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有问题的苹果手机主板有问题,可以申请3倍赔款吗

京东出售有问题的iPhone 被判三倍赔偿_网易财经
京东出售有问题的iPhone 被判三倍赔偿
(原标题:出售iPhone有问题不给保修 京东被判三倍赔偿)
陈先生在网上商城买了一部手机,发现耳机始终没声音,送苹果授权维修商修理时,却被告知这部手机经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拆卸,因此不在保修范围内。于是,陈先生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索赔3倍赔偿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上地法庭判决“京东”3倍赔偿共计10464元。陈先生于去年6月27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部 5s(A1530)16GB移动联通4G手机。7月2日收到新手机后,发现手机耳机始终没声音,起初,他怀疑耳机出了问题,但测试发现存在故障的是手机。7月4日,陈先生通过京东商城的在线客服提交了退货申请。当月6日客服来电,指导陈先生尝试通过将手机恢复至出厂设置来消除故障,最终失败。当月7日京东在线客服审核通过了陈先生的退货申请。当月8日,京东物流人员上门取件,但因陈先生遗失了手机发票,导致退货失败。7月13日,陈先生向京东售后提交换货申请。当月23日,京东商城通过换货审核,并派物流人员上门取走手机,但当日又告知其换货服务申请审核不通过,原因是“外观审核不通过”,将手机退还给了陈先生。陈先生只得不断与京东商城交涉,但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在去年8月3日决定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处修理手机故障。现场维修人员确认手机耳机插孔故障,要求返厂维修,陈先生填写了服务报告书。手机经厂家返厂检查后,苹果售后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故障手机经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拆卸,导致该设备无法使用或在维修过程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范围内。陈先生随后向京东在线售后投诉,要求退货并予3倍赔偿,但遭拒。法庭上,京东世纪公司称,陈先生起诉的主体以及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陈先生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而并非他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的。”京东世纪公司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并非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买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受“消法”的保护。而既非个人消费行为,当然也无法适用“消法”中的3倍赔偿原则。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认为,陈先生在京东世纪公司网站购买手机,京东世纪公司出具了发票,双方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但动感公司为陈先生出具证据,证明其购买手机与公司无关。而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虽为发票开具方,但陈先生有权选择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诉。所以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该合同受消法保护。法院认为,“京东”所售手机无法实现陈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对于陈先生而言“京东”存在欺诈行为。最后,法院判决京东世纪公司3倍赔偿10464元。但因陈先生无法证明其遭受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故这项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责任编辑:张梅_NF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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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里苹果树是桃树的3倍,管理人员每天能给25棵苹果树和15桃树喷洒农药,几天后当给桃树喷完农药时,苹果树还有140棵没有喷药,两种树共有多少棵?
设桃树为X棵,苹果树3X棵.依题意,则有
X15=(3X-140)25
25X=45X-2100
所以桃树为105棵,苹果树315棵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树3Y棵.桃树Y棵.
3Y=140+25X
 Y=15X
解得:X=7,Y=105
所以:7天.共420棵.
设喷了x天农药,那么苹果树的数量为140+25x,桃树的数量为15x,因为苹果树是桃树的3倍,所以140+25x=(15x)×3,
140+25x=45x,20...
1800*(1+80%)=3240棵
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记得给我好评,好吗,谢谢!
解:由题意知苹果树是总数的2/3÷(1+2/3)=2/5
梨树是总数的3/5÷(1+3/5)=3/8
36÷[3/8-(1-2/5-3/8)]=240
(1-1/3)/(1/3)=200%
苹果树比桃树多百分之200
假设桃树有X棵,苹果树有Y棵,那么Y-2X=182
Y-3X=-208。由此得出Y=962棵。(如果有疑问,欢迎您追问^_^若对您有用,请给个好评)
答: 已知(︱k︱-1)x2+(k-1)x+3=0是关于x的一元一次方程,求k的值解:∵是关于x的一元一次方程,∴︱k︱-1=0,
解得k=1或k=-1 又k-1...
