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个想开个餐饮小吃店店证件齐全通过别的平台外卖属网络经营吗

【案例带你看维权】旅游、外卖、住房、医疗、网购、烟草
总有一个和你有关,维权就在身边!
低价游“陷阱”维权案
【案情简介】
日,市文旅委接到游客投诉,反映其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保险公司回馈客户免费云南游,因1名客户临时退团,现免费赠送群友”的广告后,到马鞍山某旅行社签订了价格为3400元的旅游合同。随后参加了此趟云南游,并在导游的带领下购买了9908元的翡翠挂件,回来后发现价格虚高,遂要求退货,旅行社表示让其自行解决。游客遂愤而向市文旅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递交了投诉书、旅游合同、购物票据、物品证书以及购物刷卡凭证等材料,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旅行社收集相关证据并正式立案调查,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不仅处理了投诉事宜、帮助游客挽回了退货损失,也对该旅行社作出了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现场调查,旅行社负责人对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予以全部承认,执法人员依据上述证据计算出违法所得为20400元。该旅行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市文旅委决定给予该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该旅行社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旅行社负责人也帮助投诉人完成了退货的相关事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到保障。
【案例评析】
长期以来,“不合理低价游”深为社会所诟病。少数不法经营者抓住了人们贪便宜、图小惠的心理,借助不正常、不合理的超低价吸引、招徕游客,然后安排大量购物和自费项目,在旅途中与购物店勾结,欺骗、诱导、甚至强迫游客购买玉石、珠宝、药材等价格难估或质次价高的商品,以及参加自费项目,从中获取高额“回扣”。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出门旅游要选择优质的行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收侵害,要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莫贪小便宜,选择可信商家。挑选有口碑、有影响力的旅游机构出品的行程,要鉴别旅行社资质,看“证照”是否齐全,如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二是签订正规旅游合同,认真阅读条款。要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正式合同,看清楚行程安排、旅游产品介绍及费用涵盖项目;如果不想进店购物,那就选择纯玩线路。三是看到“尾单”,别着急“抢单”。不合理的低价,比如明明不是“尾单”,一个团50个人,却抛出25个“尾单”,就可能有猫腻。所以在选择出行时不要一味被低价吸引,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特别是要防范低价背后的陷阱。
泳浴广场泳衣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
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据马质技监(2017)68号文件的要求,对我市某大型泳浴广场在经营场所给消费者使用的浴衣进行了抽检,经检验PH值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泳浴广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在4月21日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后经对样品封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PH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浴衣共进货500套,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150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泳浴广场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合格浴衣的行为,属于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此行为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的规定,市质监局决定对该泳浴广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浴衣。积极保障了消费者的人体健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泳浴广场等公共场所人流密集、流动性大,其设备及用品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浴衣等公共用品质量不过关不仅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提高对卫生质量的重视,积极排查内部卫生安全隐患,包括水质、公共用品用具、空气质量、微小环境等方面。民众自身也要有积极监督、维权的意识,若在公共场所发现任何卫生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经营者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共同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的优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小吃店无经营资质入驻订餐平台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市食药监局对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并通过“百度外卖”网络订餐平台发布外卖订餐信息。经查,马鞍山某公司运营的“某外卖”平台存在未对部分入网商户审查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该外卖平台与入网食品经营者合作时,没有尽到审查许可证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外卖平台作出了罚款60000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订餐、外卖配送作为新生事物,近两年发展迅速。2015年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也首次对网络订餐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必须对其入网商户进行备案,同时对入网商户的食品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但当前,一些订餐平台为了增加合作商户以提升竞争力,对部分商户的资质审查不严甚至不审查。导致平台上出现了一些无证经营、地点及图片与实际不符、卫生条件不合格、食物质量不过关的问题餐馆,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用餐环境、造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针对此类情况,对本市的网络订餐平台运营者进行了约谈,明确各个网络订餐平台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某订餐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净化我市网络订餐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题水泥致损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春,李某购买了巢湖市某水泥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的水泥用于建房及装修。后因水泥质量存在问题,造成李某房屋墙体开裂、变形等损失,经水泥公司派员现场协商解决未果,于2017年5月诉至含山县人民法院。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含山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先后多次去现场实地勘察,并经法院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分别对水泥质量和房屋的拆除费用及重建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确定了水泥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过两次庭审的开展,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有效地缓和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水泥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李某30000元人民币,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评析】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消费者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自身财产、人身损害时,可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自身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自身财产、人身损害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质量损害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与经营者针对消费争议协商未果时,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纠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2.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健酒商家夸大宣传维权案
