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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并购重组中的5大税务“拦路虎”
来源:刘天永
作者:刘天永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通过重组,企业实现了扩张,或上下游整合、多元化的发展,或进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并购效应和业务协同,实现财务价值和业务价值的进一步发掘。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重组无法做到正常运作。有数据显示,对于合并、兼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项目来说,最终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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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重组这种外延式扩张的方式正成为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常用手段之一。通过重组,企业实现了扩张,或上下游整合、多元化的发展,或进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并购效应和业务协同,实现财务价值和业务价值的进一步发掘。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重组无法做到正常运作。有数据显示,对于合并、兼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项目来说,最终失败的概率大概在40%-80%之间。这就意味着,相比最初制定的战略目标,绝大多数并购都将会属于失败的项目。除评估价格、盈利前景、政策变化等因素外,企业涉税问题是阻碍重组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4年以来,&新常态&下,为了优化国内外资源配置,鼓励并购重组,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个人所得税方面,出台了《》()、《》()、《》()等文件,其他方面,出台了《》()、《》()等文件。
可以说,缺少了税务方面的考虑,并购重组将无法进行,实务中,很多重组也正是因为税务问题而搁浅或失败,华税总结了5大主要问题。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据中海油服公告称,2012年底,CDE收到挪威税务主管机关的文件,涉及CDE某些子公司的补交税额及罚金,累计可能达7.88亿挪威克朗(约合8.72亿元)。最终在日,挪威税务机关下达了最终征税裁定通知,共需补缴所得税约1.75亿挪威克朗(约1.79亿元)。中海油服在此次海外资产收购项目中损失巨大。对于拟推行重组的企业而言,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务调查规避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潜在风险,其积极作用表现在: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运营情况;有利于企业发现税务优化点,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评估判断,优化重组安排;就相关涉税问题订立担保条款,减少收购方的风险。
二、并购重组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
股权收购和资产交易是并购重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但这两种交易架构涉及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在选择使用何种交易模式时,应对涉及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税务风险、处理方式等进行比较,从而设计最优的重组方案。
1、目标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2、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3、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
4、程序较为简单。
潜在的税务风险会被收购方承继
税务风险一般不被收购方承继
1、资产交易可能会产生非常高的交易税费;
2、收购方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
3、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无法延续;
4、程序较为复杂。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是相对于一般的税务处理而言,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去做申报,可以规避很多后续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是没有备案,后续也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极易被认定为偷税;二是企业认为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并进行了备案,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查中发现备案材料和实际交易不太相符的,企业也将承担偷税的责任。
四、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利用间接股权转让模式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案,近年来风险逐渐增加。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诸如在香港等地设置的中间控股公司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被认定为空壳公司,转让方将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直接股权转让
间接股权转让
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2)税率:一般为10%
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般而言,依据税法规定,因非居民企业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
五、并购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近几年,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主要涉及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企业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带来的风险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控制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解决,第一,在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目标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作出判断:交易是否要继续进行,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同时,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发现未来税务优化的机遇等。第二,规划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企业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第三,提高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资本交易项目是目前税务稽查的重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报纳税,也是企业需要切实做好的一项基本税务管理工作。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审计教你如何账务处理费用以避免税务风险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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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意发票的合规性  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在企业建立报销制度的时候就应该被重视,应该是内部控制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控制点。对于发票的合规性检查,主要有两个好处:1、确认发生的费用是真实的,合理的,是否在合理的期间列支;2、取得合规的发票,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真是因为发票取得不合规,而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对于企业来说真是一笔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  涉税问题需要参考的条文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2、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3、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于龙鱼混杂的“办公费”列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原始凭证中一定要附有采购清单(源于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费用的思考  1)交通费:  企业除了给予员工交通补贴的基础上,还给予高管(非公司所有车辆)以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的补贴,这部分费用,企业直接进入费用-汽车费用,这边就会产生涉税风险。  