[4]周应德主编:《犯罪侦查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3页。
[5]本案发生期间,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正在讨论收容审查的存废问题。有人认为,它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弊端太多,坚决要求取消。有人认为,它是打击流窜犯罪的法宝,坚决要求保留。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收容审查被废止。
[6]当时,英国和美国的法庭科学家已经发明了人身同一认定的DNA检验方法,但是在中国还鲜为人知。
[7]参见孔庆云主编:《律师实务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另外据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不含港澳台地区)数量为232384名,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其中,人口律师比最高的是北京市,每1万人口拥有11.7名律师;人口律师比最低的地区是西藏,每1万人口拥有0.6名律师。(http://www.acla.org.cn)
[8]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1993年开始的律师体制改革之前,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家所有制,律师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并领取国家工资。改革之后,一些地区成立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所有制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据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9361家。其中,合伙所是最主要的执业机构形式,共为13835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1.5%;个人所数量为3993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20.6%;国资所数量为1504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8%。(http://www.acla.org.cn)
[9]当时仍适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该条例第56条规定:“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未决犯接见家属应当经过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批准。”日国务院第52号令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10]湖南方言,父亲。
[11]参见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金陵编写:“‘杀人碎尸者’被毙16年后‘被杀者’仍健在”,来源于《新快报》日。
[12]日,我在北京参加了以“死刑”为主题的“中国-欧盟人权对话”,并作为中方专家在会上作了“死刑与民意”的发言。当时,我不赞成中国废除死刑,主要理由是中国的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为了准备发言,我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进行了一次关于中国应否废除死刑的问卷调查,不赞同废除死刑的学生占87%,赞同废除死刑的学生占13%。日,我应邀到法国驻华大使馆参加“死刑问题论坛”,并作了“刑事错案与死刑”的主题发言。我认为,当下中国还无法立即废除死刑,但是我们应该努力促进死刑的废除,应该让更多的同胞认识到死刑的弊端。由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可能导致错判的误区,我们不能保证所有死刑判决都是正确无误的。因此,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日,为了纪念“世界反对死刑日”(10月10日),我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作了一次关于中国应否废除死刑的问卷调查,不赞同废除死刑的学生占40%,赞同现在废除死刑的学生占16%,赞成通过渐进的方式在20年内废除死刑的学生占44%。
[13]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有68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全国高官会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其中的13个死刑罪名。
[14]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执行。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各地的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法院切实推进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的开展。
[15]2007年,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又收回了上述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目前,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16]在本文中,滕兴善是真名,其他人都使用了代称或化名。本文的写作主要依据了滕兴善案的判决书等案卷材料,同时参阅了郭欣阳著《刑事错案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8-445页和“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中的“滕兴善”词条。
  郭欣阳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美]休尼特
一、护林员离奇被害
黑龙江省是中国最东北的省份,伊春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这里古树参天,林海茫茫,山清水秀,四季风光如画,小兴安岭从这里穿过。伊春因盛产珍贵树种红松,被誉为“红松故乡”。这里有我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红松原始森林带,同时分布着大量云杉、冷杉、白桦、椴树等多达110余种珍贵树种。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在这里建立起来一批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林场。国家建设林场是为了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有林地生产潜力,提高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国有林场也是我国林区的基本组织,它还承担林区教育、卫生、治安和社会管理的任务,有的还代管乡村。因此国有林场与农村交叉,一般是跨乡、跨县,也有的大型林场跨市,管理难度比较大。伊春市下辖的友好区拥有大规模红松母树林,森林资源丰富,开设了十余个林场,友谊林场就是其中规模较大的。但如今,提到伊春市友谊林场,浮现在人们脑海中的不仅是浩瀚的森林、如画的风景、肥美的山货野菜,还有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杀人案。
日早晨四点多钟,友谊林场工人老赵就起床了。老赵已经60多岁了,他的女儿在市区上学,早晨要坐林场小火车到市区,老赵起个大早赶到林场车站想看看有没有车到市区去,结果得知林区小火车已经在夜里12点多钟下山了。老赵一边担心女儿今天没法赶到市区上学,一边往家走。路上遇见了林场打更的更夫赵静生,赵静生也到车站给儿子看看有没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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