【案情简介】
日,消费者叶女士反映,妇幼保健院对面佳山菜场某保健酒销售处的商家口若悬河,声称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身患多种老年病的叶女士禁不住诱惑,轻信商家的宣传,当场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保健酒。之后发现该酒没有任何效果。之后,叶女士多次找商家要求退货,均无功而返,遂拨打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热线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陪同消费者找到该商家调查核实。在现场,工作人员未发现相关广告宣传纸质凭证,“包治百病”为营销人员不负责任的口头宣传。工作人员遂警告商家,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书面及口头宣传内容应予批准文件一致,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该商家负责人在法律面前认识自己的错误,随即将2000元的购物款如数地退回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商家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典型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商家声称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明显夸大了产品功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叶女士要求退货合法合理。
此案例也提醒广大钟情保健食品的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谨慎选购商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疗疾病,只能辅助治疗,起到一定的保健作用,并且食用效果因人而异。当前,国内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一些商家抓住老年人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夸大宣传产品功效,采用各种推销方式来骗取钱财。很多老年人偏听偏信,花了很多冤枉钱却没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引起更多不适,得不偿失。因此,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不能轻信商家超出说明书的宣传,要努力提高辨别能力,科学谨慎地选购商品。
农资经营部售卖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
日,根据《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7年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当涂县农委组织执法人员在当涂县某农资经营部对标注生产商为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名为“垦荒”的20%敌草快水剂农药进行抽样送检。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农药样品含有未登记成分百草枯,属假农药。
【处理过程及结果】
7月18日,当涂县农委向该农药生产商发出《农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至8月8日,生产商对本次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根据对该农资经营部的调查反馈,该批次20%敌草快水剂农药均由当涂县另一农资经营部提供。至调查前,这家农资经营部共销售20%敌草快水剂农药80瓶,产生违法所得480元。
此农资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日,经当涂县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会议讨论,本机关责令该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20%敌草快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整;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例评析】
农药、化肥、种子等均属直接影响农民增收、国家农业增效的重要农资产品。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由于使用不合格农资产品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引起纠纷。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群众通常缺乏积极维权的意识和手段。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农民群体,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其权益同样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消费者要加强在农资产品消费领域的维权和法律意识。购买农资产品时应注意向销售者索要相关购买凭证并注意保存好证据。同时,要注意查看包装和标示,拒绝购买商标破损、标示不清或不全以及“三无”产品。如果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因使用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要积极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诊所违规诊疗案
【案情简介】
市卫计委卫生执法人员于日在某西医内科诊所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诊所输液室内有4名儿童正在接受输液治疗,该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吴某某为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现场调查处方中共有7张儿科处方,均为吴某某开具。7张处方中患儿王某的处方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氨曲南,经调取该诊所日及日购药凭证,该诊所共购进海口市某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氨曲南40瓶,已给患儿王某等6名患者使用氨曲南共22瓶。确认该诊所使用未取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和超出核准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给患者尤其是患儿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一是特殊使用级抗生素滥用的违法行为,抗生素滥用会导致细菌赖药性的产生,甚至对抗菌药物无效的后果。特殊使用级抗生素因的临床应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明确的临床适应症,以及处方权的取得要符合医院的等级及执业条件等要求。二是无儿科资质的医生开展儿科疾病的诊疗活动,人员和场所都不具备条件,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2017年国家卫计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专项检查,目的就是要促进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性,更好的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计委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使用抗生素的行为,特别是对基层医疗机构起着震慑作用,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互联网+物流”销售假烟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稽查队根据举报,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密切配合,在我市某小区一“烟酒商店”内现场查获通过寄递方式购进的中华、南京、黄鹤楼等高档卷烟,经安徽省烟草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为追根溯源,烟草、公安随即成立了“6.14”案件联合调查组。期间,市烟草局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多次召开沟通协调会,研判案情,配合公安干警多次赶赴广州、杭州、重庆、上海、深圳、海口等地调查取证,先后在汕头、重庆、马鞍山三地收网,成功抓捕詹某、周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450余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严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和违法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6.14”自媒体互联网涉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詹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1.5万不等的罚金。
【案例评析】
