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电脑维修盗窃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一案

长清分局成功破获高校系列笔记本电脑被盗窃案--山东频道--人民网
长清分局成功破获高校系列笔记本电脑被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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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4月22日电 近日,长清分局刑警大队与大学路派出所密切配合、缜密侦查,成功侦破大学园区系列笔记本电脑被盗窃案件,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宋某(男,24岁,齐河祝阿人)刘某(男,23岁,河北衡水人),破获山东师范大学、力明学院、济南大学等高校公寓宿舍笔记本电脑被盗案件6起,涉案价值5万余元。
2012年10月份,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校区男生宿舍相继发生两起笔记本电脑被盗案件,被盗笔记本电脑8台,涉案价值3万余元。案件发生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刘刚局长要求迅速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尽快破案,遏制高校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吴存祥副局长到刑警大队坐镇指挥,要求专案组针对高校笔记本电脑被盗案件频发的实际情况及规律特点,加强现场勘查、分析研判,争取破获案件。张庆国大队长立即组织刑警与大学路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度研判,侦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报警信息,专案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深入细致的勘察,力争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同时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开展视频侦查。经侦查发现,两起案件均为相同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所为,可以并案侦查。专案民警围绕大学高校电脑被盗案件发案形势,深入分析研判,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最终于日,通过指纹远程比对,直接认定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为宋某,且因盗窃罪被市中区法院判处缓刑。
专案民警紧盯线索不放松,刑警一中队民警迅速赶赴嫌疑人住所地齐河县开展工作,由于该宋系缓刑期间,无固定职业,且活动不定,民警适情施策,围绕其家属开展规劝工作。4月1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宋某迫于压力,在家人陪同下到分局大学路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宋某如实供述了2012年10月份其在济南市长清区联合大学上学期间,伙同同学刘某窜至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校区、市中区力明学院、济南大学等高校宿舍盗窃笔记本电脑12台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宋某到案后,民警立即对另一嫌疑人刘某上网追逃,并对刘的活动轨迹加强信息研判。4月17日,民警获知刘某克正在老家衡水活动,专案民警立即驱车前往,在河北警方的配合下,最终在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西路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连夜押回。经讯问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齐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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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浦丽、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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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公安局摧毁6人盗窃团伙 作案71起涉案60余万
 12-09-1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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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名犯罪嫌疑人及作案工具(1人异地关押)
  华商网咸阳讯 近日,淳化县公安局打掉一长期流窜盗窃、抢夺、抢劫犯罪团伙,并一举协外破获盗窃案54起、抢夺案件9起、抢劫案件4起,故意伤害案件1起,查获作案车辆1辆,收缴匕首、砍刀多把,追回赃款赃物价值23.5万余元。
  公安干警对比分析 两起重大盗窃案并案
  日16时许,淳化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县移动公司员工报警称,县城北关移动公司维护班仓库内2台光纤熔接机、1台驻波比测试仪被盗,价值20余万元。同月26日,淳化县一村民家中7万多元现金及4张存折和首饰被盗,总价值77000元。
  接到报案后,淳化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贠彦武高度重视,立即组成&7&26&重大入室盗窃专案组,亲自挂帅担任&7.26&重大入室盗窃案专案侦破组组长,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特点,认真比对分析后,将近期发生的几起盗窃案串并,抽调精干尽力全面侦破。
  蹲守近30小时 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走访摸排,办案民警从群众中获取一嫌疑车辆重要信息,赴西安、咸阳等地对符合特征的车辆进行排查,通过措施锁定车牌号,确定该嫌疑车辆系咸阳毕塬路一汽车租凭公司所有。据此线索,及时对该车辆活动范围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淳化县十里塬镇梁家庄村任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围绕该任重点调查布控,组织进行抓捕。于8月22日,专案组在咸阳市秦皇宾馆将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同时根据任某交代,连续出击,蹲守近30小时,与8月23日一举在咸阳文林路附近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乔某、计某、李某3人,28日在咸阳毕塬路抓获犯罪嫌疑人范某某,9月7日在咸阳零点商务酒店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至此,该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6人结伙多地作案71起涉案60余万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乔某(男,19岁,长武县亭口镇人)、任某(男,19岁,淳化县十里塬镇人)、杨某(男,23岁,淳化县胡家庙镇人)、计某(男,17岁,彬县北极镇人)、李某(男,18岁,彬县北极镇人)、范某某(男,20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人)交代了他们盗窃、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据6人交代,今年3月份以来,他们结伙流窜作案,租来小轿车为交通工具,7月2日窜至淳化县北关移动公司维护班盗窃光纤熔接机2台、驻波比测试仪1台,价值20余万元;7月6日窜至淳化县方里镇常村一群众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4000余元;7月25日、7月26日,窜至淳化县十里塬镇十里塬村、肖家村两户群众家中盗窃作案2起,分别盗窃现金1000余元、7万余元等。
  通过深挖,6人还交代了曾在彬县、长武、泾阳、兴平、杨凌、咸阳市区、宝鸡市区、西安市长安区、铜川新区、延安市南泥湾和甘肃等地盗窃作案54起,盗窃总价值40余万元;在咸阳市文林路、东风路、陈杨寨、世纪大道和西安市三桥及彬县、榆林市府谷县抢劫作案4起,抢夺作案9起,抢劫、抢夺现金万余元、手机2部的犯罪事实。
  淳化警方同时破获8月份,犯罪嫌疑人乔某、任某、计某等人在咸阳市北门口,用匕首戳伤任某女友前男友伤害案件1起。
