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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热门新闻,注重海口网(图一)小编想问问咱们,你遇见过下面这种状况吗?(图二)你好意借钱给兄弟应急,对方说好很快就还效果……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却迟迟不见对方有任何还钱的动机你想了各样的理由和托言放低姿势、拐弯抹角、当心翼翼而对方给你的答复却是这么↓↓↓(图三)刹那间,你从借主变成了罪人!  日子中关于借钱的段子和漫画多了去了,通常人都会打借单,可是也有许多人,用QQ、微信等网络谈天东西直接跟他人开口借钱,这么的谈天记载能够作为依据么?(图四)  这些年司法实习中发现,不断添加的民间假贷纠纷案子触及到将网络谈天记载作为依据运用即是最佳的例子。(图五)  网络谈天记载作为一种电子依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仿制性、易损坏性等特色,在民间假贷案子中,网络谈天记载作为依据运用,应具有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1网络谈天记载在民间假贷案子中作为依据运用,有必要具有实在性。网络谈天记载的实在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实在,即网络谈天记载是记载实在出借人和告贷人之间谈天的记载。实习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谈天记载多以QQ谈天记载和微信谈天记载为主,而QQ谈天记载和微信谈天记载界面显现出来的谈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职责人需举证证实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告贷人或许出借人是同一人,这能够经过到供应谈天软件效劳的相应效劳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实。(图六)另一方面,网络谈天记载的实在性表现为内容的实在性。因为网络谈天记载以核算机数据技能为支持,具有易仿制性和易损坏性的特定,在数据获取进程能够经过特定的核算机技能进行仿制、修正和删减,因而,在网络谈天记载的获取进程中确保谈天记载的实在性至关首要。在实习操作中,举证职责人能够选用延聘供应谈天软件的效劳商技能人员进行信息获取或许对获取的谈天记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许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谈天记载的获取,这些办法均能够确保谈天记载的实在性。关于谈天记载的保留办法能够是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谈天界面进行摄影或许截屏后打印,也能够是经过特定技能将谈天记载获取出来后打印或许存贮在特定的设备或许介质中,将特定的设备或许介质提交给法院。  谈天记载的实在性在司法实习中能够经过以下几种办法来完结:  一是经过自认的办法,即两头当事人都认可的谈天记载能够断定为实在的谈天记载;  二是经过具有专业天资的安排或许自个判定过或许公证有些公证的网络谈天记载,能够作为民间假贷案子中止定案子现实的依据运用;  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许有用证人证言办法证实是实在的网络谈天记载的,能够作为依据运用。2网络谈天记载在民间假贷案子中作为依据运用,须具有无缺性和有关性。无缺性是指在民间假贷案子中作为依据运用的网络谈天记载一方面要在办法上具有无缺性,包含网络谈天记载要以合法、无缺的办法出现出来,即网络谈天记载须以法令认可的依据表现办法出现出来,包含文字谈天记载、视频谈天记载、语音谈天记载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无缺性,即举证职责人在将网络谈天记载作为依据提交时,有必要无缺的提交悉数网络谈天记载,不能只提交对自个有利的有些,而对自个晦气的有些予以删减或许不提交。(图七)网络谈天记载的有关性是指在民间假贷案子中作为依据运用的网络谈天记载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假贷案子的假贷现实有联络,包含该谈天记载与待证现实有实体含义上的联络和法令含义上的联络,如谈天记载中说到了告贷的金额、告贷的交给办法、告贷的用处、告贷利息的约好、告贷及还款的时刻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假贷案子需求查明的现实和法令界定具有首要含义。3网络谈天记载在民间假贷案子中作为依据运用,需与别的依据构成依据链条。民间假贷案子的首要依据是借单或许告贷协议、告贷付出凭据。在有借单或许告贷协议对告贷人的信息、告贷的金额、告贷的用处、告贷的付出办法、告贷利息的核算办法做出清晰约好并有告贷付出凭据佐证的状况下,网络谈天记载作为一种佐证依据对告贷的现实予以佐证,在这种状况下网络谈天记载作为一种辅佐依据,与借单或告贷协议天可是然的构成了依据链条。(图八)可是在司法实习中,有些告贷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单或许签定告贷协议,而是经过网络谈天的办法向出借人提出告贷,出借人给告贷人付出告贷后,难以回收,发作纠纷。在这种状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告贷人参议告贷事宜的网络谈天记载就变成了要害依据,可是仅凭网络谈天记载就对案子现实作出断定仍是存在必定难度的。因而,假设仅仅没有借单或许告贷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据、手机银行转账记载、出借人催收告贷的电话录音等依据材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谈天记载能够与这些依据一道构成无缺的依据链,证实出借人与告贷人之间假贷现实的存在,网络谈天记载能够断定为具有依据效能的依据。来历:人民网修正:苏晓青注重“海口发布”↓↓长按以下图像直接辨认二维码(图九)传递“政”能量 讲好海口故事(图一十)(图一十一)(图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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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条照片”未公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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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 宋宁华
近年来,随着微信等网上交流方式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
昨天下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罕见的“微信借条”案,尽管因为微信证据未公证不予采信,但根据其他证据,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应归还原告5万元借款。这也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本市首起微信证据案。
5万元是否借款
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为原告身在深圳,所以无法当面拿到借条,因而采用微信的形式。”原告律师表示。
原告所称“微信借条照片”,载有“上海某投资中心向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相关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两被告认为,原告和上海某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是上海某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因此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上海投资中心正常运营。被告对微信照片真实性有异议。
欲公证连连碰壁
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曾前往深圳、珠海等多个公证处,想对微信进行公证。“但他们都说目前只有对电子邮件的公证,暂时无法对微信进行公证。”
针对双方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因此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原告向被告的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
综上,法院判定上海某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
主审法官冯静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一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二来法官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经过处理、是否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采纳。
