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转发了一个微信恐怖视频频不会被拘留吧

微信群传播恐怖视频,乌审旗一名男子被拘留!_中国网客户端
微信群传播恐怖视频,乌审旗一名男子被拘留!
近日,乌审旗公安局反恐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条线索称:有人在微信群中散布和传播暴恐音视频。反恐大队民警接到这一线索后立即将此人的微信提供给乌审旗公安局相关部门,经工作确定了传播暴恐音视频毕某的基本身份。
经调查核实:日21时许,网民为“☆☆倒计时☆☆”的毕某在“某视频娱乐”(500人微信群)内发布时长4分56秒的视频,视频内容血腥暴力残忍。
反恐大队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毕某,经询问,毕某对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多数朋友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处于好奇心理,看到一个暴恐视频,觉得好玩并可以吸人眼球,就将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造成该暴恐视频及部分恐怖视频的继续传播,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经对视频进行审查,发现该视频具有恐怖组织视频特征。毕某通过移动互联网媒介在网上肆意传播暴恐、恐怖以及“重口味”的视频,给他人的身心健康,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对毕某处5日行政拘留处罚,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
“观看并下载血腥、割头等涉暴恐音视频,乌审旗一男子被拘留5天”。估计这则新闻标题会刷屏。很多人对乌审旗公安局的执法表示好奇:看视频也犯法吗?即便仔细阅读发布内容之后,好多人的困惑也可能仍然无法消除。
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你得了解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
该法第80条第2款说到:“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的,可以拘留15天。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同样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
然后,我们再看看那位乌审旗网民的行为,即便他没有制作视频,但是下载视频,下载了不删除,那么认定持有视频应该没问题,这样来看已经不算冤枉他了。
其实,如果再往深了说,你可能更不会觉得他冤枉。那位网民使用的是什么下载软件?是不是网路下载工具----BT类软件?
众所周知,BT是一个文件分发协议,它通过URL识别内容并且和网络无缝结合。是一种多点共享协议软件,一个文件的下载者在下载的同时,也在不断互相上传数据。
这下大家明白了吗?如果使用BT软件,你既是下载者,也是上传者---是“传播者”。
又持有、又传播,你说抓你你冤枉不冤枉?
其中包含: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乌审公安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下载和传播虚假类恐怖信息、宣扬极端恐怖主义活动的音视频资料,都将涉及触犯法律,从而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嘎鲁图第二派出所
栏目:绿色乌审
编辑: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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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南安一微信群转发恐怖视频 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
来源:闽南网泉州频道
  原标题:南安一微信群转发恐怖视频 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  闽南网7月5日讯 (闽南网记者 梁君栋 通讯员 李殷白 陈小东)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网络也给无数网民提供了翻腾活跃的场所,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置法不顾、肆意妄为终将付出代价。南安的邱某就因为在微信群传播场面血腥暴力的恐怖视频,被警方依法拘留。  7月4日,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涉及暴力恐怖的视频,场面血腥暴力。当天,该局溪美派出所接到指令,迅速介入调查。很快,视频的传播者邱某浮出水面。当天上午,民警赶到邱某家中,将邱某传唤到案。  经调查,1992年出生的邱某,南安人,是网店老板。因为日常的工作和网络密不可分,邱某也算个网络达人。平时,他也时不时找些搞笑视频发到各个微信群,顺便为自己打打广告,吸引眼球。3日上午10时许,邱某在网络上看到了一个国外暴力恐怖视频,因觉得刺激,能够博取眼球,便将视频转发到其他微信群。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一举动被警方发现了。  经询问,邱某对自己在微信群中转发恐怖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南安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对邱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闽南网记者也从南安公安局获悉,早在今年6月22日,该局就开出南安首张“反恐罚单”。可这并没有让邱某引以为戒,反而怀着侥幸心理,为博取眼球传播恐怖视频。  警方提醒: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这些内容会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好的影响,广大网民应自觉抵制,切勿贪图一时之快随意传播恐怖信息。如收到此类信息,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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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信群里转发了一条恐怖视频,本来我不知道是违法的,想在公安找到我这会怎么办?
你好,我在微信群里转发了一条恐怖视频,本来我不知道是违法的,想在公安找到我,我也说明了情况,这会怎么办
律师回答地区:云南-玉溪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4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若散布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恐怖反动势力视频的涉嫌犯罪 21:06地区:云南-玉溪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2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得看派出所处理意见了 09:34
无锡推荐律师男子 丨 微信 群中转发 恐怖割喉 视频被拘留!
日,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日常巡查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传播涉及暴力恐怖的视频,视频内容为一名外国男子对一女子进行割喉杀戮,场面暴力恐怖、残忍血腥。很快,警方便锁定了嫌疑人蔡某生(男,34岁,南安市水头镇人)。
随后,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巡特警反恐大队立即介入调查,联合水头派出所依法传唤嫌疑人蔡某生。经询问,蔡某生对自己在微信群中转发恐怖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对蔡某生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日实施以来,南安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首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
【警方提醒】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这些内容会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好的影响,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切莫贪图一时之快随意传播恐怖信息,以身试法,如收到此类信息,要积极举报,杜绝转发。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连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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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在微信群发了一个视频,江西一男子被拘留10天,你还敢这么做吗?
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
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了解和掌握信息
很多网民在微信上看到信息后
会习惯性的随手转发
给亲朋好友们阅览
近日,江西一男子在微信群
发了一个视频后
被行政拘留10天
罚款三千元
怎么回事?
3月15日,赣州市大余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网民“赣B**”在微信群“江西**资源交流中心”发布了一段国外血腥暴力视频。经查信息发布者目前在大余县南安镇活动。大余网安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找到该网民,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查,网民“赣B**”,真实身份为肖某毅(男,24岁,章贡区蟠龙镇人)。肖某毅在翻看微信时,看到微信群里有一段时长3分59秒,内容为国外某恐怖分子杀害人质的视频,觉得非常刺激,便顺手转发到了另外一个微信群“江西某资源交流中心”(群成员175人)。
殊不知,肖某毅转发上述宣扬恐怖主义的暴恐音视频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暴恐音视频” 是什么
“暴恐音视频”是“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简称,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组合之形式再现暴力恐怖与宗教极端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其他存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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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第六款规定: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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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转发这些内容都是违法的
来源:综合江西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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