  据悉,6名犯罪嫌疑人自3月份以来,分别流窜于西安、咸阳、宝鸡等地,采取盗窃、抢夺、抢劫等方式作案71起,涉案60余万。目前,移动公司被盗价值20余万元的特种设备已全部追回,&7&26&重大入室盗窃案追回被盗现金及首饰价值3.5万余元,6名犯罪嫌疑人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编辑:赵刚毅 来源:华商网-咸阳特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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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陕ICP备号 SP服务代码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杨陵区**街道办**村*街*号,无业。2002年因抢劫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杨陵区**镇**村*组*号,无业。2015年因盗窃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杨陵区**街道办**村*组*号,无业。2002年因抢劫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杨陵区**街道办**村*街*号,原咸阳金盾护卫公司杨凌分队押运员。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室,无业。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某某、徐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日、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将两案合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杨陵区**街道办**村*街*号其家中二楼房间,和徐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日,付某某在自己家中和郭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又和郭某某吸食冰毒。
2、日,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甲在西农大北校区篮球馆的窗台上,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3533元)和现金8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又通过身份证试出密码盗得银行卡中的20000元。被盗手机被付某某以800元卖给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通过快递和微信转账以1100元卖给被告人任某某。
3、日,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在西农大北校区田径场内,先后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苹果6手机(价值4035元)和被害人王某乙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5655元)共两部。被盗手机被付某某以共1600元卖给董某某,董某某以2250元卖给任某某。
4、日,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农大北校区绣山活动中心内,盗得被害人程某某的苹果5S手机(价值2058元)、三星SCH-I699手机(价值250元)、小米5手机(价值1478元)共三部。被盗手机被付某某以共1000元卖给董某某,董某某以1350元卖给任某某。
5、日,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农大北校区无公害农药研究中心硕士学习4室内,先后盗得被害人范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共价值6917元)和现金50元。被盗电脑被付某某以共2300元卖给董某某,董某某卖给任某某,但因被抓获未及收款。公安机关从任某某的弟媳杨荣处将三台被盗电脑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6、日,被告人付某某和郭某某在西农大北校区篮球场内,先后盗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苹果6手机(价值2955元)、被害人李某甲的苹果6S手机(价值4824元)、被害人王某丙的华为荣耀7手机(价值1511元)和被害人闫某某的魅族MX5手机(价值1221元)共四部。被盗手机被付某某以共2000元卖给董某某,董某某以3400元卖给任某某。
7、日,被告人付某某和郭某某在西农大北校区理科楼D209室内,先后盗得被害人徐某乙、李某乙、张某丙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共价值8027元)。付某某将被盗电脑交由郭某某保存,郭某某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将三台被盗电脑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徐某甲将盗窃来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消费,已挥霍。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在看到手机和笔记本电脑无包装、配件和相关票据,且部分设置有密码,明知属于来路不明赃物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仍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容留郭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等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徐某甲为获取毒资,窜入西农大北校区内盗窃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中付某某、郭某某为多次盗窃且系累犯,徐某甲有前科,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为赚取差价,收购来路不明的赃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杨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杨帆
附:1.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徐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拾壹册。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某某县某某街,现住址杨凌某某学院,系杨凌某某学院水利工程学院2013级学生。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辩护人牛某某,律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15)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407号宿舍门锁捅开后,将被害人徐某某一台黑色宏基牌V5-551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100元)和被害人谢某某一台黑色华硕牌X55VD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682元)盗走。后董某某将黑色华硕牌X55VD型笔记本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黑色宏基牌V5-551G型笔记本电脑留着自己使用。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417号宿舍门锁捅开后,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黑色华硕牌K45D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761元)和一部黑色佳能牌LXUS155型数码相机(价值936元)盗走。后董某某将黑色华硕牌K45DR型笔记本电脑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黑色佳能牌LXUS155型数码相机留着自己使用。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3号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棒撬开401号宿舍门锁后,将被害人张某甲一台黑色带橘黄色边框联想牌FLEX14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117元)、一部iphone4手机(价值1051元),被害人罗某某一台白色联想牌G5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675元)、现金200元,被害人郑某某一台黑色华硕牌F550L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816元)、现金200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元,被害人何某某现金300元盗走,并将刘某某的戴尔牌M14型笔记本电脑显示屏(价值450元)和何某某的惠普牌hp540型笔记本电脑显示屏(价值450元)损坏。