分析如下:  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注:企业存在需要给高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管的个人用车费用,如果直接以其取得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直接贴票入账报销,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注: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建议:采取私车公用的方式,企业与高管签订租车协议,租车价格最好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协议价,会涉及到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反算”个税金额到税局代开发票,作为租车成本,在税前扣除……  2)招待费:  企业如果有严格的费用预算,下面的部门会因为例如办公费超标,无法报销,而寻找招待费的发票去挤占业务招待费的额度,其实从整体税负而言,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吃亏的。这时候企业的财务遇到类似情况,部门报销办公费等费用,出现超标时,其实可以细问一下,是否可以走特殊通道,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关于招待费合理利用限额,我从一篇来源于网上的分析文章,我进行删减,并提取有用的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000元只掏1100元的腰包。  网上有很多关于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调整方式,需要把握三个原则:1、一切以合法为前提;2、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3、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3)业务招待费下赠送礼品  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或者供应商“烟酒茶”等礼品支出(这边貌似有争议,以下为个人观点)  涉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目前在税收检查中,对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均要求其承担并缴纳相关税款。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条款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关注: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董事会费、董事费  企业对于董事会费,董事费未严格区分,统一在董事会费核算,这边会存在会计处理不正确,并且董事会费的列支同样存在涉税风险。(源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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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企业并购重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企业并购重组隐藏着六大税务风险。怎么防范这些风险呢?
  1、企业并购中的税务风险
  公司并购中,除了合法性风险,第二位的风险就是税务风险。我国税务法规的高度政策化、文件化无疑又加重了这些风险。因此,需要高度关注重组结构设计的税务风险,一定要听取财务甚至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而且如果目标公司是自然人股东,股权溢价交易就存在20%问题,以及收购方的代扣代缴法律义务。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股权调整安排,从而过滤自然人属性的股东股权再实施交易。
  2、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在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假发票、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如果收购方与原股东在中未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处理的事项,由税务稽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由新股东承担。
  (2)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尤其对于跨境并购而言,公司架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购架构会引发迥异的税负差异。
  (3)交易方式缺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并购重组交易方式,可归纳为股权收购和两种,其中,股权交易被收购公司的税务风险将会被新股东承继,资产交易则不会。同时,选择资产交易将面临动产及不动产产权变动而带来的、以及等税负。相比较而言,股权交易一般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4)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包括对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法律快车整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性风险会继续提高。
  (5)特殊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节约现金流。按规定,企业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没有避税的目的&&收购资产或股权要大于75%&&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整个交易的85%&等5个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实务中,有的企业符合上述五大条件,但没有备案,后续也未做纳税申报,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会认定为偷税。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计划并购重组的文化企业,这一政策有望使更多并购重组文化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6)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最为常见的情形为境外公司通过转让香港控股&空壳&公司的股权转让内地子公司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一家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其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仅仅为规避纳税义务而缺乏商业实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3、企业并购中税务风险的防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界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限期追征。
  因此,企业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是防范企业并购中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税收问题的审查上,实施企业并购前,有关各方应先对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纳税情况、财务会计状况进行调查,对目标公司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全部补计补提,对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减少目标企业的,使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符合实际情况,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并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涉税风险。
A你好,可以在复印件上写字注明用途,用作他用无效。
A你好,可以要求返还的哦。
A1.要看根据公司章程,大股东能否进行增资。2.符合章程的前提下,可以约定转让并固定价格和期限。3.单纯的代持不能解决未来股权的回购问题。4.如各方签订协议,很难主张侵害。
A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会被公司吸收,但是,第一:公司欠款,法院判公司还钱,公司不配合,法院可能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措施。也有可能对其进行限制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第二: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比如偷税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直接负责人通常会被理解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发生这些情况的几率不大。我们是专业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合同审查、风险防范以及公司人力资源方面等。具体费用视工作量而定,需要详谈。大概在每年5万元人民币左右。您可以来电详细描述您的情况。
A你好,没办法防范的
A那么你就不要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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