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被告住所地故意手机关机,逃离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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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类案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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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
审理人员:杜长辉审判员陈勇审判员宋旭东;史兆欢;王丹妮
原始文档: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教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军供路。法定代表人普光锐,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股份有限公司,住:???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上诉人文山市教育局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8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文山市教育局的上诉理由是:一、本案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类案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文山市教育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文山市教育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文山市教育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中文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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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类案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附各地裁判观点归纳)
作者:郭杰,何鹏;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公众号:索路知识产权团队
小小编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管辖问题在反法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文具体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并列举了部分地区法院生效裁判摘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没有特别规定,通过法律解释学工具,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
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而言,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对该三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直接规定。但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均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因此,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即“被告住所地管辖”和“侵权行为地管辖”两个原则。
民事诉讼法律中,在如下法条中规定了关于侵权行为的管辖,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新增)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内涵不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下同)对该25条的“条文理解”载明:网络侵权案件是随着信息化发展出现的新类型民事侵权案件。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因此,该25条规定的立法背景表明,该条文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与传统侵权行为对应的概念,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而新增规定的管辖依据,并非针对著作权侵权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等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2. “原告住所地”而非“原告发现侵权地”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点,有利于明确管辖标准,方便诉讼进行,应当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该第25条的“条文理解”载明: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争议主要在于“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地是否可以作为网络侵权行为地”。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发现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理由是:……第四,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有必要对侵权行为地进行限制,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共同有管辖权,即可以方便确定管辖法院,也有利于方便诉讼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发现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在反复论证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起草小组选择了第一种观点作为司法解释起草的依据,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也就是说,从应然性角度,因为网络具有全球性,网络传播产生的损害后果即侵权结果,其发生地可能非常广泛。而立法者认为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太过于广泛,且会带来管辖标准的不明确和制造管辖点等问题,因此,采用限缩立法的方式,将具有唯一性、明确性的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以明确管辖,并方便诉讼进行。也就是说,原告住所地本就是限缩后的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在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中予以适用。
三、各地的司法裁判观点归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信息环境中,直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传信息、传播信息、下载信息等)侵权行为。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适用该25条,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最高院/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47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其侵权对象,如作品、商标、宣传内容等往往存在于网络环境下,因下载、链接等网络行为而发生。该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了北京高院上述裁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辖终525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在网站、平台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笔名、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被上诉人据此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浙江高院:(2015)浙辖终字第247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同花顺公司指控万得公司实施的利用信息网络扫描、收集客户电脑中同花顺软件的安装使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万得公司服务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同花顺公司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145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特指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是指所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游戏,游戏开发者发布游戏、玩家下载游戏、以及玩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都需使用到信息网络,因此本案应该属于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山东高院: (2016)鲁民辖终419号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淄博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以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该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该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淄博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黄芳
封面供图:龙城放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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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对哪的法院管辖啊?_百度知道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对哪的法院管辖啊?
我们知道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由于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的管辖没有特殊规定,所以按普通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是特殊规定。如果不是身份关系,而是财产关系的诉讼,则适用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可以以他的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比如说他的妻子,父母或者成年子女。
到这个人 户籍所在地的法院
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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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4号)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百度题库旨在为考生提供高效的智能备考服务,全面覆盖中小学财会类、建筑工程、职业资格、医卫类、计算机类等领域。拥有优质丰富的学习资料和备考全阶段的高效服务,助您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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