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女网友去忙也告诉我帮我个忙,谢谢

关于微信公众号文章侵权道歉声明本公众号于近日收到“维权骑士”的后台留言,内容为“您好,我是维权骑士058 本人为知乎作者“倪一宁”的版权代理维权骑士()官方指定的维权使者。 贵公众号**的文章中,有未经授权转载的我方代理作者的原创作品,转载文章标题“为什么,你的大学过的比高中还累?别用勤奋掩盖你的懒惰”,作者原文链接 /question/371****04/answer/725****89,请您及时核对。”经确认,情况属实,为本公众号于2016年4月11日转载发布的,现已删除。此篇文章是从其他公众号上转载,当时转发并无禁止转载提示,因不知是知乎作者“倪一宁”的文章因此未标明原作者本公众号虽出于无心之失,然而在事实上侵犯了该文作者的著作权,在此对原作者深表歉意,并郑重道歉!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你注册的公众号名称存在侵权风险,请先完成微博验证怎么解决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腾讯;2、你填写的公众号名称跟微信公众平台系统其它公众号名称重复;3、注册邮箱不是QQ邮箱或者使用了已经使用过的邮箱。 解决方法:1、修改公众号名称,修改或者排除可能重复的关键词;2、如果提示侵权风险,需要验证你的相关认证微博,注意微博必须是通过认证的,认证的名称必须和现在填写的公众号名称一样。
史上最全微信认证教程_微信公众平台认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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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微信如...
第一,你注册用的是普通邮箱的话是不行的,应该登陆一个QQ号码,用这个QQ邮箱注册,而这个QQ号码要没有注册过私人微信,如果没有没用过的QQ号就重新申请一个吧,因...
微博有2个,一个腾讯,一个新浪,看你是哪个,腾讯微博认证以后直接可以申请微信,新浪微博认证以后不能申请微信,腾讯认证方法是:个人用户申请认证基本条件:
个人V用户可在“微博首页帐号(齿轮标识)-帐号设置-认证信息”页面修改,格式统一为公司+职务+姓名。修改时需递交能证明新认证说明身份真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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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微信公众号,你的转载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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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你的转载侵权了吗?
&作者: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领域:民商诉讼,互联网金融;沟通微信号:springkoy〕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ilawyer刊发&微信时代的原创作者们,在你们被告知某个微信公众号未经你授权就转载你的作品时,都有何感想?高兴?惊讶?无语?气愤?反击维权?自己辛辛苦苦费尽心力码出来的文稿,被转载好歹知会一声吧?可是,原创者们总是在冷不伶仃的时候就突然发现:呀,这里怎么有我的文章?就那么一瞬间,是不是有种受尽奚落和嘲讽的感觉?&对某些公众号来说,可能觉得“作者算个P呀,转载已经是给你天大的面子了”。那么,原创者们,还不快快跪安?对原创者来说,这是个什么世道啊?有些原创者坚持要求删除文章,竟然被回复“凭什么你说删除就删除”给噎着,只得费尽心力求得目标。这样劳心劳力,简直比再来篇原创还累啊!&我们知道,互联、互动、共享和免费是微信阅读的主要特点,这是微信阅读量巨大的直接原因,也是众多微信公众号创建的直接动力。阅读量巨大的背后就是一个个潜在的客户或广告对象啊!然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存在的随意抄袭、转载、篡改现象(下文统称微信转载),会严重威胁到原创者的原创动力,并将影响到微信阅读未来的方向。&一、微信转载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呢?怎么认定侵权呢?&答案是肯定侵权。原创者即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认定侵权有两个标准,缺一不可:&第一,是否获得授权许可。是否获得原发公众号和作者的授权,是判定转载是否侵犯权利人权利的构成要件之一。现实是,我们很难看到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标明“得到××授权”的字样。&第二,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转载“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有些人可能认为,很多微信公众号“不具有商业性质”,不能产生利益回报,仅仅是为了学习或欣赏。其实错了,要知道“无利不起早”啊!对公众号转载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的判定,应当以转载行为与营利是否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多数微信公众号都是通过转载吸引并积累粉丝数,以达到宣传营销之目的,可能当下并未直接营利,却具有营利性质。当粉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就会有广告或其他营销活动接踵而来,因此这就是隐形的盈利行为。在任何未经授权转载即是隐形谋利的前提下,微信公众号就是侵权!&二、微信转载侵权的类型。&现在大致存在三种微信转载侵权类型:&第一,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也未经授权就转载他人的作品。此类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注明作者和出处(位置可能不显眼,除作者姓名外可能无其他),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主要属于这一种类型。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这就明确了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实行“权利人明示许可制”,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不得转载。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因为虽然没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不经允许进行摘录和整合。“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摘录、整合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且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若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又并未构成新的汇编作品,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可能还有一些不常见、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形式,这都将为我国的版权保护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三、保护微信版权,要靠微信平台和公众号所有者&微信转载侵权,涉及微信平台服务商、原作者、侵权者等主体,侵权行为智能化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给微信版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法制层面,我国是否可以制定法律法规来限制对未经授权即转载、抄袭他人原创作品的行为,并对该类侵权行为实行高额处罚机制?