后董某某将黑色带橘黄色边框联想牌FLEX14型笔记本电脑以800元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黑色华硕牌F550L型笔记本电脑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穆某某,白色联想牌G50型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闫某某,iphone4手机送给了同学李某甲,所得赃款均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张某甲未追回的笔记本电脑及其他被害人的被盗现金进行了赔偿,其余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在313号宿舍将被害人杨荣贵的一部金色步步高VIVOX3T型手机(价值2048元)、被害人刘某甲的一台黑色联想牌G50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533元)盗走。后董某某将金色步步高VIVOX3T型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蔡某,将联想牌G505型笔记本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刘某甲未追回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赔偿,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将被告人董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董某某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家属对全部被害人的损失给予了主动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请求法庭从宽处罚;5、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优秀,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其母亲因此事发病,诊断为心律失常、心功能三级、高血压三级、腔隙性脑梗塞。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董某某从宽处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1、日,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407号宿舍门锁捅开后,将被害人徐某某一台黑色宏基牌V5-551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100元)和被害人谢某某一台黑色华硕牌X55VD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682元)盗走。后董某某将黑色华硕牌X55VD型笔记本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黑色宏基牌V5-551G型笔记本电脑留着自己使用。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417号宿舍门锁捅开后,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黑色华硕牌K45D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761元)和一部黑色佳能牌LXUS155型数码相机(价值936元)盗走。后董某某将黑色华硕牌K45DR型笔记本电脑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黑色佳能牌LXUS155型数码相机留着自己使用。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3号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棒撬开401号宿舍门锁后,将被害人张某甲一台黑色带橘黄色边框联想牌FLEX14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117元)、一部iphone4手机(价值1051元),被害人罗某某一台白色联想牌G5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675元)、现金200元,被害人郑某某一台黑色华硕牌F550L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816元)、现金200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元,被害人何某某现金300元盗走,并将刘某某的戴尔牌M14型笔记本电脑显示屏(价值450元)和何某某的惠普牌hp540型笔记本电脑显示屏(价值450元)损坏。后董某某将黑色带橘黄色边框联想牌FLEX14型笔记本电脑以800元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黑色华硕牌F550L型笔记本电脑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穆某某,白色联想牌G50型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闫某某,iphone4手机送给了同学李某甲,所得赃款均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张某甲未追回的笔记本电脑及其他被害人的被盗现金进行了赔偿,其余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在313号宿舍将被害人杨荣贵的一部金色步步高VIVOX3T型手机(价值2048元)、被害人刘某甲的一台黑色联想牌G50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533元)盗走。后董某某将金色步步高VIVOX3T型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蔡某,将联想牌G505型笔记本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刘某甲未追回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赔偿,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在讯问过程中,董某某对日自己进入杨凌某某学院西校区202号宿舍楼311宿舍里窃取杨荣贵的手机、刘某甲的笔记本电脑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董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其余盗窃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亲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了全部退赔,被害人徐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罗某某、郑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杨荣贵、刘某甲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董某某在学校担任春雷书画博弈协会会长和团总支宣传部部长,曾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各方面表现良好。上述各项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罗某某、郑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杨荣贵、刘某甲的陈述,证人蔡某某、闫某某、穆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涉案照片,杨价鉴字(2015)第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谅解书,杨凌某某学院水利工程分院学工办的证明,被告人董某某的基本信息等,及法庭审理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董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有西乡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证件、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董某某的家境情况,公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异议成立,应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519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其他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薛富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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