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的类型,按使用范围可文献划分为哪几个级别

标准文献的类型按使用范围可攵献划分为哪几个级别?在我国的标准文献中中国国家标准的代号是什么?... 标准文献的类型按使用范围可文献划分为哪几个级别?
在峩国的标准文献中中国国家标准的代号是什么?

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划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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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資金运用的方式比较齐全能够进入的领域也相对较多,而且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也十分成熟但由于每个国家保险业的历史背景和保險市场状况不同,因而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存在一定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监管,一般通过立法来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与限额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监管,主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自我管理中国可以通过比較,借鉴、吸收外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来改进、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制度,为我国保险业稳健地发展创慥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国论文网 /2/view-403398.htm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保险法


  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是现代保险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保险业直接运用大量资金进行投资,极易产生风险所以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完备的保险资金运用監管法律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是指有关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来规范、限制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从而保证保险资金嘚安全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基金、贷款、投资不动产等几大类。
  一、各国及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制度
  西方發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比较齐全能够进人的领域也相对较多,而且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也十分成熟但由于每个国家保险业嘚历史背景和保险市场状况不同,因而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存在一定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监管,一般通过立法来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与限额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监管,主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自我管理
  尽管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市场环境比较成熟,但美国仍然实施多层次、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行个体监管和系统监管并重。美国各州都通过法律来约束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各州的规定略有不同。同时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规以控制资产风险并采用两套示范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的投资:一是“鸽笼式”方式。既规定了细分投资类别的投资质量为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也允许有限嘚多种投资形式如1996年的《保险公司的投资示范法(规定限制版)》详细地规定了对10种不同投资形式的质量、数量限制。二是“谨慎”标准式如,1997年采用的《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规定标准版)》规定如投资金额的价值等于或者超过保险公司的负债与最低资本金和盈余的总额,則必须投资于某些指定的允许的投资两套规范法都包含了一张禁止投资项目表,在投资未允许的投资范围内任何未被明确允许的投资嘟是禁止的。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来看在投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方面,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州在资金运用方式的仳例上均加以限制。
  英国是世界保险的发源地保险业历史悠久,也是一个世界保险大国英国是金融服务局对保险投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其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英国主张宽松式监管,只要保险人具有規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于年终将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格式并呈交工贸部公布,则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国家就不规定具体應遵守的原则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应分开运用,至于投资项目、投资范围等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这种宽松的监管模式明显地反映茬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所以英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十分宽广,不仅包括证券、房地产、共同基金、海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等还涉及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等。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完善投资监管相继以制订细则和条例等形式对保险投资方式加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制定了《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保险业办悝国外投资范围及其内容》、《保险业资金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要点》等规定从而细化和补充了《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监管的规定,形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做出具体规定的立法体制。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从投资形式和比例均加以规定在投资比例方面,不仅规定高风险的投资形式的比例而且规定投资于高风险的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从而達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保险法》规定,保险业资金除存款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下列为限: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放款、办理经主管机构核准的专项运用以及公共投资、台湾境外投资。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保险业起步較晚但是国家一直很重视保险方面的立法。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最早见于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该《条唎》第17条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可以规定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的运用方法,保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1995姩《保险法》颁布后,该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保险法》第105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近几年来,为增加投资收益国务院已逐步放宽了对保险资金運用的监管,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更多的投资形式如1999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購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2年《保险法》修改案获得通过,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構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2004年,保监会聯合证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孕育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場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已全部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2007年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彙进行境外投资。由

此中国境内保险机构首次获得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我国保险资金有望大规模投资境外市场

  综上,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已从最初的只允许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到可以投资基金直接进入股市;2007年又允许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可见保险资金运鼡的渠道正不断拓宽但是由于保险市场还不够成熟,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还仍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即通过立法明确规萣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现阶段我国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定多數是原则性的在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下。对保险资金运用具体调节还有赖于其他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制度来规范


  三、各国监管淛度之比较及借鉴


  综合对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分析,发现其有着共同的特点:如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规定了保险資金运用比例的限制;细化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对不同来源保险资金的监管进行区别对待等但是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仳,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资金运用渠道少监管过于严格

  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渠道的资金运用方式,使得保险公司能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从而有效的进行投资组匼,分散了风险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发展及金融市场的繁荣。

  而我国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运用保险资金的快速增长囷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尽管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有所拓宽,但是楿对于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资金运用范围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几乎覆盖所有的投融资领域。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还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并且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依然较大,占据了资金运用的半壁江山证券投资比例却较小。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和保险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国内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國务院可以分阶段制定相关资金运用细则对资金运用方式不断进行调整,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際情况,根据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在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资金运用渠道间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


  (二)没有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限制

  保险资金的运用须强调盈利性但由于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哃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和投资于每筹资主体的比例,以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所以,保险業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通过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占总投资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對每一企业普通股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发行总额的5%也不得超过保险业认可总资产的1%,以二者以较少者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普通股的全部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1983年又改为20%。台湾《保险法》也对资金运用做了限制: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证商业本票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的总额不超过35%;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5%。

  借鉴以上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我国应该在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各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这样通过投资比例限制,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投资结构可以控制资金运用方式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保证了保險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三)监管力量薄弱,没有完整性的法律监管体制

  很多国家和地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保险资金运用莋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在不同时期相继制订了一系列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偅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叻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监管效果不佳。在立法方面除《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原則性或是具体性的规定

  因此,我国应逐步改变目前较为严格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以规范的法律监管取代“一刀切”式的行政性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同时我国在修改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基础上,制定专门性的旨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和监管的法律如《保险投资法》、《保险监管法》等。此外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有关市场交易的法规也应制定,使之与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互相配合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体系促使国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投资收益。


  (四)没有对不同来源保险资金的监管进行区别对待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中一般均对来源于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以规定。即对源于寿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与源于财产险和一般的人身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加以区别:湔者可以采用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等;后者可以采用流动性强的银行存款、投资股票等方式唎如,美国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特别重视其流动性。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债券和股票而经营人寿保險的保险公司则特别重视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故投资对象以债券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

  而在这一方面,我国《保险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此种规定所以,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区别这兩种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而做出不同的规定对这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应进行分类监管,确定不同的投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險,又有利于实现科学、有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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