&在微信本身,侵权就发生在微信平台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的运营商,是否可以承担保护微信作品版权的责任与义务?这中间的技术问题难道很困难吗?&在转载之时,需要转载他人作品的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事先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主动标明来源与作者呢?这样充分尊重微信作者的版权,你的关注度也会不断上升的。&四、致敬隐忍坚持的原创者们!&在网络端,微信作品传播渠道多、速度快、范围广、优质原创数量有限、侵权不易被发现;而在原创者端,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效果差、耗时耗力,这都助长了目前的微信作品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有时候我们发现,很多作品经过多次复制和转载,原文的出处很难查证,这样就导致原作者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也很难证明该作品的原创性。在这样糟糕的著作权保护背景下,原创者们,你们还在坚持原创,不容易啊!&那些能够始终坚守、文思泉涌、动力无穷的原创者们,值得赞叹!很多情况下,创作其实都是为了自己,并非为了作品背后的利益,而且很多微信文章作者都没有稿酬。所以,面对转载侵权,创作者们可能显得并不那么义愤填膺。坚持,很多时候只是为了让自己更加有追求,只是为了对自己有个交代,或者只是为了那个简单的习惯!创作的动力永远都是自己!但是,如果外因能够好一些,原创者的著作权保护环境能够好一些,没有那些突然跃入的侵权,提高对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那么原创者的创作动力是不是会更加充足呢?&五、原创者们,再遇到侵权你准备咋办?&网络传播工具的快速发展正逐步改变着文章的复制与传播方式,不知不觉中,似乎“转载”与“侵权”已快被混淆,“先许可、后使用”早已几乎被颠覆。朋友圈也好,公众号也罢,只要身在其中,你就会发现侵权事件发生。网络环境之不净,犹如帝都的雾霾啊!&亲爱的原创者们,当某天你自己发现、或你的好友告诉你的文章被转载了,你会觉得你被侵权了吗?你会怎么办呢?&A不管它;B转发它;C联系删除;D联系授权重发;E其他_____________。欢迎订阅&& & & & & & & & & & & & & &&请长按下图二维码订阅为您分享法律实务干货
馆藏&13333
TA的最新馆藏微信公众号侵权举证难题如何破解?_网易财经
微信公众号侵权举证难题如何破解?
(原标题:微信公众号侵权举证难题如何破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并催生了新兴数字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相关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聂震宁、白岩松等32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
 赛事节目版权保护 要“补短板”
着眼于体育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韩方明提交了“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呼吁维护体育赛事类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体育赛事类节目保护的法律基础,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
韩方明在提案中指出,在立法环节,体育赛事节目尚未被界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得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能作为“作品”得到保障也屡有争端。他提出,体育赛事盈利的黄金时间点在于赛事播出之时,然而由于直播保护证据的难以获取、时间紧迫等,往往在行政查处力度上偏软,这成为体育赛事保护的短板。
与体育产业类似,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缺失的问题,也引起了政协委员们的关注。在两会政协委员的小组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徐沛东提出,因优秀原创音乐而衍生的数字音乐版权亟需通过立法手段来予以保护。
徐沛东认为,应通过建立数字音乐授权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管理机制,打破传统音乐行业管理中的“潜规则”,使所有版税收益的流向透明、易查,并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立法,建立起一整套包括互联网音乐在内的收费模式。
  建议对网络侵权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当前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危害着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让 劣币驱逐良币 ,还降低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品质,盗版侵权人之间的恶意竞争更是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秩序。”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说。
聂震宁列举了目前的五种网络版权侵权盗版模式,包括网络站点侵权模式、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云储存侵权模式、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以及微信公号侵权模式。尤其是数以百万计,大量公号非法转载原创版权作品,既不依法获得许可,也不向权利人支付稿酬,原创作者、原发媒体都成了受害者。对此,他建议,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后,版权监管机构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此外,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也相当必要。
对于资源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侵权行为,他建议实行责任倒置(即在证明过程中,某些方面由被告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就必须承担证明不利的责任),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害著作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诉前禁止令规则(即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等。(记者 周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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