答: 对于那些有志于穷尽数学奥秘的学生,他总是循循善诱地予以启发和教育,而对于那些急功近利、在学习上不肯刻苦钻研的人,则毫不客气地予以批评
答: 简而言之,概率论是属于随机数学的范畴,即研究随机现象的一门自然科学。
答: 中国人的数学理应比外国人好! 这是我的个人观点,这在于中国人对数字的发音是单音,因此,对数字的记忆较为简单,提高了学习数学的效率!
而科学的发展,往往受制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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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京东购买苹果手机有瑕疵 法院判给3倍赔偿
&& 来源:中国网&&编辑:jxnews && 作者:佚名
【字体:&nbsp &nbsp 】&【】&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3元/月
  陈先生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却因手机故障无法使用,申请退货失败后,陈先生到苹果店维修,被告知手机经过改装。为此陈先生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要求京东公司对陈先生进行3倍赔偿。
  陈先生诉称,日,他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部Apple iPhone
  5s(A1530)16GB银色移动联通4G手机并在线支付了3488元。收到手机后陈先生发现手机本身存在故障无法使用。
  日,陈先生通过京东商城的在线客服提交了退货申请,但由于陈先生遗失了手机发票,最终导致退货失败。
  日,陈先生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处修理手机故障。随后苹果售后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写明故障手机经过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者拆卸导致该设备无法使用或在维修过程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的范围内。陈先生随后向京东在线售后提交了投诉,要求京东公司退货并进行3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京东公司辩称,陈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而并非陈先生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京东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的,因此,京东公司认为手机买卖合同双方应为动感公司和京东公司成都分公司,而并非陈先生与京东公司。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也当然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3倍赔偿原则。陈先生并未因手机质量问题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其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京东公司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该合同关系不仅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陈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故这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京东公司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0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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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苹果翻新机 京东三倍赔
(原标题:买到苹果翻新机 京东三倍赔)
京东商城购买苹果手机,没想到买到了“已经改装、拆卸或者维修过”的无法使用的翻新机,为此陈先生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倍赔偿等。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主张,判令京东赔偿陈先生三倍价款1万余元。
京东买苹果手机 无法使用
日,陈先生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部Apple iPhone 5s16GB银色移动联通4G手机。在线支付了3488元手机款后,于7月2日收到了新手机。次日使用时,手机耳机没有声音。起初,陈先生怀疑是耳机出了问题,但用其他苹果手机试了试,耳机没有问题,故障在手机本身。陈先生说,两天后,他通过在线客服提交了退货申请。
同年7月6日,京东客服来电指导陈先生尝试通过将手机恢复至出厂设置来消除故障,最终失败。此后,京东在线客服审核通过了陈先生的退货申请。
7月8日,京东物流人员上门取件,但由于陈先生遗失了手机发票,导致退货失败。陈先生尝试联系苹果售后解决手机问题,但苹果方面称此种情况应由京东商城解决。
陈先生于7月13日向京东售后提交了换货申请。此后,京东商城称换货审核未通过,无法为其更换手机。
送修被告知不在保修范围内
日,陈先生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维修手机。
维修人员打开手机后,确认是手机耳机插孔故障,要求返厂维修。手机经厂家返厂检查后,苹果售后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称“故障手机经过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者拆卸导致无法使用或在维修过程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范围内”。
陈先生随后向京东售后提交了投诉,要求京东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诉至法院索赔。
京东:买方不是消费者
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记者获悉,庭审中,京东世纪公司辩称,陈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而并非其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京东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因此,京东认为,手机买卖合同双方应为动感公司和京东成都分公司,并非陈先生与京东公司。
动感公司购买手机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也当然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原则。陈先生并未因手机质量问题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其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京东欺诈判三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京东购买了手机,京东出具了发票,陈先生与京东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但庭审中,动感公司为陈先生出具相关证据,证明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虽然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发票的开具方,但陈先生有权选择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诉。
故该合同关系不仅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京东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虽然庭审中,京东提供了包括供货方公司的资质证照等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经销授权,且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
本案中,京东出售的手机无法使用,对于陈先生而言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陈先生要求京东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故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京东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万余元。
