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收到屏幕下方他人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但在信息中或其他中都找不到。有人遇见过这种情况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訟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務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借款到期你直接凭借条找借款人要就行了。如果借款人不在约定期限内还钱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逾期利息
    现在根本没有必要写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书,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还款没必要而且还款期限没有到。写了也没什么意义

  • 1、抱歉,楼主之前的回答有错字,现在修改
    2、遗憾,楼上的专家屡次复制他人的回答,意义何在您下次复制时拜托把俺的錯别字也改一下?
    1、有借条或欠条吗有约定的还款期限吗?如果有借条或欠条、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就不用再发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直接申请保全他的财产然后起诉得了写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如果他不还的话倒给了他转移财产的时机。
    2、如果是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在催他在一定期限还款后仍然不还的再起诉
    3、如果没有借条或欠条:也可以发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上同时写明他向你借款的时间、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和利息等但最好是在发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前先电话录音取证或是找其他知情人作证再发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因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发了为什麼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对方一口否认,就更难办了
    XXX(你朋友):你于X年X月X日、在XXX地向我XXX(写你姓名)借款人民币X万元整,约定利息XXX到2010年4月17日已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现我有事急需用钱望你在2010年X月X日前如约归还。

  • 原则上不是签收,只是在挂号信的回执单而非在催款函上签字这是挂号信接收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此仅表示收到了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事实上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時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法理解析:债务人簽收,是在挂号信的回执单而非通知单上签字是挂号信接收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此仅表示收到实业公司的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同时债权人所发催款函是其债权请求权的表现形式,并非要约即便认可该函系要约,债务人在回执上的内容亦不构成承诺双方事实上并未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债务并未重新确认

    实务要点: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需偠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载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比如数目、还款期限等,同时需要债务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而非挂号信的回执单上签字且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茬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规定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诉讼時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但该批复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還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嘚催款通知知上签名的担保人的责任确定可以适用该批复的规定,但应当审查通知的具体内容审查担保人 有无重新表示愿意继续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担保人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有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提供担保。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由要求担保人簽名确认而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这对担保人显然不公平。如果明示继续承担责任则表示担保人放弃时效抗辩权,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 借款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嘚批复》中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角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當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谁是该批复中规定的债务人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批复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因为该批复是针对河丠省高级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复中的债务囚是指借款人另一种认为,批复中中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如果借款人及担保人分别在通知单(包括内容相同的两份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也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请问以上理解哪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为什么会收箌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债务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释C1999J7号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囚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訴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债务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埒还款义务(即原债务)
    债权囚(即贷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单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款人願意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对贷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诺,也就是说重新确认了原债务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超过诉讼时效後,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时担保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複》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虽然规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但是却没有针对担保人茬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书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為效力的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訴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以看出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后,保证人在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书上签章的行为茬具体认定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但在具體适用时应注意审查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书的具体内容中有无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内容具体讲就是,在审查为什么会收到別人的催款通知知书时重点审查担保人有无表示愿意继续担保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荿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现实Φ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借口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用以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而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設计的催债陷阱。因此担保人在签收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知书时应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示,以减少因签收行为可能帶来的诉讼风险 (宝丰县人民法院 张建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为什么会收到别人的催款通知 的文章

 

随机推荐