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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卡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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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学平险常见问题答疑 - 会计1005的日志,人人网,会计1005的公共主页
关于 2014年研究生考试青岛市招考办报考点网上缴费须知 详情请参见日志。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学平险常见问题答疑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学平险常见问题答疑&一、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滞后或中断参保超过一年的,办理登记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补缴滞后或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负责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2、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市内七区任何一家具有医保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确认参保身份及缴费情况,办理住院手续。3、办理住院时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如何补办确认手续?参保患者入院时,因证件不齐等原因延误联网登记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补办。无正当理由五日内未联网登记的,视为非医保住院,常见情况处理如下:①当日未携带相关证件的,必须在入院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补办联网确认和登记手续;②因医保卡或身份证丢失、消磁等原因,超过5日未办理确认登记的,证件或证明办齐后,携带定点医院开具相关证明和本人情况说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③新参保人员暂时未领取医保卡的,必须在入院5日内,携带身份证、学校在读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确认无误的,打印《青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交定点医院,出院时定点医院按医保规定,依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分档比例办理手工结算。4、参保人出院时医疗费如何结算?参保患者在青岛辖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出示医保卡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即可。结算时医院应出具费用结算单及明细清单,患者或家属应在结算单上签字,因出院时未出示医保卡,出院后再行申报理赔时,医保中心将不予受理。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医院联网结算的,出院时携带住院病历、费用发票、费用明细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在异地住院时需按第5问题的规定程序办理住院和理赔手续。5、参保人如何办理外地转诊和费用报销手续?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报销比例比在本市治疗降低5个百分点。大学生寒暑假内需在当地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先报青岛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理赔按上述程序进行。6、如何办理市内转诊?参保人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其它定点医院治疗的,持转出医院开具《市内转诊申报表》,转出医院为市内四区定点医院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转出医院为城阳、崂山、黄岛三区定点医院的,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市内转诊的原则是:逐级转诊或向专科医院转诊,也就是说一般是低级医院向高级医院转诊或向专科医院转诊。按规定办理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如果不办理转诊备案,将按二次住院负担起付线。7、参保人异地转诊需符合哪些条件?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2)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3)转入外地医院接诊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本市。8、参保人发生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怎么办?参保人因旅游、探亲等在外地出现急、危重病时,可就近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嘱及病历复印件、各种费用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如在多所医院发生费用,必须有医院之间的转诊证明。在国外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统筹金报销范围。在外地发生的慢性病的费用,择期手术的费用,不属于异地急诊报销的范围。9、参保人出院可带几天的药量?参保人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30天。超量带药的费用由个人自负。10、参保人在急诊观察室治疗的费用如何结算?参保人由急诊观察住院治疗直接出院的,不足起付线的由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线的,由定点医院按一次住院纳入结算。参保患者急诊观察转为住院治疗的,其费用(包括120抢救相关费用)与本次住院费用由医院按规定合并结算。11、什么是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能否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居民医保《暂行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部分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12、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什么程序审批?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时,应及时办理意外伤害联网登记,并于住院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联网结算。办理意外伤害审批手续,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①急诊门诊病历和治疗医院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审批表》;②个人填写的《个人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要求详细说明外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③学校开具的关于意外伤害发生经过的证明;必要时还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相关责任人证明、目击证人证明和司法部门关于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有无赔偿能力的裁决书等。13、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如何结算?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学校出具的外伤证明、门诊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14、城镇居民医保卡卡号无效或消磁怎么办?城镇居民医疗卡刷卡时提示卡号无效或消磁,持卡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写磁手续。15、城镇居民医保卡丢失怎么办?持卡人若不慎丢失城镇居民医疗卡,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电话挂失(24小时服务电话:12333),挂失时应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居民医疗卡编号及个人相关信息;办理电话挂失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办新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制发新卡。16、城镇居民医保卡挂失后又找到怎么办?持卡人丢失城镇居民医疗卡,并办理电话挂失后,在办理正式挂失前又找回该卡的,持卡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城镇居民医疗卡即恢复正常使用。17、&城镇居民医保卡损坏怎么办?城镇居民医疗卡损坏,应持损坏卡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换发新卡。18、城镇居民医保卡中的个人信息如何查询?可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咨询电话:12333查询,也可以登陆青岛市劳动保障网(www.)查询。19、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医保卡的相关业务?(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咨询电话:& 12333(二)因医保卡消磁、丢失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可就近选择以下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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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余市渝水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2014年11月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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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余市渝水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2014年11月开始启动2015年城镇居民成年人在规定的集中参保时间内缴费金额为12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缴费金额为50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门诊Ⅰ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提高至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水平,并与住院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的每周二次的免费血透计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并执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一、三级定点医院和转外诊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变。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9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水平