欺诈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款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三倍赔偿”规定,该条款中所提及的“欺诈行为”,并不以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也不以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为前提。因此,判决才会认定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从而支持了陈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妥善保留消费凭证,特别是发票等消费票据,这些都是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重要证据。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联系,商讨解决方法,如若不行,则应尽快到相关品牌的授权售后服务网点确认产品问题的症状、原因等,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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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李晗 编辑 吴洁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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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苹果新机有瑕疵 京东被判三倍赔偿
| 司法实践
16:02:19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暂无 浏览次数:919
据悉,一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却接连遭遇质量问题,随后消费者将京东商城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倍赔偿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日前,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已审结了此案。
  以下为海淀法院原文:
  陈先生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本以为能够使用新手机,没想到却因手机质量问题,麻烦接踵而来。事后,陈先生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倍赔偿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日前,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审结了此案。
  2015年6月27日,陈先生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部Apple
iPhone 5s(A1530)16GB银色移动联通4G手机。在线支付了3488元手机款后,于7月2日收到了新手机。但在次日的使用过程中,手机的耳机始终没有声音。起初,陈先生怀疑是耳机出了问题,但通过其它苹果手机的测试发现,实际上存在故障的是手机本身。
  2015年7月4日,陈先生通过京东商城的在线客服提交了退货申请。7月6日,京东客服来电指导陈先生尝试通过将手机恢复至出厂设置来消除故障,最终失败。7月7日,京东在线客服审核通过了陈先生的退货申请。7月8日,京东物流人员上门取件,但由于陈先生遗失了手机发票,最终导致退货失败。随后陈先生尝试联系苹果售后解决手机问题,但苹果方面表示此种情况,应当由京东商城解决。故陈先生于7月13日向京东售后提交了换货申请。7月23日,京东商城通过换货审核,并派物流人员上门取走手机。7月23日,京东商城告知陈先生,其申请的换货服务审核不通过,并将手机退还给了陈先生。京东商城方面告知陈先生,退回的原因是外观审核不通。陈先生无奈之下,只得与京东商城不断交涉相关事宜,但最终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2015年8月3日,陈先生决定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处修理手机故障。现场维修人员当场打开了手机并确认了手机耳机插孔故障,要求返厂维修,陈先生填写了服务报告书。手机经厂家返厂检查后,苹果售后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写明故障手机经过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者拆卸导致该设备无法使用或在维修过程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的范围内。陈先生随后向京东在线售后提交了投诉,要求京东世纪公司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但最终京东世纪公司并未能与陈先生达成一致。故陈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京东世纪公司辩称,陈先生起诉的主体以及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陈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而并非陈先生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的,因此,京东世纪公司认为手机买卖合同双方应为动感公司和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而并非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购买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由于发票的抬头是动感公司,并非陈先生,因此可以推断此次购买行为并非个人消费行为,也当然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原则。陈先生并未因手机质量问题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其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京东世纪公司设立的网站中购买了手机,京东世纪公司出具了发票,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但庭审中,动感公司为陈先生出具相关证据,证明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虽然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发票的开具方,但陈先生有权选择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诉。故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该合同关系不仅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京东世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虽然庭审中,京东世纪公司提供了包括供货方公司的资质证照等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经销授权,且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而本案中,京东世纪公司出售的手机无法实现陈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对于陈先生而言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陈先生要求京东世纪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故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京东世纪公司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0464元。
  【以案析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款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三倍赔偿”规定,该条款中所提及的“欺诈行为”,并不以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也不以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为前提。正是因为如此,上述案件中法官才会认定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从而支持了陈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留消费凭证,特别是发票等消费票据,这些都是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重要证据。另外,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第一时间与经营者联系确认问题,商讨解决方法,如若不行,则应尽快到相关品牌的授权售后服务网点确认产品问题的症状、原因等,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能够有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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