为了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减少证明成本。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对于QQ、微信等日常通讯工具,则应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通讯员 李鹏飞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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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后悔!!微信作为呈堂证供到底有用还是没用?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欢迎投稿:;免费法律咨询QQ二群:;“北京律师团队”咨询热线:010-;全国各地律师合作、商务合作:微信,这一及时聊天沟通工具,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很多朋友因此把微信的聊天作为证据,这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如何把微信聊天内容作为有效的呈堂证供?很多朋友却并不清楚,本文就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先看这个案例:法制日报: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对微信证据效力作出了判定。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案例来源:法制日报) “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所称的“微信借条照片”,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两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对于客户回单,被告反驳道:“用途摘要是原告自行填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表示。”至于微信照片,被告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则主张:“原告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原告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被告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后因公证机关无法对真实性进行证明,故未能提供公证材料。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不过,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而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此外,被告李某虽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万元并非其个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适格被告。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法务观察:让我们先看看《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电子证据是如何规定的?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以上法条,告诉我们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有个重要的问题,如何保证微信证据的法律效力呢?厦门市海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基周指出,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TA的最新馆藏法官手把手教你怎样拿“微信借条”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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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把手教你怎样拿“微信借条”当证据
?——教您防骗、防侵权;教您应诉及维权;&&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信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度越来越高,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非常常见。法律也规定了短信、微信、微博等电子形式数据可作为民事证据,那么微信中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甚至已经形成了“微信借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借款发生争议时,这些聊天记录、“微信借条”在诉讼中怎样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将如何认定证据?债权人如何才能使得债权更有保障?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微信借条”案件,能给我们些许启发。原告李明因个人手头资金充裕,遂借款给被告张强对外放高利贷,张强获利后再还款给李明。起初李明、张强借款还款都有书面记录,双方各取所需,合作愉快。随着资金往来密集,双方都不愿意每次见面书写借条收条。日,李明将10万元转账给张强,张强则在家中自行书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对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将借条照片传给李明,收到了“微信借条”的李明认为凭据在手,非常放心。没想到过了约定还款时间,张强未还款。李明凭借“微信借条”一纸诉状将张强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强抗辩 “微信借条”书写方、发送方都不是自己,李明遂申请鉴定机构就“微信借条”是否为张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后表示该“微信借条”并非借条原件,不具备鉴定条件。面对无法鉴定的情形,法院最后根据双方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外加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交易习惯,采信了李明的主张,将“微信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文中人物为化名)如果没有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等证据的佐证,那10万元借款岂不是无法认定了?类似这种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的事情在互联网时代会越来越多,作为“微信借条”,在实务中常碰到微信双方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微信借条图片并非借条原件无法鉴定等等问题,怎样才能有效化解“微信借条”带来的风险呢?法官建议1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所用微信号。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减少证明成本。2要求借方的微信绑定手机号码。“微信借条”不易被法院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借人无法证明向其借款的聊天对象就是对方。要求借方微信绑定手机号而不仅仅通过微信昵称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微信借条”主体认定难的问题。3借助其他手段辅助“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打电话确认是一种简单方便又快捷的辅助证明方式,注意保留好电话录音,以此避免因遇人不淑在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足的不利境地。4邮寄原始借条是最高保障。对于借款凭证这种重要的证据,最好保留其原始证据,原始借条是用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最强有力的凭证。通过邮寄拿到原件可以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Tips当代人在享受社交软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适当预防潜在风险,特别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提高忧患意识,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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