经与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商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提高到25万元。同时,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具体补偿办法详见《2014年渝水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五、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管理从日开始,城镇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人员可延迟至下年度的2月28日,截止日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中断参保或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补缴参保费用标准由原全额筹资水平(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改为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日前的补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补缴参保费用的50%划入门诊家庭账户。
中断参保或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办理补缴业务需到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设在区经管委办证大厅的窗口进行办理(不含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大中院校应届毕业学生、在户籍地已参保(含新农合)的新迁入人口、低保人员、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等特殊人群不实行补缴规定。
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有参保记录的学生户口内其他人员未参保时可单独参保,不受其他家庭人员参保限制。2013年已在学校参保的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月4个月的空档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照常报销。
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参保不实行补缴规定,由各乡镇办医保所将本乡镇办城镇低保户名单统一录入社保管理系统。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但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
2015年城镇居民报销报销标准和办法
1、以自然年度为待遇享受年度(在社区参保的居民享受待遇期限为日到日;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享受待遇期限为日到日)。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证(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先住院后参保的不可享受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付。
2、门诊家庭个人账户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成年人每年每人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划入家庭门诊个人账户;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实行学校门诊统筹。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9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4、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可报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每次住院一级以下定点医院100元,二级定点医院200元,三级定点医院300元,转外医院4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以下定点医院90%,二级定点医院80%,三级定点医院60%,转外医院40%;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一级以下定点医院90%;二级定点医院85%;三级定点医院80%;转外医院70%。
5、居民凭医保证、户口本、身份证、住院(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总清单以及有效住院发票(参加了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凭医保经办机构加盖了公章并说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报销),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在医院报销,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医保所报销;意外伤害住院和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到医保局审批。
城镇居民慢性病病种及申领报销流程
一、慢性病病种
全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暂定为以下16种,分为二类。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⑺重症肌无力;(8)血友病。Ⅱ类,8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慢性肝炎;(13)慢性支气管炎;⒁系统性硬皮病;⒂冠心病;⒃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I类为90000元;Ⅱ类为5000元。
门诊慢性病用药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标准。
二、申领流程
1、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所(农医所)或医院的医保审核窗口领取《新余市特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2、到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请经治医生填写此表并经医院盖章确认。
3、携带填写好的《新余市特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和申请病种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本年度出院记录、近期检查报告单等),再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所(农医所)。
4、特殊慢性病每月末审核一次(由医保所汇总上交至医保局)。
5、审核通过的患者携带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所(农医所)或医院的医保审核窗口办理慢性病卡并指定一所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为慢性病定点医院。
6、外出务工人员和长期在外居住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并申请确定当地一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为慢性病定点医院。
三、就诊及报销
已办理慢性病就诊卡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携带身份证、慢性病卡、医保证、卡到其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报销(仅限本人报销本人所患门诊慢性病的相应检查和治疗,慢性病处方需经大病窗口审核)。外地定点慢性病患者年底12月份携带医疗证卡、特殊慢性病卡、门诊发票、药品清单、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到区办证大厅医保窗口审核后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医保所(农医所)报销。一次药品用量为7日量,确因病情需要,可延长至30日量。
2014年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至今还没有领到本子,前去询问,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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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异地的享受不了
只限本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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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总敬业,赞。
时间紧,任务重啊&
请还我汉人百姓一个安稳年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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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问下五岁的小孩想参保要补多少钱?怎么办理??
小孩子在公立幼儿园读书没有,如果有且参加过城镇居民医保,那么直接到居委会缴15年的费用就可以了。如果没有交过医疗保险,那么就要从出生之年开始补缴,具体补缴金额宣传资料里面有,直接到渝水区办证大厅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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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能报销不
有准生证就可以按普通住院办理结算,但是要在公立医院看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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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的人可以网上交吗?
不能,目前开通网上缴费平台哦,只能到居委会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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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 能否加个QQ 请教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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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月嫂、育婴师、保姆、钟点工护工--新余巾帼家政城北分公司欢迎您: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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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公立幼儿园读书没有,如果有且参加过城镇居民医保,那么直接到居委会缴15年的费用就可以了。如果没有交过医疗保险,那么就要从出生之年开始补缴,具体补缴金额宣传资料里面有,直接到渝水区办证大厅来办理&&发表于
还有一点问题: 1.没在公立幼儿园也没参过保 09年出生的具体补缴金额是多少? 2.办理直接去渝水区办证大厅吗?要带什么材料? 3.渝水区办证大厅的地址?
