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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璇被诉名誉侵权终胜诉 二审认定原告未如实陈述
来源:北京晨报&&
演员叶璇因通过微博转发一篇题为《叶璇挺身告骗子
法院判胜诉》的文章,被演员田振威(艺名田牧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田振威的诉请,但叶璇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案件出现反转,市一中院终审改判驳回田振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叶璇一审被判道歉
去年8月,演员叶璇在其微博中转发了《叶璇挺身告骗子法院判胜诉
追回被骗款项》的文章。该文章称,田振威以为母亲治病为由向叶璇借了60万元。后叶璇得知其利用借款吃喝玩乐,并多次谎称为母治病向他人借钱,故诉至法院,追回骗款。
田振威认为上述报道系叶璇向新浪公司提供,内容诸多不实,且文中使用“骗子”、“骗款”等词语,让其名誉受损,因而将叶璇、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新浪公司和叶璇向田振威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田振威各项损害共2.5万元。
二审法院采纳新证
一审判决后,叶璇上诉至市一中院。其间,叶璇提供若干新证据,其中包括叶璇与田振威的短信记录。该记录显示,叶璇向田振威表示,已为其联系好了权威的癌症大夫为其母亲看病,后田振威在短信中向叶璇表示感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叶璇提供的短信记录及法庭核实的情况可见,双方曾就田振威母亲患有重疾的情况有过沟通,这才有叶璇为其联系权威医生的短信。而田振威一直否认其母患有重疾,否认曾与叶璇就此事就行过沟通,相关陈述与法院确认的短信证据相矛盾。
终审判决结果反转
二审法院认定,田振威未如实向法院陈述。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叶璇帮助田振威母亲治病的借款理由,更合乎人情道理,故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报道确有依据,叶璇转发微博时的表述未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不应认定为侵犯田振威名誉权。因此,叶璇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新浪公司虽没有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叶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其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市一中院终审驳回田振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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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朝鲜劳动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于3月25日至28日对我国进行非正式访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的通知[2011]高检诉发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以下简称原样本和《制作说明》)。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格式相对繁琐,制作工作量较大,不适用于大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因此,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尤其是制定简化版样本的呼声较高。2006年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在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起诉终结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公诉基础性工作,推动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体——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与时俱进,我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并为使用方便,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制定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以便公诉部门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现予下发执行。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因此上述样本只供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参照使用,不必完全拘泥于样本格式,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根据案件汇报的需要及案件本身的特点作适当的调整。但是,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讨论案件、处理案件以及之后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的基础,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核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研究、总结提高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质量的经验和作法。在执行中有何改进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省级院如有在本样本基础上改革完善的新样本,请报我厅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
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 年 月 日案件来源:移送案由: (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 联系电话: (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
承办人意见:
(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卷宗 册,证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 年 月 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 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与案情有关的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犯罪时年龄 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刑事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或决定),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逮捕,先羁押于 市 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名被害人的,概括说明涉及多少被害人、主要情况等)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通讯方式等。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通讯方式等;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二、发、破案经过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将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全面高度概括叙明,注意内容要忠实于移送起诉意见书,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入的意见1.被害人意见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3.辩护人意见(如实扼要地反映上述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问题的观点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具体要求如下:1、事实叙写:(1)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2)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3)对于共同犯罪,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4)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2、证据摘录:(1)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2)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3)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4)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5)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6)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7)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3、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4、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其中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刑事案件,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要能够达到保持案件事实明确的目的即可,但是在列明证据时,仍应当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将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列明,以保证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述所认定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情况。5、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审查查清的事实、证据以及未查清的事实、证据都一一写明,并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包括:1.案件管辖问题;2.追诉漏罪、漏犯情况;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4.进行刑事和解情况;5.敏感案件预警或处臵情况:6.侦查活动违法及纠正情况;7.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及解决情况;8.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9.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有无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及化解矛盾情况10.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11.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2.案件经过沟通、协调情况,领导批示情况;13.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七、承办人意见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出结论性意见。因为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对事实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因此此部分无需重复分析论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重点在于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3.量刑建议: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是否应当采纳辩扩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证。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论述清楚。)综上,承办人认为(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土,提出明确具体的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或做其他处理的意见。)附件:1.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自行补充侦查提纲2.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3.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承办人:
年 月 日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 年 月 日案件来源:移送案由: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 联系电话: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
承办人意见: (简要写明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卷宗 册,证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 年 月 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情有关的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犯罪时年龄 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 月 日经 院批准(或决定),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市 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通讯方式等。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 款规定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三、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
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一致。(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认定的非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简要说明不一致的地方;有重大分歧的则不适用简化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列举;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凡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在该份证据后用括号注明。)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如有关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案件管辖问题,追诉漏罪、漏犯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进行刑事和解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以及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五、承办人意见写明对案件证据、定性、量刑情节的综合分析意见。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可不必展开分析论证,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通过对全案证据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得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2、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简要论述案件的定性;3、说明本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上,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因其具有 量刑情节,故根据 (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 (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执行方式),并处 (附加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做不起诉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可以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的结论部分书写)附件:1.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2.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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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母亲肺癌去世
话还要从2年前陈少玲投保时说起。日,陈少玲与某保险公司张天芳(化名)签订了一份投保单。该投保单约定,投保人为陈少玲,被保险人为陈少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她的女儿苗文丽(化名)和儿子苗伟豪(化名),该保单对被保险人身故给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填写投保单时,陈少玲对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无暇细看,加上自己文化程度较低,陈少玲就对张天芳表示投保单健康告知条款太专业了,&看不懂说啥&。于是,张天芳就问了陈少玲三个问题。分别是&最近有没有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没有去医院看过病?&和&最近有没有住过院?&对于这三个问题,陈少玲均如实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于是,张天芳就代陈少玲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全部问题的&否&方框中打了勾。随后保险合同也自日正式生效,合同期满日为终身。
可是说来也巧,就在合同生效刚一个月后的8月26日,陈少玲就因颅内多发病灶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又过了一个月,陈少玲的病况进一步加剧,再次住院时,经过诊断被确认为肺癌。经过了一年多与病魔的抗争,到了2011年10月,陈少玲还是不幸去世。
随后她的子女在与保险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却认定陈少玲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这一条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因此拒付保险金。
然而陈少玲的家属翻阅陈少玲的病历时却发现,在陈少玲住院病案第三页&既往史&中记录着&否认结核病史,乙型肝炎病史1年&,查找更早的一份体检报告也显示,陈少玲于日经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截止日陈少玲乙肝表面抗原呈&阴性&,即陈少玲在发病住院前进行的最后一次年度体检中并未发现&乙肝&,可见在日投保前,陈少玲本人并不了解自己患有肝炎的情况,的确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有鉴于此,苗文丽、苗伟豪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母亲,被保险人陈少玲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原被告庭上针锋相对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陈少玲填写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中,告知内容第一项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曾因生病或受伤接受药物治疗或手术;第三项是最近五年是否有以下症状及体征(包括头痛、咯血等);第六项第D项是出生至今是否患有以下病症(包括肝炎)。陈少玲均选择&否&。然而在陈少玲逝世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其日的病历却发现,陈少玲住院病案第三页记录了陈少玲既往史有肝炎,也就是说在申请投保前一年内,陈少玲患有乙肝,但陈少玲投保时并没有告知。日陈少玲在同一家医院肿瘤放疗科再次住院,在该住院病案第五页主诉中记载:&咳嗽四个月、头痛一个月&,在&现病史&中也记录着:&该患4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咯血1次,少量,予以对症治疗后好转,1个月前出现头痛&&&。此时距离陈少玲投保尚不足4个月,可见投保人投保时的确隐瞒了自己存在咯血的症状。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保险金。实际上,被告已退给原告相应的账户价值、附加合同的部分保费。
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险表示,日的病案记录的主诉部分是病人自己陈述的,现病史部分则是医生根据当天神经科出院小结内容及当时检查情况予以判定的;而当天神经科出院小结却并未记载有关咯血情况。由此可推论:当天病案记录只能证明陈少玲主观上仅明知咳嗽4个月、头痛1个月,而并不知在四个月前已咯血一次少量。况且陈少玲在投保时未被确诊为&咯血&,陈少玲也不懂什么叫&咯血&病。关于&乙肝&问题,原告方认为陈少玲的死因是&肺癌&,与所谓的&乙肝&并无任何病理性关联。
另外代理人张天芳所作的调查笔录称:陈少玲在投保前无咳嗽症状,陈少玲向张天芳表示其文化程度较低,投保单健康告知条款因太专业而无法看懂,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条款都是由其代为填写,其在代为填写健康告知前具体询问过陈少玲三个问题,最近有无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无去医院看病、最近有无住院,对此陈少玲均作否定回答,但陈少玲的该否定回答均为真实情况,未作虚假陈述。
究竟是否如实告知
显然,本案的焦点就在在投保时,陈少玲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2009年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在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在本案中,虽然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咯血、乙肝&等内容,但签合同时,陈少玲已明确告知被告保险代理人张天芳,其因为学历低,健康告知保险条款太专业而看不懂,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健康告知保险条款进行说明,但是张天芳并未对&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内容一项一项进行核实说明,而只询问了&最近有无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无去医院看病、最近有无住院&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已经代替&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部分,成为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对上述问题,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咳嗽和咯血问题,根据日&住院病案&记录,陈少玲虽然在5月份出现咳嗽,且咯血一次,但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咯血&进行过确诊,且保险人未就&咯血&问题向投保人询问,因此原告在咳嗽和咯血问题上也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至于乙肝病史,由于原被告提供的两份病史上分别显示陈少玲承认或否认肝炎病史,即医院并未实质性审查陈少玲既往病史,因此法院对两份病例均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依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10万元虽然不是很大的数目,但也足够支撑姐弟俩完成学业,对九泉之下的陈少玲也算是一份慰藉了。
新《保险法》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而如实告知义务则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诚信原则的体现。与旧版《保险法》相比,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保险法》完善了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不问不答,不算隐瞒&,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挡箭牌而拒赔的操作空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对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将拒赔,但根据新条款,即使未尽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赔付,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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