近年来,不良商贩利用互联网、物流快递渠道兜售假烟走私烟的违法案件逐渐增多,屡禁不止,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侵犯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相较于传统的贩卖假烟犯罪,互联网、物流等渠道犯罪更为隐秘,监管难度更大。然而众多消费者对于购买假烟的举报、打击力度却显不足。一些市民买到假烟,认为自己花钱较少、损失不大,便将假烟直接扔掉或置之不理,这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间接纵容了不法分子。殊不知假烟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通常过高,使用的原材辅料十分粗劣,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如果不坚决打击,对整个烟食用群体都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广大消费者们要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留心学习真假烟辨别知识及技巧,如果买到假烟或发现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等线索,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烟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健康的烟产品消费市场。
封闭式电动三轮车消费争议案
【案情简介】
日,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其10月31日在我市某电动车行购买的某品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价格6000元,购买后发现车身存在裂缝,且运行时有较大异响,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听其陈述后首先向市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封闭式电动三轮车是不准予上路的。接着联系经营者了解情况,店家表示由于该消费者在购买时自己提出要求,店家已将该电动车电池为消费者焊接在车身上,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故不同意退货。对此说法,投诉人予以了否认,投诉人表示将电池焊接在车身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店家也是为了能将车卖给投诉人,主动为其服务。市消保委告知店家,根据《国家商品三包规定》第九条规定,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且由于封闭式电动三轮车是交警部门明禁上路的,消费者购买后上路将被查处,即无法使用。因此,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办理退货。经市消保委协调,最终经营者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家商品三包规定》中的退货规定,虽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时达成一致,由经营者将电瓶焊在车身上,改变了商品外观,但这并不影响《国家商品三包规定》的适用,如在购买后7日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交警部门明禁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上路的规定,经营者若事先知情,则应当尽到告知义务。
网购电视柜退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日,含山县李女士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电视柜,价值260元。快递公司将货送到后,李女士见包装完好,便爽快签收了。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电视柜内部木结构已完全散落,无法正常使用。李女士向淘宝网反映该商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淘宝网告知李女士可按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处理,但要求由李女士出运费,否则不予退货。李女士对于淘宝网的回复不认可。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了该投诉。在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和协助下,淘宝网确认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并承诺安排专人处理。最终,淘宝网退还李女士240元,电视柜不再寄回,由李女士自行维修使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女士所购买的商品寄到后就已经损坏,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商家应免费为李女士进行退换货。而淘宝网按李女士无理由退货,要求李女士承担退货的邮寄费用,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淘宝网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商品一定要有及时验货的意识,外包装完好并不能保证内部商品没有问题。取货时务必当面查验核对商品的质量、数量,确认真实无误后再签收。如检查发现问题可以拒收且现场取证,同时立刻和商家联系沟通。如果可以,消费者最好选择货到付款。另外,有些商家退换货时要求保留原有包装和外包装箱,因此,拆货后不要急于丢弃包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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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订外卖遇纠纷 消费者如何维权?
  电梯内,外卖小哥打开手里的快餐,抽出筷子,惬意地品尝着本不属于自己的美味。仿佛是嫌食物不合口味,随后又将口中的食物吐回餐盒中,包装封好后“正常配送”。去年年底,这段被监控拍下的视频在网络上传开了。
  近年来,由互联网带动的外卖行业,极大地解决了都市上班族的吃饭问题,如今外卖已经成为都市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这受欢迎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问题。在订外卖的时候如果遇上了纠纷,打了投诉电话后事件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呢?那么,除了投诉,我们还可以怎么做呢?
  外卖卫生环境不透明
  对很多上班族来说,解决吃饭问题,除了快餐,想必最多的还是点外卖,而此前有媒体曝光,不少月销量不错的外卖店卫生环境令人担忧,那些包装精美的食品竟来自城中村简易板房、格子间,甚至是垃圾站旁的破旧房屋,往往没门没面,脏水四溢,洗碗池内洗拖把,厕所卫生间洗菜,菜墩放在地上切肉,肉串在垃圾桶上串成,都不鲜见。
  去年12月,市民周女士也曾向媒体反映,美团上有一家名为老湘小厨的外卖店,网上订单挺多的,生意还不错,但实体店的卫生环境却不忍直视。随后,记者到外卖店发现,大约十平方米不到的店面里,桌上随意堆着各种厨房用具,食材丢得七零八落,主要卖一些盖饭和炒菜,专供外卖,不能在店内用餐。
  除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订外卖发生的纠纷在生活中也比比皆是。从去年的电梯中外卖小哥偷吃客人外卖被发现事件,到今年一月份一名外卖平台用户收到了一条注定让他终生难忘的短信:“我是送餐员,我在你外卖里放了屎。”据平台方查证,这是对3个月前双方因外卖配送发生的一场口角的报复。
  昨日,记者走访了昆明部分外卖小吃店。据了解,小吃店和外卖平台接到的投诉大多以配送慢、菜品不够、快餐汤汁溢出、没放筷子等。“我们只接到一次投诉外卖小哥未将外卖送到的,查证后是客人自己填错了地址造成误解。”昌源中路一家正新鸡排的负责人介绍,他们一天能接到60单左右的外卖,遇到有投诉,会及时向外卖小哥了解情况,客人不满意会重做,如果出现客人的快餐被动过,店铺会向平台申请赔款。
  法官支招消费者维权
  “因订外卖而发生纠纷确实值得重视。”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介绍,从法律的角度看,外卖平台对于菜品的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我们下单的行为构成要约,而商家接单则构成承诺,一个拘束各方相对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就此产生。
  “尽管只有简单的行为,这项合同的内容却十分多样,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用户、商家与平台经营方。”李文华说,虽然外卖人员在此次外卖合同中没有体现出他的法律地位,但是,外卖人员却是完成此次合同的“辅助人员”,在送餐的过程中,外卖人员有相应的义务。及时送达和适当送达。及时送达,意味着菜品应当按照平台展示的承诺,或者用户指定的时间送达。而适当送达,则指送餐员在将菜品配送至用户手中的全过程里,应当尽可能地保障菜品包装完整、风味不变。
  若因外卖小哥的关系,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比如外卖小哥无故延迟送餐的,作为合同当事方的外卖平台应当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消费者可以取消订单,并可以要求平台经营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也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如实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李文华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外卖时,应选择网站上同时有《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资质公示的餐饮食品经营者,确保避免误购非法加工的食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还要保存好订餐和交接时的有关票据、网页等信息证明,以便出现纠纷时方便维权。(记者蔡靖妮报道)
[责任编辑:订外卖遇纠纷 消费者如何维权?
