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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2009已经安装完成,无法生成激活码收藏
W8系统,当初安装的时候可能是因为没有管理员启动中文注册机,导致不能,于是填的序列号:
000-,安装好以后点开注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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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卫计委让你提建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将改,四大亮点不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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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将起草完成《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实施近17年的“暂行办法”将随着新版“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废除。
提示:文中有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新版《管理办法》有哪些大亮点?
1、多点执业、异地执业有重大突破。
本次意见稿第九条明确提出:“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也明确提出,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
2、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考核。
新版《管理办法》指出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注册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间由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此外,新版《管理办法》第十条中也明确提出,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3、新增多个医疗机构类别。
《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都是之前没有的医疗机构类别,而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中有详细说明,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新业态。可见卫计委积极响应,高效落地执行。
4、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之前版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而新版《管理办法》中已将其删除,这就意味着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新版《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1、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 疗养院;
(六)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 村卫生室(所);
(九) 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 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一)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 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 其他诊疗机构。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5、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http://www.),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weishengjisheng@。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邮编1001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后);
(二)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医师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聘用的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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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那个激活码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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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y2667495 于
15:03 编辑
上面显示的是工作单位名称申领,怎么操作?
同问,,,,
我也想知道,有没有高手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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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自2015年11月起,医师资格及执业信息进入电子化信息时代,医师办理注册、变更、多点执业、定期考核等业务均须个人网上申请,医疗机构确认,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北京医师电子化拟于日全面施行,日至日,为我院医师信息备案时间,请执业地点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注册备案。详见医院OA 通知。  叶立炜 黄 荷   医务处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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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信息来源: 丰台卫计委医政科 发布日期: 11:15:46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 & 为提高医师执业注册的服务效率,方便医师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促进医师个人自我管理,适应新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医师职业信息档案,进一步推进医师注册的信息公开化,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开展电子证明试点工作的函》(国卫办医函〔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项目的审核,对全国医师注册系统北京用户端进行了升级改造。北京市卫计委前期在朝阳区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对全市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现将我区医师电子化注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 &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 & 医师注册工作涉及面广,除医师个人、医疗机构和审批机关外,还涉及到政策解读、信息公开、部门监督等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此次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学习和掌握办事流程和许可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把控环节、明确职责、按时完成医师注册。
& &(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师管理的重要意义。
& & 此次升级后的医师注册系统将最终吸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医师定期考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并和医疗机构注册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大大增强信息化建设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力度。增加了医疗机构端对注册医师信息的监管、审核、确认功能。对需备案和注销医师信息的提交功能,弱化了行政部门对医师注册过程中人事聘用关系的审核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明确机构和医师的劳动关系,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管理。
& & 二.明确管理责任,如期完成工作
&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由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档案,掌握本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要督促和帮助在册医师如期完成系统用户注册登记,如期对在册医师在岗情况摸底督查工作,如期完成医师备案和注销申报工作。
& &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 &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开展医师合法注册、合法执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知晓,培训率达到100%。要通过对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宣传培训,讲明医师合法注册、合法执业的重要意义,明确执业要求,帮助医师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切实维护医师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 & 四.医师电子化注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 & 1.第一阶段 注册登记(日-6月17日)
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携带: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 &(2)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
& &(3)受委托人手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到丰台卫计委医政科201室获取医疗机构的用
户名和密码,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可凭
此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医疗机构端。
& & 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处负责人收集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手机号,与本中心负责人的手机号一并于16日中午之前发到丰台卫计委医政科邮箱。(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处负责人参加卫计委组织培训后,需给本中心及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二次培训)
& & 2.第二阶段 下载客户端,登陆系统(日-6月17日):
& & 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的各医疗机构可登陆或HTTP://WWW.医师系统.CN,下载医疗机构端软件及使用说明(民科公司推荐各医疗机构使用win7以上系统),下载完毕后,利用下载的安装包,登陆医疗机构端软件可进行业务操作。
& & 3.第三阶段 参加培训(日):丰台区卫计委于20日下午举办两场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培训会,培训后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二次培训。医疗机构需设置本院医师审批机关、设置本院科室信息、为本院医师生成账户激活码、核对本院医师信息、审核本院医师申请修改的信息、办理本院医师申请的业务。
& &第一场培训会&&
& &时& & 间:日13:00-14:00&&
& &参会单位:丰台区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
& &参会人员:各医疗机构医师电子注册负责人
& &参会地点:卫计委六层报告厅
& &第二场培训会& &
& &时& & 间:日14:30-15:30
& &参会单位:独立法人站、村卫生室、厂矿医务室、学 校医务室、幼儿园医务室(如本单位无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可不参加此项工作。)
& &参会人员:各医疗机构医师电子注册负责人
& &参会地点:卫计委六层报告厅
& &会议要求:请各医疗机构务必按单位、按时间参加培训。
& &参会期间注意会场秩序。如不能参加培训,向医政科请假,并说明理由。
& & 4.第四阶段 医师电子化注册(日-7月20日)
& & 各医疗机构依据培训内容和相关培训手册尽快完成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上报。&&
注:医疗机构和医师报名遇到技术问题扫描二维码,民科人工客服解决问题。
丰台卫计委医政科电话:
& && && && && && && && && && && && && && && && &&&丰台区卫生计生委
& && && && && && && && && && && && && && && && && &日
很多地方还没实施电子注册,没地方可领,已经实施了的地方可以到单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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