1520吧,恩,户口本,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医保证复印件或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照片,未成年人还要准备一寸的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并在照片名称中留具身份证号和姓名,人民南路&
把为国牺牲被烧死的烈士形容为半面熟的烤肉,把见义勇为的少年烈士形容为全熟的烤肉,把开国元勋形容为腊肉,把牺牲在朝战战场上的烈士形容为蛋炒饭,为什么都和吃有关?这不就证明了某些人的本质就是要把人当食物吗?所以最后凉茶里也充满了人肉的气味,惹得下面一帮食人爱好者兴奋到眼睛都变成了血红,拼命的大声叫着好,似乎从那凉茶里真的品尝到了人血的味道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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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很详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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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至今还没有领到本子,前去询问,正在办理中
本子当时就可以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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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一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10月1日至12月20日)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 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 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 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http://www.)下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日前出生且未满5周岁的)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 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 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 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 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 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三 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四 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一 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二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规定用电子文档形式生成参保登记人员名册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并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登记复核与建立结算帐户  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送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 对登记表及其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医保个人待结算户(延续参保人员的居民个人结算户不变)。  三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制作《医疗保险卡》,(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的除外,下同);为在校学生及在园(所)幼儿制作《就医记录册》(有《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四 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复核结果以及《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交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  四、个人缴费的征收  一 医保服务点的征收  参保登记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收取参保登记人员的个人缴费,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登记人员。  医保服务点每日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应当在当日解到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征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完成参保登记人员登记审核后,应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收取个人缴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交给参保人员。同时,在参保登记人员名册上予以注明。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通知单》(见附表四),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统一开具《上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三 个人缴费的退还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可按以下办法退还:  1、原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参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的医保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费申请表,见附表五)。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2、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附专用收据复印件,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四 个人缴费的管理  1、区县医保中心汇总辖区内医保服务点、学校和托幼机构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汇总区县医保中心上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五、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核定与变更  一 医保服务点办理的信息核定与变更  1、新增的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医保服务点应当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六),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核定表一份交参保人员保存;一份由医保服务点送交区县医保中心留存。  2、参保人员原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见附表七)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服务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信息变更表和证件及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在审核确认后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二 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的信息更正  1、区县医保中心发现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中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有关学校、托幼机构予以更正。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核对有关证件材料,修正错误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县医保中心。  2、参保人员发现登记信息有误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申请变更,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到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发放  一 《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新发  1、医保服务点在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应当发给《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领有的除外)。  2、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后,应当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前来领取。  二 《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补发与换发  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也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书面报失。报失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下同)申请补发。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申请换发。  3、参保人员《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或用完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原《就医记录册》(遗失的除外)申领。  4、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的,按《社会保障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领的具体要求及收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转院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往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转院手续:  一 转出手续  由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见附表八),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在门诊转院证明上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通过医保实时系统为其刷卡进行转出登记。  门诊转院证明为两联,其中:第一联由参保人员交给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第二联由转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仍可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二 转入手续  参保人员到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应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医保实时系统刷卡进行转入登记,并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三 再次转院  因疾病诊治需要,接受转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其他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转出手续同上)。转出后,原转入该院的转院失效。  四 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五 撤销转院  参保人员超出医保部门规定的转院数后,需要再转院时,必须相应撤销原先的转院。撤销手续可以在原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已办理转入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办理撤销转院手续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后,通过实时系统刷卡撤销转院。  六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保存门诊转院证明的期限为6个月,以备核查。  八、外省市就医及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一 就医关系的转移  1、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报销当地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需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可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  二 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的异地就医,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一 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4、因医保经办机构的原因,在享受医保待遇期内未领取到《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期间所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二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  三 办理零星报销时,应当提供报销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和相关的病史材料。  四 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 本操作细则所指的中学,即中等学校,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  二 参保对象还包括:本市城镇户籍与外省市户籍配偶所生的子女(日前出生且不满5周岁的);在本市或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的学生,以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三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缴费、报销等事项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 自日起,职工老年遗属不再实行原供养单位缴费。  五 本市居民医保启动阶段的有关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 本操作细则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 本操作细则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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