电梯内,外卖小哥打开手里的快餐,抽出筷子,惬意地品尝着本不属于自己的美味。仿佛是嫌食物不合口味,随后又将口中的食物吐回餐盒中,包装封好后“正常配送”。去年年底,这段被监控拍下的视频在网络上传开了。
近年来,由互联网带动的外卖行业,极大地解决了都市上班族的吃饭问题,如今外卖已经成为都市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这受欢迎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问题。在订外卖的时候如果遇上了纠纷,打了投诉电话后事件是不是就不了了之了呢?那么,除了投诉,我们还可以怎么做呢?
外卖卫生环境不透明
对很多上班族来说,解决吃饭问题,除了快餐,想必最多的还是点外卖,而此前有媒体曝光,不少月销量不错的外卖店卫生环境令人担忧,那些包装精美的食品竟来自城中村简易板房、格子间,甚至是垃圾站旁的破旧房屋,往往没门没面,脏水四溢,洗碗池内洗拖把,厕所卫生间洗菜,菜墩放在地上切肉,肉串在垃圾桶上串成,都不鲜见。
去年12月,市民周女士也曾向媒体反映,美团上有一家名为老湘小厨的外卖店,网上订单挺多的,生意还不错,但实体店的卫生环境却不忍直视。随后,记者到外卖店发现,大约十平方米不到的店面里,桌上随意堆着各种厨房用具,食材丢得七零八落,主要卖一些盖饭和炒菜,专供外卖,不能在店内用餐。
除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订外卖发生的纠纷在生活中也比比皆是。从去年的电梯中外卖小哥偷吃客人外卖被发现事件,到今年一月份一名外卖平台用户收到了一条注定让他终生难忘的短信:“我是送餐员,我在你外卖里放了屎。”据平台方查证,这是对3个月前双方因外卖配送发生的一场口角的报复。
昨日,记者走访了昆明部分外卖小吃店。据了解,小吃店和外卖平台接到的投诉大多以配送慢、菜品不够、快餐汤汁溢出、没放筷子等。“我们只接到一次投诉外卖小哥未将外卖送到的,查证后是客人自己填错了地址造成误解。”昌源中路一家正新鸡排的负责人介绍,他们一天能接到60单左右的外卖,遇到有投诉,会及时向外卖小哥了解情况,客人不满意会重做,如果出现客人的快餐被动过,店铺会向平台申请赔款。
法官支招消费者维权
“因订外卖而发生纠纷确实值得重视。”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介绍,从法律的角度看,外卖平台对于菜品的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我们下单的行为构成要约,而商家接单则构成承诺,一个拘束各方相对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就此产生。
“尽管只有简单的行为,这项合同的内容却十分多样,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用户、商家与平台经营方。”李文华说,虽然外卖人员在此次外卖合同中没有体现出他的法律地位,但是,外卖人员却是完成此次合同的“辅助人员”,在送餐的过程中,外卖人员有相应的义务。及时送达和适当送达。及时送达,意味着菜品应当按照平台展示的承诺,或者用户指定的时间送达。而适当送达,则指送餐员在将菜品配送至用户手中的全过程里,应当尽可能地保障菜品包装完整、风味不变。
若因外卖小哥的关系,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比如外卖小哥无故延迟送餐的,作为合同当事方的外卖平台应当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消费者可以取消订单,并可以要求平台经营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也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如实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李文华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外卖时,应选择网站上同时有《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资质公示的餐饮食品经营者,确保避免误购非法加工的食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还要保存好订餐和交接时的有关票据、网页等信息证明,以便出现纠纷时方便维权。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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